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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社会的构成》读书笔记资料
第1章结构化理论要点
P60,61页这两页主要讲述社会学理论中的“二元对立”,即个体主义(人本主义)和客体主义(自然主义)的分野,前者坚持社会唯名论,后者坚持社会唯实论。
唯名论强调个人的心理和行为的重要,唯实论则强调社会结构对人的心理和行为的决定作用。
以涂尔干为代表的客体主义只研究社会结构而不顾主体,以韦伯为代表的主体主义只研究主体而不顾社会结构,社会学理论中个体主义和客体主义之间的分野称为“二元对立”。
吉登斯在阐述社会学理论的“二元对立”时,首先从倾向于自然主义、客体主义立场的功能主义和结构主义,以及倾向于个体主义、人本主义的解释学说起。
孔德及以后的功能主义思想一向特别注重生物学,代表人物有孔德、斯宾塞、涂尔干等,孔德和斯宾塞认为,社会是一种有规律的结构,它与生物有机体有极大的相似性,是一个由各种要素组成的整体。
与生物有机体一样,一个社会要想得以延续就必须满足自身的基本需要,与构成生物有机体的各个部分相似,社会系统中的各个部分也需要协调地发挥作用以维持社会的良性运行。
孔德的社会动力学提出社会发展的三阶段理论,同时,斯宾塞的社会进化论,将社会的发展比拟为生物由简单向复杂的进化。
而结构主义则拒斥进化论、避免采用生物学类比,在结构主义者眼里,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都旨在展现心智总体构成,即对理智功能、对人心灵的强调,结构的范畴首先被看成是离不开认知者或行动者的,这是功能主义与结构主义的区别,而两者的共同点就是都强调,社会整体相对于个体组成部分(即那些构成它的人类主体行动者)而言,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即结构对个体行动具有决定性的制约作用。
解释学思想传统认为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有着巨大的差异,因为社会世界与自然界完全不同,社会不能脱离个人的主观意识而独立存在,因此,社会世界不存在如自然界那样的因果必然性与规律性,因而不可能像研究自然那样来研究社会。
自然现象能够通过外部的直接观察、测量认识到,而社会现象是内在的、不可直接观察到的,难以精确测量的。
解释社会学强调行动的主观意义,认为个人才是行动的真正主体,因此,只有通过把握人的行动动机才能理解社会现象,对结构的制约问题并不强调。
相反,功能主义和结构主义强调的则是结构对行动的绝对制约性。
针对传统社会学理论的这种行动与结构的二元对立,吉登斯提出了自己的结构化理论,树立了自己的理论目标,即超越传统理论的二元分裂的局面,确立自己的研究对象。
在结构化理论看来,行动和结构都不是截然不同的两种既定现象,而是实践活动中两个相互渗透的侧面。
只有从人类社会实践活动出发,才能对于社会生活本身做出合理的阐明。
社会科学研究的主要领域社会科学研究的主要领域既不是个体行动,也不是社会结构,而是在时空向度上得到有序安排的各种社会实践,吉登斯抛弃了客体主义和主体主义的视角,从人类社会实践出发去考察行动与结构及其关系,把行动和结构视为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两个侧面。
人类的社会活动具有循环往复的特点,社会结构不仅对人的行动具有制约作用,而且也是行动得以进行的前提和中介,它使行动成为可能;行动者的行动既维持着结构,又改变着结构,这就是结构的二重性。
行动与结构之间这种相互依持,互为辩证的关系反映在处于时空之中的社会实践中。
行动不是互不联系的单个行为的总和,而是一种持续不断的行为流,行动也不是由一堆或一系列单个分离的意图、理由或动机组成的,而是一个我们不断地加以监控和“理性化”的过程。
社会实践依赖于行动者的创造和再创造而具有其特定的规律性:
行动者是具有知识的,其知识是反思性的和实践性的。
因此,在进行行动时,行动者不仅有其行动的理由和动机,而且还能对自己的行动及所处情境的社会和物理特性进行反思性监控;但是行动者的知识又是不完全的,故而其行动总会遇到一些“未被认知的行动条件”——这就是社会结构,并进而导致一些“非预期的行动后果”,而后者又会反过来成为前者。
未被行动者认知的行动条件、行动者的反思性监控、行动的理性化、行动背后的动机以及“非预期的行动后果”构成了吉登斯的“行动自我的分层模型”。
吉登斯认为,人类的所有行动都表现为这个模型,且都是以实践意识作为认知基础的。
实践意识是行动者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意识,因此行动者的意识无法直接觉察到这种“共同知识”。
话语意识是行动者可以言传的意识,话语意识和实践意识之间没有固定的区分,而是彼此有所渗透,两者之间的区别不过是在于什么是可以被言说的,什么是只管去做而无须多说的。
而无意识源于行动者的本体论安全感(信任他人和消除焦虑),是激发行动动机的原动力,无意识包括某些类型的认知和冲动,它们要么完全被压抑在意识之外,要么只是以被歪曲的形式显现在意识中。
因此,无意识与话语意识有着明显的区分。
因此,实践意识正体现了吉登斯把能动者的行为与社会实践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所以无意识动机,实践意识和话语意识是行动者意识与行动的三个分层相互联系的内隐机制。
吉登斯批判了弗洛伊德思想中的两种还原论:
一种是制度还原论,将无意识作为制度的根基,忽视了自主性的社会力量所发挥的作用;另一种是意识还原论,它力图表明社会生活及其深切地被行动者自觉意识之外的暗流所主宰,但却不能充分把握行动者特有的对自己行为的反思性控制。
1、行动者与能动作用
有关行动者的分层模型可用下图表示:
吉登斯认为,行动包含了对行动者的反思性监控,理性化和动机激发的过程,这三个过程复合在一起构成了人的有意图的行动。
首先行动的反思性监控是日常行动的一个基本特征,它意味着行动者常常不断地试图认识到自己的各种活动,并期望知道别人对自己这些活动的反应如何,并习惯地力求了解自己得以在其中活动的社会与物质环境。
第二,行动的理性化过程,这是测定行动者日常行为能力的主要标准,它是行动者习惯地保持对自己活动的各种环境条件的理论性的领悟,行动者对自身活动的“理论性的理解”同样是例行性的,但并不意味着他们对行为的各个具体部分都能以话语形式给出理由;第三,行动的动力,它是潜于行动中的,即它是一个对行动的“规划”。
能动者通过反思性不断地监控自身的思想和意识,包括物理和社会环境。
而行动者通过动机、需求和渴望,促使行动者及时地采取行动。
所以理性化和反思性不断地交织在行动中,动机被视为行动的潜力,动机可提供整个行动的计划,但是也应该考虑到有些动机通常是无意识的,而且有些行动也是没有动机因素的,但尽管这样!
动机在人们的行为中仍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动机和意图、理由是不同的,如果说理由指的是行动的根据,那么动机是激发这一行动的需要,行动者可以用话语的形式,对自己的所作所为给出自己的意图和理由,但是他们并不总是能够说清楚动机。
吉登斯指出实践意识在结构化理论中的根本性意义,结构主义和其他类型的客体主义思潮忽视人类主体行动者的特征,即人的能动性。
在结构化理论中,行动者是具有知识的,引发行动的自主个体或者群体,具有能知和能动的特点。
与行动者的行动分层相对应的意识层面的分层分别为无意识动机、实践意识和话语意识,而实践意识才真正地体现行动者“做”了的社会实践。
而话语意识和实践意识并不是泾渭分明的,两者也不存在固定不变的区别标准,两者的区别在于,话语意识是可以言说的,而实践意识是只可意会却不可言说的。
不过,在话语意识和无意识之间,存在着主要以压抑为核心的障碍。
吉登斯用话语意识、实践意识、无意识的动机/认知取代传统精神分析的三维概念:
自我、本我、超我。
在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论中,自我,是自己可意识到的执行思考、感觉、判断或记忆的部分,自我的机能是寻求“本我”冲动得以满足,而同时保护整个机体不受伤害,它遵循的是“现实原则”,为本我服务;本我是一切心理能量之源,本我按快乐原则行事,它不理会社会道德、外在的行为规范,它唯一的要求是获得快乐,避免痛苦,本我的目标乃是求得个体的舒适,生存及繁殖,它是无意识的,不被个体所觉察;超我,是人格结构中代表理想的部分,它是个体在成长过程中通过内化道德规范,内化社会及文化环境的价值观念而形成,其机能主要在监督、批判及管束自己的行为,超我的特点是追求完美,所以它与本我一样是非现实的,超我大部分也是无意识的,超我要求自我按社会可接受的方式去满足本我,它所遵循的是“道德原则”。
但自我与本我的区分无法很好地用于分析实践意识,在精神分析的所有概念中,“前意识”与实践意识或许最为接近,前意识,指潜意识中可召回的部分,人们能够回忆起来的经验。
它是潜意识和意识之间的中介环节。
潜意识很难或根本不能进入意识,前意识则可能进入意识,所以从前意识到意识尽管有界限,但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
前意识处于意识和潜意识之间、担负着“稽察者”的任务,不准潜意识的本能和欲望侵入意识之中。
吉登斯对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理论中的概念不甚赞同,他认为,精神分析理论中的“自我”可以用“主我”来代替,而“超我”最好也不采用,而用“道德良知”来代替。
以上概念探讨的都是行动者,接下来,吉登斯分析了能动作用的实质。
何为行动的能动性呢?
吉登斯认为能动性就是有意图的行动并能实施反思性监控。
也就是说,能动性不仅具有意图性,而且首先表现为做某事的能力。
在行动观上,吉登斯认为:
首先,在分析行动者能动作用时,把行动者置于一定的结构中,“行动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是一种流”,只有行动者对行动进行反思性监控的时候,才能将这种绵延的行动流切断。
其次,行动和意图有关系。
而吉登斯的行动“不论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其能动作用就是指‘做’的本身”。
行动是一种有目的的能动作用,但目的与能动作用所造成的后果并不时刻保持一致,有时会到未被认识的条件或行动的意外后果所制约,所以,单纯考察人的意图和动机,无法理解行动。
那么何为有意的,何为无意?
吉登斯认为,如果行动的实施者知道或相信该行为将具有某种特定的性质或后果,并且还利用了这些知识以实现这样的性质与后果,那我们就说这一行为是“有意的”,如俾斯麦号潜水艇的船长,他拉起操作杆,想要改变航向,这是有意的,但却弄错了杆,导致俾斯麦号的沉没,这属于意外后果。
那么还可将行动者“所做”内容的考察与行动者“所欲”的或者所说所做之事的意图特征区分开来,能动作用指的是做的本身。
吉登斯举了行动者开灯但把窃贼惊走这个例子。
如果行动者不知道里面有窃贼,那么惊走窃贼就是无意所为。
这样无意行为之事就与行为之事的意外后果区分开来了。
也就是说无意之间引发了一序列的后果。
很显然,无论是有意为之,还是无意为之都可能产生意外后果。
而这种意外后果有将被反馈会下一次行动的条件,而正条件可能是为被意识到的,反馈是借助例行化。
因此这样就实现了再生产。
与前人不同的是吉登斯认为人的能动性是一种“所做”而不是“所欲”,所以吉登斯也强烈的反对解释学派将“有意义的举动”等同于“有意图的后果”。
吉登斯认为行动者具有一定的能动作用,但这种能动性是受到限制的,不是在所有的情况下都能完全的认识事物。
所以吉登斯认为“能动作用不仅仅指人们做事情时所具有的意图,而是首先指他们做这些事情的能力”。
可能在某些情况下人们并不是很清楚正在发生的事情,但人们却知道自己正在做的事,或者知道如何解决面临的问题。
虽然有些事情的发生不是人们的有意作为,但如果实际上造成了某种后果,就是能动作用在发挥,即能动是在一个可预期结果(不一定是有意图的结果)的情境下,行动者实际的所作所为。
一般来说,行为的后果在时间和地点上越是远离它的原初情境,这些后果就越不可能属于最初的意图,当然,这也得看行动者的认知能力以及他们可以调动的权利。
我们考察行动者的“所为”,一般是根据多少属于他控制范围之内的迹象,而不是在他的活动之后持续产生的各种后果,在绝大多数的生活领域和活动形式中,行动者的控制范围仅限于行动或互动的当下情境,即应从行动的情境中去把握行动。
在对有意图的意外后果的分析中,吉登斯批判了默顿将意外后果与功能分析掺和在一起的做法,在默顿那里,有意的活动(显功能)和它的意外后果(隐功能)两相对立。
在默顿看来,对意外后果的考察有助于理解表面上不符理性的社会行为形态或模式。
在默顿看来,如果某些社会活动的隐功能即某种或某些意外后果,有助于维持所探讨的实践的再生产,那它们根本就不像人们所说的那样不合理性。
吉登斯以仪式为例,批判了默顿的这一理论。
如某个仪式“或可通过提供周期性的场合,让某些散居的各成员聚集在一起参加某项共同活动,以实现增进群体认同这一隐功能”,但吉登斯认为我们不能因此就认定,因为能增进群体认同,所以才会有仪式的存在。
吉登斯否定学者们以社会需求出发解释行动的后果。
在对意外后果的分析中,吉登斯解释了社会行动的自觉性及其偶发性,与韦伯、帕森斯等人不同,吉登斯把社会行动看做是连续不断的过程,而不仅仅只是某种理想类型,因此,这样的行动就具有能动性,这种能动性体现在二个层面,一是人们做某事所具有的意图,二是做这些事情的能力。
吉登斯批判默顿从功能角度对意外后果的分析,但肯定默顿从制度化实践入手分析意外后果。
吉登斯认为,人们的行动将会不自觉地产生三种意外后果:
一是由某种偶发情境而引起的意外后果,例如,某人进屋开灯,却无意惊走了正在偷窃的盗贼。
二是由“一系列个体活动复合而成的模式”,也就是说,每个个体活动都是有意识的,但是众多个体活动汇集在一起,却形成了谁也没意识到的后果,即“集体无意识”,“历史无意识”。
第三种是大量循环往复的意外后果,形成了人们认可的社会制度,即社会生活的制度化。
也就是说,行动既是自觉性、能动性,也是偶然性、意外性,是二者的统一,社会制度和社会生活本身也是无意识后果的普遍存在。
2、能动作用和权利
在这一节中,吉登斯探讨了行动与权力之间的逻辑关联。
在吉登斯之前关于权力的观点有两种:
一方面,人们将“权力”界定为实现所要达到的目的的一种能力;另一方面,有些学者包括帕森斯和福柯将权力视为社会共有的特性。
而吉登斯认为,权力是社会成员改变行为方式的一种能力,即“有能力‘换一种方式行事’,就是说能够介入、干预这个世界,或是能够摆脱这种干预,同时产生影响事件的特定过程火事态的效果。
”他认为,任何一个社会中生活的个体都具有改变自己的行为方式的能力,所以权力的实施应该是每一个社会成员所具备的能力,如果丧失了这种能力就不能称其为完整的行动者了。
吉登斯提出了通过结构二重性的某种特征来阐述能动作用和权利之间的关系,吉登斯赞同巴克拉克和巴拉兹在对权力的讨论中提出的观点,即权力具有两副面孔,一副是行动者实施合乎自己心意的决策的能力,另一副则是融塑在制度中的“偏向的动员”。
但这种表述并不完全令人满意,因为它仍然体现出一种零和权力观,认为(通过表意过程和合法化过程集中起来的)资源是社会系统的结构化特征,它以互动过程中具有认知能力的行动者作为基础,并由这些行动者不断地再生产出来。
结构功能主义认为,行动者是“别无选择”的,而吉登斯认为,行动者具有的能动作用可以对约束他们的结构起到一定的对抗作用。
这样,吉登斯推翻了传统结构主义者对只能是上级对下级单方面的权力压迫的认识,认为每个下级都有少量的制衡能力,在上级的命令前可以做出选择,而不是无条件的服从,从而拓展了权力关系的分析形成了他独有的“控制的辨证关系”。
3、结构与结构化
在这一节中,吉登斯探讨了结构化理论的核心概念:
“结构”、“系统”、“结构二重性”。
首先吉登斯描述功能主义、结构主义的结构观。
在功能主义者眼里,通常是把“结构”理解为社会关系或社会现象的某种“模式化”,认为结构类似于某种有机体的骨骼系统或形态,或某个建筑物的构架,这里的“结构”体现为人的行动的“外在之物”,从而对主体的自由创造产生某种制约;在结构主义和后结构主义的概念中,结构的特性并不是在场的某种模式化,而是在场与不在场的相互交织,得从表面的现象中推断出潜在的符码。
这两种结构观实际上都牵涉到社会关系结构化过程的一些重要特征。
在结构化理论中则是从结构和系统概念间的差异来把握特征的。
吉登斯认为结构不是实体性存在,而是社会系统的属性,体现为社会系统的虚拟秩序,社会仅仅具有结构性特性,只有处于具体情境中的人类主体运用各种知识完成的活动中获得了具体体现,结构才得以存在。
正是通过这些活动,结构被再生产为根植在时空跨度中的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
吉登斯认为,结构可以概念化为行动者在跨越“空间”和“时间”的互动情境中利用的规则和资源。
正是使用这些规则和资源,行动者在空间和时间中维持和再生产了结构。
但由于所有的规则本质上都是转换性的,所以“转换规则”这种用语容易产生误导。
因此吉登斯更愿意说,在社会研究里,结构指的是使社会系统中的时空“束集”(binding)在一起的那些结构化特性,正是这些特性,使得千差万别的时空跨度中存在着相当类似的社会实践,并赋予它们以“系统性”的形式。
“说结构是转换性关系的某种“虚拟秩序”,是说作为被生产出来的社会系统并不具有什么“结构”,只不过体现着“结构性特征”(structuralproperties)。
同时,作为时空在场的结构只是以具体的方式出现在这种实践活动中,并作为记忆痕迹,引导着具有认知能力的行动者的行为。
”结构性原则是指社会总体再生产中包含的最根深蒂固的结构性特征,即指导社会整体性组织的最一般的原则,它们使系统在时空中得到延伸,并顾及到系统的整合。
制度是指在这些总体中时空伸延程度最大的那些实践活动。
由于“规则”一词在哲学文献里有着某些特定的习惯用法,所以,把结构成为“规则”和资源容易导致错误的阐释。
吉登斯把结构视为规则和资源,把结构丛看作可以孤立把握的系列规则与资源,因此需要澄清规则的概念。
他从以下五个角度进行论述:
规则是可争议的,在社会生活的运作过程中规则是一种集合形式,不能脱离资源概况规则,规则与实践紧密交织在一起,规则与意义、约束联系在一起。
吉登斯宣称他引入这些“结构”的用法,将有助于克服正统社会学在使用这一术语时的刻板或机械的缺陷。
结构化理论有一个主要立场,即结构二重性,即认为以社会行动的生产和再生产为根基的规则和资源同时也是系统再生产的媒介。
关于规则的意涵,吉登斯分析了以下几种可能情况:
(1)“国际象棋中将杀的规则如下……”;
(2)公式an=n2+n-1;
(3)“张三每天清晨六点起床,已成规律(asarule)”;
(4)“规章(rule)规定,全体工人必须于上午八时上班”;
吉登斯分析,第(3)种情况中,“规则”相当于习惯或例行活动,习惯是例行活动的一部分,吉登斯理论中的“规则”尽管影响着例行时间活动的方方面面,但例行活动本身并不就是一种规则。
在第
(1)种与第(4)中情况,分别是构成性(constitutive)和管制性的(regulative),吉登斯认为,这两种情况各自所代表的是规则的两方面特性,而不是许多人看来的规则的两种类型。
同时,第
(1)种情况中也具有管制性,第(4)中情况同样具有构成性。
这两种情况使我们关注到规则的两方面特性,即在意义构成方面的作用及与约束的密切联系。
关于第
(2)种情况,吉登斯认为是最可以透彻揭示“规则”概念在社会理论中具分析效力的意涵。
吉登斯用数学公式与语言规则做比较,说明语言的使用基本上是方法性的,语言的规则可以根据一套方法加以运用的程序,体现在日常生活的实践活动中。
规则同时还是行动的程序,是实践的特征,脱离实践,在实践之外的规则是不存在的。
进而把社会生活中的规则看作在社会实践的实施及再生产活动中运用的技术或可加以一般化的程序,所以那些以法律条令、科层规章、游戏规则等言辞表述形式出现的形式化规则并不是规则本身,而只是对规则的法规化解释。
公式如何与社会行动者从事的实践活动联系在一起呢?
吉登斯认为,对社会规则的自觉意识(它首先体现为实践意识)恰恰是“认识能力”的核心,而后者正是人类行动者的显著特征。
作为社会行动者,所有的人类就其所掌握的知识而言都是“学者”,并在日常社会接触的生产和再生产中运用着这些知识,这样的知识本质上是实践性的。
但这样的知识并没有也不可能明确规定行动者可能遇到的所有具体情境,正相反,有关程序的知识或对“实施”社会活动的技术的掌握都是方法性的,它所提供的是就一系列不确定的社会情境做出反应和施加影响的一般化能力。
与社会研究相关的规则特点对社会研究来说最重要的那些规则类型,是与制度化实践的再生产紧紧交织在一起的,而制度化实践就是在时空之中最深入积淀下来的那些实践活动。
所谓具有深层特性的规则,吉登斯指的是那些日常活动过程中不断被运用的公式。
通过四组特点的对比,吉登斯试图说明我们有这样一种误解,以为“约束力强的”、“形式化的”、“话语的”、“浅层的”规则对人类的影响一定比“约束力弱的”、“非正式的”、“默契的”、“深层的”规则大,但实际上,日常生活中遵循的许多似乎很琐碎的程序,却对社会行为总体上有着较为深刻的影响。
例如,以法律条令、科层规章、游戏规则等言辞表述形式出现的形式化规则并不是规则本身,而只是对规则的法则化解释;而语言才是那些介入日常生活大部分构架的结构化过程的公式。
我们通常在遵循日常互动结构化过程中包含的各种规定时,感受到的轻松自在只是相对的,其实它们要刻板和有制约力得多。
所以我们可以首先从日常接触的形成、维持、终结和改换等方面着手,来考察规则的结构化特征。
接下来,吉登斯把作为类属性术语的“结构”与“结构从”区分开来,并且把它们与“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区分开来。
结构不仅指社会系统生产和再生产中包含的规则,还指其中包含的资源,结构最重要的特性就是制度中反复采用的规则与资源,是社会系统较持久的特征。
结构丛指各种转换和中介关系,即系统再生产各种可观察的状况之下潜在的“切换开关”。
最后吉登斯提出问题:
用什么样的方式,我们才可以说个体行动者的行为再生产出了较大规模的集合体的结构性特征?
吉登斯给出浅层的回答,较大规模的集合体或社会持续性的存在,显然并不以任何一个单个人的活动为依据,然而,如果其中所有的行动者都销声匿迹,那么诸如此类的集合体或社会显然也就不复存在了。
不过,吉登斯自己也认为这个回答并不令人满意,问题的实质并不在于结构二重性概念本身,而在于应该如何从概念上把握社会系统,,尤其是把握“社会”。
4、结构二重性
结构(丛)
系统
结构化
作为社会系统的特性组织起来的规则与资源,或一系列转换关系。
作为常规社会实践组织起来的、行动者和集合体间再生产出来的关系
支配结构维持或转换的条件,从而也构成了社会系统再生产的条件
结构作为被反复不断地组织起来的一些列规则和资源,除了作为记忆痕迹的具体体现和协调作用之外,还超越了时空的限制,其特点就是“主体的不在场”。
相反,不断纳入结构的社会系统包含了人类行动者在具体情境中的实践活动,这些实践活动被跨越时空再生产出来。
考察社会系统的结构化过程,意味着探讨诸如此类的系统在互动中被反复生产出来的方式。
这些系统的基础,是处于具体情境中的行动者可认知的活动。
结构二重性理论把行动与结构视为人类实践活动的两个侧面,从而把行动与结构的二元抽象对立转化为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现实统一。
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对于它们反复组织起来的实践来说,既是后者的中介,又是它的结果。
结构二重性始终是社会再生产跨越时空的连续性的主要根基;反过来,它又是行动者身处并构成日常社会活动绵延的反思性监控过程的前提。
实践相对个人而言,结构并不是什么“外在之物”,结构作为记忆痕迹,具体体现在各种社会实践中,“内在于”人的活动,而不应像涂尔干所说的是“外在的”,不应将结构等同于制约,相反,结构总是同时具有制约性和使动性,也就是说社会结构既是被人类行为建构起来的,而且同时更恰恰是这一建构的媒介,即结构二重性。
吉登斯认为,认知能力依据的主要是实践意识而不是话语意识。
在社会活动的实践操作方面,所有具备资格能力的社会成员在完成各种实践活动方面都掌握了各种各样的技巧,都堪称专业“社会学家”。
吉登斯指出应该避免两种倾向,一种是扼杀或贬低在社会实践结构化过程中反复涉及到的行动的理性化,另一种是解释学视角和各种形式的现象学里视社会为人类主体随意而为的创造物的倾向,即过分夸大人的能动性,上述做法皆属非法还原形式,其根源在于未能充分把握结构二重性的概念。
结构具有二重性,即社会结构不仅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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