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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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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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
重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
重庆施工图审查要则
重庆施工图审查要则
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则
2002年3月18日
1.总则
1.1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为指导各地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定本审查技术规定。
1.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及公众利益方面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条文情况等内容进行审查。
1.3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如有突破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应按照建设部第81号部长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执行。
1.4送审文件的清单如下:
1.4.1勘察、设计合同;
1.4.2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主要初步设计文件;
1.4.3签署齐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1.4.4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提供的经审查认为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1.4.5结构设计计算书,包括:
计算软件名称,计算输入总信息,各层荷载平面,各层几何平面,各层配筋平面,各层柱轴压比平面,各层超筋超限信息等计算机计算资料以及必
要的人工手算资料。
1.4.6设计方如将工程设计中的某部分设计(如网架、环保、燃气、变配电等)转包给另外的单位分包设计,分包项目的设计文件必须经由总包单位技术审查后并由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署加盖公章方可送审。
2.建筑专业
2.1一般规定
根据建筑工程项目规模、平面功能、建筑高度、层数、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审查建筑分类、耐火等级、材料选用等是否正确;是否满足各类建筑专项设计标准、规范在安全、消防方面的要求。
2.2首页(包括设计说明)
2.2.1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及批文要求。
主要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规划条文要求。
2.2.2建筑规模、性质、建筑类别、耐火等级、抗震设防烈度、屋面防水等级、人防工程等级的确定是否准确。
2.2.3材料做法说明是否交待清楚。
2.2.4门窗表是否交待清楚。
2.2.5防火设计说明是否符合相应的防火规范。
2.2.6图例是否交待清楚。
2.2.7涉及使用、施工等方面需作说明的问题,是否已交待清楚。
2.2.8有关建筑节能设计及采用新材料、新技术的情况是否交等清楚。
2.3总平面
2.3.1总平面布置图
一、设计依据应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的内容及批文的要求,检查是否符合城市规划(控规或详规)所提出的各项要求,是否与设计任务及上级批文等相一致。
二、用地红线是否与规划局审批的相一致。
三、建筑布置是否满足规划规定的建筑红线(后退)要求,建筑与边界,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的间距是否符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如防火、防爆、卫生、安全间距等)。
四、建筑场地出入口数量、道路宽度、内部通道出入口距城市道路交叉口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规划要求。
是否考虑无障碍设计。
五、建构筑物定位是否准确,建构筑物外形尺寸是否与建筑单体一致,有无洪水、滑坡等的影响及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注:
凡黑体字标志的条文对应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六、交通组织是否顺畅、合理,车行道及停车库(场)出入口是否影响地面交通及人行安全,并符合我市的相应规定。
七、基地是否考虑了室外排水措施。
八、图例是否交待清楚。
九、消防车道宽度、净空高度、消防车道布置、回车场尺寸、高层建筑消防“扑救面”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3.2竖向布置图
一、竖向设计是否符合规划控制标高,场地外围的城市道路等关键性标高是否标注。
二、竖向设计方案是否合理,场地标高与城市道路标高的关系是否合理,场地地面及道路的标高是否有利于排水。
三、各设计标高标注是否齐全,道路坡长、坡度、地面坡度是否交待清楚。
(工程简单时,本图可与总平面布置图合并绘制,当路网复杂时应单独绘制道路平面图。
)
2.3.3管道综合图
一、场地范围、建构筑物位置是否与总平面布置图一致,各种管线的位置是否与各专业图纸一致。
二、各种管线之间的间距,管线与建构筑物间距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和施工要求。
三、与市政管线的接管点位置是否与外部市政条件所确定的一致。
2.3.4绿化布置图
一、绿化布置是否符合总平面布置图,是否与管线的布置有矛盾。
二、图例是否交待清楚。
2.3.5技术经济指标
检查容积率、绿地率、停车位等各项设计项目所要求的指标是否符合规划及有关规范等的要求。
2.4平面图
2.4.1总的要求
一、各标高层的平面图是否齐全。
二、平面柱网尺寸(或开间、进深尺寸)是否满足使用的要求。
三、平面布置是否满足功能、安全、防火、卫生、节能等方面的要求,有特殊要求的房间是否符合其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四、有关防火分区图或说明是否符合防火规范要求。
五、建筑内灭火器的配置是否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要求。
六、上、下层平面布置图的房间,相互关系有无不适应,例如:
卫生间不应位于餐厅的上部等。
2.4.2地下室平面
一、地下室防火分区面积、防火分隔耐火极限,人行疏散出入口位置、数量、疏散距离及宽度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二、当地下室与地面共用楼梯时,有无防火分隔、明显区分标志。
三、地下室大房间(50m2、15人)门的数量及总宽度是
篇二:
施工图审查合同_范例
重庆公司研发部研发管理模板2007年版11号文
第1页共11页
委托单位:
审查单位:
签约日期:
项目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
第2页,共8页
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
委托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审查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龙湖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签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试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国家及地方其他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审查工作范围
第3页,共8页
审查工作内容
乙方的审查对象包括:
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给排水施工图、电气施工图、暖通施工图。
审查内容包括:
(1)是否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是否达到现行规范规
定的深度要求;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相关规定要求。
(2)建筑和结构吻合;立面和平面吻合。
(3)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是否安全、可靠;(4)是否符合抗震、消防、节能、环保、卫生、人防、无障碍设计等强制性标准、
规范;
(5)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6)设计文件责任保障制是否明确落实;
(7)设计单位资质、主要设计人员执业资格、证章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8)建筑与结构、水、电等专业是否相符;(9)材料选择是否合理和耐久;
第4页,共8页
重庆公司研发部研发管理模板2007年版11号文
(10)对设计的经济合理性提出建议。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审查工作要求
(1)乙方是政府认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委派进行本项目施工图设计文
件审查的人员都是经批准的有资格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审查工程师;
(2)乙方对每一个项目结构专业必须至少安排两名结构审查人员同时审查。
(3)审查合格的项目,乙方在审查报告上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
代表人签发,加盖乙方行政公章和施工图审查专用章,并在施工图(套)上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
(4)如经审查不合格,由乙方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交甲方。
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
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意见报乙方复审,直到审查合格为止。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第5页,共8页
篇三:
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
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文号:
渝建发[2000]112号
发布日期:
2000-7-7
执行日期:
2000-7-7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施工图审查的内容
第三章施工图审查程序
第四章审查机构审批及审查人员的认定
第五章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万州、黔江开发区建委,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2000]41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施,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原渝建函[1998]498号、渝建发[1998]272号文件停止执行。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二○○○年七月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部《建筑工程施
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2000]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项目和农村农房以外,造价在1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是指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施工图审查
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技术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与规范及审查机构审查的结果对施工图的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
施工图审查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施工图审查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和审查机构的审批(或报批)及审查人员资格的认定。
区县(自治县、市)和开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
第五条审查机构须取得国家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格证书并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方可承担施工图审查工作。
审查机构不得审查本单位或与本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单位编制的施工图。
第六条为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凡需进行施工图专项审查的内容如抗震、消防、节能、环保、人防等应遵循一个窗口的原则,逐步做到有关专业审查与结构安全性审查统一报送、统一受理;通过有关专项审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施工图审查备案书。
第二章施工图审查的内容
第七条审查机构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二)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是否安全、可靠;
(三)是否符合抗震、消防、节能、环保、卫生、人防、无障碍设计等强制性标准、规范;
(四)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五)设计文件责任保障制是否明确落实;
(六)设计单位资质、主要设计人员执业资格、证章使用是符合规定。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施工图是否通过审查机构审查;
(二)是否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
(三)工程勘察、设计的委托与承接是否符合国家和市有关资质、市场管理、注册执业制度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四)设计文件责任保障制(签字、盖章等)是否符合我市有关规定;
(五)是否执行国家抗震设防标准。
第三章施工图审查程序
第九条建设单位申报施工图技术性审查时,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审查机构提供下列材料,填写施工图审查登记表。
(一)勘察、设计合同;
(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主要初步设计文件;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结构设计依据,使用的计算软件名称,结构计算书;
(五)工程勘察成果报告书;
(六)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审查机构应在收到齐备的送审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特别复杂的项目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
每一个项目结构专业至少必须有两名结构审查人员同时审查。
审查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在审查报告上加盖审查机构行政公章和施工图审查专用章,并在主要的施工图上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
凡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应提出书面修改意见,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责成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后重新送审。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报告如有重大原则分歧时,可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作出复查结果。
第十二条施工图通过审查机构技术性审查后,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施工图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施工图备案申请书;
(二)勘察、设计合同、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勘察设计收费情况证明;
(三)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主要初步设计文件;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附设计单位资格证书、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复印件),审查机构核发的施工图审查报告;
(五)工程勘察成果报告书(附勘察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勘察质量监督报告);
(六)建设行政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齐备的报审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审查内容提出审查意见,并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
同意备案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书》;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书面提出原因,退回建设单位,并责成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十四条审查机构对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不同意备案意见有重大异议的,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审,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审维持原意见的,退回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后按规定报批。
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发迹原审查意见的,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并责成区县(自治区、市)核发《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书》。
第十六条《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每个项目备案书一式四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留一份,交审查机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各一份。
第四章审查机构审批及审查人员的认定
第十七条审查机构资质等级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设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资格只设甲级。
具有甲级审查机构资格可承担所有本专业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任务,具有乙级建筑工程审查机构资格可承担建筑工程设计分级标准规定的二级及以下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任务,具有丙级建筑工程审查机构资格可承担建筑工程设计分级标准规定的三级以下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任务。
第十八条申请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证书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设计审查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独立法人实体。
其中,甲级资格有不少于8名结构专业审查人员和不少于7名建筑、勘察和相关设备专业配套的审查人员;乙级资格有不少于4名结构专业审查人员和不少于6名建筑、勘察和相关设备专业配套的审查人员;丙级资格有不少于2名结构专业审查人员和不少于2名建筑、勘察审查人员。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办公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有专业人负责审查行政管理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施工图审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甲级、乙级审查机构资格结构专业审查人员应具有在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设计单位人事结构设计工作连续15年以上并作为结构专业负责人完成过五项二级以上(含二级)基础上工程设计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年满35周岁,身体健康;丙级资格审查机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应具有在建筑工程丙级及以上设计单位人事结构设计工作连续10年以上并作为结构专业负责人完成过5项三级及以上基础上工程设计的一级(或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工程师,年满35周岁,身体健康;
(三)甲级、乙级资格审查机构主要建筑专业审查人员须取得一级注册建筑材料资格,丙级资格审查机构主要建筑专业审查人员须取得一级或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
(四)有独立工作能力,并有一定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五)熟练掌握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施工图审查人员由审查机构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
定并颁发施工图审查人员资格章后,方可人事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审查机构资格申报程序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审查机构可申请相应等级的审查机构资格证书,其中,甲级资格审查机构,直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批并颁发证书,乙级、丙级资格审查机构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证书。
审查机构取得施工图审查资格证书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颁发施工图审查专用章。
第五章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建设基础上的施工图备案审查和发放《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书》;
(一)市重点建设项目、国家和市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跨区、县(市)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二)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
第二十二条区县(自治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备案审查和发放《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书》。
第二十三条凡属审查范围而未经审查或未获得《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书》的项目施工图不得交付施工,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手续等。
第二十四条施工图一经审查备案,必须严格执行,其主体结构和基础设计不得擅自修改。
如因特殊民政部确需修改时,必须报原审查机构审查和原审查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审查备案的施工图进行验收。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对报送审查机构的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因弄虚作假而产生的后果由建设单位承担。
勘察、设计单位应对提交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审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进行勘察、设计,并对经过审查机构审查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建筑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质量负法律责任。
审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勘察成果、施工图进行审查不改变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八条审查机构应当依据国家与市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标准认真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审查职责。
建设工程经施工图审查后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审查机构承担审查失察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认真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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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 建设 工程 施工图 设计 文件 审查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