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国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增删册及明师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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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增删册及明师解读
大纲来了,备考还会远吗?
——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增删及万国明师解读
从4月28日可能公布大纲的消息出来后,大纲的关注度不断的提高,直到昨天,还有小道消息称今年大纲有重大的变化,由于《刑法修正案(八)》的很多观点的争议,导致大纲到5月21日才和北京的考友见面。
我相信,在5月23日的早上,40多万考生将会在各个场合见到了2011年大纲的庐山真面目。
那么,千呼万唤不出来的大纲,是不是2011年的司考趋势会有本质的变化?
万国明师在细细研读新大纲并与2011年司考大纲对比后发现:
年年岁岁大纲相似,岁岁年年考点不同。
大纲的基本结构没有本质变化,说明2011年的司考的趋势依然求稳;新增考点也略有增加,考查难度有所提升。
相比2010年大纲,2011年大纲删除考点19处,变更考点36处,新增考点93处,调整幅度一般,主要集中在刑法、三国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等重点学科,大纲中只是少数的学科结构,考查内容和考查方式几乎没有变化。
但是,为了让考生在第一时间了解大纲的变化,万国明师在拿到大纲第一时间制作了该资料,从以下几个方面解读大纲的变化,指出其中变化的原因,并且对于每个学科都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包括【新旧大纲增删说明】、【万国明师精析】和【新增法规解读】三个角度,以飨考生。
首先,新增法规永远是主旋律!
司考的对象是“现行法律和法规”,即目前生效的法律为对象。
司考必须要反映中国最新的法律与实践的变化,因此,新法的出台和旧法的修改是必然考查点。
特别要注意,司考的“法规”还包括“司法解释”。
中国的法治在进步中,因此,2010年8月份后到2011年大纲出来前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变化自然反映到2011年司考大纲中。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新增法律方面,诸如《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社会保险法》等,考查分值绝对不少于30分;
(2)法律修订方面,诸如《刑法修正案(八)》、《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做出重点修改;
(3)新增司法解释方面,涉及刑法、行政法、商法等多个司法解释。
最引人注目就是《公司法解释三》的司法解释,预计分值在10分以上。
对照2010年大纲,2011年新增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26件,其中,刑法7件,刑诉7件,民法2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3件,商法1件,经济法2件,国际私法2件,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2件。
根据“新法必考”原则,对于2011年大纲新列入的“法规”必须掌握!
由于《国家赔偿法》在2010年大纲中并没有收录,2010年也没有考察新的法规内容,而2011年对国赔新增内容进行相应的修订,故2011年将作为新法进行考查。
其次、新增考点是必考点,而且是送分点。
2010年的司法考试真题再一次证明了“新增考点是必考点,而且是送分点”的铁律!
2010年大纲新增了48个新增考点(不含法规),考查分值在31分。
无论是法理学中的“法律规则与语言”还是法制史中的“故杀与谋杀”都进行了考查。
而2011年大纲理论上最大的变化点莫过于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加入了大量的“理论内容”,如“自由心证”等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这个将是2011年理论考查重点!
再次、删除考点有限,变更考点精炼。
由于2009年和2010年两次的司考大纲的大瘦身,删除考点达到30%左右,所以导致了2011年大纲已经完成“塑形”,除了继续删除考查意义不大的考点外,2011年大纲的重心还是放在了“考点变更”上,要求考点的表述更加的精炼和专业。
删除的考点考生自然可以大胆的不去管它,包括之前考过的真题也可以忽略。
变更的考点虽然没有新增的考点来的重要,却也是重要的内容,特别是表述上有所调整的考点,必须掌握!
最后,不得不说的是,法律依然是政治的晚礼服。
2011年大纲中还是采用了“关于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有关政法工作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指导原则纳入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的说明”。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然作为单独的一编,内容包含基本理论、基本内涵和基本要求等。
随着2007年简答题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一次考查2分,2008年结合“三个至上”对其的再次考查20分,2009年和2010年考查25分,从目前国家司法改革的动向来说,2011年我们有理由相信,在2011年的司法考试中将依然从不同的角度继续考查考生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和运用,分值有可能突破到30分。
每一次,大纲千呼万唤出来后,仍然是一个“犹抱琵琶半遮面”。
更多的意义是提示:
大纲来了,备考还会远吗?
你是否已经开始司考的征程了?
以上只是一个初步的总结,而真正的宝藏在于下面对各科单独而专业的分析。
希望考生在使用大纲时要保持理性的态度,不要被大纲的表面变化所迷惑,记住“岁岁年年大纲相似,岁岁年年考点不同”。
2011年司考的号角,在这一刻更急更亮的吹响了!
考生复习的重心依然是“重者恒重”和“新增必考”。
陈璐琼
2011年5月21日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新旧大纲增删说明】
与2010年大纲相比,2011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以修订完善大纲、教材内容为主,没有增删考点。
【新增考点】无
【删除考点】无
【变更考点】无
【万国明师精析】
自2009年开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法理学中单列出来,在2009年和2010年司法考试中分别都考查了5个单选题和1个简答题,总分达到25分,可见其重要地位。
2011年司法考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的考查分数将不会低于25分,考生需要特别关注这部分内容,并予以掌握。
理论法学(法理学、法制史和宪法)
【新旧大纲增删说明】
与2010年相比,2011年法理学、法制史和宪法都没有增删考点。
法理学和法制史以修订完善教材内容为主,宪法部分教材根据最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规做了调整和完善。
【新增考点】无
【删除考点】无
【变更考点】
1.将宪法第五章第二节标题由原来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节中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的权利代表的义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
2.将宪法第五章第六节中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代表的权利代表的义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地方人大代表的权利地方人大代表的义务)”
【万国明师精析】
法理学在2009年和2010年分别考查了7个单选题和6个多选题,总分值仍然23分。
其在司法考试中的重要地位是不容忽视的。
对于法理学,考生应当在掌握重点知识的基础上,注重理论知识的实际运用。
法制史在近6年考查的分值一直保持稳定的10分,但是难度有所增加,需要考生特别注意。
宪法学考查的分值和法理学相当,在23~24分之间。
历年宪法修改的内容和《宪法》、《立法法》、《选举法》等相关法条都是重点考查的内容,考生需要特别掌握,今年又修订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部分内容,考生需要特别关注。
【新增法规解读】
(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在历年司法考试中也偶有涉及,这次大纲将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列入2011年司法考试的考查范围,将会在2011年司考中有所体现,但考查不会太多,一般会考查1道题1~2分。
一、村民委员会的组成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二、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选举程序】十五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罢免】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三、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四、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村务公开】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村务监督】第三十二条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民主评议】第三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违规救济】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经济法
【新旧大纲增删说明】
与2010年相比,2011年经济法部分以完善修订教材内容为主,大纲没有增删及变更考点。
大纲附录部分删除1个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新增2个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新增考点】无
【删除考点】无
【变更考点】无
【万国明师精析】
2011年无增删及变更考点,仍以以往重点为主,经济法部分仍结合各科重点法条复习,事半功倍。
【新增法规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该法为2011年新增,若出考题则以选择题形式出现,预计司考中一般考察分值在2分左右。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司考解读】本条系关于纳税主体的规定,注意所有人和管理人均为纳税人。
第三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司考解读】本条系关于免征车船税对象的规定,注意四种车船为免征对象,易出多项选择题。
第四条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司考解读】本条系关于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象的规定,易出多项选择题。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司考解读】本条系关于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象的规定,易出多项选择题。
主体方面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对象方面是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第七条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司考解读】本条系关于车船税纳税地点的规定。
办理登记的:
登记地或者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不需要办理登记的: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九条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
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司考解读】本条系关于车船税申报的规定。
按年申报缴纳
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该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
若出考题则以选择题形式出现,预计司考中一般考察分值在4分左右。
一、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二、社会保险的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
类别
待遇条件
特殊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工伤保险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由于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失业保险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用人单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社会保险法特殊的例外
第三十条(不支付的费用)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七条(工伤排除情形)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待遇停止)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第五十一条(待遇停止)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四、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转移接续制度。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国际法
【新旧大纲增删说明】
与2010年相比,2011年国际法部分以修订完善教材内容为主,大纲新增考点3个,变更考点1个,考点无删除。
【新增考点】
1.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里,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下,新增“特征”、“内容”两个子考点。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庞大规则体系中最核心和基础的规范。
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各国公认;适用于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具有强行法性质。
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2.第七章“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第一节“国际争端与解决方法”中,新增考点“国际争端的特点和类型”。
国际法上的国际争端或国际纠纷,主要是指国家之间在国际关系或交往中产生的利益矛盾、权利对立或行为冲突。
它的特点是:
第一,争端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争端涉及的利益或权利往往重大;第二,争端往往包括多种因素,情况复杂,国际社会不存在超国家的裁决机构,国家在解决争端中仍起决定作用;第三,争端解决受各种政治力量的制约和影响。
一般地,将国际争端分为三种典型:
(1)政治性争端。
它是指直接涉及当事国主权独立等重大政治利益的争端。
对这类争端,国际法不能或尚未形成确切或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则,很难用法律方法解决。
这种争端也称为“不可法律裁判”的争端。
如富国与穷国间的经济矛盾、不同政治制度之间的矛盾、宗教间的矛盾,都是较典型的政治性或不可裁判性争端。
(2)法律性争端。
它是指所涉事项上当事国的要求是以国际法作为依据提出争端,这种争端也称为“可法律裁判”的争端。
(3)事实性争端。
它是指国家间对某种情况或事项的事实真相发生争执的争端,这种争端需要的是对事实本身的澄清而不是对其是非曲直作出判定。
上述分类只具有相对意义,主要作用在于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法。
实践中,许多争端往往是这三种典型的混合。
【删除考点】无
【变更考点】
第七章“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基本要求”中,对“了解”的内容进行了变更,即由2010年大纲中的“了解:
国际争端的特点以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变更为了2011年大纲中的“了解:
解决国际争端的传统方式”。
【万国明师精析】
2011年大纲国际法部分变动不大,新增及变更考点少,并且知识内容无较大变化。
司法考试在国际法部分的考查特点是考点分散,所以对于这些新增及变更考点,考生理解掌握即可。
国际私法
【新旧大纲增删说明】
与2010年相比,2011年国际私法部分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新增考点19个,变更考点7个,删除考点1个,大纲附录部分新增了1个法律和1个司法解释。
【新增考点】
1.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基本要求”的“理解”一栏中,新增“经常居所”。
2.第四章“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1)第一节“识别”改为“定性”,并对相应考点做了调整,“定性的依据”下新增子考点“中国关于定性的规定”。
定性,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或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的范围或对象进行解释,从而确定何种冲突规范适用何种事实或问题的过程。
对此,《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8条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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