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docx
- 文档编号:23388298
- 上传时间:2023-05-16
- 格式:DOCX
- 页数:42
- 大小:40.08KB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docx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docx(4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附件一: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和资产评估准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指南。
本指南不涉及金融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报告。
第三条评估报告包括标题及文号、声明、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明细表和专用说明材料。
其中,专用说明材料仅供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监管单位备案和核准评估项目使用。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监管单位能够全面了解评估项目情况,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六条评估报告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
第二章标题及文号、声明和摘要
第七条评估报告标题应当简明清晰,含有“企业名称+经济行为关键词+评估报告”字样。
评估报告文号包括评估机构特征字、种类特征字、年份、文件序号。
第八条评估报告声明应当反映注册资产评估师恪守评估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等内容。
评估报告声明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了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
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掌握的事实,评估报告陈述的事项是客观、真实的。
我们的分析、判断和推论,以及出具的评估报告遵循了资产评估准则和相关规范。
(二)我们出具评估报告,没有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三)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无(或者有已载明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无(或者有已载明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四)我们已(或者未)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进行现场勘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进行查验,但无法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真实性做任何形式的保证;我们已提请企业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披露。
(五)我们具备评估业务所需的执业资质和相关专业评估经验。
评估报告中已披露利用其他机构报告的情形。
(六)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关注评估报告中载明的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七)我们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的专业意见,是经济行为实现的参考依据。
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的评估结论仅限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仅在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限内使用,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我们无关。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正文的基础上编制评估报告摘要。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以较少的篇幅,反映经济行为、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程序实施过程、评估方法、评估结论以及特别事项说明等关键内容,使有关各方了解评估报告的主要信息。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置于评估报告正文之前。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采用下述文字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阅读全文:
“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当认真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来自.资料搜索网最大学习库下载
第三章正文
第十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
(一)绪言;
(二)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三)评估目的;
(四)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五)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六)评估基准日;
(七)评估依据;
(八)评估方法;
(九)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十)评估假设;
(十一)评估结论;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十三)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十四)评估报告日;
(十五)尾部。
第十一条绪言一般采用包含下列内容的表述格式:
“×××(委托方全称):
×××(评估机构全称)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公认的评估方法,对×××(委托方全称)实施×××行为(事宜)涉及的×××(资产——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企业整体资产、股东全部权益、股东部分权益),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执行评估业务,对评估对象(资产——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企业整体资产、股东全部权益、股东部分权益)在××××年××月××日的价值(价值类型)作出了公允反映。
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第十二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介绍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的概况。
委托方概况一般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被评估单位概况一般包括:
(一)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主要经营范围,历史情况简介、公司股东及持股比例以及必要的公司产权、经营管理架构;
(二)近三年资产、财务、经营状况;
(三)所属行业、地域的市场地位;
(四)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关系(如隶属关系、经济关系、购并交易关系等)。
如果评估对象为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内容,简要介绍被评估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如果存在两家以上被评估单位,应当分别予以介绍。
第十三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资产评估是满足委托方的何种需要、所对应的经济行为类型及其报批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范围,并对评估对象进行具体描述。
企业价值评估业务中,评估报告应当重点说明下列内容:
(一)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是否一致以及审计的情况,不一致应当说明原因;
(二)委托评估资产涉及两个以上占有方时,各自的份额及对应的主要资产类型;
(三)对企业价值影响较大的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存货,工业企业的生产线及厂房等)的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
(四)企业是否拥有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商誉、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
(五)引用其他机构的结论时,结论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或者评估价值)。
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的评估业务中,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对象的基本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等。
第十五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市场价值及其定义。
选择其他价值类型的,应当说明理由及定义。
第十六条评估报告应当具体说明评估基准日,并说明选取评估基准日考虑的主要因素。
对评估基准日的说明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本项目评估基准日是××××年××月××日;
(二)确定评估基准日时考虑的主要因素(如会计期末、利率和汇率变化等);
(三)执行评估业务过程中所采用的价格是评估基准日的标准,否则须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业务对应的经济行为、法律法规、评估准则、权属、取价等依据。
(一)经济行为依据包括有效批复文件、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合同、协议、意向书,法院宣告破产并公告的文书复印件,及可以说明经济行为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法律法规依据包括与国有资产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等;
(三)评估准则依据包括相关的资产评估准则和相关规范;
(四)权属依据包括产权登记证书、基准日时股份持有证明、企业章程和出资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有关产权转让的合同,以及贷款合同、协议、资金拨付证明(凭证)、抵押登记证明、担保方出具的保证等;
(五)取价依据包括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经营方面的资料,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统计资料、技术标准、政策文件,以及评估机构收集的有关询价资料和参数资料等;
(六)其他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评估报告应当简要说明所选用的评估方法,以及选择评估方法的依据。
对于所选择的特殊评估方法,应当适当说明方法原理与适用范围。
第十九条评估报告应当简要说明自接受评估项目起至提交评估报告的主要评估工作过程,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接受项目委托,确定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拟定评估计划;
(二)指导被评估单位清查资产、准备评估资料、核实资产与验证资料的过程;
(三)选择评估方法、收集市场信息、估算过程;
(四)评估结果汇总、评估结论分析、撰写报告、内部审核过程等过程。
第二十条评估报告应当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评估报告应当以文字和数字形式清晰说明评估结论,评估结论应当是确定的数值,一般不采用区间值或者其他形式表示。
评估报告应当对下列事项予以说明和处理:
(一)应当说明评估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异及原因;
(二)运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应当同时采用评估结果汇总表反映评估结论;
(三)运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除单独说明不同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和增减变动幅度及分析外,应当重点说明不同评估方法结果差异及其原因、最终选用评估结果的理由;
(四)账外资产或者负债,应当详细说明评估确认为资产和负债的原因和依据;对于未进行作价的资产和负债,应当说明原因;
(五)对于已作评估处理、尚未报经批准并进行会计处理的盘盈、盘亏、毁损、报废、资金挂账、呆坏账、无需支付的负债等情况,应当提示按相关规定报批后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在不足以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并满足评估准则要求的前提下,评估报告应当披露评估过程中受到的限制、特殊处理、评估结论瑕疵事项等特别事项。
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通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的方式及调整情况;
(二)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权属存在瑕疵的情形;
(三)评估程序受到的限制情形;
(四)评估资料不完整情形;
(五)评估基准日正在进行的法律、经济行为以及其他未决事项等;
(六)影响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重大合同、重大诉讼事项;
(七)抵押、质押、担保及其或者有负债、或者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列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和负债的关系;
(八)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政策调整和其他事项。
评估报告中应当说明对特别事项的处理方式,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造成的影响程度,并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其对经济行为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评估报告使用限制通常包括下列事项:
(一)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二)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二)评估报告未经核准或者备案,评估结论不得被使用;
(三)未征得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
(五)因评估程序受限造成的评估报告使用限制;
(六)不能直接使用评估结论的事项;
(七)当政策调整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重新确定评估基准日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报告日。
第二十五条评估报告尾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名称,评估机构公章;
(二)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签字;
(三)两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
第四章附件
第二十六条评估报告附件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文件复印件;
(二)被评估单位专项审计报告原件或者复印件;
(三)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五)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复印件;
(六)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承诺函原件;
(七)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重要取价依据(合同、协议及其它)复印件;
(十一)业务约定书;
(十二)其他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附件内容及其所涉及的签章应当清晰、完整,相关内容应当与评估报告摘要、正文一致。
附件为复印件的,应当与原件一致,不得在复印件上涂改或者做特殊标注。
第二十八条按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专项审计的,应当将企业提供的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作为评估报告附件。
第二十九条按有关规定需进行费用精算的,应当将企业提供的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费用精算报告,作为评估报告附件。
第三十条评估报告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应当将相应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备案)文件作为评估报告附件。
第五章评估明细表
第三十一条评估明细表格式和内容基本要求如下:
(一)表头,应当写明被评估资产和负债会计科目(资产负债类型)名称、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表号、金额单位(人民币元)、页码;
(二)表中,应当含有资产负债的名称(明细)、发生(购置)日期、账面价值、评估价值、评估增减幅度等基本内容,并应当含有资产和负债经营业务或者事项内容、技术参数等内容,必要时,在备注栏对技术参数或者经营业务或事项情况进行注释;
(三)表尾,应当写明被评估单位填表人员和评估人员。
第三十二条评估明细表按会计明细科目、一级科目逐级汇总,并编制资产负债表(方式)的评估汇总表,和以人民币万元为金额单位的评估结果汇总表。
第三十三条会计明细科目合计数据,原值、原始入账价值按借方、贷方合计余额列示,账面价值按扣除折旧、摊销的净值合计。
会计计提的减值在会计一级科目汇总中列示。
在会计计提减值前后,均应当列示评估值的变动幅度。
第三十四条评估结果汇总表应当按以下顺序和项目内容列示:
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资产总计、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负债总计、净资产等类别和项目。
非流动资产应当列示: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固定资产应当列示:
建筑物、机器设备、土地。
无形资产应当列示:
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其他无形资产。
第三十五条以人民币万元为金额单位的评估结果汇总表,应当按本指南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签字盖章。
第三十六条被评估单位为两家以上时,评估明细表应当按被评估单位分别自成体系。
第三十七条同类评估明细表格式与内容应当统一。
第六章专用说明材料
第三十八条专用说明材料包括使用范围声明、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共同编写的《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写的《资产评估说明》。
第三十九条专用说明材料应当按本指南指引要求编制,做到内容完整、表述清晰。
第四十条《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应当由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公章,签署日期。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专用说明材料》的编写需要,建议《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概况;
(二)关于经济行为的说明;
(三)关于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的说明;
(四)关于评估基准日的说明;
(五)可能影响评估工作的重大事项说明;
(六)资产及负债清查情况、未来经营和收益状况预测说明;
(七)资料清单。
第四十一条《资产评估说明》具体内容是对评估对象进行清查核实、评定估算的详细说明,反映清查核实方法、评估方法等内容。
《资产评估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说明;
(二)资产清查和调查情况说明;
(三)评估技术说明;
(四)评估结论及分析。
第七章出具与装订
第四十二条评估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撰写。
需要同时出具外文评估报告的,以中文评估报告为准。
评估结论一般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使用其他币种计量的,应当注明该币种与人民币在评估基准日的汇率。
第四十三条评估报告中应当按照资产评估准则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明确评估结论使用的有效期限。
第四十四条评估报告封面应当载明评估报告标题及文号、评估机构全称、评估报告日。
第四十五条评估报告标题及文号应当在封面上方居中位置,评估机构名称及评估报告日应当在封面下方居中位置。
评估报告应当用幅面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A4纸规格)印刷。
第四十六条评估报告摘要和正文的目录在评估报告的封二上排印,包括每一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
评估报告摘要和正文的目录后,需同时将附件、评估明细表目录予以列示,并确保与评估明细表、附件目录内容相一致,但可以不标注页码。
第四十七条评估明细表一般应当按会计科目顺序排列装订。
第四十八条评估报告封底或者其他适当位置应当注明评估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及邮政编码。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指南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一:
《专用说明材料》编写指引
附二:
评估明细表参考样表
附一:
《专用说明材料》编写指引
专用说明材料是申请备案核准资产评估项目必备材料,为方便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监管单位全面了解评估项目情况,本指引结合备案核准要求,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写《专用说明材料》提供指引。
第一部分专用说明材料的封面及目录
一、专用说明材料封面
专用说明材料封面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评估项目名称)专用说明材料;
2.评估报告文号;
3.评估机构名称;
4.评估报告日。
二、专用说明材料目录
1.目录应当在封面的下一页排印,包括每一部分的标题和相应的页码。
2.如果专用说明材料中收录有关文件或者资料的复印件,应当统一标注页码。
第二部分关于专用说明材料使用范围的声明
声明应当写明,专用说明材料仅供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监管单位备案核准评估项目使用、评估业务监管机关检查评估机构工作之用。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材料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见诸公开媒体。
第三部分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建议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按以下内容编写《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概况
(一)企业名称及简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
(二)企业性质、企业历史沿革(包括隶属关系的演变)。
(三)经营业务范围及主要经营业绩。
(四)近三年来企业的资产、财务、负债状况和经营业绩,已经审计,应当说明注册会计师发表的意见。
(五)主要产品品种、生产能力,近年实际生产量、销售量,主要市场及其市场占有率,本企业产品在同类产品市场的地位,主要原材料、能源供应当情况,环境污染及治理情况。
(六)形成企业主要生产能力的状况,正在或者计划进行的投资项目简况。
(七)执行的主要会计政策,生产经营是否存在国家政策、法规的限制或者优惠,生产经营的优势分析、各种因素的风险。
二、关于经济行为的说明
(一)说明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的进展状况。
(二)已经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载明批件名称、批准日期及文号。
三、关于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的说明
(一)说明需要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明确载明需要评估的资产和负债的类型、账面金额以及审计情况。
(二)对于租赁或者特许使用的资产以及没有会计记录的无形资产应当特别说明是否纳入评估范围。
(三)如在评估目的实现前有不同的资产占有者,应当列表载明各资产占有者待评估资产的类型、账面金额等。
四、关于评估基准日的说明
(一)明确说明所选取的评估基准日,评估基准日表述为:
××××年××月××日;
(二)适当说明选取评估基准日的理由及其合理性,如评估基准日受特定的经济行为文件所约束,应当载明该文件的名称、批准日期及文号。
五、可能影响评估工作的重大事项说明
重大事项说明中应当全面说明对评估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一)应当说明曾经进行过清产核资或者资产评估的情况和调账情况。
(二)应当逐一介绍影响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重大合同、重大诉讼事项。
(三)应当说明抵押、质押、担保及其或者有负债、或者有资产的性质、金额。
六、资产及负债清查情况、未来经营和收益状况的预测说明
(一)资产及负债清查情况和结果说明
主要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1.列入清查范围的资产及负债的种类、账面金额,产权状况,实物资产分布地点及特点。
2.清查工作的组织,时间计划、实施方案。
3.清查核实所采取的措施,待处理、待报废,高、精、尖设备和特殊建筑物以及毁损、变质存货检测、鉴定的情况。
4.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毁损、报废、呆坏账、无需偿付的负债情况及其原因。
5.根据有关规定对发现问题进行账务调整的情况,并列示调整前后比较表。
(二)未来经营和收益状况的预测情况的说明
主要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1.被评估单位所在行业相关经济要素及发展前景、企业生产经营的历史情况、面临的竞争情况及优劣势分析。
2.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人力资源、核心技术、研发状况、无形资产、管理层构成等经营管理状况。
3.近年企业资产、负债、权益、盈利、利润分配、现金流量等资产财务状况。
4.主营收入、成本、费用等的预测过程和结果。
七、资料清单
列示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产评估资料名称。
一般包括:
1.资产评估清查申报表(由评估机构出具样式);
2.相关经济行为的批文;
3.审计报告;
4.资产权属证明文件、产权证明文件;
5.重大合同、协议等;
6.生产经营统计资料;
7.其他资料。
第四部分资产评估说明
一、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说明
(一)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内容
1.说明委托评估的评估对象。
2.说明委托评估的资产类型、账面金额。
3.说明委托评估的资产权属状况(含应当评估的相关负债)。
(二)实物资产的分布情况及特点
1.说明其类型、数量、分布情况、存放地点。
2.技术特点。
(三)企业拥有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情况
企业拥有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商誉、特许经营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情况。
二、资产清查和调查情况说明
(一)资产清查和调查时间、人员组织
说明对资产清查和调查工作的组织安排、时间计划、实施方案。
(二)影响资产清查和调查事项及处理方法
1.简要说明影响资产清查和调查的有关事项。
(例如资产性能的限制、存放地点的限制、诉讼保全限制、技术性能的局限、涉及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等)。
2.对于不能直接资产清查的资产,应当说明原因及涉及范围(逐一列示),并说明其处理方法。
(三)资产清查和调查结论
1.概括说明资产清查和调查结论。
2.说明资产清查和调查结果是否与账面记录存在差异及其程度。
3.对于权属不清晰的、权属资料不完善的资产应当逐一列示。
4.对于存在无形资产的情形应当特别说明。
三、评估技术说明
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企业价值、或者对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时,按以下要求编写评估技术说明。
(一)基本要求
1.评估技术说明主要是对各项资产与负债进行清查、评定估算的详细说明。
评估说明应当按评估项目涉及的(资产负债类型)会计科目分类逐一撰写,一般应当含有以下基本内容:
(1)资产及负债的账面金额、发生日期、主要业务内容。
(2)评估中对资产和负债的清查工作。
(3)评估值确定的方法、依据、计算过程(含计算公式)。
(4)评估值与账面价值的差异及其原因。
(5)评估举例(应当选择典型的、价值量大的资产,应当有详细的评估过程,推导评估结论的主要参数都应当说明来源或者依据)。
(6)外币资金折算为人民币时,所选取的汇率。
对于选用特殊方法进行评估,应当详细介绍选用该方法的原因及其科学性、合理性。
2.评估技术说明可以根据资产负债类型的具体情况适当分类,但至少应当分为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等。
3.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参考本指南附件二的提供的评估明细样表自行设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企业 国有资产 评估 报告 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