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中小生校服生产经营权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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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中小生校服生产经营权项目
公主岭市中小学生校服生产经营权项目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HC-JLZB-2017-491
招标人:
公主岭市教育局
招标代理机构: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
2017年8月
第三章评标标准....................................................................................................................................................20
第一章招标公告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根据《中国政府采购法》《公主岭市市级政府采购任务通知书》《政府采购计划变更申请表》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受公主岭市教育局(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为采购人所需的学校校服以公开的方式进行招标,现邀请合格投标人就本项目所需的有关内容提交密封文件。
1、项目名称:
公主岭市中小学生校服生产经营权项目;
2、项目编号:
HC-JLZB-2017-491;
3、采购内容:
小学、初中、高中、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校服;
4、服务期:
签订合同后三年;
5、标段划分及预算:
第一标段小学校服,预算为150.5205万元,第二标段为初中、高中、职业技术学校校服,预算为184.7925万元;
6、交货地点:
按招标人指定地点交货,负责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
7、合格的供应商资质要求
7.1投标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投标人应具备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如果“三证合一”,只需要携带最新版营业执照副本)及开户许可证;
7.2财务要求:
具有近三年(2014年-2016年)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其文件能够证明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不亏损;
7.3业绩要求:
近三年(2014年-2016年)承担过类似业绩三项及以上(须出具合同及中标通知书);
7.4投标人须提供上近一年(2016年6月-2017年6月)依法缴税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包括企业所有人员身份证号及个人参保编号)的证明材料原件以供查询;
7.5拒绝列入政府不良行为记录期间的单位参加投标,投标人需提供检察院出具的有效期内的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该证明须包括投标单位、投标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人);
7.6证明企业实力的其他文件。
8、招标文件发售:
投标人需携带法人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如果为“三证合一”,仅需要携带“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近一年(2016年6月-2017年6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证明(包括所有人员身份证号及个人参保编号)可供查询、近三年类似业绩三项及以上(须出具合同及中标通知书)、近三年(2014年-2016年)财务审计报告、检察院出具的有效期内的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该证明须包括投标单位、投标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人)及投标人资格要求中应具有的相关证明文件(所有证件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加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标明与原件一致,财务审计报告加盖财务专用章,合同类文件须有合同专用章)于2017年7月21日至2017年7月27日每天(节假日除外)8:
30~11:
30、13:
00~16:
00到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每标段每套售价(人民币):
1500元,售出不退。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0、投标及投标截止时间:
所有投标书应当于2017年8月11日13:
30时之前送达至开标地点,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11、开标时间及地点:
定于2017年8月11日13:
30时在公主岭市政务大厅五楼开标室(公主东大街30号)公开进行,届时请各投标人委派代表出席开标会。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参加投标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
12、项目发布媒体:
《中国政府采购网》、《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招标人:
公主岭市教育局
地址:
公主岭市
联系人:
王先生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西安市南二环西段21号华融大厦B座14楼
联系人:
罗经理
联系电话: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投标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1
采购人
名称:
公主岭市教育局
1.1.2
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
罗经理
电话:
1.1.3
项目名称
公主岭市中小学生校服生产经营权项目
1.1.4
采购地点
公主岭市教育局
l.2.1
资金来源
政府资金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第一标段:
小学校服,第二标段:
初中、高中、职业技术学校校服
1.3.2
服务期
签订合同后3年。
1.3.3
质量要求
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质量验收标准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2)投标申请人须是具备独立的法人营业资格。
(3)投标申请人须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经营能力;
(4)业绩要求:
近三年类似业绩三项及以上
(5)信誉要求:
不接受列入政府不良行为记录企业投标。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
1.5.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
1.5.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前15天投标人将对招标文件不清楚的问题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
联系人:
罗经理
电话:
1.5.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前15天
1.6
分包
√不允许
允许
1.7
偏离
√不允许
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技术参数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前15天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17年8月11日13:
30时整(北京时间)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24小时以内
2.3.1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24小时以内
3.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
(2)《税务登记证》副本(或由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由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
(4)《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5)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身份证;
(6)证明企业实力的其他文件。
3.2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之日后90天(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3.3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
第一标段3万元,第二标段3.6万元的投标保证金。
一律采用转账或电汇形式。
收款单位: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
开户行:
中国银行长春四道街支行
帐号:
1675
3.4.1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近三年(2014、2015、2016)
3.4.2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近三年(2014-2016)
3.4.3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
年份要求
近三年(2014-2016)
3.5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6.1
签字或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3.6.2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1份、副本6份,电子版U盘一份
3.6.3
装订要求
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整齐、牢固,编制目录,便于保管和利用,不得采用活页装订方式。
4.1
封套上写明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投标单位名称:
地址:
公主岭市政务大厅五楼开标室(公主东大街30号)
在2017年8月11日13:
30时整前不得开启
4.2.1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地点:
公主岭市政务大厅五楼开标室(公主东大街30号)
收件人: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提交截止时间:
2017年8月11日13:
30时整
4.2.2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不退还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
2017年8月11日13:
30时整
开标地点:
公主岭市政务大厅五楼开标室(公主东大街30号)
5.2
开标程序
密封情况检查:
由投标人与行政监督部门同时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开标顺序:
按投标文件递交顺序进行。
6.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7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应当具有高级以上专业资格,所从事的专业应当与招标内容相适应)专家6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外聘专家从吉林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
7.2.1
履约、支付担保金额
合同价款的5%。
7.2.2
付款
按合同约定
8.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无
8.2
采购预算
第一标段150.5205万元,第二标段184.7925万元。
超出控制价按废标处理。
8.3
考察中标候选人
采购人在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可以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
8.4
评审办法
综合评分法
8.5
招标代理服务费
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的取费标准计费,由招标代理机构从中标人投标保证金中扣除,多退少补。
投标人须知
1.适用法律:
本次招标适用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其它相关法规。
2.定义:
2.1“招标人”指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采购活动的组织工作。
2.2“采购人”指公主岭市教育局,负责采购项目的整体规划、采购需求设计和可行性论证,作为合同的需方,承担质疑答复,合同履行、验收、评价等义务。
2.3“招标内容”详见第六章《技术规格与要求》。
2.4“潜在投标人”指确认参加投标的供应商。
2.5“投标人”指响应本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的供应商。
3.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
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3.2投标申请人须是具备独立的法人营业资格。
3.3投标申请人须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经营能力;
3.4财务要求:
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提供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
3.5业绩要求:
近三年类似业绩三项及以上;
3.6信誉要求:
不接受列入政府不良行为记录企业投标。
3.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禁止有隶属关系或相关联企业同时投标。
以上各款关于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要求均须提供中文文本,否则无效,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的相关规定提交。
4.项目答疑会和踏勘现场:
踏勘现场
投标单位与采购人联系自行踏勘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
5.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招标文件:
6.1招标文件的构成: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评标办法
第四章合同条款
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书格式
第六章技术规格与要求
第七章投标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
第八章资格审查
6.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
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文件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
7.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期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方,招标方对收到的澄清要求将视所提问题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澄清,同时寄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或由投标人直接到招标方领取。
投标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确认已收到的答复文件。
答复中包括所提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招标人对收到的供应商书面质疑,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规章的规定处理。
7.2招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含)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
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文件将以当面交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潜在投标人发出,并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告。
7.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均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而无论其是否已经实际收到该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包括答疑会纪要)。
投标人若收到该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则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回复确认已收到。
7.4为使投标人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含)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的公告将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告,并以当面交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发出。
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相应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8.投标文件构成:
8.1投标文件分为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
商务部分是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具有合格的投标资格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
技术部分是能够证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8.2投标人应提交本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规定的全部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若有缺失、无效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8.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要求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9.投标文件的编制
9.1投标语言:
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
9.2计量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3投标文件规格应采用A4幅面,打印,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顺序,统一编目编码装订。
为便于评标,技术文件中的各项表格应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规定的格式制作。
9.4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以及在投标、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签署的相关文件中所加盖的公章,均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加盖与投标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
9.5招标人不接受采用传真方式提交的投标文件。
10.投标报价
10.1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应在控制范围内,超出此范围的投标报价为废标。
投标货币:
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10.2投标人应一次性报出投标货物的单价和总价,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投标人所报价格应为在本招标文件指定地点交货、由投标人负责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交付的全部价格。
10.3投标人所报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0.4最低报价不作为中标的保证。
11.投标保证金
11.1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须按照招标公告标明的招标人帐户名称、开户银行和帐号,在投标截止时间48小时之前将投标保证金足额汇入(存入)招标人帐户,并必须携带汇款银行出具的汇款(存款)凭证(进帐单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财务章)或招标人开出的收据参加开标会。
招标人特别声明:
招标人不接受以银行转帐支票、现金支票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11.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弥补招标人因投标人的违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
招标人在因投标人的违规行为而受到损害时,将不予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所受损害的补偿。
11.3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开标时,凡没有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1.4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11.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21条规定签署合同,并按第22条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11.6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做到:
a.按照本须知第21条规定签订合同;b.按照本须知第22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3)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12.投标有效期:
12.1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时起90天。
投标文件在这个规定期限内应保持有效。
12.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
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除按照招标人要求修改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外,不能修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12.3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效期等同于合同履行期。
13.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3.1投标文件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
第七章《投标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中凡要求签署和/或加盖公章的,均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手书签字和/或加盖投标人公章。
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须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符;由授权代理人签署的,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按第七章规定的格式提交)。
13.2投标文件中如有修改错漏处,应在修改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14.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招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14.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对投标文件的规定一样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14.3在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书做任何修改(包括开标一览表的内容)。
14.4从开标时间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5.投标
15.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胶装密封,在信封上标明招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邮编,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在《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地点和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给招标人。
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要求密封、标记,招标人对于投标人的误投、错投以及提前拆封概不负责。
15.2投标文件份数:
投标人应提交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6份(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但应骑页加盖投标人公章),并标明“正本”、“副本”字样,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5.3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中的格式和要求单独编制一份《开标一览表》,按照对投标文件同样的要求单独密封和标记,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15.4招标人将拒绝接受并原封退回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递交的投标文件。
15.5首次招标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将重新招标;重新招标仍出现本款前述情形的,可按本须知第19条规定办理。
16.开标
16.1招标人将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参加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以备审查。
16.2开标会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
开标前,由监督人员或者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当场宣布检查情况。
16.3开标时,招标人将按照投标人提交的“开标一览表”,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价格、交货时间、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等内容。
16.4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16.5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4条的规定,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投标将不予开封。
撤回的投标书将原封退回投标人。
16.6招标人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按本须知第16.3款的规定在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
开标记录将在开标后由监督人员或者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16.7开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
(1)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
(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
(4)未提交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或者开标一览表未按规定加盖公章和/或有效签署的;
(5)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属于无效投标的其他情形。
16.8开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宣布本项目废标:
(1)交货时间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首次招标废标后将重新招标,重新招标仍出现本款情形的,可按本须知第19条规定处理。
17.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公开开标后,直至向中标的投标人授予合同时止,除按招标文件规定予以公开的评标结果外,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18.评标
18.1评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具体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有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采购人代表由采购人委派。
需要设立评标委员会主任的,评标委员会主任由专家担任,由评标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具体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独立评标,负责完成评标的全过程直至评定预中标人。
招标人只负责评标组织工作,不参加评标。
18.2审查是否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应予废标。
18.3审查投标人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认定属于串通投标行为,相关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评标结束后,招标机构将以书面形式报告吉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错、漏之处相同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或者相互加盖了对方公章的,或者相互出现了对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的,或者相互书写了对方名称的;
(3)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项目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制作非正常一致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的段落、字句、售后服务电话、联系人姓名等非正常一致的;
(7)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标有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或者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予代理人签名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9)《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第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
(10)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其他情形。
18.4对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每个投标人提交的商务文件是否齐全完整,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有重大偏离和保留,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商务(投标人资格)审查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8.5对投标文件报价部分进行审查:
18.5.1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与招标文件规定的事项、条款、条件和技术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和保留。
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
18.6重大偏离和保留是指实质上影响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实质上限制了合同中采购人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离和保留,将作废标处理:
(1)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所要求提交的全部文件或者提交的文件无效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有效签署和/或加盖公章;
(3)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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