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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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
2008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
项目申报指南
2008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投资安排的总体思路是:
深入贯彻今年中央1号文件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促进粮食稳定增产、农业持续增效、农民不断增收为目标,继续加大对良种繁育、优势特色种养示范的投资力度,建设一批区域骨干性、示范指导性项目,有效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条件,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农业、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主要安排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原原种扩繁基地、牧草种子繁育基地、园艺产品良种繁育及生产示范基地、畜禽良种繁育、水产品苗种繁育及养殖(含深水网箱养殖)基地、秸秆养畜等7类项目。
一、良种繁育专项
(一)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为适应发展现代农业的需要,加快推进种子产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优势种子企业的综合实力和竞争能力,2008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良种繁育及加工专项,以水稻、小麦、玉米、大豆、马铃薯等主要粮食作物良种繁育及加工为重点,同时兼顾棉花、油料、木薯等其他农作物。
通过项目建设,进一步提高农作物良种综合生产能力和保障供种安全,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农民收入持续增加。
拟在北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青海、宁夏、等省(区、市)选建。
每省(区、市)限申报1个项目。
2.申报单位条件
(1)须为政企分开、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具有良种育繁销一体化经营机制的种子企业,2006年种业五十强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2)繁育推广品种为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企业注册资本须在3000万元(含)以上;繁育推广品种为非主要农作物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企业注册资本须在500万元(含)以上;申报企业须资产结构良好,具有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除外)和较强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
(3)科研育种能力强,具有专门的科研育种机构和较强的技术力量,拟繁育推广有自主知识产权或生产经营权的品种2个(含)以上。
繁育推广品种为非主要农作物或常规种子的企业,须拥有10个以上2000年后自主研发的品种。
主要农作物或转基因品种须经国家级或省级品种审定通过。
(4)近三年生产经营中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市场开发潜力大,能带动周边区域种业发展和种子市场规范管理,未发生假劣种子坑农害农事件。
(5)拥有50亩以上的试验用地和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
(6)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参股公司、2004-2007年期间承担过本专项建设项目的公司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1)土建工程:
种子加工厂房、种子储藏库、低温低湿库、晒场、育种实验室、种子检验室、网室、暂存仓、种子晾晒棚、温室(棚)等。
(2)田间工程:
育种试验地、引种试验地、展示田及育苗中心的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渠系、防护林网、田间道路建设等。
(3)辅助设施:
围墙、输变电设备、地中衡等。
(4)仪器设备:
种子加工生产线(加工能力不低于5吨/小时)、质检仪器设备、烘干设备、脱粒设备、精选分级设备、包衣设备、计量包装设备、灌溉设备、制冷设备、农机具等。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07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
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选择上述建设内容。
项目总投资控制在600-100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全部无偿使用)规模应控制在300万元以内,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50%,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4]2号)执行。
4.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
(1)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与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联合上报的计划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7份。
原则要求委托有农业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或由项目建管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编写,并达到相应深度。
(3)证明材料:
①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内品种的)植物品种权证书、品种审定证书、品种使用权许可协议、转基因品种安全评价证书等复印件;
②项目申报单位自身研发技术力量说明或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合作协议书复印件,同领域内有关专家的论证意见;
③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年检报告复印件(须加盖工商部门印章),以及有关企业改制改造的证明和文件材料;
④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非隶属关系的证明,加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⑤项目申报单位有关股东名称及股权比例信息资料,并加盖工商机关企业信息查询章;
⑥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和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证书(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不需提供),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
⑦省级种子管理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在从事种子生产经营、带动本地区种业发展、规范种子市场管理、以及是否出现假劣种子事故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⑧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基地、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需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
⑨项目申报单位现有试验用地及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项目建设地点的规划设计平面图。
(二)原原种扩繁基地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申报品种:
重点扶持位于农业主产区特别是我部确定的优势农产品区域内的优质水稻(含超级稻)、专用小麦、专用玉米、高油大豆等四大粮食作物新品种的原原种、原种扩繁;兼顾其它地区具有一定优势和特色的棉花、马铃薯、双低油菜、花生、谷子、啤酒大麦等农作物的原原种、原种扩繁。
区域重点:
东北专用玉米、高油大豆优势区域;黄淮海专用玉米和强筋小麦优势区域;长江流域、东北平原及东南沿海等水稻优势区域;长江中下游弱筋小麦、双低油菜优势区域;同时,适当兼顾北方棉花和小杂粮等优势区域。
申报数量:
为加强项目和资金整合、突出重点,各省在申报时要充分考虑基地的区域布局和作物布局。
每省限申报2个项目,其中省级农科院限报1个(须通过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2.申报单位条件
(1)须为地级以上的农业科研单位,或具备农作物科研育种能力的其它企事业单位。
(2)申报的拟繁育推广新品种须为2003年以后通过省级(含)以上审定,申报单位拥有拟繁育推广新品种的自主知识产权和相应后续品种的繁育与开发能力,并能提供相应的技术规程。
(3)具有一定的扩繁基础条件、较强的育种能力和技术力量以及相应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
原原种、原种扩繁及良种加工必备的仓库、晒场、温室、网室、质检挂藏工作室、加工厂房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排灌渠系、田间道路、土地平整、土壤改良、机井等田间工程建设;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灌溉、质检、加工、制冷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07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全部无偿使用)规模应控制在100万元以内,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5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直属垦区为100%),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4]2号)执行。
4.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
(1)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与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联合上报的计划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7份。
原则要求委托有农业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或由项目建管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编写,并达到相应深度。
(3)证明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项目申报单位基本帐户开户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资信等级证书复印件;拟扩繁新品种(2003年以后通过审定)的省级(含)以上审定证书复印件;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实验室、基地、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需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项目申报单位现有试验用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三)牧草种子繁育基地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1)拟繁育的品种须符合种草养畜和生态建设需要,市场前景良好。
(2)拟繁育的品种须已经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
(3)须在拟繁育品种的制种优势区内进行基地建设。
每省限申报1个项目。
2.申报单位条件
(1)须为具有牧草种子繁育营销基础及育繁推一体化经营机制的企业,注册资本在100万元(含)以上;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优先扶持。
(2)有育种科研力量或技术依托单位。
(3)拥有拟繁育推广品种的自主知识产权或生产经营权。
(4)有相应的新品种开发潜力或品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能力。
(5)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较强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
草种扩繁及加工必备的仓库、晒场、温室、网室、质检工作室、加工厂房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平整、土壤改良、排灌渠系、田间道路、机井等田间工程建设;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灌溉、质检、加工、制冷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07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全部无偿使用)规模应控制在200万元左右,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5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直属垦区为100%),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4]2号)执行。
4.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
(1)省级农牧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联合上报的计划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7份。
应委托有农业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或由项目建管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编写,并达到相应深度。
(3)证明材料:
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为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和资信等级证书,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农业行政部门核发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品种鉴定证书或有效授权协议复印件;项目现有基地、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试验用地及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研发力量情况说明。
二、优势特色种养示范专项
(一)园艺类良种繁育及示范基地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重点在优势区域、主要产区、出口重点区域及列入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中的区域中扶持有竞争优势、出口潜力大的园艺产品的良种(种苗)繁育基地和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初制茶厂和蚕种场改造。
蔬菜(含食用菌):
内蒙、吉林、福建、江西、广东、海南、四川、宁夏;
水果:
江苏、安徽、江西、四川、陕西、宁夏;
热带水果:
广东、广西、海南、福建、云南;
茶叶:
安徽、福建、湖北、广西、重庆;
蚕桑:
湖北、广西;
花卉:
黑龙江、吉林。
每省申报的园艺产品项目不超过2个(热带水果每省限报1个),同一品种项目限报1个。
2.选建条件
(1)项目建设地点须选在该作物的优势区域、主产区或出口区域内;
(2)项目选择的品种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出口优势和特色优势,对有自主品种权和新品种试验、示范、推广项目优先扶持;
(3)项目单位必须是地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4)项目单位必须拥有良种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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