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的费用索赔值的计算及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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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的费用索赔值的计算及案例分析
工程变更的费用索赔值的计算(案例分析)
在索赔事件中,工程变更的比例很大,而且变更的形式较多。
工程变更的费用索赔常常不仅仅涉及变更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到由于变更产生的影响,例如所涉及的工期的顺延,由于变更所引起的停工、窝工、返工、低效率损失等。
一、工程量变更
工程量变更是最为常见的工程变更,它包括工程量增加、减少和工程分项的删除。
它可能是由设计变更或工程师和业主有新的要求而引起的,也可能是由于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作量表不准确造成的。
1.对于固定总价合同。
工作量作为承包商的风险,一般只有在业主修改设计的情况下才给予承包商以调整价格。
2.对于单价合同,业主提供的工程量表上的数字仅为参考数字。
而实际工程款的结算是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的数量与合同单价计算的,所以对工程量的增加可以直接作为月进度款列入结算帐单中。
对于单价合同,承包商必须对所报单价的准确性承担责任。
一般单价是不许调整的,但在国际工程中,有些合同规定,当某一分项工程量变更超过一定范围时,允许对该分项工程的单价进行调整,这种调整主要针对合同单价中的固定费用。
因为固定费用并不随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而变化。
一般人们将现场管理费和总部管理费作为固定费用,而精确的分析是困难的。
例如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特殊条款规定,当某一分项工程的变更超过合同价格的2%,同时该分项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超过原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25%时,应调整该分项的合同单价。
一般工程量增加,该分项的单价降低,反之,工程量减少,则该分项的单价上升。
而新单价也仅适用于超过部分的工程量。
《案例39》例如:
某分项工程量为400 m3混凝土,合同单价为200元/ m3,报价中的管理费30元/ m3。
合同规定,工作量超过25%即可调整单价。
现实际工作量为600 m3,则:
调整后单价中管理费=30元/ m3×400 m3/600 m3=20元/ m3
则调整后单价应为:
200+(20-30)=190元/ m3
在工程量增加25%范围以内用原价,即
200*400*(1+25%)=100,000元
超过部分采用新价格:
190*(600-400*1.25)=19,000元
则该分项工程实际总价格为:
100000+19000=119000元
3.按照FIDIC合同规定,业主可以删除部分工程,但这种删除仅限于业主不再需要这些部分工程的情况。
业主不能将在本合同中删除的部分工程再另行发包给其他承包商,否则承包商有权对该被删除工程中所包含的现场管理费、总部管理费和利润提出索赔。
二、附加工程
1.附加工程是指增加合同工程量表中没有的工程分项。
这种增加可能是由于设计遗漏,修改设计或工程量表中项目的遗漏等原因造成的。
2.两种附加工程。
(1)合同内附加工程。
通常合同都赋予业主(工程师)以指令附加工程的权力,但这种附加工程通常被认为是合同内的附加工程。
有些合同对工程范围有如下定义:
“合同工程范围包括在工程量表中列出的工程和供应,同时也包括工程量表中未列出的,但对本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和高效率运行所必需的供应和工程”(例如FIDIC交钥匙合同4.1)。
对合同内的附加工程,承包商无权拒绝,而且它的价格计算以合同报价作为依据。
工程量可以按附加工程的图纸或实际量方计算,单价通常由下表11—7确定:
在上表中“相同”的分项工程是指附加工程的工作内容、性质、工作条件、难度与合同中某个分项工程相同。
对表11-7 中所列的第三种情况,由于本合同报价中无法提供参照指标,则可以采用如下方法:
(1)参考其他参加竞争的投标人提出的报价。
(2)套用同一地区、同一时间,相同或相似工程单价。
这要取得市场价格资料。
(3)按实际消耗进行价格分析。
在实际直接费(合理分析的,而不是实际消耗)基础上加上合同报价中确定的管理费率和利润率。
而在我国有比较完备的预算定额,附加工程的单价可以按定额确定,其工作量由附加工程的施工图确定。
在总直接费的基础上再按合同确定的费率计算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等。
2. 合同外附加工程。
通常承包商对于附加工程是欢迎的,因为增加新的工程分项可以降低现场许多固定费用的分摊。
但按上面的规定,即仍按合同单价计算,而常常由于如下原因,使承包商随着附加工程的增加,亏损加大:
(1)合同单价是按工程开始前条件确定的,工程中由于物价的上涨,这个价格已经与实际背离,特别当合同规定不许调价时。
(2)承包商采用低价策略中标,合同单价过低。
(3)承包商报价中有错误。
在这种情况下,业主通过附加工程增加工程范围,同时减少支付。
合同外附加工程通常指本合同工程已成为一个完整的系统,而新增工程与本合同工程系统,或本工程的目的没有必然的紧密的联系。
对合同外的附加工程承包商有权:
(1)拒绝执行。
(2)要求重新签订协议,重新确定价格。
这种重新价格确定常常又是承包商新的机会,因为:
①它是以现时的市场价格状况作为计价依据。
②它是在无竞争状态下进行的报价,即对新增的工程业主不可能搞招标,所以承包商可以报高价。
三、工程质量的变化
由于业主修改设计,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或工程师对符合合同要求的工程“不满意”,指令要求承包商提高建筑材料、工艺、工程质量标准,都可能导致费用索赔。
质量变化的费用索赔,主要采用量差和价差分析的方法,典型的案例可见第14章案例?
?
。
四、工程变更超过限额的处理
1. 在许多国际合同中规定,当整个工程的工程变更使最终有效合同额增加或减少超过合同总价格的一定数量时(例如FIDIC合同规定为正负15%),允许对超过部分的合同价格中的管理费用进行适当调整。
这里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这里的正负15%是指整个工程的变更之和,而不是指某一分项工程的工程量的变更。
《案例40》某工程合同总价格1000万元,由于工程变更使最终合同价达到1500万元,则变更增加了500万元,超过了15%。
这里增加的500万元是按照原合同单价计算的。
(2)调整仅针对超过15%的部分,即:
1500万-1000万*(1+15%)=350万元
(3)仅调整管理费中的固定费用。
一般由于工作量的增加,固定费用分摊会减少,反之由于工作量的减少,固定费用的分摊会增加。
所以当有效合同额增加时,应扣除部分管理费。
经合同报价分析,350万元增加的工程款中含固定费用约62万元,经合同双方磋商,扣减一定的数额。
(4)这个调整仅针对价格而言的,并没有包括由于变更引起的其他影响,如工期拖延、劳动效率降低等情况。
这些索赔另外计算。
第六节加速施工的费用索赔
一、能获得业主赔偿的加速施工
通常在承包工程中,在如下情况下,承包商可以提出加速施工的索赔:
1.由于非承包商责任造成工期拖延,业主希望工程能按时交付,由工程师下达指令承包商采取加速措施。
2.工程未拖延,由于市场等原因,业主希望工程提前交付,与承包商协商采取加速措施。
3.由于发生干扰事件,已经造成工期拖延,但双方对工期拖延的责任产生争执。
但工程师(业主)认为是拖延承包商的责任,并直接指令承包商加速,承包商被迫采取加速措施。
但最终经承包商申诉或经调解,或经仲裁,工期拖延为业主责任,承包商工期索赔成功,则这时工程师的加速指令即被推定为赶工情况,业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加速施工的费用索赔
加速施工的费用索赔计算是十分困难的,这由于整个合同报价的依据发生变化。
它涉及劳动力投入的增加、劳动效率降低(由于加班、频繁调动、工作岗位变化、工作面减小等)、加班费补贴;材料(特别是周转材料)的增加、运输方式的变化、使用量的增加;设备数量的增加、使用效率的降低;管理人员数量的增加;分包商索赔、供应商提前交货的索赔等。
通常加速施工的费用分析见表11-8
《案例41》在某工程中,合同规定某种材料须从国外某地购得,由海运至工地,一切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现由于业主指令加速工程施工,经业主同意,该材料改海运为空运。
对此,承包商提出费用索赔:
原合同报价中的海运价格为2.61美元/千克,
现空运价格为13.54美元/千克,
该批材料共重28.366千克,则:
费用索赔=18.366千克×(13.54—2.61)美元/千克=310 324.04美元
在实际工程中,由于加速施工的实际费用支出的计算和核实都很困难,容易产生矛盾和争执。
为了简化起见,合同双方在变更协议中核定一赶工费赔偿总额(包括赶工奖励),由承包商包干使用。
三、某工程进度加快索赔案例分析(见参考文献本11 )
《案例42》某办公楼建设工程,首层为商店,开发商准备建成后出租,合同价482 144英镑,合同价格中管理费为12.5%,合同工期18个月。
(一)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在工程实施中出现如下情况,使工程施工拖延:
1.开挖地下室时遇到了由于旧房遗留的基础引起的障碍。
2.发现了一些古井,由一些考古专家考证它们的价值产生拖延。
3.安装钢架过程中部分隔墙倒塌,同时为保护临近的建筑而造成延误。
4.锅炉运输和安装的指定分包商违约。
5.地下室钢结构施工的图纸和指令拖延等。
在开约7个月后承包商提出了12周的工期拖延索赔,但业主不同意,并指示工程师不给予工期延误的批准。
由于业主已经与房屋的租赁人签订了租赁合同,规定了房屋的交付日期,如果不能及时交付,业主要被罚款。
业主直接写信给承包商要求承包商按原工期完成工程,否则将提起诉讼。
对此工程师致函业主,指出由于上面所述干扰的发生,按合同规定承包商有延长工期的权力,如果责令承包商在原工期内完成工程,是没有理由的。
必须考到承包商的合理要求。
如果要承包商在原合同工期内完成工程,必须与他协商,商讨价格的补偿,并签订加速协商议。
业主认可了工程师的建议,并授权工程师就此事进行商谈。
(二)双方商讨
工程师与承包商及业主就工期拖延及加速的补偿问题进行商谈:
1.承包商提出12周的工期延误索赔,经工程师的审核扣去承包商自己的风险及失误,给予延长工期10周的权力。
2.对于10周的延长,承包商提出索赔为:
发现古井,在考古人员调查期间工程受阻 2515英镑
地下室钢结构因工程师指令延误 4878英镑
与隔墙有关的工程和楼梯的延误等 5286英镑
由指定分包商引起的延误损失 5286英镑
合计 14934英镑
工程师经过审核,认为在该索赔计算中有不合理的部分,例如机械费中用机械台班费是不合理的,在停滞状态下应用折旧费计算,最终工程师确认索赔额为11289英镑。
3.业主要求:
全部工程按原合同工期竣工,即加速10周;底楼商场比原合同工期再提前4周,即提前14周。
在还剩的9个月的工期中达到上述加速目标。
4.承包商重新作了计划,考虑到因加速所引起的加班时间,额外机械投入,分包商的额外费用,采取技术措施(如烘干措施)等所增加的费用,提出:
底层商店提前14周费用 8400英镑
办公楼提前10周增加费用 12000英镑
考虑风险影响 600英镑
合计 21000英镑
5.工程师指出由于工期压缩了10周,承包商可以节约管理费。
按照合同管理费的份额,10周共有管理费为:
(482144×12.5%)/(1+12.5%)÷78周×10周=6870英镑
这笔节约应从索赔额中扣去。
则承包商提出工期延误及赶工所需要的补偿为:
11289—6870+21000=25419英镑
考虑到风险因素等共要求补偿25500英镑。
工程师向业主转达了承包商的要求,并分析了承包商要求的合理性以及索赔值计算的正确性,业主接受了承包商的要求。
6.双方商讨并签暑了赶工附加协议,该协议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由于干扰事件的影响,承包商有权延长工期10周,并索赔相关费用,工程师已批准。
业主希望全部工程按计划竣工,底层比计划提前四周,双方经商讨就赶工达成一致。
(2)业主支付赶工费25000英镑,它已包括此前承包商已提出的各种索赔。
(3)如果承包商不能按照业主的要求竣工,则赶工费中应扣除:
①全部工程竣工日期若在原合同竣工日期之后,承包商赔偿170英镑/日;
②底层部分工程若不能在原合同竣工日期前4周交付,承包商赔偿85英镑/日。
但赶工费不应少于12500英镑,这是对承包商的保护条款。
(4)赶工费的分批支付时间及数量(略)
(5)赶工期间由于非承包商责任所引起的工期拖延的索赔权与原合同一致。
(三)案例分析
1.本案例的分析过程和索赔的解决过程虽不十分详细,但思路是十分清楚的,也是经得住推敲的。
解决问题的过程为:
工期拖延的责任分析,损失的计算及赔偿,赶工的协商和赶工费,由赶工所产生的费用的节约的计算。
2.本案例涉及的赶工包括:
业主责任(或风险)引起的拖延10周,业主希望工程比合同期提前交付的赶工(底层商场4周),承包商自己责任的赶工2周。
在前两种情况下,施工合同(例如FIDIC)并没有赋予业主(工程师)直接指令承包商加速的权力。
如果业主提出加速要求必须与承包商商讨,签订一个附加协议,重新议定一个补偿价格(赶工费)。
而对承包商责任所造成的两周拖延的加速要求,承包商必须无条件执行。
3.在上述第4点的计算中,由于工期压缩了10周,在承包商的索赔值中必须扣除了在这期间承包商“节约”的管理费。
这是值得商榷,并应注意的。
实质上与合同工期相比,压缩后的实际工期也刚好等于合同工期,所以与合同相比,承包商并没有“节约”。
这种扣除只有在两种情况是正确的:
(1)已有的工期拖延,承包商有工期索赔权,但没有费用索赔权,例如恶劣的气候条件造成的拖延,如果不加速,承包商必须支付这期间的工地管理费,而现在采取加速措施,这笔管理费确实“节约”了。
(2)已有的工期拖延为业主责任,承包商有费用索赔权,在费用索赔中已经包括了相关的管理费,即上述第二点中,承包商提出的14934英镑的索赔中已包括了管理费。
否则这种扣除会使承包人受到损失。
4.在本案例中加速协议是比较完备的,考虑到可能的各种情况,最低补偿额,赶工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附加协议对原合同文件条款的修改等。
在这里特别应注意赶工费的最低补偿额问题,这是对承包商的保护。
因为承包商应业主要求(不是原合同责任)采取措施赶工可能会由于其它原因这种赶工没有效果,但作为业主应给予最低补偿。
5.在本案例中工程师的作用是值得称许的,从开始到最后一直向业主解释合同,分析承包商要求的合理性。
对缓和矛盾,解决争执,实现业主目标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一章索赔值的计算(六)
第七节 其他情况的费用索赔
一、工程中断
工程中断指由于某种原因工程被迫全部停工,在一段时间后又继续开工。
工程中断索赔的费用项目和它的计算基础基本上同前述工程延期索赔(见本章第三节)。
另外还可能有如下费用项目(见表11—12)。
在工程竣工前,合同被迫终止,并不再进行,它的原因通常有:
1.业主认为该项目已不再需要,如技术已过时,项目的环境出现大的变化,使项目无继续实施的价值;国家计划有大的调整,项目被取消;政府机关,环保部门的干预。
2.业主违约,濒于破产或已破产,无力支付工程款,按合同条件承包商有权终止合同。
3.政府、城建、环保等部门的干预。
4.不可抗力因素和其它原因。
对此进行索赔的前提是,合同中有相应的赔偿规定。
一般解除(终止)合同并不影响当事人的索赔权力。
索赔值一般按实际费用损失确定。
这时工程项目已处于清算状态,首先必须进行工程的全盘清查,结清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未完工程成本,以核定损失。
另外还可以提出索赔的主要费用项目以及计算基础见表11—13。
三、特殊服务
对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特殊的服务,或完成合同规定以外的义务等,可以采用如下三种方法计算赔(补)偿值:
1.以点工计算。
这里点工价格除包括直接劳务费价格外,在索赔中还要考虑节假日的额外工资、加班费、保险费、税收、交通费、住宿费、膳食补贴、总部管理费等。
2.用成本加酬金方法计算。
3.承包商就特殊服务项目作报价,双方签署附加协议。
这完全与合同报价形式相同。
四、材料和劳务价格上涨的索赔
如果合同允许对材料和劳务等费用上涨进行调整,则可以直接采用国际上通用的对工资和物价(或分别各种材料)按价格指数变化情况分别进行调整。
使用公式为:
P=P0×åI×(T1/T0)
式中:
P0为原合同价格;
I 为某分项工程价格占总价格比例系数,åI=1;
T0为基准期该分项工程价格指数;
T1为 现在该分项工程价格指数;
P为调整后的合同价格。
则P-P0即为索赔值。
这要对合同报价中的费用要素及比例进行拆分。
《案例43》某国际工程合同规定允许价格调整,并采用国际通用的调整公式。
调整以投标截止期前28天的参照价格为基数,通过对报价的测算分析确定各个调整项目占合同总价的比例。
投标截止期前28天当日的参考价格见下表。
而在第I个月完成的工程量为230万美元,第I个月的参考价格指数见下表:
则,第i月的物价调整后工程价款为:
P i =P0×åI×(T i/T0)=230万×1.114=256.22万美元
则,由于物价引起的调整为:
P i-P0=256.22万-230万=26.22万美元
对我国国内工程,由于材料和工资上涨,国家(或地方)预算定额的调整,可以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方法进行合同价格调整。
索赔值的计算中,价格调整索赔通常不计总部管理费和利润收入。
五、拖欠工程款
对业主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在我国,承包合同条件十三条规定,可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在国际工程中可按具体的合同条款的规定和 FIDIC 69.1,69.3,69.4等条款执行。
其索赔值通常可采用如下公式计算:
包括利息在内的应付款=拖欠工程款数额´(1+年利率´拖欠天数/365)
这里的年利率可采用由合同指定银行的利率或合同指定利率。
六、分包商索赔
在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索赔报告中必须包括由于干扰事件对所属的分包商影响的索赔。
这一项索赔一般独立列项,通常以承包商的实际成本乘上管理费(或间接费)率计算,承包商已付的或应付的管理费(或间接费)不计入。
七.其它
对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返工,我国承包合同条例规定,业主(发包方)必须赔偿承包商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同时还规定,工程未经验收,业主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未经验收的工程,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业主承担责任。
对此通常要计算已完成工程的费用,返工(如拆卸、清理等)的花费,人员和机械的窝工(如停滞、等待和低效率等)的花费,重新建造(或修复)的费用等。
复习思考题:
1.简述在干扰事件的影响分析中三种状态分析的基本思路.
2.在许多工程中各干扰事件的工期索赔之和常常远大于实际总工期的拖延量,这是什么原因?
(请阅读第十三章案例)
3.工期索赔采用比例计算法会带来什么问题?
4.试对比在如下几种情况下由于物价上涨所导致的费用索赔计算方法的差异:
(1)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在工程施工中现场完全停工5个月:
(2)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由于业主原因造成施工现场低效率施工,工期延长;
(3)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分别在施工按照计划进行,施工现场完全停工,由于业主原因造成施工现场低效率施工三种状态下.
6.在我国的某工程中,采用标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图纸拖延造成现场全部停工5个月。
问:
(1)承包商进行工期和费用索赔的理由是什么?
(2)承包商能够索取哪些费用项目?
(3)考虑到我国工程估价是以定额和规定的取费标准作为依据,本案例的费用索赔应如何计算?
7.在案例33中,如果承包商在合同报价中在保持人工费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提高劳动效率(即减少合同总用工量),并提高劳动力单价.这对本项索赔会产生什么影响?
作为业主应如何防止这种现象?
8.在我国的某工程中,总包为国外的某承包商,分包为我国的某承包企业。
有一次总包的工程师在分包商的工地上检查发现几根钉子,根据合同对分包商进行处罚。
算法是:
“1m2有这几根钉子,分包商的工地现场有几百万m2,则以每m2都有这样的几根钉子计算。
”最终我国的分包商赔偿了总包28万元人民币。
试分析:
(1)如果合同总中有这样的条款,您觉得这样的条款是否有效?
(2)总包的这种算法有什么问题?
分包商如何反驳总包的索赔要求?
(3)作为分包在本案例中应吸取什么样的经验和教训?
在某工程中,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计划安排两班制作业。
在施工中由于业主原因造成整个工程中断,施工设备停滞,业主必须赔偿承包商的损失。
问:
在费用索赔的计算中,承包商对设备能否索取每天两个停滞台班费?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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