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知识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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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知识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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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知识点
国际经济法知识点
1.国际经济法渊源:
1 国际经济公约
2 国际惯例
3 国际组织决策和规范性文献
4 国内涉外经济立法
5 判决
6 学说
2.CISG《联合国国际货品销售合同公约》有关规定:
(1)合用公约货品销售合同:
1 公约合用于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
2 国际合同,通过冲突规范导致缔约国法律合用(可以保存)
(2)不合用公约货品或者销售:
1 供私人或者家庭使用个人消费品
2 以拍卖方式进行销售
3 依政府令状进行销售
4 公债、股票、证券、货币等
5 船舶、飞机、气垫船
6 电力
(3)公约排除合同:
大某些是提供服务合同
(4)公约未涉及问题:
1 合同效力
2 所有权转移
3 货品引起人身损害责任
(5)公约合用任意性:
1 双方可以通过商定排除公约合用
2 双方可以通过商定对公约内容进行修改
3 如果没有通过商定排除合用,公约自动合用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公约保存:
1 书面形式保存
2 合用范畴保存
3.要约与承诺
(1)要约:
1)概念:
要约人向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定人(受要约人)提出订立合同建议
2)要约成立条件:
1 要约必要具备缔结合同主观目
2 要约须向要约人但愿与之订立合同受要约人发出
3 要约内容必要拟定
4 要约须传达受要约人才干生效
3)要约约束力
1 对受要约人拘束力:
原则上对受要约人没有什么拘束力,受要约人获得了承诺权利
2 对要约人拘束力
A.要约撤回
B.要约撤销:
a.英美法以为只要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随时可取消要约或更改要约。
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符合下列三个条件,则不可撤销要约:
Ⅰ,要约人是商人
Ⅱ,要约存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
Ⅲ,要约以书面作出,要约人签字
b.大陆法以为,要约原则上视为对要约人有拘束力,即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或更改要约
4)要约终结(失效):
1 要约因某种法律事实浮现而终结
2 要约因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而失效
3 要约因过期而失效
4 要约没规定有效期,分两种状况:
A.要约采用对话方式:
即时承诺
B.要约采用非对话方式:
a.大陆法:
依普通情形可期待承诺到达时间
b.英美法:
合理期间
5 要约因受要约人回绝而失效
A.更改要约实质性条件,视为一项新要约/反要约
B.更改是非实质性内容,则承诺有效,但有两种状况例外:
第一,要约人及时表达反对
第二,要约表白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
(2)承诺
(1概念:
受要约人批准要约意思表达
(2构成要件:
1 承诺由受要约人作出
2 承诺须于有效期内作出
3 承诺须与要约内容一致
4 承诺方式应符合要约规定
a.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传递方式,受要约人应按要约规定方式,除非采用更为快捷方式
b.如果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方式,普通采用与要约相似方式作出承诺
(3)承诺生效时间
1 英美法系投邮主义/发信主义
2 大陆法系
a.承诺采用对话方式理解主义
b.承诺采用非对话方式到达主义
4.卖方义务:
1)卖方品质担保义务:
1 卖方品质担保义务责任范畴:
a.货品合用于同一规格货品饿普通使用目
b.除非状况表白买方不依赖卖方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她不合理,货品合用于订立合同步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告知卖方任何特定目
c.货品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货品样品或样式相似
d.货品按照同类货品通用方式装箱或包装
2 卖方品质担保责任期限:
至交货时止,但如下两种状况例外:
a.卖方在合同中对货品品质作出特别担保
b.货品自身存在缺陷使货品受损,
3 卖方权利担保义务:
a.卖方对货品享有完全所有权,如因卖方对货品不享有完全所有权而有第三者向买方对货品提出权利祈求,则卖方有义务为买方排除干扰。
b.卖方应保证所交货品无侵权行为,但卖方这一义务有一定条件限制
5.FOB和CIF,与比较
交货地点
风险转移
安排运送
投保
办理出口
办理进口
价格构成
后跟地名含义
FOB
:
装运港船上:
交承运人
:
越过船舷:
装港船上
买方
买方(为了自己利益)
卖方
买方
成本
装运港
CIF
:
装运港船上:
交承运人
:
越过船舷:
装港船上
卖方
卖方(不强制强制)
卖方
买方
成本+运费+保险
目港
对重要修改:
1 合同中明确选取才合用,未明确选取即合用
2 贸易术语从13个整合为11个
3 合用范畴从合用国际贸易变为合用于国际和国内贸易
4 新增DAT和DDP两个贸易术语
5 风险转移从越过船舷变为装上船
6 增长了与安全关于内容
7 链式销售补充:
中间环节卖方无装运货品义务,而是履行获得所装运货品义务
8 赋予电子讯息和纸质讯息同等效力
9 不再区别第一承运人和其她承运人,只要卖方货交承运人即完毕交货
6.违约及违约救济
(1)卖方违约时买方救济办法
1)规定卖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2)规定卖方交付代替物:
卖方交付货品与合同不符构成主线违背合同
3)规定卖方对货品进行修补:
卖方交付货品与合同非严重不符,不构成主线违背合同
4)予以卖方履约宽限期:
1 卖方迟延履行构成主线违约——买方可不给卖方宽限期,有权及时解除合同
2 卖方迟延履行未构成主线违约——买方应当予以卖方宽限期,不能及时解除合同。
3 只有卖方在宽限期仍不履行,才构成主线违约,才可解除合同
4 买方规定宽限期应明确合理
a.明确:
最后履行日期要详细:
明确地向卖方表达
b.合理:
针对详细交易,予以宽限期应符合客观状况
5 法律后果
a.卖方在宽限期内仍不履行或声明不履行——构成主线违约,买方可解除合同并规定补偿
b.卖方在宽限期内履行了合同义务——买方不可解除合同,但可规定补偿。
5)卖方提前交货救济办法:
可以收取也可以回绝
6)提前违约救济办法
1 提前违约构成主线违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2 提前违约未构成主线违约---买方可中断合同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了保证,则提出中断合同当事人应继续履行合同
7)规定卖方减价
8)规定损害补偿
(2)买方违约时卖方救济办法
1 实际履行
2 予以宽限期
3 解除合同
4 拟定货品规格
5 祈求损害补偿
6 规定支付利息
7.风险转移
1 合同涉及运送时风险转移:
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2 货品在运送途中出售时风险转移:
订立合同步转移
3 其她状况下风险转移
a.买方到卖方营业地接受货品:
交货时间到,货品特定化时转移
b.非卖方营业地交货:
交货时间到,买方懂得货品所在地,货品特定化时转移
4 卖方主线违约时风险转移:
不影响风险转移
5 普通原则:
商定优先
8.《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比较
合用范畴
责任期限
诉讼时效
货品范畴
保函效力
免责范畴
《海牙规则》
仅合用于缔约国签发提单
装到卸
1年
不含甲板货、集装箱货和活动物
无规定
航行过错+无过错原则
《维斯比规则》
合用于缔约国签发提单和缔约国港口起运提单和提单规定合用该公约提单
装到卸
1年,对第三者有3个月追偿期
不含甲板货和活动物
无规定
航行过错+无过错原则
《汉堡规则》
合用于两个不同国家之间海上运送,并且:
(1)提单或单证在某一缔约国签发;
(2)单证规定合用该公约或缔约国法律;(3)装货港或卸货港位于缔约国;(4)公约不合用于租船合同,但合用于依租船合同签发提单
收到交
2年
经协商可涉及甲板货,活动物只要按托运人批示,承运人即可免责
保函换清洁提单合法,但只对托运人和承运人有效,如发生欺诈,不能享有责任限额
过错推定原则,承运人有证据证明已经采用了一切合同规定办法,可以免责
9.承运人义务
(1)适航
1 时间:
开航前和开航时
2 限度、内容:
适员、适货
(2)管货:
妥善谨慎,绝对性义务
10.航次租船和定期租船有关内容:
(1)航次租船合同
1)概念:
又叫定程租船,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某些舱位,装运商定货品,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商定运费合同
2)重要内容:
1 船舶阐明条款
2 预备航次条款:
受载日,解约日
3 关于货品条款
4 装卸条款:
a.装卸港口:
安全港口:
第一,从政治角度,第二,从地理角度
b.装卸时间:
滞期费(承租给出租),速遣费(出租给承租)
5 运费条款
a.运费体现形式:
运费率和整船包价
b.运费支付方式:
预付和到付
6 留置权条款
7 出租人责任条款
(2)定期租船合同
1)概念:
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商定由出租人配备船员船舶,由承租人在商定期限内按照商定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合同
2)重要条款:
1 船舶规范:
航次租船合同也有
2 航次租船合同没有:
航速,油耗,燃油质量条款
3 租期
4 租金支付条款
5 停租条款
6 运送合法货品条款
7 航区条款(只有定期租船合同才有)
11.信用证当事人之间关系:
买方和卖方:
买卖关系
买方和开证行关系:
委托合同关系
开证行和告知行、议付行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
开证行和卖方关系:
信用证送达时独立合同关系
告知行和买方、卖方关系:
没关系
12.信用证基本原则:
(1)独立性原则
1 L/C是基于买卖合同产生
2 L/C独立于买卖合同
(2)单证严格一致原则
13.L/C欺诈例外合用条件:
3 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
4 客观上实行了运用L/C支付方式进行欺诈行为
5 欺诈是实质性
6 L/C欺诈例外不能针对善意受益人和合法持票人
14.UCP600有关规定:
1)信用证必要规定一种交单截止日。
规定承付或议付截止日将被视为交单截止日。
提交单击日期最迟不迟于装运日后21个自然日。
银行在其营业时间外无接受单据义务。
2)信用证必要明确表白其是以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还是议付方式兑用。
同步,信用证必要规定在其处兑用银行,或与否可以在任何一银行兑用。
规定在指定银行兑用信用证,也可以在开证行处兑用。
3)信用证在性质上与也许作为其根据销售合同或其她合同是互相独立交易,虽然信用证中具有对此类合同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完全无关,并不受其约束。
4)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解决是单据,不是单据也许涉及货品、服务、或履约行为。
5)按指定行事指定行、保兑行及开证行须审核交单,并仅基于单据自身拟定其与否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
6)当开证行拟定交单不符时,可以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
7)银行不予理睬非信用证规定交单。
如果银行收到此类单据,可退还交单人。
同步,如果信用证具有一项条件但未规定用以证明该条件得到满足单据,银行将视为未做规定并不予理睬。
8)指定行、保兑行或开证行拟定单据不符时,可以回绝承付或议付。
但在作出这一决定前,必要予以交单人一份单独拒付告知。
该拒付告知必要以电讯方式发出,如不也许则以其她快捷方式发出,且该拒付告知必要自交单翌日起至第五个银行工作日结束前发出。
该拒付告知必要声明下述内容:
1 银行回绝承付或议付
2 银行回绝承付或议付所根据每一种不符点
3 银行对单据解决有如下几种:
银行留存单据听候交单人进一步批示;开证行留存单据直到其从申请人处接到放弃不符点告知并批准接受其放弃,或者其批准接受对不符点放弃之前从交单人处收到进一步批示;银行将退回单据;或银行将按之前从交单人处获得批示解决。
9)开证行必要基于偿付行为权利,授权应符合信用证关于兑用方式规定,且不应设定截止日。
开证行不应规定索偿行向偿付行提供与信用证条款相符证明。
如果偿付行未按信用证条款见索即付,开证行将承担利息损失以及产生任何其她费用。
偿付行费用应由开证行承担,但如果此项费用由受益人承担,开证行有责任在信用证及偿付授权中注明。
如果偿付行未能见索即付,开证行不能免除偿付责任。
15.国际技术允许合同:
独占(排她)、独家、普通
16.限制性贸易做法:
1 规定受让人接受并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附带条件,涉及购买非必要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服务
2 规定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有关义务
3 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技术或者限制受让人使用所改进技术
4 限制受让人从其她来源获得与让与人提供技术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技术
5 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渠道或者来源
6 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产品生产数量、品种或者销售价格
7 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运用进口技术生产产品出口渠道
17.《服务贸易总协定》普通义务
1)最惠国待遇
2)透明度
3)国内规制
4)互相承认原则
5)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及其她限制竞争商业惯例
6)义务例外:
普通例外和安全例外
1 普通例外:
A.该类办法在国家间不构成武断国不公正歧视,或构成对服务贸易变相限制
B.该类办法必要用于下述目:
a.为保护公共道德或维护公共秩序所必须
b.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须
c.为保证遵守与协定规定不相抵触与下述问题有关法律和法规所必须:
d.防止欺诈和欺骗做法,或解决服务合同违约事项,保护与个人资料解决及传播关于个人隐私,保护个人记录和账户秘密,安全问题
e.为保证对其她成员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平等和有效课征或收取直接税差别待遇
f.源于该成员受其约束避免双重征税合同或任何其她国际合同或安排中避免双重征税规定差别待遇
2 安全例外:
不规定任何成员提供其以为公开后会违背其基本安全利益任何资料,不制止任何成员为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而有必要采用行动,不制止任何成员为履行联合国宪章下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义务而采用行动
18.反倾销条件:
1 要有倾销存在,即必要证明进口产品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
2 有损害存在,即必要证明产品倾销对进口国同类产业导致了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实质性阻碍
3 倾销与损害之间必要存在因果关系
19.反补贴有关内容:
1)概念:
是指当接受补贴进口产品对进口国国内产业导致严重损害状况下,进口国针对接受了补贴进口产品实行一定办法
2)前提:
1 要有专项性补贴存在
2 有损害存在,即必要证明专项性补贴对进口国同类产业导致了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实质性阻碍
3 专项性补贴与损害之间必要存在因果关系
3)办法:
暂时办法、价格承诺、反补贴税
20.海外投资勉励办法:
1 税收方面:
税收抵免和税收饶让
2 政府支持与服务:
提供投资情报、提供资金支持、提供技术支持
21.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风险种类
1)货币汇兑险:
不含货币贬值
禁兑险
转移险
2)征收险:
普遍合用非歧视性办法不在此列
1 征收是东道国政府行为
2 涉及直接征收和间接征收
3 保险机构在承保征收险之前,普通规定投保人履行几项义务
3)违约险:
东道国违约
1 无法诉诸司法或仲裁解决
2 司法或仲裁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做出裁决(2年)
3 虽有裁决但无法执行(3个月)
4)战乱险:
不但涉及东道国政府东道国动乱,还涉及针对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投资东道国动乱
5)未履行主权财务责任险:
东道国国家或下属机构、国企未履行金融支付义务
22.国际税法基本原则
1 税收法定原则
2 国家税收主权原则
3 国际税收公平原则
4 国际税收中性原则
5 国际税收效率原则
23.居民身份确认
(1)自然人居民身份确认
1 住所原则:
永久定居场合
2 居所原则:
经常性居住场合
3 国籍原则
4 居留时间原则
(2)法人居民身份确认
1 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
2 总机构所在地原则
3 登记注册地原则
24.居民税收管辖权冲突协调:
(1)自然人:
1)由缔约双方通过协商拟定该纳税人应为哪一方居民
2)采用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所提供先后顺序来拟定自然人居民身份:
1 应以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国居民,如果在两个国家同步由永久性住所,或者在其中任何一国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以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所在国居民
2 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拟定,应以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国居民
3 如果其在两个国家均有,或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以为是其国际所在国居民
4 如果其同步是两个国家国民,或者不是其中任何一种国家国民,应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通过协商解决
(2)法人:
1)由缔约国双方协商拟定某一详细法人居民身份归属
2)在税收协定中预先拟定一种解决冲突时应根据原则
25.对非居民营业所征税:
常设机构原则
(1)场合型常设机构:
固定性、长期性、营业性
(2)代表型常设机构:
通过特定营业代理人开展业务,收集情报、保管不构成
(3)营业所得征税管辖原则:
1 实际联系原则
2 引力原则
3 独立公司原则
4 收入费用分派原则
(4)常设机构原则例外:
对国际海运和航空运送业利润征税
26.国际重复征税解决办法:
P307-308计算题
27.国际逃、避税重要方式
(1)国际逃税重要方式:
1 不报送和不提供完整纳税资料
2 谎报所得及虚假扣除
3 伪造账目和伪造收付凭证
(2)国际避税重要方式
1)自然人跨国流动
自然人变更国际
自然人住所、居所迁移
住所短期迁移
缩短居住时间和短期离境
2)法人跨国移动
1 通过事先选取在低税负或无纳税义务避税港、离岸金融中心或国家注册登记办法达到规避在某一过作为居民纳税人纳税义务
2 管理重心转移和虚假变动
3 法人居所迁移
4 经营主体变相转移
3)设立国际避税地和基地公司
1 国际避税地:
a.政治稳定
b.交通便利
c.低税免税正常
d.严格银行保密制度
e.政府对商业干预少、自由度高
2 基地公司
4)关联公司与转让定价
5)资本弱化
6)滥用国际税收协定
28.国际逃、避税国内法规制:
(1)普通国内法律办法
1 加强国际税务申报制度
2 强化会计审查制度
3 建立所得评估制度
(2)特别国内法律办法
1 规制自然人纳税主体办法:
规定禁止离境
2 规制法人纳税主体办法:
限制转移营业和资产
3 采用“正常交易原则”:
规制转让定价,关联公司营业往来均应依公平市场价格计算
4 防止运用避税港办法:
精致在避税港成立基地公司,禁止非正常利润转移等
29.国际商事仲裁特性:
1 当事人自主性
2 保密性
3 较大灵活性、迅速、费用低
4 权威性
5 裁决具备终局性法律效力
30.仲裁条款独立性:
仲裁条款可以独立于它所根据主合同存在
31.中心管辖权
(1)中心管辖条件:
1 主体要件:
缔约国政府(东道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或受外国投资者控制东道国法人
2 客体要件;直接因投资而产生法律争议
3 主观要件:
双方存在书面协定
4 其她条件:
东道国政府可以把用尽本地救济作为提交中心仲裁前提条件,也可不作此规定
(2)中心管辖排她效力:
1 当事方不得单方撤销对提交中心仲裁批准,中心所作裁决具备法律约束力
2 提交中心管辖后,投资者本国不得在进行外交保护,除非东道国政府回绝履行中心裁决
32.中心仲裁程序:
(1)仲裁审理
1 仲裁庭在解决争议过程中,应当合用双方共同选取法律。
如无此选项,应当合用争议一办法律,涉及该法律中关于冲突规则,以及可以合用国际法规则。
2 普通状况下均为合用东道国法律,因而普通在谈判合同步列入“稳定条款”。
(2)中心仲裁裁决效力与《纽约公约》不同
1 《纽约公约》:
裁决可以由执行地法院进行审查,经法院裁定后发出执行令执行裁决。
2 中心裁决:
相称于缔约国法院最后裁判,各缔约国法院不得对它进行任何形式审查,任何一方当事人也不得对中心裁决提出任何上述或采用任何除公约规定意外补救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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