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什么法律实证主义展示讲稿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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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什么法律实证主义展示讲稿doc
“法律是什么:
法律实证主义”展示讲稿
“法律是什么:
法律实证主义”展示讲稿
原创:
潘童
这学期我在旁听孙海波老师法理学原理,应老师之邀,我加入了课堂展示行列。
出于个人理论趣味取向,我选择了“法律是什么:
法律实证主义”这一主题。
在准备展示过程中,我跟身边同学进行了一些讨论,我发现大家对法律实证主义理解基本上还停留在大一法理学导论课本中所提到非常浅薄“恶法亦法”。
至少就我个人看来,这是不应该。
因此在完成了展示讲稿之后,我决定把它以推送方式发到朋友圈,至少是把我对法律实证主义一些基本认识分享给大家,以期对改变当代法学生不谙法理学现状做出一点微小贡献。
因为是讲稿,所以口语化可能比较严重。
另一方面,稿子是我用一个晚上时间一口气写完,没有修正过,可能存在较多笔误。
望大家理解。
好了,废话不多说,下面进入正文。
正文共计7740字,预计阅读时间我也不知道多少分钟。
一、导言
“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一直以来都处于法理学研究核心位置,实证主义对此三个经典回答——奥斯丁“法律是命令”、凯尔森“法律是规范”和哈特“法律是规则”——相信大家也有所耳闻。
但是大多数人对实证主义理解也就仅限于此。
然而,在哈特划时代着作《法律概念》出版后这五六十年时间里,法理学(在此我讲述主要是立足于英美分析传统法哲学,下同)已经有了长足发展,法理论清晰性和复杂性都已经达到了一个相当高程度,实证主义之内也分化出了包容性与排他性这两大互不相容分支,即使是在这两大分支内部,不同学者在一些细节问题上也存在着分歧。
今天法律实证主义已经不是大家朴素认知里那个顽固地坚持“恶法亦法”死板学派了,他们以哈特关于承认规则理论为基础,发展出了各种宏大精致理论和深刻有力命题,已经成为了当今法理学界最强大一股理论力量。
今天这个展示目,就在于通过对实证主义核心三大命题——社会事实命题、惯习命题和分离命题——介绍,界定实证主义概念基础,带大家去领略,现代法律实证主义究竟拥有怎样一副理论面貌。
今天我要回答问题主要有两个:
首先,实证主义核心三大命题包含着多少种不同层次上,在每一个层次上分别具有何种含义;其次,不同实证主义者对于这三大命题态度分别是怎样——他们分别接受了哪一种形式社会事实/惯习/分离命题?
此外,还有几个相对次要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我即使没有直接给出答案,我展示中也隐含了对它们回答。
其一,奥斯丁、凯尔森和哈特理论中隐含对三大命题态度是怎样;其二,这三大命题彼此之间存在着何种联系;其三,我们如何界定实证主义——我们将会看到,实证主义者彼此之间分歧是如此之大,他们法理论有具备哪些共同要素可以使得他们一同被归入实证主义行列?
鉴于时间限制,展示内容不可能过于深入,因此本次展示将仅仅对上述内容进行简单介绍,更加深入内容——比如实证主义对着三个命题论证、包容性实证主义核心主张安置命题与排他性实证主义核心主张来源命题等——将不会被涉及。
二、实证主义经典理论
考虑到大家对实证主义理论可能只是略有耳闻,并不熟悉,为了之后对三大命题介绍更好地展开,展示第一个部分我会先对法律实证主义最为经典三种理论做一个简单介绍。
因为本节课主题就是法律实证主义,等一下老师肯定也会讲到这部分内容,为了避免重复,我就不做具体阐明了,只简单提及一下后面可能会用到知识。
(一)奥斯丁经验实证主义
奥斯丁可以说是法理学创始人,从他开始,法理学才作为一门独立学科而存在。
尽管奥斯丁在法理学史具有开创性重要地位,但是他命令理论其实只是一个很粗糙理论,一句话足以概括:
“法律是主权者命令。
”
(二)凯尔森规范实证主义
接下来是凯尔森。
凯尔森有着新康德主义哲学背景,因此他规范理论和以经验主义为认识论基础奥斯丁理论表现出很大不同。
凯尔森基本主张是,法律是一种规范,其效力只能来自于更高位规范授权,故而所有法律规范效力最终都可以追溯到一个最终极源头,一个最高规范。
这个至高规范被凯尔森称为“基础规范”,他认为基础规范属于超验范畴,其存在只可被预设,不能被证明或是感知。
而对其理论核心概念——规范——凯尔森持有这样主张:
首先,坚持休谟原则,坚持事实与价值二分(是与应当二分);其次,赋予规范特殊地位,主张规范介于两者之间(即规范是先验),既非事实(事实是经验),亦不同于价值(价值是超验——当然价值是不是超验我们可以有争议,这里只是凯尔森一家之言)。
凯尔森称他自己理论为“纯粹法理论”,主张其既不同于自然法,也和实证主义大相径庭。
根据鲍尔森总结,凯尔森所主张这种差异我们可以通过两组命题予以表明。
在面对“法律与道德是否存在联系”和“法律与事实是否存在联系”这两个问题时,我们可以分别回答“是”或“否”,由此衍生出彼此对抗两组命题:
主张法律与道德关联联结命题;主张法律与道德分离分离命题;主张法律与事实关联还原命题;主张法律与事实分离规范命题。
自然法持有是联结命题和规范命题,传统实证主义持有是分离命题和还原命题,凯尔森持有则是分离命题和规范命题。
(三)哈特新分析实证主义
有关凯尔森理论我们就简单介绍这些,接下来是哈特规则理论,也是当今实证主义理论源头。
首先,哈特认为法律都表现为某种规则,而在我们法律实践中存在着两种不同规则。
第一种规则直接规制我们行为,比如“不得杀人”“不得欺诈”等,哈特称其为初级规则;第二种规则则是关于规则规则,它们并不直接对人行为提出要求,而是提供了创制和修改法律途径,哈特称其为次级规则(也有学者把这种规则叫做“元规则”)。
哈特指出次级规则有三种,分别是识别初级规则承认规则,修改初级规则变更规则和裁定初级规则裁判规则。
其中最为重要是承认规则,因为一切合法有效规则都是通过承认规则辨识出来,我们可以类比凯尔森基础规范,承认规则在哈特理论便是所有规则终极效力来源。
但和基础规范不同,哈特主张承认规则并不是一种被预设东西,它本身并非有效或是无效,而是仅仅被法律官员们普遍接受。
在这里,哈特指出,“接受”不同于“服从”。
他提出了关于规则外在观点和内在观点区分。
外在观点涉及仅仅是行为上对规则服从;内在观点不仅仅是行为上服从,还包括态度上对规则接受。
哈特认为,一个承认规则存在,仅仅依赖于法律官员对承认规则“批判性反思”接受。
三、阶段性总结
(一)问题核心:
有效性标准
纵观奥斯丁、凯尔森和哈特理论,我们不难发现,实证主义对“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回答,核心便在于确定一个有效性标准,只要通过有效性标准检验,我们就可以确定一项规范是合法有效(即属于法律一部分)。
这个有效性标准,在奥斯丁理论中表现为主权者施令,在凯尔森理论中体现为基础规范,在哈特理论中则是承认规则。
在哈特之后法理学研究,其核心也就在于对有效性标准界定和说明(因为在哈特之后实证主义者都以哈特承认规则为理论基础,所以在下面叙述中我有时会混用承认规则和有效性标准)。
(二)一个传统观点:
分离命题统摄实证主义
以上提到三种理论彼此之间差异不可谓不大,那么是什么让我们把它们都归纳为实证主义法理论呢?
传统上认为,法律实证主义核心命题就是分离命题,即主张法律与道德分离。
对分离命题坚持,就是这三种理论共同点。
但是我们不难发现,即使同样主张分离命题,在奥斯丁、凯尔森和哈特各自语境中,分离命题也有着不同涵义。
奥斯丁主张可以被称为“经验性分离命题”,他主张法律和道德在经验事实层面上是必然分离。
凯尔森主张则与之不同,是谓“逻辑性分离命题”,主张法律和道德在逻辑概念层面上是必然分离。
哈特主张同样是逻辑性分离命题,但他主张要弱于凯尔森,凯尔森主张是“必然分离”,哈特主张却是“无必然联系”。
在这里我们已经认识到,即使享有同一个名称,各个论者所主张命题在内容上也可能是有差异。
下面,我们就从大家最耳熟能详分离命题开始,逐个检视实证主义三大核心命题,阐明每个命题在不同层次上具有不同含义,并介绍当代实证主义者们对这些命题不同态度。
四、实证主义概念基础之一:
分离命题
分离命题最一般表述就是:
法律与道德是分离。
但是这种说法其实是非常不清楚,至少在前面一节讨论中我们已经看到了,分离命题至少在经验事实和逻辑概念两个层面上生效。
但是现在一般会认为,在经验事实层面上法律和道德必然会有所关联(从历史角度来观察确实如此),因此现在一般是在逻辑概念层面上讨论分离命题。
但即便是在逻辑概念层面,我们仍然可以区分出分离命题两个不同层次。
(一)元层次分离命题
第一个是元层次分离命题,即主张法律和道德在概念各个方面——包括对象、效力等等——都是分离。
这一种分离命题显然是站不住脚,任何实证主义者都必然不会接受它。
正如牛津大学LESLIEGREEN教授所指出:
法律必然对其对象作出一些道德主张、法律是道德上有风险,等等。
陈景辉老师也曾写过一篇题为《法律权利性质:
它与道德权利必然相关吗?
》论文,详细地论证了法律权利必然由道德权利所支持。
显然,法律概念在某些层面上和道德是存在着一种必然联系。
但是这些必然联系,可能并不具有理论上重要性,如果指出法律在其概念核心地带和道德保持着距离,那么我们仍然可以保有某种弱形式分离命题。
(二)对象层次分离命题
这就引出了第二个层次分离命题,即对象层次分离命题:
它主张,在法律概念核心,即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上,法律和道德之间不存在一种必然联系。
更为理论化表述是:
法律有效性标准与道德不存在必然联系。
通过之前介绍,我们知道,在实证主义看来,法律有效性标准就是承认规则,而哈特又区分了对规则外在观点和内在观点,那么由此,我们其实可以对对象层面分离命题进行进一步区分——即涉及外在面向外在分离命题和涉及内在面向内在分离命题。
外在分离命题主张法律有效性标准存在及其内容确定与道德没有必然联系。
这个命题其实是被我稍后将要提及实证主义另一个核心命题——社会事实命题——所涵盖。
因为社会事实命题主张就是法律有效性标准仅仅依据相关社会事实便可以确定。
而社会事实命题支持不仅仅是法律与道德分离,而是更进一步,法律与价值分离(如果你还记得我们之前提到事实与价值二分)。
至此,我们终于确定,至少对象层次外在分离命题是实证主义者所共同接受一个主张。
但是此时我们仍然有最后一个疑问有待澄清:
无必然联系其还包含着两种不同态度——必然无联系和可能无联系——外在分离命题指向到底是哪一种呢?
包容性实证主义代表性人物JULESKOLEMAN接受了后一种解释,他认为有效性标准确定有时确实与道德相关联,他称自己主张为“可分离命题”。
与此相对,有效性标准确定与道德在任何情况中都不存在联系观点——我称其为“必然分离命题”——则被以拉兹为代表排他性实证主义者所支持。
其实在可分离命题和必然分离命题背后,是安置命题和来源命题分别为其提供着理论支持,但这已经超出了今天展示范围,在此我不再过多讨论。
接下来我们将目光转向有效性标准内在面向。
内在分离命题论及是法律官员对承认规则(有效性标准)接受,是否涉及到道德理由?
在此我们可以区分出三种不同态度。
第一种是包容性实证主义无联系命题,它主张法律官员对承认规则接受不涉及道德理由。
第二种是排他性实证主义弱联系命题,它主张法律官员接受承认规则,至少要在表面上主张或者宣称法律道德正当性。
第三种则是以德沃金为代表一些反实证主义者强联系命题,它主张法律官员对法律(这里措辞替换为了法律,因为反实证主义者未必接受承认规则存在)接受是出于实质性道德理由。
(三)小结
通过上述讨论,我们发现,仅仅是一句简单“法律与道德分离”,就包涵了如此多种不同层次含义,实证主义内也存在着如此多种不同态度。
我们只能在一个非常弱意义上使用分离命题——即对象层次外在分离命题——将实证主义统一起来。
但外在分离命题其实又是由社会事实命题所支持,那么由此看来,社会事实命题似乎才是实证主义最为重要主张。
接下来,我们就进入到关于社会事实命题讨论。
五、实证主义概念基础之二:
社会事实命题
(一)社会事实与社会事实命题
面对社会事实命题我们首先肯定会产生这样一种疑问:
什么是社会事实?
社会事实,又称制度事实,是与自然事实相对一个概念,最早由JOHNSEARL正式提出,在此我并不打算过多地去讨论这个概念,简单总结一下,社会事实就是具有社会意义事实。
举个例子,“我身高一米七八”,这是一个自然事实,“刘强东和章泽天结婚了”,这是一个社会事实,我们把他们两个人之间这样一种行为称为“结婚”,是因为我们有婚姻这一项社会实践,如果没有婚姻制度,我们可能只能表述说他们缔结了一种关系,决定以后共同分享财产抚育后代。
而社会事实命题主张就是:
法律存在仅仅是一种社会事实。
(二)一个现代观点:
社会事实命题统摄实证主义
这个时候我们再回过头去检视实证主义三个经典理论,我们会发现,奥斯丁和哈特都是社会事实命题支持者。
我们不妨用一种更为理论化方式重新表述他们理论。
奥斯丁版本社会事实命题:
当且仅当
(1)R是S中主权者命令;
(2)R是以制裁威胁作为后盾,规则R在社会S中才合法有效。
哈特版本社会事实命题:
当且仅当
(1)ROR中包含有效性标准,由S中官员认可为官方行为标准;
(2)S中公民普遍服从由ROR生效初级规则,社会S中即有一种承认规则ROR。
在奥斯丁理论中,主权者强制服从能力是相关社会事实;在哈特理论中,相关社会事实则是法律官员普遍接受。
另一个更有趣发现是,大名鼎鼎实证主义者凯尔森,居然不支持社会事实命题。
如前所述,凯尔森核心主张是分离命题和规范命题,规范命题与还原命题是一组矛盾关系,规范命题主张法律不能被还原为事实,还原命题主张法律最终将被还原为事实——这恰恰是社会事实命题题中之义。
如此一来,我们还能够把凯尔森称为实证主义者吗?
如果我们以外在分离命题来界定实证主义,那么答案将是肯定。
因为尽管外在分离命题是由社会事实命题所支持,但二者毕竟不具有同一性,社会事实命题多少是一个比外在分离命题更强主张,如果做出这一层区分,以外在分离命题为界,那么凯尔森仍然可以称得上是实证主义者。
但我们可以做更进一步探究:
外在分离命题背后还存在有两种不同态度,由此分化出可分离命题和必然分离命题,它们分别由安置命题和来源命题支持,而不管是安置命题还是来源命题都是建立在社会事实命题基础之上。
缺少了这两层理论支持外在分离命题其实是非常薄弱——比如凯尔森他自己就只是通过道德相对主义简单论证了一下分离命题,说服力基本等同为零。
这种缺乏理论厚度主张,其实意义不大。
所以,至少就我个人而言,我更倾向于用社会事实命题来界定实证主义,凯尔森完全可以被排除到实证主义行列之外。
事实上已经有很多实证主义者认识到用分离命题来界定实证主义不足,目前学界主流就是用社会事实命题来界定实证主义。
(三)社会事实命题两个层次
关于社会事实命题本身,我们仍然可以区分出两个不同层次。
第一个层次上,社会事实仅仅用以说明有效性标准权威性;而在第二个层次上,社会事实还足以确定初级规范有效性。
第一个层次社会事实命题是实证主义者所共同接受。
而第二个层次社会事实命题则仅仅为排他性实证主义者所接受,包容性实证主义者认为初级规范有效性也可以通过其道德内容得以确定。
关于第二个层次社会事实命题,我们其实可以区分出三种不同态度。
排他性实证主义者认为所有初级规范有效性必然依赖于一定社会事实;包容性实证主义者认为可以存在不依赖于社会事实(而仅依其道德内容)就获得有效性初级规范,但任何法律体系中一定存在有效性完全依赖于社会事实初级规范;而以德沃金为代表反实证主义者认为所有初级规范有效性都不必依赖于社会事实。
这三种态度则是建立在三个不同命题基础上,即来源命题、安置命题与融贯命题(德沃金一个核心主张)。
六、实证主义概念基础之三:
惯习命题
(一)惯习与惯习命题
就如同面对社会事实命题时我们会产生“什么是社会事实”疑问一样,在面对惯习命题时我们也会产生一个直觉性疑问:
什么是惯习?
着名排他性实证主义者ANDREIMARMOR在其着作《社会惯习:
从语言到法律》中惯习进行了细致探讨,在此我提炼一下马默主要观点:
首先,惯习是一项社会规则;其次,惯习内容具有任意性;最后,当一个群体所持有理由不能决定他们所要遵循规则具体内容时,这个群体就会产生一项惯习。
举一个最典型惯习例子——交通规则。
首先,交通规则是一项社会规则(这是毫无疑问)。
其次,交通规则具有任意性,关于汽车靠左行驶还是靠右行驶规定并无对错之分,仅仅是各个国家任意作出。
最后,交通规则产生时因为我们都持有一个“保障交通安全”理由,但是这个理由不能完全决定交通规则内容如何,因此我们这个群体就产生了一项(一套)交通惯习。
惯习命题主张就是:
法律有效性标准具有惯习性。
正如之前所说,法律有效性标准是一种社会事实,而惯习性是对社会规则一种描述,我们不难总结得出:
惯习命题是对社会事实命题一个补充。
(二)弱与强惯习命题
对于惯习命题,其实也有两种不同理解。
弱惯习命题表述和方才我们对惯习命题一般表述是一致,并且也是所有实证主义者都接受。
强惯习命题则在弱命题主张上更进一步——它还要求惯习性承认规则是一项施加义务规则,即承认规则本身就能产生让法律官员服从它义务。
这种主张被包容性实证主义所接受,而为排他性实证主义所拒绝。
这种理解上差异是出于包容性实证主义与排他性实证主义对有效性标准惯习性来源解释不同。
在此我将简单介绍一下包容性实证主义和排他性实证主义各自关于这一问题代表性理论。
科尔曼(还记得他吗,提出了可分离命题那位包容性实证主义者)认为承认规则是一种共享合作行为(SHAREDCOOPERATIVEACTIVITY,SCA)。
科尔曼指出,SCA有三个独有特征:
其一,SCA每个参与者都试图将其行为跟其他参与者相一致;其二,SCA每个参与者都从事共同活动;其三,SCA每个参与者都支持其他参与者在这种共同活动中努力发挥其适当作用。
我们看到,SCA这一概念中本身就蕴涵着参与者间共同承诺,在承认规则中,这种法律官员之间承诺体现如下:
使持久法律实践存在成为可能。
就这种共同承诺产生了一种信赖及一组正当预期而言,它们产生了义务。
马默则区分了两种不同惯习:
协调性惯习和构成性惯习。
马默认为法律是一种构成性惯习,而一种构成性惯习能够形成一种具有其自身价值与目标制度,但不会形成一种参加那种制度自足理由。
就好像关于足球构成性规则形成了足球这项游戏实践,却没有形成我们任何人参与足球游戏理由。
关于强惯习命题这种态度差异其实支持着我之前所提及另一项差异——弱联系命题与无联系命题区别。
排他性实证主义不认为承认规则本身可以产生义务,所以法律官员对承认规则接受必定要在一定程度上诉诸道德理由;而包容性实证主义坚持承认规则本身即可产生参与法律实践自足理由,那么法律官员接受承认规则不必再另寻理由支持。
七、余论
正如我在开始时所提到,这次展示旨在介绍观点,不涉及观点背后论证。
诚如罗尔斯所言,哲学是论证艺术,对于哲学来说,论证其实是比观点更重要东西。
孙海波老师一开始给我建议展示主题其实也是论证向——德沃金与实证主义论战。
但我以为,这次课堂展示重点并不在于展现哲学论证精妙,而是要向诸位提供一张入场券——毕竟只有厘定了基本概念,对学界主流观点有所了解,对自己所从事理论事业有一个整体把握之后,建构自己论证、加入到论战当中才是可能。
我以为本次展示已经圆满地完成了它任务。
现在,观点你们已经知悉了,要支持谁反对谁,如何去论证自己立场,就靠诸位自己在学术上努力付出了。
珍爱生命健康成长演讲稿
(一)
尊敬老师,亲爱同学们,大家下午好!
生命,是每一位母亲用血肉与灵魂孕育瑰宝;生命,是每一位艺术家用感情和肢体塑造奇迹;生命,是每一位骑士用勇敢和智慧守护公主;生命,是每一位智者用心智和时间探讨奥秘……
不要轻视自己生命,不要抛弃自己生命,不要浪费自己生命。
人活在世上,必须将生命紧握在手中,永不放开,永不遗弃。
珍爱生命,健康成长。
我们义不容辞责任。
一桩桩血腥报道,令人胆战心惊,一幕幕惨剧目不忍睹。
只因为忽视了安全问题,一个个生命如鲜花在瞬间凋零,后果带给社会、家庭、亲人悲痛欲绝心身,沉重打击,血教训。
安全,是珍爱生命前提。
如果我们不注重安全意识,视安全隐患而不顾,对安全问题措施不及,防范不严,责任心不强,把生命当儿戏,那么造成后果不堪设想。
燕子去了,有再来时候;杨柳枯了,有再绿时候;桃花谢了,有再开时候,可我们日子一去不复返。
生命仅有一次。
同学们,“安全”是我们经常听到一个词语,安全话题也是我们经常议论一个话题,因为安全是我们生命保证,和我们幸福生活息息相关。
世间万物,唯有生命最为珍贵,没有生命就没有一切,失去生命,就失去自我,失去生活权利。
一粒种子,一只蚂蚁,都联系着一条小小生命,在中华五千年文明历史中,是人类用一颗热爱生命恒心,编制了一条文明生命之河。
生命是伟大,生命是崇高,没有人轻易放弃生命。
每个人心中都饱含着对生命渴望,身体健全人如此,身体不便人同样如此。
当你正在呼吸,当你正在心跳时,请记住:
生命可贵!
绝不辜负生命,绝不让它在我们身上浪费掉,不论未来命运如何,遇福遇难,或喜或忧,我们都应好好地把握自己生命。
当有人“哇哇”地哭着降临到这个美丽缤纷世界,就意味着这个世界又多了一个生灵,世界变得更加亮丽;当有人躺在病榻上,和亲人难舍难分时,世间瞬间又少了一种独特声音,世界变得安宁了许多。
:
珍爱生命,让有限生命变得更精彩。
当一片绿叶悄然钻出地面当呱呱落地婴儿发出第一声啼哭,这就是生命!
生命是万绿丛中绚丽花朵,生命是滔滔江河中逆水之舟。
生命诚可贵,人生命只有一次。
因此我们应该要珍爱生命、注意安全。
让我们思考生命意义,追求生命价值,保持平和心态,构筑美丽人生。
成功与失败、欢笑与泪水、赞扬与批评伴随我们一路走来。
所有一切都化作我们人生财富,懂得了从挫折中获得成长,从酸楚中品味快乐,在平淡中体现生命价值。
让我们思考生命意义,追求生命价值,保持平和心态,构筑美丽人生。
珍爱生命健康成长演讲稿
(二)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
下午好,今天我演讲题目是珍爱生命,健康成长。
宝贵生命对于每个人来说只有一次,要让生命之花常开,要让生命之树常绿,没有安全之水浇灌是不可能。
它需要每个人悉心呵护,需要全人类共同努力,需要每个小朋友从自我做起,从现在做起。
我相信只要我们每一个小朋友都能做到安全第一,都能把握好安全金钥匙,我们就能拥有安全,就能远离危险,就会健康成长。
成长是人一生中必经道路,可以走向成熟,通向成功;成长是一个五彩斑斓梦,那么美丽、那么真实、那么令人向往;成长像是桌上美味佳肴,酸、甜、苦、辣应有尽有;成长是痛苦中泪水,也是初尝成功甜蜜。
人一生,是不可能有一帆风顺旅途,不经风雨,又怎见彩虹?
梦想与现实差距总是遥远,没有哪一个人不经过努力就能够成功。
()珍爱自己生命吧,因为生命只有一次,因为生命可贵,因为生命所承载希望。
活着,不仅为自己而活,还为了每一个爱你人而活。
你承载着亲人、朋友和国家希望,承载着他们爱。
我记得妈妈给我讲了这样一个故事:
一个关于车祸故事,某城市,有一个女孩叫荧荧,是班上三好学生,有一次她姥姥生病了,病很严重,她妈妈由于太着急了,就带着荧荧横穿马路,她妈妈心想,就横穿马路一次,荧荧不会学下,没事。
所以就带着荧荧横穿马路,可是谁知荧荧记住了。
第二天,荧荧回到家,发现家里没有人,荧荧想,妈妈肯定是去看姥姥了,荧荧就去找妈妈了,到了马路边,荧荧就学着昨天妈妈横穿马路,谁知,一辆小轿车飞驰而来,夺去了荧荧生命,她妈妈得知后是后悔莫及呀,可是现在后悔已经来不及了,真是早知现在,何必当初。
让我们一起来呼吁吧!
珍爱生命,不要再让交通事故夺取一条条无辜美丽生命,打碎一个个幸福美满家庭,创伤一个个善良心灵……所以,无论您在何时何地,请都深深铭记:
遵守交通规则,人人有责……因为你生命不单单只属于你自己一个人,你生命更深深地牵动着你家人……同学们,让我们手挽手、肩并肩,共同迈向美好明天。
愿安全之水长流,愿生命之树常青,愿大家都能珍爱生命,健康成长!
珍爱生命健康成长演讲稿(三)
生命是微微温和春风,轻盈欢快;生命是花丛中朵朵鲜花,清香艳丽;生命是漂亮蝴蝶,纯洁美丽……生命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只有一次,我们生命不像小草那样“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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