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前探测管理办法32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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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前探测管理办法328
XX煤矿超前探测管理办法
XX煤矿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地质条件复杂,煤岩层起伏变化较大,在巷道掘进的过程中,为预先掌握前方的煤岩层赋存情况和瓦斯地质情况及水文地质情况,采取超前探测,结合短距离探测验证,收集地质资料。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遵循“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为加强对掘进工作面超前钻探管理工作,防止误揭煤层、误透老空、老巷、误揭构造、含水层等引发煤与瓦斯突出、突水等地质灾害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1章超前探测
第一节超前探测目的
超前钻探应以查明隐蔽致灾因素、超前预防为原则,目的是要查清巷道前方探测范围内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岩)层位变化等情况。
超前钻探设计前应分析施工地区的采掘工程状况及地质、水文地质条件,明确超前钻探目的及任务。
超前钻探设计应结合施工区域的物探资料,使设计更加科学、合理。
超前钻探施工前,必须编制专门设计、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等,按规定程序审批和备案。
超前钻探须由专业队伍按设计组织施工。
安检、地测、防突(通风)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每次超前钻探距离(平面投影,下同)应根据现场施工条件、巷道施工进度、探查周期和生产组织合理确定,以不小于60m为原则(特殊情况除外)。
超前探钻孔布置以科学合理,有利安全,便于施工为原则。
岩石巷道层位探测要以超前探测为主,短距离探测(短探)为辅。
超前探测可预测巷道前方的煤岩层变化和瓦斯地质情况,具有预测预报的作用;短距离层位探测可准确的判定岩柱精度和煤厚情况,对长探加以验证。
第二节超前探测设计
超前钻探工作由矿井总工程师组织超前钻探方案设计,由专业钻探队伍制定措施并实施,矿井地测部门负责钻探工程验收并分析钻探情况,形成钻探结果报告单,由矿井总工程师审查签字确认,发给生产、通防、安监部门和采掘区队,当探测出前方出现地质构造时,施工单位依据钻探结果编制专项措施后方可组织施工。
超前探测以XX煤矿探放水队施工为主,探放水队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探煤工作,并详细记录钻孔及见煤参数。
1、在下列情况下须进超前钻探:
﹙1﹚在近煤层施工的岩石巷道,岩柱小于15m时,主要探测逐渐接近巷道或即将揭露的煤层的岩柱距离;
﹙2﹚平行于煤层的掘进巷道(即顶底板抽放巷),主要探测距施工巷道最近的煤层(目的层)及煤线;
﹙3﹚掘进煤巷,主要探测煤层顶板(底板)起伏变化及地质构造和煤厚变化带;
(4)受水害威胁的底板岩巷,既探测巷道距主要煤层的层位情况、地质构造等,又要探测底板含水层富水情况。
2、超前钻探钻孔的布设方法:
(1)掘进工作面超前钻探至少布置3个前探钻孔,与防突部掘进工作面局部措施孔设计相结合进行设计,探清前方瓦斯及地质情况,顶层煤巷必须保证30m超前距,防止误揭构造(或煤层急剧变化带),岩巷必须保证20m超前距,防止误揭煤层。
岩巷超前钻孔见煤长度应均大于1.5m,每组钻孔中至少一个钻孔探穿煤层(特殊地段瓦斯异常等可不穿煤),探测二2煤层的钻孔必须探穿二2煤层;煤巷超前钻孔应进入煤层顶(底)板2m以上。
1)突出煤层消突煤巷:
预掘巷道方向3个钻孔呈“个”字形布置,两帮各1个,帮距不少于5m,预掘巷道方向1个。
钻探距离均不少于60m,防突超前距不小于30m。
一般布置三个钻孔为一组,控制距离80m左右。
2)岩石巷道掘进方向上探岩柱和煤层、构造的钻孔应长短结合不少于3个,其中短探孔1个,长探孔2个。
短探孔进入煤层不小于1m;长探孔进入煤层不小于1m,另1个穿透煤层进入顶板1m(特殊地段瓦斯异常等可不穿煤层),相邻孔间距应控制在25~50m范围内,钻探距离不少于60m,超前距不小于20m。
①在二1煤与二2煤之间的大占砂岩中布置巷道层位钻孔时,可布置三个近煤层钻孔,控制巷道顶底岩柱。
②在煤层顶、底板抽放巷布置层位钻孔时,同为俯角或仰角,可布置三个或三个以上探测钻孔。
③煤巷沿顶(或沿底)掘进时,巷道探测钻孔在煤层中以俯角(仰角)布置,布置三个或以上探测钻孔。
(2)受水害威胁的岩石巷道超前底板探孔布设方法:
1)底板方向钻孔不少于2个,超前距取25m,帮距应与超前距相同或比超前距小1~2m,终孔层位应优先考虑工作面超前预注浆加固,以进入奥灰顶界面20~30m为原则,相邻两个循环同侧钻孔终孔间距不得超过60m。
当仅为掩护巷道掘进时,终孔层位应根据水压及围岩强度和性质等确定,终孔到预掘巷道底板法线距离不得小于20m。
超前探钻孔应优先施工底板探水钻孔。
2)若底板岩石巷超前探放水孔已施工预掘煤巷已被掩护,煤巷底板方向2个钻孔可不施工。
3)探老空、老巷时,应根据调查分析结果,划定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
在老空、老巷位置明确时,应提前30m超前钻探;老空、老巷位置不清楚,属于推测的,应提前60m开始超前钻探。
钻孔数量一般不少于3个,在平面上呈扇形布置,终孔间距不超过3m。
同时应增加验证孔1-2个。
4)探非导水断层等地质构造时,断层位置清楚的,应提前20m超前钻探;推测的断层,应提前60m开始超前钻探。
超前钻孔数量不得少于4个,控制断层上、下盘钻孔数量最少各2个。
3、超前钻探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制定专项措施进行处理。
(1)遇有断层及断层破碎带的;
(2)底板钻孔涌水量超过60m3/h以上的;
(3)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有关规定的;
(4)煤(岩)层层位急剧变化的;
(5)其他异常情况出现的。
4、要充分利用已掘巷道对预掘巷道进行超前钻探,为巷道安全快速掘进提前创造条件。
第三节煤巷及采煤工作面煤厚探测
煤厚探测主要以短探为主,准确探明巷道顶底的煤厚,最终计算出全煤厚。
利用防突部每6米校检一次,探一次全煤厚,必须报地测部。
地测部每10m—15m抽查钻探一次,收集全煤厚数据。
1、采煤工作面:
由综采队负责施工探煤孔,地测部现场收集资料。
每5天对各工作面进行一次顶底煤探测,探测间距为10米/点,(若遇煤层厚度变化较大或地质构造异常时,应当视具体情况加密探煤点数)并做好记录,及时做出探煤报表,报矿有关领导、调度室及生产技术部及综采队。
2、煤巷工作面:
由施工区队负责组织施工探煤厚钻孔,地测部抽查。
根据实际地质情况,进行顶底煤探测工作,要求点间距为10米/点(若遇煤厚变化较大或地质构造时,应当视具体情况加密探煤点数),地测部派人现场监督,并及时整理上图。
3、半煤岩巷(近煤岩巷)工作面:
由地测部负责设计,施工区队组织施工。
根据实际地质情况,进行超前探煤,若要求每炮必探,严格控制煤厚变化情况。
要求在所掘巷道内准备好3.5m及5.0m风钻钻杆各2-3根及钻头若干,及时进行探煤工作。
地测部每天八点班派人现场监督并做好记录。
第四节岩巷短距离探测
探测工作由地测部负责设计,施工区队组织施工。
短距离探测(短探)以施工单位为主探测,是在超前探测的基础上进行短探,对超前探测进行验证探测。
各采掘开煤岩巷工作地点的探层位、煤厚的设备及配件,根据属地原则,由各采掘开队同时开工、同时投入使用(风管距正头不大于20m,钻杆不少于15m,风钻钻杆单根3.5m和5m长的各2—3根)。
随着工作面的向前推进,由各单位将探测设备同步前移。
探测设备由采、掘、开区队负责从矿仓库领出,并负责安装维护。
供应科及时发放相关设备,保证随时可以正常使用。
为确保井下安全生产,加强对近煤岩巷煤层(煤线)探测的管理,在长探(超前层位钻)的基础上,进行锚索钻机超前短探补充探测。
各单位严格按以下要求执行。
短探距离要求为:
1、巷道在掘进过程中采用锚索钻机进行巷道顶底煤岩层探测工作,由区队按照要求进行探测,严格控制巷道层位及煤厚变化情况。
探到煤层时必须有瓦检员在现场及时测量瓦斯涌出情况,安检员做好现场监督工作。
2、当巷道顶板距煤层岩柱大于或等于20m时,每掘20m探一次岩柱,作为正常地质资料收集,控制煤岩层的起伏变化情况。
3、当巷道顶板距煤层岩柱在15m—20m时,每掘10m探一次顶板岩柱。
4、当岩巷巷道顶板距煤层或煤线岩柱为10-15m时,施工单位掘进时必须每掘进5m探查一次,顶板探孔探测位置紧跟窝面,采用锚索钻机以倾角+75°(倾角误差:
±2°)往巷道前方超前探测,探到煤层为止,若探不到煤层,探测深度必须达到15-17m。
(地层急剧变化地段,可根据需要通知探测间距及次数)。
5、当近煤岩巷巷道顶板距煤层或煤线岩柱为3.5—10m时,施工单位掘进时必须每掘进一班探查一次,顶板探孔探测位置紧跟窝面,采用锚索钻机以倾角+75°(倾角误差:
±2°)往巷道前方超前探测,探到煤层为止,并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6、当巷道顶底板距煤层或煤线岩柱在小于3.5m时,一炮一探顶或底板岩柱,并且探穿煤层。
7、揭煤地点或地层急剧变化地段,根据需要决定探测间距及次数。
8、若遇到其他特殊情况,需对某地段进行探测时,各采掘开区队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必须按要求将探测设备接好,并做好配合工作。
9、施工单位当班将探测结果以纸质形式(盖章、签字)报地测部。
施工单位掘进或探查时,发现地层异常、岩柱突变、断层、褶曲、出水等地质构造异常现象,必须向防突部、安检科、调度室、地测部等单位汇报。
10、各单位部门职责:
(1)施工单位负责岩柱探测、地质异常现象汇报工作,并在各开掘地点现场存放探测岩柱记录本,记录内容包含探岩柱位置、岩柱厚度及探测人、安检员签字。
(2)地测部负责岩柱探测现场抽查、收集地质资料并分析上图等工作。
(3)安检科负责现场岩柱探测督促、监督及岩柱确认工作。
(4)通风科负责现场瓦斯监测管理工作,通风区瓦检员加强对施工地点的瓦斯检查。
第二章超前探测施工
第一节施工要求
为确保井下超前钻探按时施工,巷道安全掘进,对各相关单位具体职责进行明确要求。
1、采掘施工区队主要职责:
由各巷道施工地点的施工单位施工超前探钻场,钻场位置、规格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底板巷钻场相隔间距60m。
(1)钻场规格为4m(净长)×5m(净深)×3.5m(净高);
(2)钻场顶板按设计位置打设3个吊装锚杆(或由施工单位和探放水队现场商定打设位置);
(3)施工钻场沉淀池1个,在钻场外帮处以外沿水沟施工,规格为1.5m(净长)×1m(净宽)×0.5m(净高);
(4)水沟:
钻场安全评价前钻场水沟连通巷道水沟,因水沟滞后影响钻场开钻安全评价及开钻的,每滞后一班,罚施工单位500元,队长、书记各300元,当班跟班队干100元,累计计算。
(5)巷道需施工超前探钻场的,钻场位置距窝头10m时,施工单位必须保证钻场(含配套水沟、沉淀池等)施工结束,钻场达到开钻安全评价条件,否则,影响探放水队移钻、开钻的,巷道(钻场位置距窝头10m时)每超掘1m,罚施工单位5000元,并勒令停止掘进。
施工单位负责钻场施工整改结束,经验收具备进钻条件,方可允许掘进。
(6)施工单位按下发的允掘通知单规定的允许掘进距离进行掘进,至停掘位置时,必须立即停止掘进,严禁超掘。
待超前钻探施工结束后方可依据探测控制结果进行掘进,施工单位对掘进距离控制和钻场施工负责。
(7)负责对责任区(施工巷道)内“三泵两管”排水设施(含泵坑、沉淀池、水沟的清挖,管路的吊装)进行日常管理与维护运行;若生产责任区移交时,联并“三泵两管”排水设施一同移交,未移交前仍有原施工单位负责管理。
(钻孔施工中或注浆时产生的积淤由探放水队或抽放队等施工单位负责清理。
)
2、探放水队主要职责:
(1)负责注浆管路连接。
井下巷道注浆管路延伸滞后新开钻场不能超过60m,在新开钻场施工底板孔前注浆管路必须延伸至新开钻场,并进行管路试压,保证管路畅通正常使用;因注浆管路不畅或滞后影响钻场评价及开钻、钻孔注浆的,每滞后一班,罚探放水队500元,队长、书记各300元,当班跟班队干100元,累计计算。
(2)负责钻场探煤钻孔孔口防瓦斯喷孔装置安装及与巷道瓦斯抽放主管路之间的临时抽放管路联通。
因孔口防瓦斯喷孔装置不符合规定要求或临时瓦斯抽放管路滞后未联通等影响影响钻场评价及开钻的,每影响一班,罚探放水队500元,队长、书记各300元,当班跟班队干100元,累计计算。
(3)负责地面注浆站制浆、送浆及注浆管路日常巡查维护,并进行新注浆管路试压,保证管路畅通正常使用;因注浆管路不畅或制浆滞后、浆液未按规定配比,出现浆液质量问题等影响钻孔注浆的,每影响一班,罚探放水队500元,队长、书记各300元,当班跟班队干100元,累计计算。
(4)探放水队对施工钻孔收集的钻孔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每个钻场探煤钻孔施工结束12小时内,探放水队将探测数据以纸质形式(主管队长签字并盖单位公章)报地测部,以便及时分析绘制成果;超前探(探水钻孔)单孔评价及钻场总结于钻孔(钻场)结束48小时审批完成报地测部。
探测结果未按时收集报地测部的,每滞后一班,罚探放水队500元,队长、书记各300元,当班值班队干、分管技术员各100元,累计计算。
3、抽放队主要职责
负责井下各打钻地点巷道至超前探钻场瓦斯抽放主管路安装延伸,要求安装瓦斯抽放主管路滞后新开钻场距离不能超过60m。
根据地测部施工通知单要求工期及时安装完成管路安装,瓦斯抽放主管路安装延伸滞后未按工期完成的,每滞后一班,罚抽放队队500元,队长、书记各300元,当班跟班队干、100元,累计计算。
4、调度室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施工工作,通知相关科室进行开钻前钻场安全评价。
5、时间要求:
巷道掘进到超前探测控制允许掘进位置时,施工单位都要无条件地停工,根据地测部超前探测设计,探放水队进行超前探测施工。
巷道施工单位接到停掘通知后,立即清理和支护巷道,协助探放水队进钻。
6、施工超前探测所在巷道的质量要求:
需要施工超前探测的地点,巷道必须支护可靠,锚网合格,巷道高度不低于2.8m,窝面无杂物和积矸。
7、钻机要求:
探放水队要安排性能良好的钻机,以确保超前探测的进度和精度。
第二节安全技术管理
1、地测部进行超前探测设计,施工单位(探放水队)必须编制超前探测安全技术措施,严格审批制度。
2、钻进过程中要根据岩性,严格控制钻进速度,防止压力太大造成孔斜。
3、瓦检员要在施工超前探测现场巡回检查瓦斯浓度情况。
4、钻孔终孔后,探放水队现场人员要准确测量钻孔的有关参数,认真填写煤岩层孔深记录,探放水队保存好钻孔原始记录。
5、验收组负责钻孔验收,在钻孔终孔后,验收组要设专人对钻孔长度等进行现场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
第三节工程验收及成果应用
1、验收流程
(1)钻探前,地测部制定钻探设计方案报总工程师进行超前钻探方案设计审批,由探放水队或抽放队制定措施并负责实施。
施工单位井下现场技术人员要标注具体的孔口位置、方位等参数,并由地测部组织开钻前钻场安全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开钻。
(2)钻探过程中,施工单位要详细记录钻探的情况,施工现场要做好小班原始记录,每个钻场钻孔全部施工完毕后,小班原始记录本由施工单位保存,验收人员检查发现没有小班原始记录本的,则不予验收;发现有空缺项(未填)或有错误的,查明原因并责令整改。
施工单位对所收集钻孔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每个小班验收计划应在当班班前会前提前2个小时报至地测部验收组,由验收组通知有关人员参加验收。
①岩巷及掘进煤巷超前探煤孔验收,由地测部验收组负责验收,在探煤孔预计见煤20m前通知验收组,验收组派专人现场进行终孔验收。
验收结果合格,由施工队现场负责人和验收人员现场确认,并在验收单上签字。
②掘进煤巷超前探孔由抽放队负责施工,施工终孔20m前通知地测部,进行超前探煤孔验收。
顶层煤巷的超前钻孔与防突探煤钻孔合并施工,防突部负责现场监督,地测部验收。
③在钻孔达到终孔时,在退杆前,验收组要设专人对钻孔长度等进行现场验收,验收人员到达现场后,方可退钻。
2、验收内容
(1)超前探煤(含探地质构造、煤厚等)钻孔验收内容
钻孔方位、倾角、长度、开孔位置、钻孔岩性、煤岩层(含煤线)厚度及瓦斯动力现象、钻孔异常情况等。
(2)超前探放水(含底板改造)工程验收内容
①钻孔下套管及固管验收:
套管固管的试压时间及压力、出水点的深度及水温、水压、水量等技术参数,相关技术指标达到设计值后方可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②终孔验收:
钻孔临近终孔10m时,探放水队提前通知验收组,验收组安排专人负责对钻孔的终孔深度、钻孔的方位和倾角、各出水点的深度、水量、水温、水压进行现场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探放水队负责钻孔的岩性判别、出水位置和水文参数,做好详细的施工记录并对所收集钻孔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②钻孔注浆及扫孔验收
钻孔注浆过程中需要对地面注浆站的各类浆液的配比、比重进行抽查验收,对每个钻孔分次注浆的时间、注入浆液的类型、注浆量以及注浆效果进行检查现场验收,对每个钻孔的分次扫孔的次数、扫孔深度、扫孔后钻孔残存水的水量、水压及水温进行现场验收,并在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验收结果做为钻孔是否达到封孔条件的主要依据。
③封孔验收
钻孔达到封孔条件后即可实施封孔,需对钻孔封孔所用材料量、封孔效果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进行现场验收,并在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3)现场验收内容:
钻孔方位角、倾角、长度、开孔位置、钻孔岩性、煤岩层(含煤线)厚度等情况;钻孔各级套管埋设深度、套管封孔用材料数量、套管试压压力、耐压时间、钻孔深度、出水深度、出水量、水压等;各级套管下设过程、固管注浆过程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验收符合设计要求,验收人员、安检员、施工队现场负责人在验收单上签字,实行谁签字谁负责,确保验收质量。
如确实因为当班次验收较多不能验收完毕的,由下班次验收人员首先进行验收。
3、验收标准
(1)超前探煤(含探地质构造、煤厚等)钻孔验收标准:
由于煤层顶底板局部起伏大,探煤孔终孔验收时以见主探煤层或穿煤位置终孔验收为准。
实际深度可以小于或超过设计深度,以实际见煤为准,小于或超出设计孔深的钻孔要及时汇报地测部,以验收实际孔深为准,对于钻孔所遇标志层,包括煤层、岩层,报表内容要标明钻孔见煤层和岩层实际孔深。
否则,该孔不予验收。
(2)超前探放水(含底板改造)工程验收标准
①钻孔方位角:
设计值与实测值是否吻合,误差值不超过±1°,否则钻孔报废,重新开孔,验收时间为一级套管下好后。
②钻孔倾角:
设计值与实测值是否吻合,误差值不超过±1°,否则钻孔报废,重新开孔,验收时间为一级套管下好后。
③套管下设深度,应根据钻孔设计及实际揭露岩层性质下设,但不得少于设计深度;经固结透孔后压水试验时压力不小于设计值,且维持30分钟以上,否则应补浆再次进行试压,直到试压合格,方可继续钻进。
钻孔扫孔试压时,扫孔深度应延伸至原始钻孔深度以下1~2m,严禁未透过套管或透过套管即停钻开始测压。
④钻孔深度:
实测值与设计值基本吻合,但实际深度不得小于设计深度,钻孔深度达不到设计深度,钻孔不予验收,超出设计孔深的钻孔,记录实际孔深,并经设计部门许可。
⑤施工现场要做好小班原始记录,每个钻场钻孔全部施工完毕后,小班原始记录本由施工单位保存,检查人员检查发现没有小班原始记录本的,则不予验收;发现有空缺项(未填)或有错误的,查明原因并责令整改。
⑥钻孔套管长度和孔深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未经允许发现钻孔套管和孔深深度不够设计要求的该钻孔不予验收。
⑦对于钻孔所遇标志层,包括煤层、岩层,报表内容要标明钻孔见煤层和岩层实际孔深。
否则,该孔不予验收。
⑧套管试压压力表必须安装在孔口处,以便检验钻孔是否保压,发现一次压力表未安装在孔口的,该孔不予验收。
⑨套管进行耐压试验时,要求使用清水进行试压,试压时压力不能低于设计压力,并保持不低于设计时间要求;如果达不到标准,需重新固管;如果压力未达到设计压力或耐压时间达不到要求而继续钻进的,不予验收。
⑩禁止使用小钻头透大孔径钻孔进行试压,一经发现,必须重新换大钻头透孔试压。
4、资料验收
(1)单孔成孔验收单由验收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进行备案保
(2)探放水队要建立工程日报表,每日定时将报表报至地测部。
(3)施工区队提交钻孔小班记录本、单孔评价及钻场总结和钻探成果台账进行检查,内容要齐全真实可靠。
5、成果报告
地测部负责钻探工程分析钻探情况,形成钻探结果报告单,由矿井总工程师审查签字确认,发给生产、通防、安监部门和采掘区队,地测部门对评价结果负责。
6、超前钻探工程成果应用
(1)根据超前钻探工程查明的掘进前方一定范围内的地层、煤层、构造、水文、瓦斯等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及时发放地质预报,并进行治理。
(2)若查明前方一定范围地质条件清楚,没有地质危害,则发放准许掘进通知书,说明允许掘进范围,并附平剖面图,由副总、总工审批后发放施工单位。
准许掘进通知书格式如下:
(3)掘进单位接到通知书后,按通知书内容填绘超前距控制管理牌,并悬挂在巷道内安全区段的起始位置,掘进期间要对管理牌采取上锁固定等方式妥善管理,防止挪动或篡改。
超前钻探工作施工结束后,根据准许掘进通知书,及时对超前管理牌板的填写和更新。
地测部负责填写超前距控制管理牌上的内容为:
钻探位置、巷道名称、设计长度、距标志层间距、控制距离、允许掘进长度及备注填写监管人。
掘进单位负责每班更新日期班次、已掘长度、剩余长度、责任人和填写人。
掘进单位加强对超前管理牌板的填写和更新,日常保护好超前管理牌板,保持牌板干净整洁。
严禁掘进单位私自更改控制距离、允许掘进长度。
7、安监部门对超前钻探施工、审批结果应用监督落实到位,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要及时阻止并采取措施,对不按制度执行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奖罚办法
根据施工单位对该办法的执行情况,将给与一定的奖罚。
1、探放水队必须在地测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超前探测施工,超过规定时间将给与一定的处罚。
2、超前探测施工完毕后,地测部必须在一天内做好超前探测成果图,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单位。
纸质成果图经领导审批后尽快送:
施工队、安检部、防突部、生产技术部及有关矿领导。
3、钻孔施工结束后,经地测部验收,地测部做超前探测成果图,经有关领导审批,能够满足施工要求时,施工单位方可进行巷道施工。
对不按要求施工的,地测部和防突部有权责令施工单位停产,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施工单位自负,并追究施工单位的相关责任。
4、施工区队每次短探距离应按照短距离探测规定进行钻探和汇报,严禁超过短探的规定距离。
5、超前探测处罚办法:
(1)根据超前探测规定,巷道掘进到超前探控制允许掘进位置时,施工单位无故拖延或阻挠施工超前钻探的每次罚1000元.
(2)巷道施工单位接到停掘通知后,没有立即清理和支护巷道,支护锚网不合格,巷道高度达不到规定高度,窝面有杂物,且拒不改正,探放水队进钻不配合的,罚施工单位1000元.
(3)探放水队接到地测部通知,应及时安排人员和钻机进行超前钻探施工,探放水队要安排性能良好的钻机,以保证超前钻探施工进度。
若探放水队不能及时安排人员和钻机,又没有特别理由的,滞后一班,罚款1000元。
(4)掘进单位未按要求超前管理牌板的填写和更新,罚责任单位500元。
日常未保护超前管理牌板造成牌板损坏或丢失的,照价赔偿并罚责任单位1000元。
6、岩巷短探处罚办法:
(1)当巷道顶板距煤层岩柱大于或等于20m时,每掘30m探一次岩柱,每超5米罚施工单位300元,累计处罚。
(2)当巷道顶板距煤层岩柱在15m—20m时,每掘20m探一次顶板岩柱,每超3米罚施工单位400元,累计处罚。
(3)当巷道顶板距煤层岩柱在7m-15m时,每掘10m探一次顶板岩柱,每超2米罚施工单位500元,累计处罚。
(4)当巷道顶底板距煤层岩柱在小于7m时,没有一炮一探者,每次罚施工单位1000元,并勒令停产整顿。
(5)揭煤地点,根据需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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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超前 探测 管理办法 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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