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地方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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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地方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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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地方标准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201*
工程建设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标准
Standardforearthquakeresistant
performanceassessmentofengineeringsites
(征求意见稿)
201*-*-*发布201*-*-*实施
发布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前言
本标准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18年第三批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函》(皖质监函〔2019〕10号)的要求,由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安徽省地方标准《工程建设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标准》DB34/5008-2014进行修订而成。
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开展调查研究,参考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了安徽省内有关勘察、设计等单位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后审查定稿。
本次修订后共有7章5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勘察要求、抗震地段和场地类别、场地与地基的地震破坏、设计地震动参数。
本次修订的内容有:
1、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修订了附录A:
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安徽省部分
2、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并依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调整铜陵市六安市安庆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5〕181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调整六安市淮南市铜陵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5〕20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潜山县设立县级潜山市的通知》(皖政秘〔2018〕153号),将原标准附录B——安徽省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修订为本标准附录B——安徽省城镇、乡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列表;
3、增加宿州、六安两个城市的场地地层简表;
4、修改了宣城市的场地地层简表;
5、增加了有关场地卓越周期测试的条文,以及部分条款的文字性调整。
本标准中第3.0.5条、3.0.6条、3.0.7条、4.0.6条、5.0.6条、5.0.7条、6.1.2条、6.1.7条、7.1.4条、7.1.5条、7.1.7条为引自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归口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管理,强制性条文的解释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其他条文技术内容的解释委托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交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9号,邮编230051)。
本标准主编单位:
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
目次
1总则3
2术语和符号3
2.1术语3
2.2符号5
3基本规定5
4勘察要求6
5抗震地段和场地类别7
6场地与地基的地震破坏8
6.1液化8
6.2软土震陷11
6.3滑坡、崩塌等11
6.4活动断裂12
7设计地震动参数13
7.1基本参数13
7.2时程曲线14
附录A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安徽省部分16
附录B安徽省城镇、乡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
和设计地震分组列表16
附录C安徽省宏观地貌分区示意图32
附录D安徽省部分地区工程场地地层简表32
附录E剪切波速vs地区经验公式42
本标准用词说明43
引用标准名录43
附:
条文说明44
1总则
1.0.1为在安徽省贯彻执行国家抗震防灾减灾法律法规,发挥工程建设场地抗震性能评价的作用,确保工程建设抗震设防质量,制订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内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地区的建筑工程建设场地的抗震性能评价。
1.0.3工程建设场地抗震性能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本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场地
工程群体所在地,具有相似的反应谱特征,其范围相当于厂区、居民小区和自然村或不小于1.0km2的平面面积。
2.1.2场地抗震性能
地震作用下,场地所表现出来的稳定性、破坏、变形和振动等有关特性的总称。
2.1.3地震动参数
表征地震引起的地面运动的物理参数,包括地震动峰值(峰值加速度、峰值速度、峰值位移等)、反应谱和持续时间等。
2.1.4地震动反应谱
在同一地震动输入下,具有相同阻尼比的一系列单自由度体系反应(加速度、速度和位移)的绝对最大值与单自由度体系自振周期或频率的关系,以表征地震动的频谱特性。
2.1.5抗震设防烈度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
一般情况,取50年内超越概率10%的地震烈度。
2.1.6设计地震动
在抗震设计、结构反应分析和结构振动试验中所采用的地震动物理量。
1)多遇地震
在50年期限内,可能遭遇的超越概率为63%(重现期为50年)的地震作用。
2)设防地震
在50年期限内,可能遭遇的超越概率为10%(重现期为475年)的地震作用。
当用地震烈度表示地震作用时,称为基本烈度。
3)罕遇地震
在50年期限内,可能遭遇的超越概率为2%~3%(重现期为1642~2475年)的地震作用。
2.1.7设计地震动参数
抗震设计用的地震加速度(速度、位移)时程曲线、加速度反应谱和峰值加速度。
2.1.8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
50年设计基准期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加速度的设计取值。
2.1.9地震影响系数
单质点弹性体系在地震作用下的最大加速度反应与重力加速度比值的统计平均值。
根据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地震分组、场地类别和结构自振周期确定。
2.1.10地震影响系数曲线
抗震设计用的加速度反应谱,以加速度反应谱和重力加速度的比值表示。
2.1.11设计特征周期
抗震设计用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中,反应地震震级、震中距和场地类别等因素的下降段起始点对应的周期值,简称特征周期。
2.1.12场地卓越周期
场地岩土振动而出现的最大振幅的周期。
2.1.13时程分析法
由结构基本运动方程输入地面加速度记录进行积分求解,以求得整个时间历程的地震反应的方法。
2.1.14抗震地段
根据场地及附近地区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地下水、岩土特性及其他地质条件对场地总体抗震性能所作的概括分类,一般分为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
2.1.15场地覆盖层
场地地面与剪切波速超过规定值的下卧岩层面或硬土层面之间的岩土层的总称。
2.1.16(岩)土层剪切波速
震动横波在(岩)土层中的传播速度。
2.1.17土层等效剪切波速
剪切波在地面以下一定深度(取场地覆盖层厚度和20米两者的较小值)范围内的土层中沿竖向的传播速度。
2.1.18场地类别
根据场地覆盖层厚度和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对建设场地所作的分类,用以反映不同场地条件对基岩地震动的综合放大效应。
2.1.19活动断裂(层)
晚第四纪以来有活动的断裂(层)。
2.1.20地震地基失效
由于地震引起的滑坡、不均匀变形、开裂和砂土、粉土液化等使地基丧失承载能力或不能继续承载的过大变形的破坏现象。
2.1.21液化
地震时土体由固态变为流态的现象。
2.1.22软土震陷
由于地震引起软土软化而产生的地面或地基沉陷的现象。
2.1.23建筑工程
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所形成的工程实体。
2.1.24建筑抗震设防分类
根据建筑遭遇地震破坏后,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及其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等因素,对各类建筑所作的设防类别划分。
1)特殊设防类
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
简称甲类。
2)重点设防类
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
简称乙类。
3)标准设防类
除1)、2)、4)项以外的大量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建筑。
简称丙类。
4)适度设防类
使用上人员稀少且地震不致产生次生灾害,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要求的建筑。
简称丁类。
2.1.25抗震构造措施
根据抗震概念设计原则,一般不需计算而对结构和非结构各部分必须采取的各种细部要求。
2.2符号
M——地震震级
se——土层等效剪切波速
s——岩层或土层的剪切波速
N——标准贯入锤击数
ILE——液化指数
α——地震影响系数
Tg——特征周期
3基本规定
3.0.1场地抗震性能评价工作应结合岩土工程勘察进行,分析确定场地所属的抗震地段类型,进行场地类别和岩土地震稳定性(含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特性)评价,并应根据国家批准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和有关的规范,提出场地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设计地震分组和特征周期;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工程,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层剖面、场地覆盖层厚度、有关的动力参数和地震加速度时程曲线。
3.0.2对于下列建筑工程应开展场地抗震性能评价专门工作,提出专题分析评价报告:
1需要进行时程分析的工程;
2场地或场地附近存在性质或规模尚不明确的活动断裂以及有地裂缝、滑坡、滑移、崩塌、塌陷、泥石流、采空区等不良地质作用或地质灾害的工程;
3位于抗震危险地段的工程;
4其他功能重要或场地条件复杂的工程。
注:
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进行结构抗震计算的建筑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建筑:
1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甲类建筑和表3.0.2所列高度范围的高层建筑。
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的界定和结构抗震计算结果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
表3.0.2采用时程分析的建筑高度范围
抗震设防烈度、场地类别
建筑高度范围(m)
8度Ⅰ、Ⅱ类场地和7度
>100
8度Ⅲ、Ⅳ类场地
>80
9度
>60
2位于抗震设防烈度7度的Ⅲ、Ⅳ类场地和抗震设防烈度8、9度时的平面投影尺度很大的空间结构。
3采用隔震设计的建筑和部分采用消能减震设计的建筑。
3.0.3场地抗震性能评价专门工作应按照下列四个阶段开展:
1接受任务,明确工作内容和要求,制定工作纲要。
2收集资料,开展针对性的调查、勘探和测试等工作。
3对收集的资料和勘探测试结果进行分析统计、评价论证。
4编制成果报告。
3.0.4城市、镇建筑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中的抗震防灾专业规划的要求;乡村建筑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乡规划和村规划中有关抗震防灾的要求。
3.0.5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
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3.0.6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3.0.7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
3.0.8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般情况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烈度应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值(可参照附录A)所对应的地震烈度。
3.0.9安徽省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应按照本标准附录B采用。
3.0.10边坡工程的抗震设防烈度可采用边坡所在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且不应低于边坡破坏影响区内建筑物的设防烈度。
3.0.11场地抗震性能评价应针对本省宏观地貌特征(可参照附录C)的差异,对不同地貌区的下列内容应开展重点工作:
1淮北平原区:
液化土的判别和场地类别的划分,黄泛区软弱土层的分布。
2江淮波状平原区:
抗震地段和场地类别的划分。
3沿江丘陵平原区:
场地覆盖层厚度的确定和场地类别划分,沿江静水环境沉积的软土、新近沉积的粉土、粉砂的分布范围及相应的地震稳定性评价。
4大别山、皖南山区:
抗震地段和场地类别的划分、岩土地震稳定性分析。
3.0.12对于平面范围内工程地质条件变化较大的场地宜分区评价场地抗震性能。
3.0.13对于拟加固或加层的既有建筑物,如未进行过场地抗震性能评价,补充勘察时必须包括场地抗震性能评价内容。
4勘察要求
4.0.1勘察应满足进行确定覆盖层厚度、测试岩土层剪切波速和其他动力特性参数、划分抗震地段与场地类别、分析岩土地震稳定性和地震地基失效等评价场地抗震性能工作的要求。
4.0.2场地抗震性能评价的勘探孔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的工程,勘探孔布置应满足为抗震设计提供土层剖面、覆盖层厚度和剪切波速等有关参数的要求。
2用于划分场地类别的勘探孔,当缺乏资料时,其深度应大于场地覆盖层厚度,当覆盖层厚度大于80m时,勘探孔深度应大于80m。
3对多层建筑物,当基岩或坚硬土层埋深大,用于计算土层等效剪切波速的勘探孔深度应不小于20m;难以查明覆盖层厚度时,有经验地区可收集并引用邻近工程深孔覆盖层厚度资料。
4.0.3土层剪切波速的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场地初步勘察阶段,对大面积的同一地质单元,测试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孔数量不宜少于3个。
2在场地详细勘察阶段,对单幢建筑,测试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孔数量不宜少于2个,测试数据变化较大时,可适量增加;对小区中处于同一地质单元内的密集建筑群,测试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孔数量可适量减少,但每幢高层建筑和大跨空间结构的钻孔数量均不得少于1个。
3对丁类建筑及丙类建筑中层数不超过10层、高度不超过24m的多层建筑,当无实测剪切波速时,可根据岩土名称和性状,按表4.0.3划分土的类型,再利用当地经验在表4.0.3的剪切波速范围内估算各土层的剪切波速;安徽省部分地区的经验可参见附录D、附录E。
4软土地区位于同一地质单元的测量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孔数量,单幢高层建筑和多层建筑组团(每组团)不宜少于2个,高层建筑群每幢不得少于1个。
表4.0.3土的类型划分和剪切波速范围
土的类型
岩土名称和性状
土层剪切波速范围(m/s)
岩石
坚硬、较硬且完整的岩石
s>800
坚硬土或软质岩石
破碎和较破碎的岩石或软和较软的岩石,密实的碎石土
800≥s>500
中硬土
中密、稍密的碎石土,密实、中密的砾、粗、中砂,ak>150的黏性土和粉土,坚硬黄土
500≥s>250
中软土
稍密的砾、粗、中砂,除松散外的细、粉砂,ak≤150的黏性土和粉土,ak>130的填土,可塑新黄土
250≥s>150
软弱土
淤泥和淤泥质土,松散的砂,新近沉积的黏性土和粉土,ak≤130的填土,流塑黄土
s≤150
注:
fak为由载荷试验等方法得到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s为岩土剪切波速。
4.0.4土层剪切波速测试的竖向间距宜为0.5m~1m,对勘察查明的土层在土层等效剪切波速计算深度范围内均应取得代表性的剪切波速;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的工程,应对场地覆盖层厚度范围内的所有土层进行剪切波速和重度的测试,对代表性的土层应进行动三轴或共振柱试验。
4.0.5可采用地脉动测试方法测定场地卓越周期,测点不宜少于2个,当同一建筑场地有不同的地质地貌单元时,可适当增加测点数量。
4.0.6为判别地震液化而布置的勘探点不应少于3个,勘探孔深度应大于液化判别深度。
4.0.7应查明可能液化土层的地下水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4.0.8应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液化;在需作判定的土层中,标准贯入试验点的竖向间距宜为1.0m~1.5m,每层土的试验点数不宜少于6个,并对标贯器中的土样作黏粒含量分析。
4.0.9在软土地区,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进行抗震设计的工程,每幢高层建筑物的同一地质单元宜布置不少于2个剪切波速孔,测试孔应深至准基岩面(剪切波速大于500m/s的土层)或深度超过100m且剪切波速有明显跃升的分界面或由物探等其他方法确定的准基岩面。
对于准基岩面及其以上各土层,宜采集土试样进行室内动三轴试验或共振柱试验,并提供剪变模量比与剪应变关系曲线、阻尼比与剪应变关系曲线。
4.0.10山区建筑场地勘察应有边坡稳定性评价内容,应根据地质、地形条件和使用要求,因地制宜地提出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防治方案建议。
4.0.11对江淮波状平原和沿江丘陵平原区分布的中、新生代软质红色岩层,其风化程度分层的定量评价,可采用标准贯入试验确定。
5抗震地段和场地类别
5.0.1对建筑场地,应按表5.0.1划分对建筑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的地段。
表5.0.1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
地段类别
地质、地形、地貌
有利地段
稳定基岩,坚硬土,开阔、平坦、密实、均匀的中硬土等
一般地段
不属于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
不利地段
软弱土,液化土,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陡坡,陡坎,河岸和边坡的边缘,平面分布上成因、岩性、状态明显不均匀的土层(含故河道、疏松的断层破碎带、暗埋的塘浜沟谷和半填半挖地基),高含水量的可塑黄土,地表存在结构性裂缝等
危险地段
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及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部位
5.0.2建筑场地的类别划分,应以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为准。
5.0.3建筑场地覆盖层厚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般情况下,应按地面至剪切波速大于500m/s且其下卧各层岩土的剪切波速均不小于500m/s的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
2当地面5m以下存在剪切波速大于其上部各土层剪切波速2.5倍的土层,且该层及其下卧各层岩土的剪切波速均不小于400m/s时,可按地面至该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
3剪切波速大于500m/s的孤石、透镜体,应视同周围土层。
4土层中的火山岩硬夹层,应视为刚体,其厚度应从覆盖土层中扣除。
5.0.4对江淮波状平原与沿江丘陵平原区分布的中、新生代软质红色岩层可以中等风化岩层顶面作为覆盖层底面。
可用标准贯入锤击数(N)判断中等风化岩层,中等风化泥岩N≥80击,中等风化砂岩N≥100击(N为实测值,不需杆长修正)。
有成熟经验时也可采用其他方法确定。
5.0.5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se=d0/t
t=
式中:
se——土层等效剪切波速(m/s);
d0——计算深度(m),取覆盖层厚度和20m二者的较小值;
t——剪切波在地面至计算深度之间的传播时间;
di——计算深度范围内第i土层的厚度(m);
si——计算深度范围内第i土层的剪切波速(m/s);
n——计算深度范围内土层的分层数。
5.0.6建筑的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按表5.0.6划分为四类,其中Ⅰ类分为Ⅰ0、Ⅰ1两个亚类。
当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且其值处于表5.0.6所列场地类别的分界线附近时,应允许按插值方法确定地震作用计算所用的特征周期。
表5.0.6建筑的场地类别
场地类别
Ⅰ0
Ⅰ1
Ⅱ
Ⅲ
Ⅳ
vs>800
0
800≥vs>500
0
500≥vse>250
<5
≥5
250≥vse>150
<3
3~50
>50
vse≤150
<3
3~15
15~80
>80
岩石的剪切波速或
土的等效剪切波速(m/s)
场地覆盖层厚度(m)
注:
表中vs系岩石的剪切波速。
5.0.7建筑场地为Ⅰ类时,对甲、乙类的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对丙类的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5.0.8建筑场地为Ⅲ、IV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的地区,除相关规范另有规定,宜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时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6场地与地基的地震破坏
6.1液化
6.1.1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可不考虑液化的影响,但对沉陷敏感的乙类建筑,可按7度进行液化判别。
7~8度时,乙类建筑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进行判别和处理。
甲类建筑应进行专门的液化勘察。
6.1.2地面下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时,除6度外,应进行液化判别;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的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注:
本条饱和土液化判别要求不含黄土、粉质黏土。
6.1.3饱和的砂土或粉土(不含黄土),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初步判别为不液化或可不考虑液化影响:
1地质年代为第四纪晚更新世(Q3)及其以前时,7、8度时可判为不液化。
2粉土中的黏粒(粒径小于0.005mm的颗粒)含量百分率,7度、8度和9度分别不小于10、13和16时,可判为不液化土。
注:
用于液化判别的黏粒含量系采用六偏磷酸钠作分散剂测定,采用其他方法时应按有关规定换算。
3浅埋天然地基的建筑,当上覆非液化土层厚度和地下水位深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考虑液化影响:
du>d0+db-2(6.1.3-1)
dw>d0+db-3(6.1.3-2)
du+dw>1.5d0+2db-4.5(6.1.3-3)
式中:
dw——地下水位深度(m),宜按设计基准期内年平均最高水位采用,也可按近期内年最高水位采用;
du——上覆盖非液化土层厚度(m),计算时宜将淤泥和淤泥质土层扣除;
db——基础埋置深度(m),不超过2m时应采用2m;
d0——液化土特征深度(m),可按表6.1.3采用。
表6.1.3液化土特征深度(m)
饱和土类别
7度
8度
9度
粉土
6
7
8
砂土
7
8
9
注:
当区域的地下水位处于变动状态时,应按不利的情况考虑。
4软土地区,当土层为粉土或粉砂与黏土互层时,其黏性土合计厚度达到或超过土层总厚度1/3时,可不考虑液化影响。
5软土地区,粉土或砂土层的平均厚度不足1m或呈局部透镜体状时,可不考虑液化影响。
6.1.4场地地震液化判别应先进行初步判别,当初步判别认为有液化可能时,应再作进一步判别。
液化的判别宜采用多种方法,综合判定液化可能性和液化等级。
初步判别除按6.1.3条进行外,尚宜包括下列内容进行综合判别:
1分析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地下水等与液化有关的场地条件。
2当场地及其附近存在历史地震液化遗迹时,宜分析液化重复发生的可能性。
3倾斜场地或液化层倾向水面或临空面时,应评价液化引起土体滑移的可能性。
6.1.5当饱和砂土、粉土的初步判别认为需进一步进行液化判别时,应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法判别地面下20m深度范围内土的液化;但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的可不进行天然地基及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的各类建筑,可只判别地面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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