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合同专用条款 单价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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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合同专用条款单价合同
第三部分
合同条款
第一章合同专用条款
第1条定义和解释
1.5联系方式
业主的联系方式为:
总承包商的联系方式为: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邮编:
邮编: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业主和总承包商确认前述各自的联系方式均为正确并可以有效送达。
倘若任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对方签收确认后方为有效。
如前述联系方式不准确或无法有效送达或任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未按前述约定有效通知对方的,则由此而引发的全部责任和损失均由该方自行承担,且对方的所有通知均视为已合法送达。
第4条图纸
4.1合同图纸
业主将免费向总承包商提供8套晒印蓝图;
总承包商负责绘制一套可晒印的竣工图底图和四套竣工蓝图提供给业主,并向业主提供1套完整的竣工图(包括业主分包工程)电子文件、该费用含在措施项目费中。
总承包商必须无条件配合分包工程的竣工图编制。
不论是业主免费提供的还是总承包商自费复印的图纸,其知识产权都属于业主所有,总承包商不得将此类图纸用于任何为本工程以外的目的,且除非经业主同意,总承包商应在工程完工交付后尽快将所有此类图纸归类整理后交还给业主。
4.2由总承包商设计的永久工程
由总承包商进行部分永久工程的设计内容包括:
总承包商负责及时根据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对机电综合管线进行平立剖面二次设计,对机电管线的平面位置、标高结合与结构柱、梁、板、墙等的空间关系进行全面细致考虑,并将机电综合管线图报监理和业主审核批准。
因总承包商二次设计工作不及时或图纸质量问题引起的钻孔、凿洞、拆改、修复等工作或费用均由总承包商负责。
4.6图纸中的问题
总承包商应在获得本工程施工图纸后7天内,将其认为相关图纸中存在疏漏和问题以书面方式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业主将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图纸会审。
7.1现场的准备和移交
业主提供的水源接口管径及供水量、电源接口容量满足总承包商合理组织施工需要,如果业主提供的条件不满足施工需要,总承包商在知道或应该知道后的15天内书面提出调整要求,双方再协商解决。
(无论业主实际提供的水源、电源接口位置是否有变化,总承包商调整及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增加的任何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第9条业主代表
9.1业主代表
本工程业主代表为:
姓名:
职务:
工程副总经理。
职权:
批准付款证书、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竣工结算及结算依据签证、费用及工期补偿等一切重大事项,其批准的文件在符合业主对有关资料的管理和审批程序后有效。
所有工程结算依据资料均以业主代表的签字同时满足业主单位对结算依据资料的管理及审批程序方为有效。
第11条工程监理
11.1委托监理
本工程的监理人(监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
监理工程师姓名:
职务:
第12条总承包商的一般责任和义务
12.2总承包商对分包商及指定供应商的责任和义务
总承包商向各分包商收取水电押金的上限约定为:
贰万元,安全管理押金的上限约定为:
贰万元,同时两项押金总额不能超过各分包合同额的0.5%。
除合同约定之外,总承包商向分包商收取的费用均为违规费用。
本工程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后7日内,分包商没有拖欠水电费及出现安全问题,总包商应退还各分包商的上述押金。
如果总承包商不履行本义务,业主有权利在竣工结算时从结算金额中一次性扣除。
总承包商向分包商违规收取费用,应双倍向分包商返还,业主可应分包商要求在竣工结算时扣除。
总承包商为分包商提供协调配合和总承包管理服务的效果将由业主定期组织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直接影响对总承包商的支付,详见通用条款38.5和合同附件。
总承包商按通用条款12.2.10安排分包商垃圾、废料堆放地点(堆放地点应设在红线范围内)并负责清理由分包商堆放至指定地点的垃圾与废料。
特别指出,总承包商必须安排分包商、商家(特别是室外步行街/大商业商家)垃圾、废料、包装箱/袋堆放地点并负责清运分包商、商家(特别是室外步行街/大商业商家)将放至指定地点的垃圾、废料、包装箱/袋等。
总承包商如发生垃圾清运不及时业主将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处理,并将发生费用在当期工程进度款结算时扣除。
第13条总承包商工作
13.3组织机构和人员
违约金金额约定如下:
项目经理伍拾万元;项目总工、现场经理、机电经理、质量总监、安全总监每人叁拾万元;其他管理人员每人拾万元。
13.9文件接收与分包合同签署
总承包商收到业主指定分包工程的招标文件(含合同条款)5个日历天内完成审阅并提出意见,否则视为同意业主指定分包工程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总承包商收到业主提供的需其签署、加签的合同文件时(合同条款同总承包招标文件内容无实质性改变)7个日历天内完成签署工作,逾期未签,总承包商应承担每日壹拾万元的罚款。
工程建设过程中,业主发给总承包商签署、加签的合同、工作指令、现场技术变更等文件,总承包商应签收并执行,如果拒绝签收或签收不执行的,每发生一次总承包商承担壹拾万元的违约金,并且视为总承包商已签收,因此产生的责任及费用由总承包商承担。
第14条总承包商代表(项目经理)
14.1总承包商代表
总承包商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为先生/女士。
如果总承包商没有得到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书面同意更换项目经理的,每发生一次,总承包商承担伍拾万元的罚款,并按照业主要求限期纠正。
项目经理离开现场时应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离开现场3天及3天以上时应书面通知业主,否则每次总承包商应承担伍万元人民币的罚款;此类违约超过两次,业主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总承包商应无条件执行。
第15条设计人
15.1设计人
设计人是:
法定代表人:
设计人在现场的代表为:
____________先生/女士。
第18条合同工期和竣工日期
18.1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为:
日历天;
开工日期暂定为:
20年月日;
项目整体竣工日期暂定为:
20年月日。
拟控制节点详见下表:
项目开发进度表(主要节点)
序号
工程(业态)名称
开工日期
桩基完成日期
土方完成日期
垫层完成日期
正负零完成日期
裙房封顶日期
具备销售日期
主体结构封顶日期
外装完成日期
机电设备安装完成,满足装修条件
内装完场日期
竣工备案并达到入伙开业条件
绝对工期(日历天)
入伙(开业)日期
1
2
3
4
5
前述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均为暂定日期,业主有权在计划开工之日起24个月内依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的实际开、竣工日期,具体以业主下发的工程开工令通知的日期为准。
总承包商将根据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实际施工工期的变化,按照业主要求调整工程进度计划及施工组织方案。
在合同约定的绝对工期不变的情况下,前述调整及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增加的任何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由于业主原因致使各业态的绝对工期有压缩的情况下,相应约定如下:
1、地下及结构施工阶段各业态绝对工期压缩1个月(含1个月)内,非结构施工阶段工期压缩3个月(含3个月)内,合同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中总承包服务费及分部分项工程各子目综合单价不调整;
2、地下及结构施工阶段各区域(业态)绝对工期压缩超过1个月,非结构施工阶段工期压缩超过3个月,根据相应情况双方可协商调整合同措施项目费。
第21条总承包商误期责任
21.1误期违约金
如果±0.00顶板、±0.00至裙房结构封顶(如有)、主体结构每完成6层(含第6层)、主体结构封顶、外墙装修完成、机电安装工程完成、内装修完成、项目整体竣工的工期节点不能按业主确定的期限完成,总承包商每延期一天向业主支付工期违约金10万人民币,如分部未按时限完成,而总体竣工按时完成,则返还扣款。
误期违约金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10%(百分之十),但发生《合同通用条款》22.1款的情况时,按照《合同通用条款》22.1款约定的方法执行。
第25条长时间暂停
25.1长时间暂停
若本合同所述工程在计划开工之日起24个月后开工,且延误开工非总承包商原因,则针对该未建项目双方按照招标投标报价时定价的基本原则进行协商。
如果协商不成功,业主组织重新招标,总承包商享受同等条件下优先中标的权利。
第38条支付
38.1工程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
无预付款。
38.2分部分项工程进度款支付
根据《合同通用条款》38.3对本项支付时间和比例进行约定。
1.土方、基坑支护、降水工程、桩基工程的工程款支付(有多个独立地下室的工程款可按独立地下室分支付):
1)土方、基坑支护、降水工程、桩基工程全部施工完毕,经业主、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在15个工作日内,业主支付已完工程量的60%;
2)地上四层(含顶板)施工完成(不足四层的施工完成至结构封顶),业主支付至土方、基坑支护、降水工程、桩基工程结算价款的80%;
3)塔楼结构全部封顶,业主支付至土方、基坑支护、降水工程、桩基工程结算价款的100%。
2.地下工程工程款支付(有多个独立地下室的,工程款可按独立地下室分别支付):
1)结构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含±0.00顶板),经业主、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在15个工作日内,业主支付总承包商至地下工程已完工程量的60%;
2)砌筑、抹灰工程全部完成(除不具备条件的)经业主、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在15个工作日内累计支付总承包商至地下工程已完工程量的65%;
3)机电工程安装完成,经业主、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承包商至地下工程已完工程量的70%。
3.裙房工程款支付(可分业态进行支付,如:
酒店、写字楼、公寓、大商业等):
1)本裙房工程每完成二层(含顶板;不足二层的施工完成至结构封顶),经业主、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业主支付总承包商至地上本裙房工程已完工程量的60%;
2)本裙房砌筑、抹灰工程完成,经业主、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业主累计支付总承包商至地上本裙房工程已完工程量的63%;
3)本裙房机电工程安装完成,经业主、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业主累计支付总承包商至地上本裙房工程已完工程量的66%;
4)本裙房外装工程完成后(脚手架拆除完毕),经业主、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业主累计支付总承包商至地上本裙房工程已完工程量的70%。
4.塔楼工程款支付(可分业态进行支付,如:
酒店、写字楼、公寓、住宅):
1)本塔楼主体结构每完成六层(含顶板;不足六层的施工完成至结构封顶),经发包人业主、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业主累计支付总承包商至本塔楼工程已完工程量的60%;
2)本塔楼砌筑、抹灰工程完成,经业主、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业主累计支付总承包商至本塔楼工程已完工程量的63%;
3)本塔楼机电工程安装完成,经业主、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业主累计支付总承包商至本塔楼工程已完工程量的66%;
4)本塔楼外装工程完成后(脚手架拆除完毕),经业主、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业主累计支付总承包商至本塔楼工程已完工程量的70%。
5.室内二次精装工程进度完成60%(此节点仅用于豪宅工程),经业主、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业主累计支付总承包商至地上工程已完工程量的72%。
38.4经业主确认的变更、现场签证金额及可调单价材料/设备进度款的支付节点及比例由业主参照专用条款38.2款执行,但在竣工结算阶段以前,业主支付的变更、现场签证金额及可调单价材料/设备进度款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70%,且总承包商应在业主支付前按照业主要求开具相应金额的合法发票。
38.5总承包服务费的支付
总承包服务费应按《合同通用条款》38.5款约定的支付。
38.6竣工结算阶段工程款的支付(分业态)
1.工程竣工、完成“四方验收”,完成向业主或其指定的单位移交,并经双方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
2.总承包商提供合格的竣工验收资料且符合业主、政府质检部门和市档案馆确定的验收及归档标准,并配合业主完成竣工验收资料的备案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
3.总承包商向业主提交齐全完整的结算书并经业主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8%。
4.业主完成审核,双方确认后60个工作日内业主支付至总承包商施工范围内竣工结算总价的95%。
如果总承包商向业主提交的全部工程竣工结算书误差超出5%,审计费由总承包商承担。
注:
总承包商施工范围内的工程竣工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扣留。
38.7工程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保修金按《合同通用条款》38.9款的约定支付。
保修责任按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期执行,保修金的支付并不免除总承包商正确履行保修责任的义务。
38.8支付节点释义
1.“地下室主体结构完成至±0.00(含顶板)”此阶段总承包商必须完成以下工作才能实现付款条件:
1)水电预埋随楼层施工完至该楼层顶板。
2)地下室出入口车道同步完成。
2.“主体结构完成至某层顶板”此阶段总承包商必须完成以下工作才能实现付款条件:
1)地下室防潮、防水、保温、保护层等工程已施工完。
2)回填土工程已施工完。
3)地下室地面砼垫层已施工完。
4)水电预埋随楼层施工完毕至该楼层顶板。
5)砼阳台栏板至少已施工跟进至该楼层数的一半(如果有)。
6)外填充墙,内隔墙、隔板等施工至少已跟进至该楼层数的一半。
3.“主体结构封顶”此阶段总承包商必须完成以下工作才能实现付款条件:
1)屋面以上设备房结构施工完,含水箱间、电梯房施工完。
2)水电预埋随结构同时施工完毕。
3)阳台栏板全部施工完毕(如果有)。
4)外填充墙,内隔墙、隔板等施工至少已跟进至该楼层数的2/3。
4.“全部砌筑、抹灰工程完成”此阶段总承包商必须完成以下工作才能实现付款条件:
1)外填充墙,内隔墙、隔板全部施工完毕。
2)外墙保温工程已施工完毕。
3)外墙抹灰或贴瓷砖打底已施工完毕;室内墙面、地面抹灰已施工完。
4)厨房、卫生间的防水工程已施工完毕,并且已通过闭水试验。
5)塑钢、铝合金门窗的附框工程已施工完毕。
6)防盗门、防火门工程已施工完毕。
7)设备管道穿墙、穿楼板孔洞的封堵。
5.“外装工程完成(脚手架拆除完毕)”:
此阶段总承包商必须完成以下工作才能实现付款条件:
1)塑钢、铝合金门窗、幕墙、瓷砖铺贴、涂料等工程已施工完毕。
2)屋面工程已施工完毕。
3)外脚手架及塔吊已拆除并已离场。
6.机电安装工程完成:
此阶段总承包商必须完成以下工作才能实现付款条件:
1)给排水(包括上下水、中水、饮用水、消防水)专业:
按设计图纸要求完成全部工作,卫生洁具除外。
2)采暖专业:
按设计图纸要求完成全部工作,有精装修楼层或房间的散热器安装除外。
3)电气工程:
按设计图纸要求完成全部工作,有精装修楼层或房间完成至层箱或是分户箱及其前端全部工作内容,另房间内要完成埋管戴丝和接线盒的供应及安装工作。
上述工作完成均以验收合格为前提。
4)弱电工程:
按设计图纸要求完成全部工作,有精装修楼层或房间完成至层箱或是分户箱及其前端全部工作内容,另房间内要完成埋管戴丝和接线盒的供应及安装工作。
上述工作完成均以验收合格为前提。
5)燃气、消防、通风空调、电梯等专业:
按设计图纸要求完成所有预留孔洞。
7.具体完成节点内容以业主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为准。
第39条竣工结算
39.2工程竣工结算
本项目采用分业态的方式进行结算。
第41条变更计价及变更影响
41.1变更的计价
如果经过计量和计价的单项变更(所谓单项变更是指在同一份洽商变更中提及的工程量清单单个子目,针对一个独立的单个事件的单个楼座的变更指令。
特别要求应将单项变更严格区分于单张洽商变更单,如果同一张变更单中同时出现多个不同事件的变更指示,则这些同时出现在同一张变更单中的多个变更指示不得合并理解为本款所定义的单项变更)的变化金额在免赔金额内(该单项变更的计价涉及清单中多个子目时,各子目之间不可以合并进行增减计算,各单项变更之间的变化金额不得累计计算,无论这些单项变更是否属于同类性质的变更,或属于同时出现的变更,或属于出现在同一张单中的变更)时,则只由总承包商实施工程变更而不做合同价格的变更。
上述变更免赔金额为单项变更增加或减少的金额人民币贰仟元整,超过部分按实计算。
单项现场签证(针对一个独立的单个事件及单个事件的单栋楼座的现场签)免赔金额为增加或减少人民币贰仟元整,超过部分按实计算。
41.3可调单价的材料/设备
可调材料价格的材料范围为:
商品砼、钢材(型钢支架和钢套管不在可调单价材料的范围内,在报价时综合考虑)、钢筋(如信息价无此价格参考钢材价格)、镀锌钢管材料。
从投标报价中标至项目整体竣工期间,其他建设工程要素价格一律不作调整。
当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指项目所在地造价主管部门《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间,市场信息价波动幅度在±3%以内的,不调整结算价;波动幅度超过±3%的部分按照《合同通用条款》调整。
41.5措施项目费的影响
在相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下,由于设计变更导致建筑面积与原招标时建筑面积相比较,变化幅度在±5%以内的措施费不调整;变化幅度超过±5%时,超过部分予以调整。
第43条风险责任的划分
43.1工程的照管
如果总承包商拒绝或延误业主的合作伙伴进入尚未移交的永久工程,则视为总承包商违约,每延误一天,总承包商需要向业主支付人民币叁拾万元,如导致业主对购房人和业主的合作伙伴承担责任,总承包商应全部赔偿。
第46条保函
46.1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金额为合同价款的3%.
在签订合同后5天内,总承包商向业主提交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业主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第一笔工程款之日。
自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业主根据总承包商已完成工程量核定的工程款与根据合同约定应付的工程款之间的差额均自动转为担保总承包商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担保期间截至该等差额款项按合同约定支付完毕之日止。
担保期间内,总承包商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业主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不足部分,业主仍有权向总承包商追偿。
第50条质量保证体系和竣工资料
50.3竣工资料
总承包商应向业主提交4套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以及相应的电子文件。
第51条保修
51.4总承包商未能履行保修义务
总承包商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有权责令总承包商改正,并有权要求总承包商承担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违约金,并由总承包商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有权从保修金中直接扣除总承包商应当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不足部分,业主仍有权向总承包商追偿。
第55条总承包商违约责任
55.4总承包商退场约定
1.总承包商出于自身考虑要求解除施工合同的,应在业主批准后的3天内完全退场并将工程现场用地、工程设施、工程资料等完整移交给业主,双方随后安排工程结算、支付等工作。
2.无论是否属于总承包商的直接责任,在以下情况发生后,业主有权单方解除施工合同,总承包商应在收到业主的解除合同通知后7天内无条件退场并将工程现场用地、工程设施、工程资料等完整移交给业主,双方随后安排工程结算、支付等工作:
1)总承包商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发生质量事故,被鉴定为危房或导致工程验收不合格、或导致工程停工超过15天的;
2)工程总工期比业主审定的工期计划拖延超过15天的;
3)节点工期累计延误超过3次的;
4)工程发生安全事故,被政府责令停工超过7天的,
3.前款1.、2.中,总承包商均无权因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退场及移交场地设施、工程资料,否则需向业主支付2000万元的特别违约金并承担赔偿责任。
总承包商退场前存在业主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时,总承包商在此承诺:
放弃对工程的质押权而无条件退场,业主在总承包商退场后3天内出具工程款结算与支付方案的承诺书。
总承包商及其所发包的劳务队、供应商在任何时候不得因业主拖欠支付工程款而主动罢工、干扰施工或扣押、围攻、殴打业主人员,否则每发生一次需向业主支付200万元的违约金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56条争议
56.1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采用以下第一种解决方式作为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
第一种解决方式:
双方达成以下仲裁协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定于北京市。
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最终约束力。
第63条合同生效日期及合同份数
63.2合同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副本12份,双方各执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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