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概论》形考答案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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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概论》形考答案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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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概论》形考答案2
《保险学概论》形成性考核参考答案2
2-0001
1、保险费=100*90/360*1.56%=0.39万美元
2、①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具有保险利益。
原因在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同时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
②保险金应为受益人田某。
3、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
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
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
4、因为机动车辆保险的历次赔偿金额不累加,只有当某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才终止。
在本案中,保险人在第一次事故后赔偿15万元,在第二次事故后赔偿20万元。
这两次的赔偿金额均未达到保险金额不进行累加,所以在第三次事故后赔偿8万元。
但第四次保险事故损失45万元,超出了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40万元后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人对第五次事故损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5、保险代理人误以国产车收取保费的责任不在投保人,代理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应推定为放弃以进口车为标准收费的权利。
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的反悔行为是违反禁止反言的,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不具法律效力。
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变更合同,是一种将自己意志强加于投保人的行为。
批单不是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可能成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不影响合同的履行。
而且保险公司不得因代理人承保错误推御全额赔付责任。
《保险法》规定: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据此,本案应全额赔偿。
6、已无效,因为已经过了宽限期。
还能恢复,须填写复效申请书,提供可保证明书,付清欠缴保费及利息,付清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
7、能。
根据宽限期条款和保费自动垫缴条款,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因为宽限期为60天。
8、15万元后,在保险期间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仍然有效。
9、
(1)雇主责任保险
(2)雇主与保险人之间(3)完全有效(4)完全不可以(5)因为矿方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以工人在受雇期间的意外伤害赔偿为保险责任,每人保险限额为1万元,所以各受害人家属最终可以获得的保险赔偿额为1万元。
10、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受益权只能由受益人独享,具有排他性,其他人都无权剥夺或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
同时,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不用抵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在本案中,张妻是受益人,应该领取全额保险金,即不用偿还老张生前欠企业的借款,也不和老张父母分享保险金。
所以企业的处理方式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将扣留的1万元退还给张妻。
2-0002
1、
(1)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
(2)H保险公司Z人寿保险公司生产热水器的厂家。
(3)因为电热水器价值2500元,所以应赔偿2500元。
(4)张某所在单位曾集体向Z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2000年6月1日至2001年5月31日止,每人保险金额为100000元。
所以应赔偿100000元。
(5)因为事后修理热水器花去500元,所以共赔付150500元。
(6)由(4)(5)小题可得:
100000+15500=250500元。
2、
(1)刘某没有履行防灾防损义务。
(2)《保险法》。
3、错误。
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代位求偿原则。
在本案中,张某的继承人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时还可向施工责任方索赔。
4、因为机动车辆保险的历次赔偿金额不累加,只有当某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才终止。
在本案中,保险人在第一次事故后赔偿15万元,在第二次事故后赔偿20万元。
这两次的赔偿金额均未达到保险金额不进行累加,所以在第三次事故后赔偿8万元。
但第四次保险事故损失45万元,超出了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40万元后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人对第五次事故损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5、保险费=100*90/360*1.56%=0.39万美元
6、不负赔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仅对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因保险责任尚未开始(或保险合同尚未生效)。
7、38000+22000-5000=55000美元
8、被保险人王某在第三次事故中丧失左腿。
如无前面两次事故则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5万元。
但在本案中,保险人总共已支付保险金6万元,而保险金额为10万元。
根据“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只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总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均终止。
”的原则,保险人在第三次事故发生后只要支付保险金4万元保险合同就终止。
因此,保险人只给付4万元保险金,而且保险合同终止。
9、根据《保险法》规定: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只要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就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徐女士的丈夫作为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徐女士的丈夫丧失受益权。
同时,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也就是被保险人的父母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10、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0003
1、由于出口信用保险赔偿时,以信用现额为准,所以保险公司最多能赔10万美元。
2、
(1)保险人应对该次火灾事故负责赔偿的项目应该是房屋损失与部分施救费。
(2)比例赔偿方式(3)保险人应该支付的保险赔款是186万元。
(4)因为其他财产损失14万元,所以某公司应该自负的财产损失是14万元。
3、根据《保险法》规定: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只要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就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徐女士的丈夫作为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徐女士的丈夫丧失受益权。
同时,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也就是被保险人的父母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4、已无效,因为已经过了宽限期。
还能恢复,须填写复效申请书,提供可保证明书,付清欠缴保费及利息,付清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
5、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
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
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
6、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7、
(1)雇主责任保险
(2)雇主与保险人之间(3)完全有效(4)完全不可以(5)因为矿方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以工人在受雇期间的意外伤害赔偿为保险责任,每人保险限额为1万元,所以各受害人家属最终可以获得的保险赔偿额为1万元。
8、能。
根据宽限期条款和保费自动垫缴条款,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因为宽限期为60天。
9、不正确。
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代位求偿原则。
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能力与保险人双方约定的,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根据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其保险价值无法衡量,只存在保险金的给付。
10、保险代理人误以国产车收取保费的责任不在投保人,代理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应推定为放弃以进口车为标准收费的权利。
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的反悔行为是违反禁止反言的,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不具法律效力。
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变更合同,是一种将自己意志强加于投保人的行为。
批单不是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可能成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不影响合同的履行。
而且保险公司不得因代理人承保错误推御全额赔付责任。
《保险法》规定: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据此,本案应全额赔偿。
2-0004
1、
(1)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
(2)H保险公司Z人寿保险公司生产热水器的厂家。
(3)因为电热水器价值2500元,所以应赔偿2500元。
(4)张某所在单位曾集体向Z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2000年6月1日至2001年5月31日止,每人保险金额为100000元。
所以应赔偿100000元。
(5)因为事后修理热水器花去500元,所以共赔付150500元。
(6)由(4)(5)小题可得:
100000+15500=250500元。
2、
(1)雇主责任保险
(2)雇主与保险人之间(3)完全有效(4)完全不可以(5)因为矿方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以工人在受雇期间的意外伤害赔偿为保险责任,每人保险限额为1万元,所以各受害人家属最终可以获得的保险赔偿额为1万元。
3、不负赔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仅对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因保险责任尚未开始(或保险合同尚未生效)。
4、自杀属于一般除外责任,既不是疾病也不是意外伤害,而是可以人为抑制的行为。
属于“不可保风险”。
但也有例外。
我国保险法规定: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朱某的死亡不是为谋取保险金而故意自杀,且保单生效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应该对这样的案件给付赔偿。
5、①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具有保险利益。
原因在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同时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
②保险金应为受益人田某。
6、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受益权只能由受益人独享,具有排他性,其他人都无权剥夺或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
同时,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不用抵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在本案中,张妻是受益人,应该领取全额保险金,即不用偿还老张生前欠企业的借款,也不和老张父母分享保险金。
所以企业的处理方式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将扣留的1万元退还给张妻。
7、能。
根据宽限期条款和保费自动垫缴条款,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因为宽限期为60天。
8、由于出口信用保险赔偿时,以信用现额为准,所以保险公司最多能赔10万美元。
9、38000+22000-5000=55000美元
10、80*90%=72万美元
2-0005
1、能。
根据宽限期条款和保费自动垫缴条款,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因为宽限期为60天。
2、自杀属于一般除外责任,既不是疾病也不是意外伤害,而是可以人为抑制的行为。
属于“不可保风险”。
但也有例外。
我国保险法规定: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朱某的死亡不是为谋取保险金而故意自杀,且保单生效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应该对这样的案件给付赔偿。
3、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先按条款规定,承担对王某的保险赔偿责任;再依据保险代理合同,追究对代理人黄某的赔偿责任。
4、
(1)刘某没有履行防灾防损义务。
(2)《保险法》。
5、已无效,因为已经过了宽限期。
还能恢复,须填写复效申请书,提供可保证明书,付清欠缴保费及利息,付清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
6、错误。
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代位求偿原则。
在本案中,张某的继承人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时还可向施工责任方索赔。
7、其赔款计算如下:
甲车自负车损=甲车车损×甲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5000×70%=3500元甲车应赔乙车=(乙车车损+乙车车上货损)×甲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4000+5000)×70%=6300元保险人负责甲车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甲车自负车损+甲车应赔乙车)×(1-免赔率)=3500+6300=9800元乙车自负车损=乙车车损×乙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4000×30%=1200元乙车应赔甲车=(甲车车损+甲车上货损)×乙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5000+10000)×30%=4500元保险人负责乙车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乙车自负车损+乙车应赔甲厂)×(1-免赔率)=1200+4500=5700元这样,此案甲车得到保险人赔款9800元;乙车得到保险人赔款5700元。
8、由于出口信用保险赔偿时,以信用现额为准,所以保险公司最多能赔10万美元。
9、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因为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与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并不是一回事,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而定。
保险期限是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负给付责任的时间段。
保险事故在此期限内发生,保险人负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反之,则不负义务。
虽然保险合同成立于1999年5月28日,但保险责任却始于6月1日,所以5月30日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10、
(1)雇主责任保险
(2)雇主与保险人之间(3)完全有效(4)完全不可以(5)因为矿方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以工人在受雇期间的意外伤害赔偿为保险责任,每人保险限额为1万元,所以各受害人家属最终可以获得的保险赔偿额为1万元。
2-0006
1、15万元后,在保险期间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仍然有效。
2、能。
根据宽限期条款和保费自动垫缴条款,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因为宽限期为60天。
3、80*90%=72万美元
4、其赔款计算如下:
甲车自负车损=甲车车损×甲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5000×70%=3500元甲车应赔乙车=(乙车车损+乙车车上货损)×甲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4000+5000)×70%=6300元保险人负责甲车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甲车自负车损+甲车应赔乙车)×(1-免赔率)=3500+6300=9800元乙车自负车损=乙车车损×乙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4000×30%=1200元乙车应赔甲车=(甲车车损+甲车上货损)×乙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5000+10000)×30%=4500元保险人负责乙车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乙车自负车损+乙车应赔甲厂)×(1-免赔率)=1200+4500=5700元这样,此案甲车得到保险人赔款9800元;乙车得到保险人赔款5700元。
5、已无效,因为已经过了宽限期。
还能恢复,须填写复效申请书,提供可保证明书,付清欠缴保费及利息,付清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
6、错误。
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代位求偿原则。
在本案中,张某的继承人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时还可向施工责任方索赔。
7、因为机动车辆保险的历次赔偿金额不累加,只有当某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才终止。
在本案中,保险人在第一次事故后赔偿15万元,在第二次事故后赔偿20万元。
这两次的赔偿金额均未达到保险金额不进行累加,所以在第三次事故后赔偿8万元。
但第四次保险事故损失45万元,超出了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40万元后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人对第五次事故损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8、
(1)刘某没有履行防灾防损义务。
(2)《保险法》。
9、不负赔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仅对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因保险责任尚未开始(或保险合同尚未生效)。
10、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受益权只能由受益人独享,具有排他性,其他人都无权剥夺或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
同时,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不用抵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在本案中,张妻是受益人,应该领取全额保险金,即不用偿还老张生前欠企业的借款,也不和老张父母分享保险金。
所以企业的处理方式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将扣留的1万元退还给张妻。
2-0007
1、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因为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与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并不是一回事,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而定。
保险期限是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负给付责任的时间段。
保险事故在此期限内发生,保险人负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反之,则不负义务。
虽然保险合同成立于1999年5月28日,但保险责任却始于6月1日,所以5月30日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2、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
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
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
3、①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具有保险利益。
原因在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同时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
②保险金应为受益人田某。
4、
(1)自然灾害
(2)建筑公司,工厂(3)修复重置现金(4)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200+100)*560/800*(1-2%)=205.8万元(5)两者均不负责赔偿
5、根据《保险法》规定: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只要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就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徐女士的丈夫作为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徐女士的丈夫丧失受益权。
同时,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也就是被保险人的父母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6、不负赔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仅对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因保险责任尚未开始(或保险合同尚未生效)。
7、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8、自杀属于一般除外责任,既不是疾病也不是意外伤害,而是可以人为抑制的行为。
属于“不可保风险”。
但也有例外。
我国保险法规定: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朱某的死亡不是为谋取保险金而故意自杀,且保单生效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应该对这样的案件给付赔偿。
9、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因为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本案中,对被保险人来说,完全是一种外来的、突然的、不能预料的客观事件,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和特征,属于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
同时,《保险法》规定: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因此,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需要确定其妻张某是否为受益人。
在《保险法》中受益人均是指定的,不存在法定受益人的概念,因此,应认定被保险人把受益人填写为“法定”是无效的,等同于未指定。
所以,其妻张某不是受益人,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但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申领。
10、能。
根据宽限期条款和保费自动垫缴条款,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因为宽限期为60天。
2-0008
1、不正确。
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代位求偿原则。
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能力与保险人双方约定的,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根据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其保险价值无法衡量,只存在保险金的给付。
2、已无效,因为已经过了宽限期。
还能恢复,须填写复效申请书,提供可保证明书,付清欠缴保费及利息,付清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
3、保险费=100*90/360*1.56%=0.39万美元
4、
(1)雇主责任保险
(2)雇主与保险人之间(3)完全有效(4)完全不可以(5)因为矿方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以工人在受雇期间的意外伤害赔偿为保险责任,每人保险限额为1万元,所以各受害人家属最终可以获得的保险赔偿额为1万元。
5、错误。
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代位求偿原则。
在本案中,张某的继承人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时还可向施工责任方索赔。
6、能。
根据宽限期条款和保费自动垫缴条款,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因为宽限期为60天。
7、不负赔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仅对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因保险责任尚未开始(或保险合同尚未生效)。
8、①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具有保险利益。
原因在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同时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
②保险金应为受益人田某。
9、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
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
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
10、38000+22000-5000=55000美元
2-0009
1、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
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
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
2、能。
根据宽限期条款和保费自动垫缴条款,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因为宽限期为60天。
3、已无效,因为已经过了宽限期。
还能恢复,须填写复效申请书,提供可保证明书,付清欠缴保费及利息,付清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
4、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5、
(1)雇主责任保险
(2)雇主与保险人之间(3)完全有效(4)完全不可以(5)因为矿方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以工人在受雇期间的意外伤害赔偿为保险责任,每人保险限额为1万元,所以各受害人家属最终可以获得的保险赔偿额为1万元。
6、被保险人王某在第三次事故中丧失左腿。
如无前面两次事故则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5万元。
但在本案中,保险人总共已支付保险金6万元,而保险金额为10万元。
根据“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只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总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均终止。
”的原则,保险人在第三次事故发生后只要支付保险金4万元保险合同就终止。
因此,保险人只给付4万元保险金,而且保险合同终止。
7、不负赔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仅对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因保险责任尚未开始(或保险合同尚未生效)。
8、自杀属于一般除外责任,既不是疾病也不是意外伤害,而是可以人为抑制的行为。
属于“不可保风险”。
但也有例外。
我国保险法规定: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朱某的死亡不是为谋取保险金而故意自杀,且保单生效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应该对这样的案件给付赔偿。
9、①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具有保险利益。
原因在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同时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
②保险金应为受益人田某。
10、错误。
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代位求偿原则。
在本案中,张某的继承人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时还可向施工责任方索赔。
2-0010
1、
(1)保险人应对该次火灾事故负责赔偿的项目应该是房屋损失与部分施救费。
(2)比例赔偿方式(3)保险人应该支付的保险赔款是186万元。
(4)因为其他财产损失14万元,所以某公司应该自负的财产损失是14万元。
2、保险费=100*90/360*1.56%=0.39万美元
3、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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