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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游艇行业协会章程
威海市游艇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
威海市游艇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
WeihaiYachtIndustryAssociation,简称:
WYI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威海市从事游艇设计、研发、制造、销售、培训、维修、保养、游艇拥有者、爱好者、科研机构、配套等相关经济组织或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游艇行业领域里积级推进行业发展理念,建立行业自律平台,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广泛交流先进经验,推进行业健康发展,提高经济效益,为促使我市游艇业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山东省威海市。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设在:
环翠区海滨北路39号507室。
第二章注册资本
第七条本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叁万元。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游艇产业结构、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就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法规等问题,调查了解并及时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为政府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议和依据,协助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搞好行业管理工作。
(二)建立综合网络信息平台,为会员发布、收集各种信息,参与政府采购与国际采购提供服务;
(三)组织会员间的活动、联系、协商和交流,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有关自律方面的行规行约,避免同行间的无序竞争,以促进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四)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为企业提供论证咨询服务,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参与或经有关部门授权,组织制定游艇生产行业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组织游艇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
(六)组织会员参与国际、国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内外同行及相关组织之间的联系,开展国内外经贸交流活动,组织产品的展览、展销、展示,不断开拓市场。
(七)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任务。
(八)汇编和印发行业性资料、信息。
第四章会员
第九条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单位或个人。
单位会员包括:
(一)从事游艇等各类船艇的制造企业及配套企业;
(二)从事游艇等各类船艇的经销商及贸易企业;
(三)从事游艇码头管理、游艇服务、维修的企业;
(四)游艇行业领域相关的协会、俱乐部、会所、培训机构;
(五)对游艇行业领域有一定研究和影响的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
个人会员包括:
(一)对游艇行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领导;
(二)对游艇行业发展有一定研究的科研单位学科带头人;
(三)相关的协会、俱乐部、会所游艇运动爱好者;
(四)热心游艇行业发展的业内人士。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四)热爱并关注游艇行业。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牌匾。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按优惠条件,享受本协会提供的有关资料、信息、会展服务。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和工作;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本会设理事会。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七)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或选任制),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会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增减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
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2014年9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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