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期末复习经典案例2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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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期末复习经典案例20
税收筹划期末复习经典案例
1、某食品零售企业年零售含税销售额为150万元,会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适用17%的税率,该企业年购货金额为80万元(不含税),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该企业支付购进食品价税合计=80*(1+17%)=93.6万元;收取销售食品价税合计=150万元;应缴纳增值税=【150/(1+17%)】*17%-80*17%=8.19万元;税后利润=150/(1+17%)-80=48.2万元;增值税(含税)=(150-93.6)/150=37..6%;发现该企业的增值率较高,超过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20.05%(含税增值率),所以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比一般纳税人减少增值税税款缴纳。
可以将企业分设成两个零售企业,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
假定分设后两企业的年销售额均为75万元(含税销售额),都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条件,适用3%征收率,此时,两个企业支付购入食品价税合计=80*(1+17%)=93.6万元;两个企业收取销售食品价税合计=150万元;两个企业共应缴纳增值税=150/(1+3%)*3%=4.37万元;分设后两企业税后净利润合计=150/(1+3%)-93.6=52.03万元;经过纳税人身份的转变,企业净利润增加了3.83万元。
2.甲乙两个企业均为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加工生产机械配件。
甲企业年销售额为40万元,年可抵扣购进货物金额35万元,乙企业年销售额43万元,年可抵扣购进货物金额37.5万元(以上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进项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两个企业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1)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方法征税,征税率为3%,甲企业年应纳增值税=40*3%=1.2万元,乙企业年应纳增值税=43*3%=1.29万元,两企业年应纳增值税共为2.49万元。
(2)根据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原理,甲企业增值率(不含税)=(40-35)/40=12.5%
3.某有限责任公司甲,下设两个非独立核算的业务经营部门:
供电器材加工厂和设计咨询服务业。
供电器材加工厂主要生产和销售货物,工程安装施工队主要对外承接输电设备的安装等工程。
某年,公司销售收入为2800万元(不含税),安装收入为2574万元,购买生产用原材料2000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40万元。
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对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
因为该公司属于生产性企业,而且兼营非应税劳务销售额未达到总销售额的50%。
(1)增值税销项税额=(2800+2574/1.17)*17%=85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340万元;
增值税应纳税额=850-340=510万元;税收负担率=510/5000*100%=10.2%;
(2)经分析,公司的实际增值率=(2800-2000)/2800*100%=28.57%,增值税负担较高,进一步分析发现公司的安装收入比例较高,但没有相应的进项扣除额,进行筹划后,将工程安装施工队单独组建成一个公司乙,独立核算,自行缴纳税款。
工程安装收入使用税率为5%。
筹划后纳税情况如下:
甲公司应缴纳增值税=2800*17%-340=136万元;乙公司应缴纳营业税=2574*5%=128.7万元;合计应纳税额=136+128.7=264.7万元;税收负担率=(136+128.7)/5374*100%=4.926%
4.某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产品销往全国各地的批发商。
按照以往的经验,本地的一些商业零售户、酒店、消费者每年到工厂直接购买的白酒大约1000箱(每箱12瓶,每瓶500克)。
企业销给批发部的价格为每箱(不含税)1200元,销售给零售户及消费者的价格为(不含税)1400元。
经过筹划,企业在本地设立了一独立核算的经销部,企业按销售给批发商
的价格销售给经销部,再由经销部销售给零售户、酒店及顾客。
已知粮食白酒的税率为20%。
直接销售给零售户、酒店、消费者,则应纳消费税=1400×1000×20%+12×1000×0.5=286000(元)
把白酒先销售给经销部,应纳消费税=1200×1000×20%+12×1000×0.5=246000(元)
节约消费税额=286000-246000=40000(元)
5.某摩托车生产企业,当月对外销售同型号的摩托车时共有三种价格,以4000元的单价销售50辆,以4500元的单价销售10辆,以4800元的单价销售5辆。
当月以20辆同型号的摩托车与甲企业换取原材料。
双方按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摩托车的价格,摩托车消费税税率为10%。
按税法规定,应纳消费税为:
4800×20×10%=9600(元)。
如果该企业按照当月的加权平均价将这20辆摩托车销售后,再购买原材料,则:
应纳消费税为:
(4000×50+500×10+4800×5)÷50+10+5)×20×10%=8276.92(元),节税额为9600-8276.92=1323.08元。
6.A、B两企业合作建房,A提供土地使用权,B提供资金,A、B两企业约定,房屋建成后,双方均分。
完工后,经有关部门评估,该建筑物价值1000万元,于是A、B各分500万元房屋。
(根据上述《通知》的规定,A企业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所有权,从而产生了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营业税的业务。
此时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额为500万元,A应纳的营业税为500*5%=25万元。
若A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则可以不缴纳营业税。
具体操作过程如下:
A企业以土地使用权、B企业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
现行营业税法规定: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由于A向企业投入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因此,无须缴纳营业税,仅此一项,A企业就少缴了25万元的税款。
)
7.北京某展览公司的主要业务员是帮助外地客商在北京举办各种展览会,在北京市场上推销其商品,它是一家中介服务公司。
2006年10月,该展览公司在北京某展览馆举办了一期西服展览会,吸引了100家客商参展,对每家客商收费2万,营业收取共计200万元(其中,须支付给展览馆租金100万)。
利用相关知识,对其进行筹划。
8.北京某展览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帮助外地客商在北京举办各种展览会,在北京市场上推销其商品,它是一家中介服务公司。
2008年10月,该展览公司在北京某展览馆举办了一期西服展览会,吸引了100家客商参展,对每家客商收费2万元,营业收入共计200万元。
中介服务属于“服务业”税目,应纳营业税:
200×5%=10(万元)
实际上,该公司收到的200万元的一半,即100万元要付给展览馆做租金,但缴纳营业税时,租金100万元不能减扣。
而且展览馆收到100万元租金后,仍要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5万元。
如果分解营业额,纳税情况就会发生变化。
该展览公司举办展览时,让客户分别缴纳,展览公司收取100万元,展览馆收取100万元。
分解以后,展览公司应纳营业税就变为:
100×5%=5(万元)通过筹划,税负减轻5万元。
9.某人自办企业,年应税所得额为300000元,如企业按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现行税制,税收负担实际为:
300000*35%-20250=84750元
若该企业为公司制企业,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全部作为股利分配给投资者,则该投资者的税收负担为:
300000*25%+300000*(1-25%)*20%=120000元
投资于公司制企业比投资于独资或合伙企业多承担所得税35250元。
在进行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时,应在综合权衡企业的经营风险、经营规模、管理模式及筹资额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税负较小的组织形式。
10.深圳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范围,准备在内地兴建一家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在选择芦笋加工企业组织形式时,该公司进行如下有关税收方面的分析:
芦笋是一种根基植物,在新的种植区域播种,达到初次具有商品价值的收获期大约需要4~5年,这样使企业在开办初期面临着很大的亏损,但亏损会逐渐减少。
经估计,此芦笋种植加工公司第一年的亏损额为200万元,第二年亏损额为150万元,第三年亏损额为100万元,第四年亏损额为50万元,第五年开始盈利,盈利额为300万元。
该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设在深圳,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公司,适用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
该公司除在深圳设有总部外,在内地还有一H子公司,适用的税率为25%;经预测,未来五年内,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的应税所得均为1000万元,H子公司的应税所得分别为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0万元、-150万元。
经分析,现有三种组织形式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
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M子公司。
方案二:
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
方案三:
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内地H子公司的分公司。
上述三种方案,应该选择哪一种,可以使整体税负最低?
答:
分析方案一:
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M了公司。
因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按其应纳税所得额独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这种情况下,该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包括三个独立纳税主体:
深圳新营养技术公司、H子公司和M子公司。
在这种组织开式下,因芦笋种植企业---M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不能和深圳新营养技术公司或H子公司合并纳税,所以其所形成的亏损不能抵消深圳新营养技术公司总部的利润,只能在其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中抵扣。
在前四年里,深圳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及其子公司的纳税总额分别为:
225万元(1000*15%+300*25%)
200万元(1000*15%+200*25%)
175万元(1000*15%+100*25%)
150万元(1000*15%)
四年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为750万元。
方案二:
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
因分公司不同于子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独立建立账簿,只作为分支机构存在。
按税法规定,分支机构利润与其总部实现的利润合并纳税。
深圳新营养技术公司仅有两个独立的纳税主体:
深圳新营养技术公司总部和H子公司。
在这种组织形式下,因芦笋种植企业作为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其亏损可由深圳新营养技术公司用其利润弥补,降低了深圳新营养技术公司第一年至第四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前四年里,深圳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子公司及分公司的纳税总额分别为:
195万元(1000*15%-200*15%+300*25%)
177.5万元(1000*15%-150*15%+200*25%)
160万元(1000*15%-100*15%+100*25%)
142.5万元(1000*15%-50*15%)
四年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为675万元。
方案三:
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内地H子公司的分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和H子公司合并纳税。
此时深圳新营养技术公司有两个独立的纳税主体:
深圳新营养技术公司总部和H子公司。
在这种组织形式下,因芦笋种植加工企业作为H子公司的分公司,与H子公司合并纳税,其前四年的亏损可由H子公司当年利润弥补,降低了H子公司第一年至第四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公司整体税负下降。
在前四年里,深圳新营业技术生产企业总部、子公司及分公司的纳税总额分别为:
175万元(1000*15%+300*25%-200*25%)
162.5万元(1000*15%+200*25%-150*25%)
150万元(1000*15%+100*25%-100*25%)
150万元(1000*15%)
四年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637.5万元。
通过对上述三种方案的比较,应该选择性第三种组织形式,将芦笋种植企业建成内地H子公司的分公司,可以使整体税负最低。
11.某纳税人某月给几家公司提供劳务,同时取得多项收入:
给某设计院设计了一套工程图纸,获得设计费2万元;给某外资企业当10天兼职翻译,获得1.5万元的翻译报酬;给某民营企业提供技术帮助,获得该公司的3万元报酬。
如果该纳税人不懂税法,将各项所得加总缴纳个人所得税款,则:
应纳税所得额=(20000+15000+30000)×(1-20%)=52000(元)
应纳税额=52000×40%-7000=13800(元)
其实,如果分项计算,可节省大块税收,计算如下:
设计费应纳税额=20000×(1-20%)×20%=3200(元)
翻译费应纳税额=15000×(1-20%)×20%=2400(元)
技术服务费应纳税额=30000×(1-20%)×30%-2000=5200(元)
总共应纳税额=3200+2400+5200=10800(元)
稍稍安排一下可以少缴税款3000元。
12.某税务专家经过一段时间的辛苦工作,准备出版一本关于税务筹划的著作,预计将获得稿酬所得12000元。
试问,该税务专家如何筹划?
(1)如果该纳税人以一本书的形式出版该著作,则:
应纳税额=12000×(1-20%)×20%×(1-30%)=1344(元)
(2)如果在可能的情况下,该纳税人以4本一套的形式出版一套系列丛书,则该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如下:
每本稿酬=12000÷4=3000(元)
每本应纳税额=(3000-800)×20%×(1-30%)=308(元)
总共应纳税额=308×4=1232(元)
由此可见,在这种情况下,该税务专家采用系列丛书法可以节省税款112元,他可以考虑选择该种筹划法。
13.一、某苦瓜茶厂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
该苦瓜茶厂为了在该市茶叶市场上打开销路,与一家知名度较高的茶叶商店协商,委托茶叶店(以下简称茶庄)代销苦瓜茶。
在洽谈中,他们遇到了困难:
该茶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
由于苦瓜茶厂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苦瓜茶的增值税税负将达到13%。
如果他们改变做法,将茶庄的一角柜台租赁给茶厂经营,则茶庄只需按租赁费缴纳营业税即可,而无需缴纳增值税。
现比较如下:
方案一:
苦瓜茶厂以每市斤250元的价格(含税)委托茶庄代销,茶庄再以每市斤400元的价格(含税)对外销售,其差价作为代销手续费。
预计每年销售
1000斤苦瓜茶。
方案二:
茶庄与茶厂签订租赁合同。
茶厂直接在茶庄销售苦瓜茶,仍按价差1000×400÷(1+13%)-1000×250=103982.3(元)作为租赁费支付给茶庄。
请根据以上资料做出相应的方案选择,并说明理由。
分析:
方案一:
茶厂应纳增值税=1000×250÷(1+3%)×3%=7281.55(元)
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7281.55×(7%+3%+2%)=873.79(元)
茶厂收益=1000×250÷(1+3%)-873.79=241844.66(元)
茶厂现金流量=1000*250-7281.55-873.79=241844.66元
茶厂税负率=(7281.55+873.786)/(1000*250/1.03)=3.36%
茶庄应纳增值税=1000×400÷(1+13%)×13%=46017.70(元)
茶庄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46017.70×(7%+3%+2%)=5522.12(元)
茶庄收益=1000×400÷(1+13%)-1000×250-5522.12=98460.18(元)茶庄现金流量=1000*40-46017-5522.12-1000*250=98460.18元
茶庄税负率=(46017.7+5522.124)/(1000*400/1.03)=14.56%
方案二:
茶庄与茶厂签订租赁合同。
茶厂直接在茶庄销售苦瓜茶,仍按价差1000×400÷(1+13%)-1000×250=103982.3(元)作为租赁费支付给茶庄。
则茶庄只需缴纳营业税,而无需缴纳增值税。
茶厂应纳增值税=1000×400÷(1+3%)×3%=11650.49(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11650.49×(7%+3%+2%)=11398.06(元)
茶厂收益=1000×400÷(1+3%)-103982.3-1398.06=282969.15(元)茶厂现金流量=1000*400-11650.49-1398.06-103982.3=282969.15元
税负率=(11650.49+1398.06)/(1000*400/1.03)=3.36%
茶庄应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103982.3×5%×(1+7%+3%+2%)=5823.01(元)
茶庄收益=103982.3-5823.01=98159.29(元)
茶庄现金流量=98159.29元
税负率=5823.01/103982.3=5.6%
从税负和现金流量看,方案二茶厂受益比方案一多41124.49元,而税负多了4893.21元,所以综合考虑应选方案二,方案二茶庄收益比方案一少了300.89元,而方案二产状税负比方案一税负少了45716.81元,所以综合考虑选择方案二。
14.某公司拥有一幢库房,原值1000万元。
如何运用这幢房产进行经营,有两种选择:
第一,将其出租,每年可获得租金收入120万元;第二,为客户提供仓储保管服务,每年收取服务费120万元。
从流转税和房产税筹划看,哪个方案对企业更为有利(房产税计税扣除率30%,城建税税率7%,教育附加费率3%)?
参考答案:
方案一:
应纳营业税税额=120000O×5%=60000(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60000×(7%十3%)=6000(元)
应纳印花税税额=1200000*0.1%=1200(元)
应纳房产税税额=120000O×12%=144000(元)
应纳税款合计金额=60000+6000+144000+1200=211200(元)
方案二:
应纳营业税税额=120000O×5%=60000(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60000×(7%十3%)=6000(元)
应纳印花税税额=1200000*0.1%=1200元
应纳房产税税额=10000000×(l一30%)×1.2%=84000(元)
应纳印花税税额=1200000*0.1%=1200(元)
应纳税款合计金额=60000+6000+84000+1200=151200(元)
可节省税费=211200一151200=60000(元)
结论:
第二个方案对该企业更为有利。
15.2009年11月,某明星与甲企业签订了一份一年的形象代言合同。
合同中规定,该明星在2009年12月到2010年12月期间为甲企业提供形象代言劳务,当年亲自参加企业安排的每月一次的广告宣传活动,并且允许企业利用该明星的姓名、肖像。
甲企业分两次支付代言费用,每次支付100万元(含税),合同总金额为200万元,由甲企业负责代扣代缴该明星的个人所得税。
假设仅考虑个人所得税,请为该明星设计纳税筹划方案以降低其税负。
参考答案:
按照现行劳务报酬支付方式,甲企业全年应为该明星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1000000×(1-20%)×40%-7000]×2=626000(元)
筹划方案:
第一:
将仅作为“劳务报酬所得”的收入分解为“劳务报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两项。
因一次“劳务报酬所得”数额较大会涉及“加成征收”,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实行定额税率,没有加成的规定,因此应将“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数额确定的大一些。
第二:
将一年两次支付的“劳务报酬所得”分解为每月支付25000元,全年分12次支付,共计:
25000×12=300000(元)
剩下的作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全年支付两次,每次85000元,共计:
850000×2=1700000(元)
计算筹划后应纳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25000×(1-20%)×20%×12=48000(元)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850000×(1-20%)×20%×2=272000(元)
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额=48000+272000=320000(元)
纳税筹划后节税:
626000-320000=30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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