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制度管理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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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制度管理汇编
财务预决算制度
(一)预算编制要贯穿“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村集体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二)预决算编制程序是:
村集体年初编制财务预算方案,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审批。
预算方案执行中要定期进行财务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反映预算执行情况。
年终编制决算报表,需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通过。
(三)预算编制的收入预算要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
(四)预算编制的支出预算主要是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种支出。
(五)预算一经批准,村集体要分解落实预算;制定管理制度保证预算顺利实施;编制相关报表和预算执行情况说明书,及时、真实、准确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及时公开,定期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同时,根据预算实施情况,执行中确因增加支出或者收入减少,可按照规定程序作必要的补充或者调整。
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一)村集体一切收入必须全额及时缴入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为各村开设的银行存款账户,统一管理。
具体包括:
财政下拨村级补助收入,资产资源发包、租赁收入,财产、物资变卖收入,接受扶贫救济、赞助、捐赠收入,土地补偿费收入,“一事一议”筹资收入,村集体经营收入,各种代收和借款收入,专项拨款收入,其他收入。
(二)收入行为一经发生,必须在3日内缴入村级银行账户,坚持先收后支,严禁以收抵支。
(三)村集体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酬劳款,按县农民负担监管办审批的方案,使用省财政部门监制的山西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收据,由各村咨询收取,严格按照“专款专用、及时报账、张榜公布”的原则执行。
(四)坚决制止谎报项目或虚列项目资金及使用计划套取国家资金的违法行为。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一)村集体财务支出实行联签制,必须使用“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单”。
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真实、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在原始凭证上签章,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加盖民主理财小组公章后,经村两委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由村报账员报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审核记账。
凡属支出的凭证,必须手续齐全,手续不全的,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不得付款,不得入账。
不符合支出预算及标准的不批;原始凭证不规范的不批;没有证明人,经办人的不批;数量、单价、金额不符的不批;大额票据未按程序开支的不批。
(二)村集体应当建立健全村务开展审批制度,对村两委负责人的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
凡一次性支出金额较小的,由经手人签字,村集体两委负责人审批;凡一次性支出金额较大的,由支出两委讨论同意,并附书面决议意见,村两委负责人审批;凡一次性支出特别巨大的,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附会议决议意见,村集体两委负责人审批。
这些开支项目最后都需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加盖民主理财小组公章后,报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审核后入账。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一)村集体取得所有的现金收入均应及时入账,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坐收坐支,不得挪用,不得公款私存。
(二)村集体须严格现金开支审批手续。
不得擅自出借集体资金,不得白条入账。
(三)村集体库存现金原则上不得超过限额,超出留库限额的现金须及时存入村集体开户银行,禁止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
(四)村集体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在规定范围内使用现金,不属于现金使用范围的各项支出,须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办理支付。
(五)村集体须且只能在当地银行单独开设存款账户,不得多头开户,不得向外单位和个人借用村集体存款账户。
(六)村集体账户预留银行的签章包括:
村集体财务专用章,村集体法定代表人的印章,村集体授权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主任或中心会计的印章。
银行支票和预留印章须由村集体和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分别保管。
票据和账簿管理制度
(一)村集体收取各种款项须使用县农经管理中心统一监制的编号收款收据,严禁打白条或者不开收据。
(二)现在农村会计服务中心须加强专用收款票据使用的监管,以村为单位建立票据领用、保管和核销制度,旧票据未核销,不得领用新票据。
(三)村集体使用的各种收支报账单和账簿以及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使用的记账凭证和各种账簿须由县农经管理中心统一印发。
资产管理制度
(一)村集体资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单独建明细账核算,并建立资产台账,实行专人管理、定期盘点,做好废损、盈余报批手续,做到账实相符。
(二)对损坏、丢失的资产,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属于人为造成的损失,应追究责任,由当事人赔偿。
(三)村集体固定资产踊跃承包、租赁、入股的,必须制定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备案后,方可实施。
(四)村集体应当依法管理土地、林木等资源性资产,严禁违规出租、拍卖,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五)村集体统一经营项目的承包、租赁、出让和村集体资产的处置都应当经过民主决策程序。
资产台账管理制度
(一)村集体应建立资产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本集体账内外资产的现状、价值和变动情况,加强对各项资产的管理。
(二)村集体应定期进行清产核资,依法界定资产所有权;集体账内资产要做到账实相符,账外资产要建立统计台账。
(三)村集体应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固定资产变动进行跟踪,详细记录各项固定资产的构建时间、原始积累、累计折旧、减值、清理、使用状况、收益情况等项目,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
对租入和租出的固定资产租金,记录租金收付计划、租金的收付情况,以及对付出租金作账务处理。
(四)村集体应建立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台账,并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建立林地、山岭、荒地、滩涂、睡眠等明细台账,详细记录各项资源性资产的面积、平面图、界限等项目,加强对资源性资产的管理。
(五)有土地补偿费的村集体,应建立土地补偿费专项台账,详细记录被征地面积、所在地域、土地补偿费的应收金额、实收金额、使用情况、留存情况等,加强对土地补偿费的管理。
资产清查制度
(一)资产清查是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确定各自资产物资、货币资金、往来款项的实际结存数。
并与账存数核对,以保证账实相符。
(二)清查范围包括:
固定资产(包括租入和租出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专项存款、银行借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等各种往来结算款项。
(三)资产清查的方法
对事物的清查一般采取实地盘存法,清查的内容和方法如下:
1、规定的名称和规格为准,不得任意变更。
2、对于固定资产、库存物资等要逐一盘点来确定其事物数量。
3、对于无法逐一清点的大宗散置物品,如煤炭、矿砂等,可通过技术测定来确定其数量。
4、对于各种实物的盘点要填制“盘存单”;填明各种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盘存单上要有盘点工作人员和原来的实物保管人共同签章。
5、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应根据盘存单上所记录的各种物资的盘点数量,及时与账面上的结存数量进行核对,并编制“账存实村对比表”,作为调整账簿记录的原始依据,分析账实存在差异的原因,查明责任。
(四)队资产清查中村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认真处理。
对在资产清查中确定的资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分别处理。
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管理制度
(一)村集体资产承包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契约形式将农村集体资产的使用权让渡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由农村集体资产的承包方按期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相应的承包费用的行为。
适用对象主要包括: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资源性资产,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创办的企业、公益性项目等。
(二)村集体资产租赁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将村集体资产使用权让渡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由农村集体资产的承租方定期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租金的行为。
适用对象主要包括: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投入形成的房屋、生产设备、农用机械、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
(三)村集体资产出让时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公开市场上出售或者转让集体资产占有、使用、处置等权利的行为。
适用对象主要包括:
长期投资、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者投入形成的房屋、生产设备、农业机械、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誉、非专利技术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四)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主要由村集体、村务监督委员会共同承担。
主要任务是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要求,以及本集体资产现状和大多数成员的共同意愿,拟定承包、租赁、出让现有的资产的具体方案。
内容包括:
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公开招标和承包的条件、起止日期及资源性资产的边界四至等。
并由村集体负责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对拟承包、租赁、出让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确定资产价值,作为承包、租赁、出让的价格依据。
(五)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方案,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同时,还要对资产评估价值进行民主确认。
会议议定的内容必须形成会议记录(纪要),相关人员要签字盖章,并存档备查。
(六)经民主程序议定的资产经营流转方案在执行前,须报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经营流转方案进行认真审核。
审核重点主要包括:
方案制定程序,标的价值确定,合同条款等主要内容。
经审核后的方案要向村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七)经民主议定和乡镇审核通过的资产经营流转方案的实施,由村集体、村务监督委员会共同负责。
在资产公开竞价及招投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权,有关资产承包方、承租方、受让方确定后,村集体须与承包方、承租方、受让方签订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合同。
(八)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合同签订后,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必须备案,同时备案的还包括资产经营流转方案、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和其他相关资料。
(九)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和出让行为发生后,村集体要及时进行财务核算。
在实际收讫农户、承包单位上交的承包金及村办企业上交的利润款项或取得收取款项的凭据时,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承包及上交收入,并及时、全额记入承包及上交收入账户,纳入账内核算;村集体租赁资产取得的收入,应签订租赁合同后,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按合同确定的价格及时全额记入经营收入,纳入账内核算;出让固定资产时,安全账面净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再由固定资产清理转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出让无形资产时,按期账面净值与实际收到价款的差额记入其他收入或者其他支出;出让长期投资是,按实际收到的价款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记入投资收益;村集体收到拍卖荒山、荒地、荒水、荒滩等使用权价款时要及时、全额记入公积公益金账户。
严禁坐支、私设“小金库”、账外账。
财务核算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向本集体成员公开。
资产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一)村集体资源的有偿使用须依法签订书面承包或租赁合同。
(二)合同文本要根据相关法规制定。
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进行鉴证、备案。
(三)村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合同须纳入档案管理,明确专人负责,专盒、专柜存放。
合同保存要达到“四防”要求,即防火、防潮、防虫、防盗。
(四)合同管理人员须及时将纳入管理的合同资料,按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登记、归档管理,防止资料的散失和损毁。
(五)村委会换届或合同保管人员变动,须在5天内办理合同档案移交手续。
未经村委会批准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查阅、借阅合同原件。
(六)发生合同丢失、损毁事故,要追究合同保管人的责任。
财务公开管理制度
(一)村集体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预决算、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到缴费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二)村干部保存、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发包、土地征用补偿分配与使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府对农民的各种补贴资金、上级拨付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社会捐赠、优抚、福利及救济扶贫款等财务事项,村集体应及时逐项逐笔进行公布。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布的财务账目须真实可靠,公开前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公开榜须由村委主任、村报账员签字、加盖民主理财下载公章后;由报账员在规定地点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期间责成专人做好群众接待和咨询工作。
(四)村集体财务事项每年固定公开两次,一次是本年的7月20日前公开上半年财务,另一次是次年的3月20日前公开上年全年的财务。
一般财务事项至少没季度公布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
集体财务往来事项比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
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会议等形式进行辅助公开。
(五)村集体应做好财务公开资料及公开照片的留档工作。
民主理财制度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3-5人组成。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报账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切实履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职责。
1、形式监督财务活动权利,参与制定本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审核本集体财务账目及相关经济活动事项;否决本集体不合理开支;监督、检查本集体财务公开;向乡镇农经部门反映本集体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受本集体成员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情况;向本集体提出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农经部门做好农村审计;保守本集体的财务、商业秘密。
3、民主理财重点包括:
村集体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财务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经济活动监督检查及财务公开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的审核;集体资产的处置;财务会计账目的查阅;收益分配方案的审查;其他财务事项。
4、按照事前参与、事中监督、事后检查的要求,全过程参与村集体经济和财务活动。
事前积极收集成员的想法和意见,并形成建议;事中仔细监督财务事项的每一个环节和步骤;事后认真进行检查,查阅财务会计凭证、账目、报表、财务公开等财务会计基础资料。
配合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提供有关情况,监督审计结果及处理意见落实。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一)村集体要强化债权债务的管理,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由村报账员负责管理。
(二)每年年末对村集体债权债务进行一次查清核实,切实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三)村集体费用开支要精打细算,开源节流,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用于村级开支;严禁超出规定订阅报刊;严禁超标准发放报酬补贴;严禁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企业(个人)提供担保。
凡违反上述规定导致新债发生的,一律按“谁签字、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支村两委负责人的责任。
(四)加强村集体资金监管。
村集体因本村村民遭遇天灾人祸等特殊情况确需短期临时借款的,须经支村两委讨论通过,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方可借出。
(五)村集体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确需(贷)借款,先要列入预算,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审核,经乡镇批准后方可实施。
坚持“制止新债,化解旧债”的原则,严禁向外单位和个人借款,形成新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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