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课参考为什么说《决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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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课参考为什么说《决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
(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我们党深刻总结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作出的战略抉择
长期以来,党领导人民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方面进行了艰辛探索和不懈奋斗,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也走了不少弯路,甚至遭遇过重大挫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取得的成就和经验的根本总结,是我们党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的重要结晶。
这条道路,是在不断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具有深厚的实践基础,是被实践证明了的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符合人民群众愿望、符合实践发展要求的道路。
鞋子合不合脚,只有自己才知道。
选择这样一条法治道路,是我们党从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成功实践中得出的根本结论。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深刻汲取历史智慧,倍加珍惜我们党开辟的这条道路,坚定不移地坚持和拓展这条道路。
(二)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
政治制度决定法治制度,有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就意味着必须实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制度基础,我国一切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制度都必须建立在这一根本制度基础之上。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需要出发,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这条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条总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总道路在法治建设领域的具体体现。
当前,关于我国法治建设应该走什么样的道路,社会上有各种各样的议论,噪音不小。
各种敌对势力把法治作为所谓的“武器”,大肆宣传西方法治理念和法治模式,提出各种奇谈怪论、歪理邪说,目的就是企图从法治问题上打开缺口,进而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
明确提出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是要旗帜鲜明地向国内外宣示,我们的法治建设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而不是西方资本主义的法治道路,我们要建设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而不是资本主义的法治。
对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保持定力,坚定自信,充满信心、做到“咬定青山不放松”。
当然,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也要以开放的胸怀积极借鉴世界上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但学习借鉴不等于“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决不搞“全盘西化”,决不搞“全面移植”,决不照搬照抄。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目标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有一个科学明确的总体目标。
《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这个总目标,是《决定》的灵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是指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的纲。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由“五大体系”组成
把握这个总目标,核心是要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决定》的又一个重大创新和理论贡献。
按照《决定》的论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由“五大体系”组成,这就是:
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法律规范体系,就是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体系,也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就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宪法法律实施的工作体制机制;法治监督体系,就是由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替、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构成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就是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机制、队伍建设和人才保障等;党内法规体系,就是以党章为根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党内规章制度体系。
这五大体系,实质上就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
(二)党内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把党内法规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把党内法规体系纳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范畴,是《决定》的一个重要理论突破和重大工作部署。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具化为党组织领导宪法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要保证党组织的领导活动科学正确,就必须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而确定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体制机制的规范,规定领导主体、对象、权限、内容、方式、程序、监督、责任的规范,主要来自党内法规。
如果没有党内法规,那就难以保证党组织对法治建设实行正确的领导,难以保证宪法法津得到正确的制定和实施。
法律是对一般公民的要求,党内法规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而且很多地方比法律的要求更高、更严格。
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
目前,中央已出台1部党章、2部准则、22部条例和数百件规则、规定、办法、细则,中央部委和省区市党委出台了数千件规则、规定、办法、细则,一个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党内法规体系已见雏形。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一2017年)》明确提出,到建党100周年时,全面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决定》第一次把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范畴,这是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内在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法治理论的重要内涵,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反映,它揭示了体现党的统一意志的党内法规同体现国家意志的宪法法律的根本统一性,彰显了我们不同于西方国家法治模式的一个重要特色,明确了党内法规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重井地位和作用,提出了国法党规建设一并部署、共同推进的要求。
另外,把党内法规休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范畴,也反映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党治党的必然要求,是我们党管党治党思维和方式的重大发展。
总之,把党内法规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休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可以形成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更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四、全面推讲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有规范行动的基本原则。
《决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是: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这“五个坚持”,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其中,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坚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询私枉法;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四)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五)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巾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内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立法环节的任务和举措
立法是依法治国的首要环节。
因为没有立法,就没有法律,也就谈不上依法治国。
所以,《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决定》明确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这是全而推进依法治国在立法环节的重大任务。
《决定》对立法工作提出的要求是,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决定》从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立法机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四个方面,具体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立法环节的任务和举措。
(一)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方面的主要举措
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
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决定》首次提出了设立国家宪法日和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这是在全社会推进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权威、加强宪法实施的重要举措。
从世界范围看,设立国家宪法日和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是通行做法。
国际上许多国家都把自己国家的宪法日确定在宪法通过、颁布或者实施的那一天。
在许多国家,宪法日已成为“国民的节日”。
每逢这一天,国家都要举行隆重的纪念活动。
有些国家还把宪法日定为法定假日。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现行宪法颁布实施30多年来,以其至上的地位和强大的力量,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功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发展,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对我国政治、年济、文化、社会生活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彰响。
2001年,党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中宣部、司法部“四五”普法规划规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
从2001年起,每年12月4日,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都发布活动主题,在全国组织开展以宪法为重点内容的法制宣传活动,收到了良好效果。
所以,将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已具备了很好的实践基础,条件已经成熟。
落实《决定》部署,经过法定程序,将每年12月4日确定为国家宪法日,在每年的这一天,通过举行各种形式的宪法纪念宣传活动,有利于推动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有利于向广大公民深入普及宪法知识、切实增强宪法意识,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宪法权威、促进宪法实施,引导人们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提高全社会对宪法的关注度和认知度,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和国家观念。
宪法宣誓制度,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就职时依法公开承诺忠于和遵守国家宪法。
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占总数的68.3%。
宪法宣誓的做法起源于美国。
1787年美国宪法规定,美国总统在就职时必须宣誓“竭尽全力,恪守、维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
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规定,“一切公务人员及国防军人,应对本宪法宣誓”,第一次把宪法宣誓主体扩大为所有公务人员和军人。
自此,宪法宣誓逐渐在国际社会得到广泛认可,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宪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关于宪法宣誓的主体、内容、程序,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宪法宣誓主体一般是担任国家公共职务的公职人员,宪法宣誓内容一般以宣誓拥护或者效忠本国宪法为主,宪法宣誓程序一般都在开始履行职务之前或正式就职时举行。
《决定》提出在我国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就是要使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都公开向宪法宣誓,这对于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宪法意识、自觉维护宪法权威、加强宪法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落实这一制度也具有示范效应,有利于推动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引导人们自觉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观念、维护宪法权威、促进宪法实施。
(二)完善立法体制方面的主要举措
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
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二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三〕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方面的主要举措
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单独表决。
(四)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方面的主要举措
在经济领域,主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
创新适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国有、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各类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保护;国家保护企业以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律依据的要求;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农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而法律法规。
在政治领域,主要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
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制度,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
在文化领域,主要是建立健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有利于激发义化创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二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制定文化产业促迸法,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
在社会领域,主要是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
完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慈善、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社会组织立法,制定社区矫正法,抓紧出台反恐怖等一批急需法律。
在生态文明领域,主要是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义明法律制度:
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完善生态补偿和土坡、水、大气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
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执法环节的任务和举措
法律如果不付诸实施,再好的法律也是没有用的。
所以,《决定》提山,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决定》明确提出,深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执法环节的重大任务。
《决定》对执法工作提出的要求是,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决定》从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义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六个方面,具体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囚在执法环节的任务和举措。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方面的主要举措
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
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推进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推行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完善不同层级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事权法律制度,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
(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方面的主要举措
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建立行政机关内部敢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迫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恶劣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面的主要举措
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
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
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
理顺城管执法体制。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人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方面的主要举措
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迫究机制,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方面的主要举措
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杆制度建设;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上程建设等权力集,扣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
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声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
完善审计制度,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
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方面的主要举措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而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
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司法环节的任务和举措
司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决定》明确提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司法环节的重大任务。
《决定》对司法工作提出的要求是,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决定》从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六个方面,具体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司法环节的任务和举措。
(一)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方面的主要举措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迫究制度,对干预司法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迫究刑事责任;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二)优化司法职权配里方面的主要举措
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刘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埋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司法机关内部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迫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贵。
〔三)推进严格司法方面的主要举措
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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