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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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注册计量师的注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注册计量师注册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注册计量师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计量师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
质检总局为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关,并负责全国注册计量师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的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关,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注册计量师的注册审查上报工作以及注册计量师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注册条件
第四条注册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
第五条取得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初始注册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所申请注册执业的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的《计量检定员证》;
(二)受聘于一个经批准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含企、事业单位设置的计量技术机构)。
第六条申请延续注册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内容;
(二)经聘用单位考核合格。
第七条在注册计量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注册有效期内,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请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注册执业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并被新的执业单位正式聘用。
(二)申请变更专业项目类别的,应当提供相应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及聘用单位同意证明。
第八条相应级别的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需按照规定通过资格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
第九条《计量检定员证》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程序取得。
第十条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需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后,按照规定通过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取得。
第十一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本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应能力的计量组织(机构)组织计量专业项目考核。
指定的本行政区域内计量组织(机构)不具备相应能力,可以由质检总局或其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计量组织(机构)组织考核。
质检总局可根据需要指定具有相应能力的计量组织(机构)组织计量专业项目考核。
第十二条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指定的计量组织(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负责组织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组织考核单位),应当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制定考核工作程序,并根据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的需求,按计划分批组织考核。
第十四条申请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组织考核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申请计量专业项目考核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注册计量师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申请表;
(二)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申请考核的计量专业项目类别由质检总局发布的《国家计量专业项目分类表》确定。
第十七条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包括计量专业项目操作技能考核及计量专业项目知识考核。
计量专业项目操作技能包括相应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全过程的实际操作、计量检定(校准)结果的数据处理和计量检定(校准)证书的出具等;计量专业项目知识包括计量专业基础知识、相应计量专业项目的计量技术法规、相应计量标准的工作原理以及使用维护知识等。
计量专业项目操作技能考核和计量专业项目知识考核分别按百分制评分,其中计量专业项目操作技能考核70分为及格,计量专业项目知识考核60分为及格。
第十八条计量专业项目操作技能考核应当在满足相应计量技术法规要求的条件下进行。
每个计量专业项目考核需聘请2名从事本计量专业项目5年以上且取得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家作为主考人,其中至少1名为本计量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考评员。
没有本计量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考评员时,可以聘请相近计量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考评员作为主考人。
第十九条组织考核单位对计量专业项目操作技能考核和计量专业项目知识考核均合格的申请人签发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并对申请人的考核成绩进行备案,保留申请材料及考核档案2年。
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有效期为2年。
第三章注册程序
第二十条初始注册的申请、受理和批准程序:
(一)初始注册者,可自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通过聘用单位报本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有关继续教育要求。
(二)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计量师注册申请审批表;
2.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3.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的《计量检定员证》及复印件;
4.逾期申请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及复印件;
6.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出具加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册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程序完成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申报材料的审查和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的审批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报注册审批机关审批。
(五)各级注册审批机关自受理相应级别申报人员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作出批准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
核发《注册证》。
《注册证》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一条延续注册的申请、受理和批准程序:
(一)注册计量师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届满30个工作日前,通过聘用单位报本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二)延续注册除需要提交初始注册规定的1、2、5、6条材料外,还需提供按规定完成的继续教育证明、聘用单位考核合格证明及《注册证》。
(三)延续注册的受理和批准程序同初始注册。
第二十二条变更注册的申请、受理和批准程序:
(一)变更注册包括变更计量专业项目类别(新增和注销专业项目)和变更执业单位(变更执业单位和执业单位更换名称)。
在注册有效期内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报本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变更注册申请。
(二)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计量师变更注册申请审批表;
2.《注册证》;
3.申请新增计量专业项目类别的,提交相应的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和聘用单位同意新增计量专业项目的证明。
4.申请变更执业单位的,提交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及复印件、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证明;工作单位更换名称的,提交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
(三)变更注册的受理和批准程序同初始注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申请注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因在计量技术工作中受到刑事处罚的,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注册计量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注销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四)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
(七)聘用单位被依法取消计量技术工作资质的;
(八)因本人过失造成利害关系人重大经济损失的;
(九)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销注册应当由注册计量师本人或聘用单位及时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由相应注册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
注册计量师因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其《注册证》失效。
第二十五条 注册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并由注册审批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被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的人员,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继续教育要求的,可再次申请注册。
第二十七条注册审批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注册、注销和《注册证》失效人员名单。
当事人对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计量专业项目主考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取消其承担相应考核任务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相关行政部门或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申请人因客观条件限制,仅申请考核计量专业项目或子项目中部分内容时,需经组织考核单位同意。
考核完成后,组织考核单位应在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上注明考核通过的具体内容。
第三十一条对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的《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申请注册时,应当按照《国家计量专业项目分类表》的项目分类提出注册申请,并根据本人持有的《计量检定员证》注明已掌握的具体内容。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规定要求提交的材料原件、复印件及相关信息进行审验,确定其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管理,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本规定要求,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并将注册管理有关情况报质检总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格式式样及本规定所涉及的其他有关格式式样,由质检总局统一规定。
《国家计量专业项目分类表》由质检总局发布并根据需要更新。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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