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异常情况报告制度范文模板 10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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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异常情况报告制度
篇一: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去年,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案件时有发生,个别案件涉案金额较大。
因此,落实风险内控,切实防范金融案件的发生,及时处置风险因子是监管机构上海银监局当前十分关注的问题。
”上海市银监局官员近日对本报记者说。
记者了解到,为遏制金融案件的发生,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通报重大案情,上海银监局近日修订并发布了《上海市银行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制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作了详细的规定:
确定由上海银监局办公室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明确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对象为上海银监局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内容和报告标准进一步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以规定形式报上海银监局办公室,并在重大事项平息后形成完整的重大事项风险处置报告上报上海银监局;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实行问责制,对迟报、漏报、瞒报、误报重大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依法处理。
上海银监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高度重视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切实加强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责任落实到部门,明确到个人。
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遇重大突发事件及时向上海银监局报告。
篇二:
安徽省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安徽省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掌握安徽省经营稳健状况,及时了解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金融机构自身经营发展、区域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或事件;重要信息是指反映金融机构发展稳健性状况的重要报告和报表等。
第三条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的报告主体是安徽省境内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
省级或具有省级管辖权的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报告,地市、县(市)金融机构(含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告。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建立明晰有序的报告流程,明确报告的报送主体、程序、时间等要素。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单位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确定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牵头部门的负责人为联系人报送本单位重大事
项和重要信息,按时参加联系人会议,做好本单位与人民银行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的沟通与联系。
金融机构联系人发生变更,应及时报告人民银行。
第六条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遵循实事求是、准确及时、全面详实的原则。
第二章报告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时,金融机构应当在事发后2小时内以《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报告人民银行,并根据事件进展报告后续情况。
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式报告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可通过电话、传真或委派专门人员等方式报告,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人民银行。
在事件平息或结束后,金融机构应及时对事件过程、原因、处置措施以及教训等进行总结,并形成重大事件风险处置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人民银行。
(一)出现流动性困难并形成支付压力;
(二)发生存款挤提、客户保证金挤提、集体退保等债务挤提事件,或其他影响经营、交易、清算业务正常运行的群体性事件;
(三)因核心业务系统故障导致金融业务中断的事件;
(四)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无法正常经营的事件;
(五)发生客户集体投诉、上访、静坐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并可能对正常经营或金融稳定产生影响的事件;
(六)发生重大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爆炸、绑架、计算机网络犯罪等事件;
(七)发生高级管理人员涉案、失踪等事件;
(八)在银行、证券、保险两个及以上行业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不良连锁反应,需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事件;
(九)发生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八条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时,金融机构应当在事发后24小时内以<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报告人民银行,并根据事件进展报告后续情况。
在事件平息或结束后,应及时对事件过程、原因、处置措施以及教训等进行总结,并形成重大事件风险处置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人民银行。
(一)金融机构被接管、托管或重组;
(二)涉嫌重大经济案件,监管、审计、纪检、公安、检察等部门介入调查取证;
(三)发生重大投资亏损或重大涉诉事件,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净资本或偿付能力充足率产生重大影响;
(四)上级行、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出现严重经营危机;
(五)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可能对正常经营或金融稳定产生影响;
(六)发生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九条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时,金融机构应在事发后5个工作日内以《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报告人民银行,并及时报告后续情况。
(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拟发行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
或拟开展收购、兼并等重大重组改制活动;
(二)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股权变动:
(三)发布、调整会计核算基本制度、会计科目表及会计科目使用说明,涉及重大会计改革;
(四)风险管理体制发生重大调整,风险管理制度出现重大变化,风险管理技术、方法更新;
(五)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和专业评级机构等对金融机构的评级下调;
(六)受到监管部门的风险提示、行政处罚,或受到工商、税务、审计、财政等部门行政处罚;
(七)银行业机构单笔贷款损失超过贷款余额1%(含)、新增单笔不良贷款超过5000万元(含),或发生其他重大信贷风险事件;
(八)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浮动亏损超过50%(含):
(九)保险业机构因台风、洪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引发巨额赔付;
(十)寿险公司退保率超过10%(含),财产险公司单笔赔付金额超过保费总收入5%(含);
(十一)人民银行要求或金融机构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时,金融机构应在事后15个工作日内以《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报告人民银行,并按照人民
银行要求做好后续报告。
(一)机构性质变更;
(二)机构名称或地址变更;
(三)新建或撤并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
(四)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五)人民银行要求或金融机构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为做好金融风险监测、评估工作,金融机构应按人民银行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报送以下重要信息。
(一)季度报表、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决算资料;
(二)金融改革政策落实情况、成效及存在的问题,按年度报送相关情况;
(三)组织机构、业务与产品创新等,特别是交叉性金融产品及相关业务创新,按年度报送相关情况;
(四)金融机构针对防范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它风险开展的压力测试情况及结果,按年度报送相关情况;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报告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
机构、典当行的业务合作政策,按半年度报送资金业务往来情况;
(六)人民银行要求或金融机构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重要信息。
季度报表应在下一季度第1个月20日前报送,半年度报告
篇三:
河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
河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
金库、押运安全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押运等工作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安全操作行为,根据国务院及公安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押运操作以保障职工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为目的,以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及防火灾事故为目标,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金融机构,以及为金融机构提供押运、守库、执勤等安全服务的金融押运公司等。
第四条本规程所指临柜人员是指营业场所的会计、出纳、储蓄等一线员工(以下简称临柜员);守库人员是指承担金库守护任务的人员(以下简称守库员);解押人员是指负责押运的持枪护卫人员(以下简称押运员)、运钞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随车出纳解款员(以下简称解款员)。
第五条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规程,金融机构保卫部门是本单位贯彻实施本规程的主管部门。
金融押运公司等单位法人是组织实施本规程的责任人。
第六条公安机关和银监部门对本规程的贯彻实施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并对发生的案件和事故进行查处。
第二章营业场所、守库和解押人员条件及工作纪律
第七条临柜、守库、解押等人员属于要害岗位人员,金融机构和金融押运公司必须按照岗位任职条件对其政治思想、现实表现、安全保卫基本知识、枪支和警械使用技能、擒拿防卫技能和身体素质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方可任用。
第八条要害岗位人员必须是年满18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身体健康,无犯罪前科,无社会劣迹,熟悉安全保卫知识和相关工作业务。
第九条要害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专门的金融安全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教育,培训合格并取得《金融安全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守库员、押运员还应取得持枪资格,驾驶员应取得准驾相应车型的驾驶证。
第十条要害岗位人员在岗期间应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擅离职守,不准岗前和在岗饮酒,不准值班睡觉,不准做与营业、守库和押运无关的事项;
2、不准让无关人员进入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以下简称柜台)、金库及守库室内,不准非当班人员进入营业场所柜台、守库室内,不准让无关人员搭乘运钞车;
3、营业场所、金库及守库室和运钞车内不准放置易燃、易爆及腐蚀性物品等,营业场所、守库室内不准放置交通工具等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4、在执行任务期间,押运员、驾驶员与解款员不准兼岗、换岗和串岗;
5、不准守库、押运、驾驶人员参与清点、搬运现金和押运物品;
6、不准守库人员兼管、代管金库(内库门)钥匙;
7、不准违反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事项等。
第三章营业场所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营业场所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责任人。
营业场所应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并建立安全责任制度。
二级风险单位以上的营业场所应配备专职保安员。
营业场所必须3人当班、2人以上临柜。
第一节营业前
第十二条营业场所安全员应提前到达工作岗位并做好下列工作:
1、检查营业场所及周边治安情况;
2、检查技防设备夜间运行记录和撤防情况,检查报警器、电视监控系统是否正常;
3、检查自卫器械是否放在便于取用的位置,消防器材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4、设金库的场所向值班人员询问值班情况;
5、锁闭除交接款通道以外的其他通道,做好接钞准备;
6、如实记录检查情况,若发现问题,应及时排除或报告主管领导。
第十三条营业场所负责人应做好下列工作:
1、督促、配合安全员例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2、设金库的场所应检查值班和库房的情况及交接班记录等;
3、对工作人员进行岗前检查,确保双人临柜,双人守(来自:
在点网)库;
4、组织营业场所工作人员做好接钞准备。
第十四条营业场所保安员应执行下列规定:
1、按时到达岗位,按规定着装,携带好防卫器械;
2、配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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