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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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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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样本
协议书
发包人:
(全称)
承包人:
(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盖公章、法人章后生效。
发 包 人:
(公章) 承 包 人:
(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盖章、签字)法定代表人:
(盖章、签字)
(或授权委托人) (或授权委托人)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合同管理办公室意见:
(章)
年 月 日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执行《通用条款》第2条的规定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无其它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执行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技术标准及施工验收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无约定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无约定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8套(含制作竣工图所用图纸2套),并要求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随时保留一整套图纸,以供发包人、监理有关人员查阅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第4.2条,同时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复制。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约定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按照发包人就本工程与监理公司签订的施工监理合同的授权执行(对本工程工程款、进度、质量、安全施工的控制和监督管理以及对现场的多方面协调。
监理单位: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本合同中发包人委托监理工程师职权以外的其他职权,须由发包人以书面的形式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在接到该书面文件后,监理工程师方可行使其职权。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现场负责人
职权:
代表发包方对工程安全、质量、工期、投资等进行全面管理,协调业主、监理及施工单位现场事宜。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无约定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7日施工场地应具备进场的必要条件。
8.1.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第8.1.2条,并在开工前7日接至施工组织设计中指定的位置,且满足施工组织设计中工程、生活用水量、施工用电负荷及通讯线路条数的要求。
8.1.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开工前7日开通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连接,且满足施工期间的运输要求。
8.1.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执行《通用条款》8.1.4条,开工前以书面形式提供。
8.1.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执行《通用条款》8.1.5条,工程开工前5日由发包人完成所需证件/批件。
8.1.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8.1.6条,并在开工前7日进行现场检验并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
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1.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收到施工图纸7日内。
8.1.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由承包人协调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8.1.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约定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无约定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9.1.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约定
9.1.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承包人实行月报制度,工程月报由承包人每月25日向发包人及监理报送。
9.1.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第9.1.3条,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9.1.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满足发包人办公需求。
9.1.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执行《通用条款》第9.1.5条,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污染、噪音等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管理规定。
承包方按天津市现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及业主统一布置的文明施工标准组织施工,如现场发生承包方责任导致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及后果。
9.1.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对承包工程范围内已完未交付的工程负责保护,如发生损坏,承包人负责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1.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应充分了解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对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进行有效保护,保护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如果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造成管线和邻近建(构)筑物、古树名木破坏,其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9.1.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承包人应按市有关规定负责施工现场清洁卫生,达到文明施工的要求。
如造成损失和罚款,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1.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a.承包人应自费为现场所有设备、临时建筑等提供防火设备,其规模和地点以适宜防火为准。
b,承包人必须按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每月向农民工支付报酬,每季度末按结算支付剩余报酬。
如有违反造成一切责任和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3日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文件7日内确认完毕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约定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按本合同要求及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单、发包人和监理的指令、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
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导致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负责赔偿。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执行《通用条款》第17.1条,并根据施工实际情况,按照质量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现场确定验收部位。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执行《通用条款》第19条。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
23.2.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天津市建交委发布的建筑[2011]265号文件以后的政策性调价文件及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服务中心发布的2012年3月期《天津市工程造价信息》以后的市场材料的变化(规费和税金除外)。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已包含合同造价内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因施工图的重大设计变更(指结构、标准、规模)、现场签证、地下障碍物处理所发生的费用,承包方应执行招标文件所采用的计价规则、标准计算工程量,待工程结算时根据该工程设计单位所出具的变更图纸或变更说明以及经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承发包双方认可实际单价的签证方可据实调整。
执行建筑〔2011〕249号文件规定,人工费按照天津市造价信息每季度发布的调整系数据实调整。
23.2.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无
23.2.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无
23.3双方约定可调价格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无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
例:
合同签订后,开工前15日内预付中标价格的10%作为工程预付款。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自第一次支付工程进度款开始,分三次全部扣回。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承包人向监理及发包人提供当月完成的工程量产值报表一式两份。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发包人每月按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量,拨付工程进度款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发包人对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报告,完整的结算资料进行核实,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95%的工程款,保留5%的质量保证(保修)金。
待各自工程保修期满后30日内付清。
(按招标文件填写)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27.4.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无约定
27.4.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无约定
27.4.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无约定
27.4.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无约定
27.4.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无约定
27.4.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无约定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无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工程施工承包范围内的全部材料,承包人采购供应的设备必须符合实际要求、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及政府有关规定,均需有原出厂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书等必要的质量文件资料,必要的还需提供符合规定的生产许可证。
2、材料必须在使用前按国家和天津市相关规定进行检测,材料的抽样送检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且须由发包人或监理在现场监督,送检合格后方能使用。
如检验不合格,该批次的材料由承包人无条件的运离施工现场。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在30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纸、竣工资料以及竣工验收报告2套,并配合发包人完成竣工资料存档备案工作。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执行《通用条款》32.6条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每延误一日付款,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条,每延误一日付款,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条,每延误一日付款,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约定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条,每延误一天付款,按合同总价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条,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验收合格标准,承包人无偿予以修复,直至达到质量要求的标准,并按合同总价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未经发包人同意将工程任一部分分包或转包给其它企业而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及经济损失。
由于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而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及经济损失。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请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调解不成时,采取第
(2)种方式解决:
(1)无约定;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无约定
分包施工单位为:
无约定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39.1条。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40.6.1发包人投保内容:
无约定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约定
40.6.2承包人投保内容:
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险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41.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财政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1.3.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公司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1.3.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约定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正本4份(甲方3份,乙方1份)、副本6份(甲乙双方各执3份)。
47、补充条款
47.1承包人驻现场的管理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提交的管理人员一致,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擅自更换现场管理人员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7.2文明施工措施费执行天津市建委建筑【2005】991号文件,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天津市颁布的各项法规、规范、特别是由环保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及招标文件的要求。
47.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工程实施过程中因承包方原因所发生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与发包方无关,由承包人自行承当相关责任。
47.4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奖惩办法如下(奖惩认定标准详见附件4):
47.4.1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受到发包人书面表扬的,发包人奖励承包人1元/平方米工程款(按承接工程的总建筑面积据实计算);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受到发包人书面批评的,发包人扣罚承包人2元/平方米工程款(按承接工程的总建筑面积据实计算)。
47.4.2工程项目获得“市级文明工地”称号的,发包人奖励承包人3元/平方米工程款(按承接工程的总建筑面积据实计算)。
工程项目既获得“市级文明工地”称号,又获得“观摩工地”称号的,发包人奖励承包人6元/平方米工程款(按承接工程的总建筑面积据实计算,不重复奖励)。
47.4.3工程项目获得“结构海河杯”称号的,发包人奖励承包人5元/平方米工程款(按获奖楼座地上建筑面积据实计算);工程项目获得“竣工海河杯”称号的,发包人奖励承包人5元/平方米工程款(按获奖楼座地上建筑面积据实计算);工程项目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称号的,发包人奖励承包人10元/平方米工程款(按获奖楼座地上建筑面积据实计算)。
47.4.4承包人按期竣工的,发包人奖励承包人3元/平方米工程款(按承接工程的总建筑面积据实计算)。
47.5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附件1:
(按照中标通知书填写)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
名称
建设
规模
建筑面积(平方米)
结
构
层
数
跨度
(米)
设备安装内容
工程造
价(元)
开工
日期
竣工
日期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质量时间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附件3: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款》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包括承包人承包范围涉及保修范围的所有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及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0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执行国务院第279号令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约定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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