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控飞机安全性能检验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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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控飞机安全性能检验方案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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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细则(暂行)
1.概述
为了规范大型游乐设施(以下简称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工作,确保鉴定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种设备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规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设计文件鉴定工作是在设计单位已经完成全部设计工作,经技术负责人予以正式批准,确认全部设计文件符合法规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基础上进行的。
设计文件鉴定是对游乐设施设计资料中的重要部分(如主要受力零部件等)进行的监督性质的抽样审查,不代替设计单位应承担的设计工作,不承担设计单位应承担的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特检院)开展的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工作。
符合《特种设备法》、《条例》和《特种设备目录》规定的游乐设施,符合下列情况的,均应当进行设计文件鉴定:
(1)新建和改造的首台(套)大型游乐设施;
(2)首次进入中国境内的大型游乐设施;
(3)在用游乐设施因设计原因导致重大缺陷、重大故障或者事故的;
(4)鉴定依据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进行较大修改(原鉴定报告不再适用于按照新法规标准生产的游乐设施);
(5)对于主要受力结构、重要零部件等涉及安全的部分进行变更的,应进行变更部分的修改设计文件鉴定,修改设计文件鉴定只能在整机设计文件鉴定的基础上进行;
(6)需要开展设计文件鉴定的其他情况。
3.鉴定依据
(1)《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
(2)《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规则(试行)》;
(3)GB8408-2008《游乐设施安全规范》;
(4)GB/T18158-2008《转马类游艺机通用技术条件》;
(5)GB/T18159-2008《滑行类游艺机通用技术条件》;
(6)GB/T18160-2008《陀螺类游艺机通用技术条件》;
(7)GB/T18161-2008《飞行塔类游艺机通用技术条件》;
(8)GB/T18163-2008《自控飞机类游艺机通用技术条件》;
(9)GB/T18164-2008《观览车类游艺机通用技术条件》;
(10)GB/T18166-2008《架空游览车游艺机通用技术条件》;
(11)GB/T18168-2008《水上游乐设施通用技术条件》;
(12)《滑索安全技术要求》(试行);
(13)《蹦极安全技术要求》(试行);
(14)GB/T18878-2008《滑道设计规范》;
(15)GB/T18879-2008《滑道安全规范》;
(16)GB/T20051-2006《无动力类游乐设施通用技术条件》;
(17)其它相关法规标准
4.鉴定要求
4.1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是在设计单位完成全部设计工作并经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确认其设计满足法规标准规定和安全要求的基础上进行的,设计单位应对其设计工作是否全部完成并符合要求,应提出书面声明。
4.2设计单位应确保其提供鉴定的设计资料满足本细则第6.8内容要求。
4.3设计文件鉴定人员
(1)设计文件鉴定工作实行文件鉴定小组组长(主检员)负责制;
(2)项目参加人员应至少具有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资格,且不得少于2人;
(3)鉴定组长负责设计文件鉴定工作的联系协调,签发《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检验意见书》和《游乐设施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
(4)设计文件鉴定工作应主动接受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4.4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与受理
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与受理按照《游乐设施检验管理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4.5申请时,申请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申请表;
(2)设计工作完成声明。
声明应经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的,并包含下列结论性内容:
(a)本设计已经完成了全部设计工作,已经识别并消除了安全不确定性,认为设计是安全的;
(b)已经初步完成了设计工作,基本识别并消除了安全不确定性,在哪些方面还存在一些疑问,拟在设计验证试验时,增加这些项目进行验证试验。
(3)游乐设施重量表。
4.6开展鉴定工作时,申请单位应向设计文件鉴定人员提交下列资料:
(1)设计说明书
(2)设计计算书
(3)全套设计图纸
(4)安装与使用维护说明书
(5)风险评价报告
(6)设计验证试验大纲
(7)铭牌设计资料
(8)基础设计资料
(9)境外产品经境外技术机构进行过设计审查过的,应提供设计审查报告;
(10)对于临时进口用于嘉年华活动的在用移动式游乐设施或进口的二手固定设备,应提交海关的报关文件、设备制造出厂证明文件、设备使用、维护记录或相关资料、境外检验机构设计审查、检验报告等
(11)提交填写完毕的设计文件鉴定记录的附件1~附件6
(12)设计文件鉴定人员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文件资料应为中文版或英文版,其中第1~6设计文件应经设计(编制)、审核、批准三级签署,审核与批准人员应为设计制造单位现行质量管理体系相应授权人员。
5.设计文件鉴定程序
(1)首次会议(在设计或制造单位开展工作且必要时)。
介绍人员、交接资料、介绍设计情况、审核所提交设计文件的齐全完整性、商定工作日程等。
(2)对设计文件进行鉴定,与设计人员交换意见。
(3)鉴定组内部讨论,形成初步意见。
(4)末次会议,出具《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意见书》或《游乐设施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问题较多需要整改或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5)签字封存设计资料(初步通过鉴定的)。
(6)出具《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报告》。
6.设计要求与鉴定内容
6.1.技术与环境参数、设计使用年限
6.1.1.主要参数
许可参数和主要安全技术参数应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
送审的各设计文件中的参数应保持一致。
填写本细则所附《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记录》(以下简称《鉴定记录》),以下同理,不再赘述。
6.1.2.环境影响参数
环境影响参数应符合法规标准和设备使用要求。
设计单位应确保环境条件对设备运行限制(如风、雨、温度)满足设备安全运行要求。
对于移动式设备使用环境条件,如果没有特殊规定,设计单位应按游乐设施可能到达的最恶劣环境条件(温湿度、海拔高度、风雪等)考虑,或清楚地限定了使用环境条件。
6.1.3.主要受力零部件确定及设计使用年限确定
(1)设计单位应明确主要受力零部件,规定整机、主要受力零部件与安全装置的设计使用年限。
使用年限的确定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2)设计单位应确保其确定的主要受力零部件、重要焊缝和安全装置的无损探伤要求(种类、方法、比例、合格标准等)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
如需现场焊接的,还应确定其现场焊接部位的焊接技术要求与检查要求,需进行无损检测的还应确定无损检测要求。
鉴定人员对于设计单位填写的《主要受力零部件相关信息清单》(《鉴定记录》附件2)进行审查核对。
对其中无法拆卸,或拆卸难度较大的,需要在制造安装前进行无损检测的重要轴类、受力部件和受力焊缝,设计单位应在《鉴定记录》附件2说明栏注明。
6.2.主要材料
6.2.1.金属材料
设计单位应确保主要受力零部件和其它受力零部件选材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定,满足产品安全性能。
如设备在低温环境下使用,设计单位应对材料能否满足低温使用予以论证说明。
鉴定人员核对申请单位填写的《鉴定记录》附件2中的材料与设计资料是否一致。
6.2.2.非金属材料
设计单位应确保受力的非金属材料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玻璃钢件与受力件直接连接时,宜预埋金属件。
控制柜、操作台等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制作。
鉴定人员核对申请单位填写的《鉴定记录》附件2中的材料与设计资料是否一致。
6.3.主要受力零部件
6.3.1.对主要受力零部件的共性要求
(1)设计单位应将主要受力零部件设计为易于检验维修的型式。
对于不可拆卸的,应按无限寿命设计,提出确保设计使用年限周期内安全使用的制造、安装质量控制检测要求;对于难以拆卸的重要部件,应规定若干年拆卸大修,提出确保大修周期内安全使用的制造安装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2)承受动载荷的受力焊缝应设计成为全焊透结构,并规定相应的质量控制方法;
(3)设计单位应确保任何可以导致人身伤害的单一失效点已予以全部识别清楚,不存在不可检测的单一失效点。
对于可检测的单一失效点,明确规定制造安装与使用中的检测方法与检验周期;
(4)用于重要受力结构、载客装置、安全装置、基础连接的重要焊缝、螺栓应符合法规标准要求;
(5)对于重量改变显著影响设备影响的部件,设计单位应给出计算重量;
6.3.2.金属结构
设计时,应当考虑支柱、梁、臂、框架、支撑、吊挂构件等结构及其重要零部件的应力集中、振动、冲击、循环载荷和环境的影响。
安全系数计算结果、热处理等应当符合法规标准规定,满足安全要求。
在受力结构与其重要零件上开孔造成的应力集中情况应予以计算分析。
当受力结构为非金属材料时,应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规定,满足安全要求。
6.3.3.运行轨道及轨道支架
设计单位应确保运行轨道及支架结构设计(包括连接)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规定,满足安全要求。
6.3.4.重要轴与销轴类机械零件
设计单位应确保重要轴(销轴)的设计计算与结构型式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规定,满足安全要求。
重要轴(销轴)类零部件,其设计计算寿命应大于8年(在设计说明书中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不易拆卸的按无限寿命设计。
6.3.5.重要标准机电产品(标准件、定型产品)
设计单位应确保受力机加工或外购重要机电产品或标准件等符合法规标准规定,满足安全要求。
标准件中包含游乐设施相关法规标准规定的重要销轴、重要焊缝,其设计应符合游乐设施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6.3.6.卷筒、链条和钢丝绳
设计单位应确保载人用链条和钢丝绳的性能及其重要连接节点满足安全要求。
滑轮或卷筒直径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30倍或20倍(钢丝绳对滑轮的包角不大于90°);钢丝绳应有防跳槽装置;提升钢丝绳应设置有效的断绳保护装置,结构冗余保险用钢丝绳强度应有相应计算,计算结果应符合法规标准规定,满足安全要求。
6.3.7.载客装置
设计单位应确保载客装置及其重要受力零部件(包括结构件、机械部件如重要轴系、轮系、车辆连接器等)的结构型式、强度与疲劳计算结果等符合法规标准规定,满足安全要求。
6.3.8.其它受力部件与结构
设计单位应确保与乘客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辅助装置的设置、结构与强度计算结果等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规定,满足安全要求。
高空维护检修爬梯应加设防护罩,并设计为攀爬时适合使用安全带的结构型式。
6.4.重要的传动系统和制动系统
6.4.1.对重要机械系统共性要求
设计单位应确保重要机械系统设计完整,符合法规标准要求。
6.4.2.重要机械传动装置与提升装置
机械传动装置、提升应当符合技术规范、标准规定,满足安全要求。
6.4.3.重要液压及气动装置
液压、气动系统性能及参数应满足整机技术要求与安全要求,符合法规标准规定。
6.4.4.设备润滑系统
润滑方式、润滑部位应当符合技术规范、标准规定,满足安全要求。
6.5.安全装置和措施
6.5.1.安全装置共性要求
设计单位应针对游乐设施的各种失效可能性设计或选配适宜的机械类型安全装置,应确保这些安全装置(安全压杠、制动、限位、防碰撞等装置)的设计或选型配备(种类、数量、质量要求、功能、放置位置、作用、预计效果、失效二次保护功能设置等),以及自动联锁功能符合法规标准规定,满足安全要求。
对于自动联锁的安全装置,应对其自动联锁功能的可靠性进行充分技术分析与论证,并提出验证其可靠性的试验要求和后续检验测试要求。
6.5.2.乘客约束装置
设计单位应确保乘人部分对乘客的约束装置应与其运动特点相符,周围的缓冲物应满足保证安全的要求;安全压杠等保护装置的锁紧装置有足够的锁紧力,在运行中乘客应不能随意打开;锁定和释放机构可根据设备具体情况设计为手动或自动控制方式,自动控制装置失效时,应能够用手动开启。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游乐设施应设置两套独立的束缚装置。
乘坐物有翻滚动作的游乐设施,其乘人压杠应有两套可靠的锁紧装置。
安全带必须有足够的破断强度,与机体的联接必须可靠,可以承受可予见的乘客各种动作产生的力。
6.5.3.重要减速、制动装置
设计单位应确保制动装置的设计符合法规标准要求(如GB8408-2008中7.7款和GB5226.1-2002中9.2.5.3款的规定)。
设备紧急停止符合GB5226.1-2002中9.2.5.4.2款的规定要求。
制动能力(力或力矩)≥1.5倍额定负荷轴扭矩(或冲击力)。
6.5.4.防止车辆逆行装置
沿斜坡牵引的提升系统,必须设有防止载人装置逆行的装置,确保在最大冲击负荷时止逆有效可靠,止逆装置安全系数≥4。
6.5.5.保险装置(二道保险)
涉及到人身安全的关键部位,宜有保险措施;保险措施应有效,满足安全技术规范与标准要求。
吊挂乘人部分用的钢丝绳或链条数量不得少于两根,且能满足一根断开时能够保持坐席平衡。
6.5.6.限位装置
游乐设施运动可能导致危害情况时,设计单位应确保这些安全装置的设计符合法规标准规定,满足安全要求。
以旋转、摆动、升降等方式运行的游乐设施,应设置自动控制或机械式的极限位置限制装置(大臂升降限位装置、吊舱升降限位装置、座舱升降支承臂限位装置等),并确保限制装置必须动作灵敏、可靠,限位效果平稳。
机械式限制装置应满足在可能的最大冲击情况下的强度要求。
6.5.7.限速装置
法规标准中有速度限制的游乐设施、采用直流电机驱动或者设有速度可调系统时,必须设有防止超出最大设定速度的限速装置,限速装置必须灵敏可靠。
6.5.8.缓冲装置、防碰撞装置等
标准规定需设置缓冲装置的游乐设施,其缓冲装置的设计设置应能保证缓冲实际效果可靠;当系统出现失效或故障时,若系统未设有效的缓冲装置,设计时应确保运行装置最大下降速度不应超过0.5m/s,以避免乘客受到过度冲击。
同一轨道上有两组或两组以上的单车或列车运行时,应设置防止相互碰撞的自动控制装置和缓冲装置。
6.5.9.防止吊厢摆动装置
观览车防止吊箱摆动装置、架空游览车防乘客翻转装置的设计应符合法规标准规定,满足安全要求。
6.5.10.门锁装置
距地面1m以上封闭座舱门,必须设乘人在内部不能开启的两道锁紧装置或一道带保险的锁紧装置,非封闭座舱进出口处的拦挡物,也应有带保险的锁紧装置。
乘人部分的进出口,应设有门或拦挡装置,门开启方向应满足安全要求。
6.5.11.设备安全罩
乘客可触及的机械传动部分或存在危及乘客安全的部位应有防护装置。
6.5.12.其它安全装置或措施
需要设置其它安全装置的,设计单位应确保其设计符合法规标准规定,满足安全要求。
6.5.13.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或事故状态疏导乘客措施
设计单位应根据所设计的游乐设施具体情况,确保故障或事故状态下疏导乘客的应急救援设备或装置设计或选型配备符合法规标准规定,满足安全要求。
对于救援较困难的大型设备,如大型观览车、观光塔、过山车等,估算大约救援疏散时间,一般不应超过1小时。
6.5.14.安全距离校核
对有安全距离要求的,设计单位应确保安全距离设计符合GB8408-2008中7.9.3的规定。
6.6.电气与控制部分
6.6.1.电气系统设计
设计单位应确保电气系统设计符合法规标准规定,满足安全要求和工况要求,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应采用TN-S或TN-C-S系统。
6.6.2.电气设备
各种主要电气、电子元器件的选型应合理,应能保证安全,满足运行工况和符合相应法规标准要求;主要导线选型应正确;安装在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漏电易造成人员伤害的设备部件(部位),应设有效的漏电保护装置。
6.6.3.控制系统及安全防护
控制系统应满足相关法规标准规定,满足安全要求;控制系统应有检修或手动控制模式,应使每个运动能单独控制;控制程序应合理,应满足保证设备安全运行的要求;控制系统各器件之间I/O关系应清晰、正确;紧急事故按钮设置和型式应符合要求;应有防止误操作、误起动控制措施。
6.6.4.电气电子型安全装置
设计单位应确保电气电子类型安全装置,如行程限制器、超速检测,防过载检测或防碰撞器件等装置设计符合法规标准规定,满足安全要求。
直流电机驱动或者设有速度调速系统时,必须设有防止超出最大设定速度的限速装置;电路失效时制动系统应保持闭锁状态(特殊情况除外),中断游乐设施运行。
6.6.5.避雷和接地装置
设备高度大于15米时应设置避雷装置,避雷装置设计应符合规范要求;接地装置设计应符合规范要求;金属结构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管槽、电缆金属保护层和变压器低压侧等均应接地。
6.7.设备基础
对较大或结构复杂的游乐设施,应给出设备各柱脚传给基础的力(包括竖向力、横向力和弯矩等),给出基础设计的条件图;地脚螺栓设计应符合法规标准规定并满足安全要求。
6.8.设计资料要求
各类设计资料的抽查填写《鉴定记录》“设计资料”栏。
由于游乐设施大小、简单与复杂程度不同,设计资料多与寡、细与繁、严与松也各不相同。
因此,设计单位应结合所设计的游乐设施具体情况,按照本条内容要求开展设计,提供符合本条规定的设计资料。
设计文件鉴定人员在开展此方面审查时,结合游乐设施具体设计情况,参照本条相应内容进行。
设计单位应确保所提交设计文件种类的齐全性、完整性,设计计算书、设计说明书、图纸、安装与使用维护说明书、危险识别、风险分析与评价资料等设计资料之间的一致性、封闭性,以及设计、审核、批准的签署完整性与签署人员的合法性。
6.8.1.设计说明书
设计说明书内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所述内容。
当设计说明书与设计计算书或使用说明书合并时,设计计算书或使用说明书中应包含上述内容。
6.8.1.1设计思路(假设)、安全可靠性分析(此部分也可放在设计计算书或风险评价报告中)、设计方案、主要设计依据、技术来源、施工图设计,以及安全冗余方面的考虑(未单独提供安全分析评价报告的)等。
6.8.1.2产品的结构型式特点准确描述,提炼可明晰化的相关结构要素,并最好配有说明图或照片清楚说明(尤其对那些不确定结构的“其它型式×××类”产品)。
6.8.1.3全部技术参数(其中要对主要技术参数的选取予以详细描述);
6.8.1.4产品工作原理、设备运行方式、主要驱动方案、液压气动方案、控制方案、电气与控制系统设计说明、救援方案,以及产品适用环境条件的考虑(必要时应提供地质勘察报告、气象资料及特殊使用要求等)。
6.8.1.5安全特性的详细描述,充分说明产品的设计过程中已经全面系统地分析了整机和重要系统(部件)的安全可靠性,清楚所存在的各类不确定性,并针对本机的结构特性和安全特点,在不同环节设计或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和方法消除了这些不确定性,如对材料采购与验收、制造、安装、运输、检验试验、使用维护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安全质量控制要求。
6.8.1.6对选择主要受力零部件材料(以下简称主要材料,包括黑色金属、锻件、铸件、有色金属、非金属材料)的设计考虑与说明。
材料的选取应充分考虑可加工性、使用环境条件(尤其低温和腐蚀)等因素。
不易逃生的载客装置或其它乘客聚集区域,不得采用易燃材料。
6.8.1.7安全装置(机械类型、电气电子类型或两者结合型)设计或选型配备方面的技术考虑(尤其自动联锁的重要安全装置,如安全压杠、制动、限位、防碰撞等装置),以及事故紧急救援装置和事故状态疏导乘客措施设施等方面设计或选型配备方面的技术考虑。
针对各种失效可能性设计或选配了适宜的安全装置(种类、数量、质量要求、功能、放置位置、作用、预计效果、失效二次保护功能设置等)和紧急救援设备设施。
6.8.1.8机械系统保护方面的设计或选型配备方面的技术考虑,如液压或气动装置是否单独设置;是否设有过压保护装置,保护装置选型与效果分析;中、高压液压系统是否设有液压缓冲装置,液压缓冲装置选型与效果分析;乘人部分由油缸或气缸支撑升降时,系统意外失压时的保护措施,到达极限位置时缓冲措施等方面的考虑与效果分析;
6.8.1.9电气防护与操作防护方面的设计说明,如接地型式(TN-S系统或TN-C-S系统)、漏电保护装置型式、避雷装置、接地装置、乘客操作电器电压等级和防护、防止误操作和误起动控制措施、紧急操作(紧急停止、紧急断开、紧急事故按钮设置和型式等)等。
6.8.1.10控制系统方面的设计或选择说明。
如控制程序、控制系统起动功能、工作方式设计;控制系统各器件之间I/O关系;电路失效时制动系统功能与状态;控制系统关于检修或手动控制模式的考虑,能否使每个运动能单独控制;防止误起动措施,安全装置与控制系统联锁保护考虑;无线控制设计;故障情况的控制功能等。
6.8.1.11对于游乐设施运动可能导致危害情况时的运动监控方面的设计考虑与说明。
如预期不能由操作者监控的情况应设有如行程限制器、超速检测,防过载检测或防碰撞器件等装置。
直流电机驱动或者设有速度调速系统时,应设有防止超出最大设定速度的限速装置;设备运动行程末端应安装行程限位装置,以确保设备运行到极限位置时能顺利停止;设备运行中可能发生碰撞现象时,应安装防碰撞装置等。
6.8.1.12设计选择重要标准机电产品的技术考虑(如机电产品选型是否满足标准、运行工况和使用环境条件要求等),并提供涉及游乐设施安全运行和直接关乎乘客安全的重要标准机电产品及其标准件清单以及相关信息(名称、型号、规格、主要参数、产地)等。
清单中的重要标准机电产品及其标准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面:
(1)机械系统(传动、液压、气动)中的重要标准机电产品、零部件与元器件,以及机械防护装置(过压保护装置、液压缓冲装置等);
(2)电气与控制系统中的重要电力电器设备、智能化控制设备、电气防护与操作防护方面的重要电气电子元器件;
(3)载客装置、载人提升(运输)系统的重要标准机电产品、零部件与元器件;
(4)安全装置(机械类型、电气电子类型及两者的自动联锁)中的重要标准机电产品、零部件与元器件;
(5)应急救援装置(系统)中的重要标准机电产品、零部件与元器件;
(6)高强螺栓与螺钉。
6.8.1.13对于结构复杂的产品,设计时关于制造加工与安装可能性,使用维护与检验检测可行性,以及故障与事故可救援性等方面的考虑与安排。
为便于受力结构内部的维护与检验检测作业,设计时应考虑开设供检验人员进出的人孔,供检测设备进出的检查孔或观察孔,如大型设备的焊接主轴、旋转大臂等。
6.8.2.图纸
6.8.2.1一般性要求
(1)设计分析计算结果应全部转化到图纸上来,两者应当封闭,不应有重大遗漏、重大不一致或相互矛盾之处。
(2)总图、部件图或零件图上给出的技术要求与检验等方面信息应齐全完整。
如主要材料选择要求、主要受力零部件加工与组装尺寸偏差要求、焊缝布置、重要焊缝焊接详图、无损检测要求、高强螺栓预紧力要求,以及水平度、同心度、垂直度等。
(3)对于风险评价报告和设计计算确定的重点部件(部位),应在其图纸上明确提出制造、安装与检验试验的特殊要求,以确保这些重点部件(部位)的实际质量满足设计与风险分析要求的质量结果。
(4)对于不易拆卸的轴类(指拆装工作量占整机安装工作量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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