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考点及重点完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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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考点及重点完成
2011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考点及重点
1、第3页:
2Z201013掌握注册管理
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经过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施工管理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2、第6页: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主题;效力等级;表现形式。
3、第13页: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
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行为人意思表达真实
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形式合法(4个知道内容)
4、第20页: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
(二)短期诉讼时效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是一年)
(三)特殊诉讼时效
(四)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5、第21页:
2Z201050物权法
用益物权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形式,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6、2Z201051掌握抵押权(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7、第22页:
5、抵押权的实现与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8、2Z201052掌握质权(仅适用于动产)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力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权利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9、第23页:
2Z201053掌握留置权(仅适用于动产)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10、第26页:
1)建立登记的义务(先登记后发证)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11、第27页:
一、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每年都考)
1、已经办理该建筑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12、第28页: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会给个例,看是否满足此条件)
13、第29页: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下简称《消防法》,对于按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其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14、第33页:
二、提倡实行工程总承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15、第37页:
三、违法分包(4个,满足此4条中的是无效的)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将违法分包界定为如下几种情形: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16、四、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合同效力是对内效力,连带责任是对外责任)
《建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既可以依合同约定产生,也可以以法律规定产生。
建设单位虽然和分包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但是当分包工程发生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时,建设单位及可以根据总承包合同向总承包单位追究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要求分包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分包单位不得拒绝。
总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应当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或者各自过错大小确定,一方向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17、工程监理的含义是指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管理的过程。
18、第39页:
三、工程监理的依据、内容和权限
1、法律、法规
施工单位的建设行为是受很多法律、法规制约的。
例如,不可偷工减料等。
工程监理在监理过程中首先就要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因此法律、法规是工程监理单位的依据之一。
19、第40页:
(二)工程监理的内容
其内容包括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
即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成本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信息协调
20、第44页:
(三)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换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收回。
21、第45页:
四、联合体各方的责任(5条责任要知道)
(一)履行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责任
(二)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三)不得重复投标
(四)不得随意改变联合体的构成
(五)必须有代表联合体的牵头人
22、第47页:
(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不能有行政人员参与)、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
、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3、第49页:
(三)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修正
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
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以总价为准,并修正单价。
24、第52页: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也称无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
(二)邀请招标
*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至少3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25、资格审查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26、第53页:
2.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27、招标文件的出售
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是5个工作日,不是5天)
(1)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26条规定: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者生产供应者,补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者清楚地说明你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28、第54页:
(3)科学编制标底
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
标底有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
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者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
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29对时间的要求:
(1)可以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
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不是工作日)
(2)确定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3)确定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的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拒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需理解)
30、第59页:
(三)经济保障措施
1、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
2、保证安全设施所需要的资金
3、保证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培训所需要的资金
4、保证工伤社会保险所需要的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强制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31、第60页:
二、法律责任
1.不满足资金投入的法律责任
2.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责任人。
32、第63页:
3.危险报告义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责任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33、第64页:
(一)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撒谎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65页:
4.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1、事故单位的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4、第73页: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6个责任掌握)
(一)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
(三)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
(四)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
(五)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
(六)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
35、第74页:
二、法律责任
1、未提供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法律责任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其他法律责任
(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36、第76页:
(二)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复杂。
项目负责人(主要指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建设工程的项目的安全全面负责。
鉴于项目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的重要作用,国家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这里,“相应执业资格”目前指建造师执业资格。
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施工单位所属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施工单位及其所属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必须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37、第77页: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对安全生产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一)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二)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划分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1.日常培训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队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2.新岗位培训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也应当对作业队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培训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8、第78页:
3.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多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施工前的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目的就是让所有安全生产从业人员都对安全生产有所了解,最大限度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三)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四)施工现场的布置应当符合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39、第79页:
(九)其中机械设备管理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等级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十)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40、第84页:
2Z201101掌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工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已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设施和应急措施。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41、第85页: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42、第87页:
(八)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的责任
设计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九)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
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43、第93页:
一、工程质量保修书
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书也是一种合同(实质,合同具有相对性)
44、第94页:
4.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如果质量缺陷是由于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和合同要求施工造成的,则施工单位不仅要负责保修,还要承担保修费用。
但是,如果质量缺陷是由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原因造成的,施工单位仅负责保修,其有权对因此发生的保修费用向建设单位索赔。
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45、第99页:
一、适用于《产品质量法》的产品
这里的产品强调的是“用于销售的”。
在工程施工活动中下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属于这里的产品。
(一)施工单位自有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产品中不含有不动产)
(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阶段性产品
二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这里的生产者:
在工程建设领域主要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供应商。
46、第108页: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相关规定:
1.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该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3.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
抢险作业和生产工艺上要求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的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告知附近居民。
47、第115页:
二、消防设计竣工的验收与备案
根据《消防法》,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过验收或者进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48、第118页:
2Z201172熟悉劳动争议的处理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争议。
我国《劳动法》第77条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9、第123页:
2.确认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50、第125页: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51、第126页:
(二)试用期的次数限制
同一用人单位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使用期。
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52、第127页:
七、劳动合同的无效
a)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b)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53第132页:
(二)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
该劳动合同除了应当具备一般劳动合同应该具备的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该按照所在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想起按月支付报酬。
54、第144页:
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只适用违约,不适用侵权)(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只适用违约,不适用侵权)(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55、第145页:
(一)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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