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库工程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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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库工程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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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库工程协议书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
发包人(全称):
北京市路源建设有限公司
承包负责人(全称):
薛来义
1、工程名称:
疃里村集体产业就业会所地下车库G3\G4工程
2、工程地点:
通州区宋庄镇疃里村
3、工程规模:
10498.01平方米(建筑面积)
4、合同价款:
人民币(大写)贰仟贰佰玖拾伍万玖仟壹佰肆拾柒元捌角柒分
¥:
22959147.87元单方造价:
2187元/㎡
5、承包范围:
施工图纸全部内容
6、合同文件组成:
1.施工图纸
2.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中履行中共同签署的获认可的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且符合本合同实质性约定的指令、洽商、纪要或同类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有效补充。
7、承包负责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
8、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负责人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
(盖章)承包负责人(盖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承包负责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1.一般规定
1.1词语定义
1.1.22区段:
1.3书面形式
1.3.4发包人书面形式接收地址、传真号码、邮寄地址和电子传送地址:
(1)传真号码:
邮政编码:
101100
(2)邮寄地址:
(3)送达地址:
(4)电子邮箱地址:
承包负责人书面形式接收地址、传真号码、邮寄地址和电子传送地址:
(1)传真号码:
邮政编码:
(2)邮寄地址:
(3)送达地址:
(4)电子邮箱地址:
6.图纸
6.1图纸
6.1.1发包人应当向承包负责人提供图纸的日期及图纸套数:
(1)提供时间:
签订合同后2日
(2)提供套数:
3套
7.发包人
7.1发包人义务
7.1.7现场的准备和移交
发包人向承包负责人移交现场的时间:
合同签订后5日内
发包人向承包负责人移交的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8)提供的其他条件:
7.1.18其他义务:
7.2发包人代表
7.2.1发包人代表姓名:
8.承包负责人
8.1承包负责人义务
8.1.18
(1)施工现场发现的文物、贵重金属及其它有价值的物品由发包人处理或按国家相关规定上交。
(2)承包负责人负责补遗工作:
如果任何未明显属于本工程总承包的工作范围,但未以文字形式明确约定为属于任何指定分包人的工作范围,也未在本合同中以文字形式明确约定为属于承包负责人自行完成的工作范围,此类工作应由承包负责人作为本工程总承包责任和义务自行完成。
(3)施工图纸未标明,但明显属于使用功能需要的、施工(相关)规范有要求的或明显影响美观效果的,承包负责人有责任和义务自行完善。
(4)施工图中出现错误或明显不合理的情况,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经发包人同意后实施。
(5)无论发包人是否就施工场地基础情况、各类隐蔽管线、设施提供资料或所提供资料是否齐全,承包负责人须独立尽职调查包括向有关的市政部门、管线监管部门调查、现场详细勘查等以/并获得全部资料,任何因资料所发生或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均应当由承包负责人自行独立承担,与发包人无关,承包负责人不得依赖发包人或任何他方的资料作为其相信调查结果的依据。
(6)承包负责人应当为踏勘目的进入项目现场,但承包负责人不得因此使发包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
承包负责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承包负责人应先到项目所在地尽职详细踏勘,以充分了解项目位置、地质地貌、气候与水文条件、交通状况、电力、上、下水等市政基础设施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其施工安全性、施工方案的可实现性,以及对环保、社区或相邻环境及对相关方相邻权的影响。
任何因承包负责人忽视、误解及/或未尽力确证项目相关情况,而使发包人及/或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蒙受损失,将由承包负责人独立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8.2承包负责人代表
8.2.1承包负责人代表姓名:
10.监理人
10.2监理人代表
10.2.1监理人代表姓名:
11.现场
11.3现场管理
11.3.5发包人对承包负责人现场管理的其他要求:
(1)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2)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支付相关费用;
(3)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负责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负责人自费予以修复;
(4)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交工要求,承担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扣除分包方。
(5)本工程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承包负责人须制定相应的法人代表监管措施和办法。
当发包人因工程问题约见承包负责人法人代表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6)承包负责人须确保项目经理常驻现场,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工作,不得委托他人代理职权,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如出现不能到岗的情况,发包人有权采取扣除分包方等处罚措施或解除合同。
(7)承包负责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或以“执行经理”、“项目副经理”等名义变相更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挂名而不能到岗的,视为承包负责人非法转包工程,发包人有权对承包负责人追究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合同。
(8)承包负责人应建立健全考勤制度,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离开工地应向发包人代表请假,每月事假不应超过3天,且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不应同时离开工地。
项目经理部其它人员离开工地应向项目经理请假。
如发包人发现承包负责人项目经理部人员未经请假离开工地的情况,将按500元/人次进行处罚。
(9)以上处罚即时生效,扣除分包方于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时扣除。
13.进度计划
13.4进度报告
13.4.2进度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当获得监理人的同意,内容可包括:
(8)其他要求:
每月25日提供当月工程统计报表及下月计划报表
14.合同工期:
210天(含冬季停工)
开工日期:
2013.9.10
竣工日期:
2014.4.10
17.工期延误
17.1非承包负责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由于下述任何原因,且承包负责人通过调整工作安排减少损失后,本款下述原因仍然导致任何属于可以证明的关键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误时,承包负责人可申请延长工期。
监理人依据实际延误情况决定工期延长的时间。
竣工日期应随此延长的工期做相应的调整。
17.1.1(6)其他允许延长工期的情况:
/
17.3工期延误的违约处理
17.3.1误期违约金额度:
工期每延误一天,承包负责人应当向发包人赔偿合同金额的1%,不足一天按一天计。
误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
合同金额的3%
19.工程质量
本工程的质量:
合格
20.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
20.4检验费用
20.4.1其他监测和试验项目的委托和费用承担方式为:
承包负责人承担
24.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
24.1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的确定
24.1.3如果相关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应当通过招标而确定,则应当由承包负责人作为招标人,由发包人和承包负责人按下述约定共同组织招标确定专项分包人:
(1)承包负责人向发包人报送招标计划的时间:
提前30天
发包人对招标计划的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为承包方提交后7天内
(2)承包负责人向发包人报送相关文件的时间:
提前30天
发包人对相关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为承包方提交后7天内
承包负责人按照发包人的修改意见修改完成相应文件后报送发包人批准的时间:
5天内
(4)承包负责人向发包人报送的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的时间:
7天
发包人对承包负责人报送的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7天
25.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与供应
25.2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5.2.2如果相关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招标进行采购,则应当由承包负责人作为招标人,由发包人和承包负责人按下述约定共同组织招标确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
(1)承包负责人向发包人报送招标计划的时间:
提前30天
发包人对招标计划的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为承包方提交后7天内
(2)承包负责人向发包人报送相关文件的时间:
提前15天
发包人对相关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为承包方提交后7天内
承包负责人按照发包人的修改意见修改完成相应文件后报送发包人批准的时间:
5天内
(4)承包负责人向发包人报送的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的时间:
7天
发包人对承包负责人报送的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7天
(7)是否采用联合招标的方式确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
否
如果采用,联合招标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负责人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
25.4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25.4.5其他约定:
/
30.合同价款
30.2合同价款
本合同采用的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为:
固定总价加变更洽商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本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按照以下含义理解:
(2)合同文件约定的风险范围:
(a)承包负责人填报的报价清单的工程量与有关设计图纸计算的工程量差异;
(b)承包负责人填报的报价清单的工程量与最终设计院签章完成得所有系统深化设计图纸中的工程量差异;
(c)承包负责人填报的报价清单中的缺、错、漏项;
(d)承包负责人投标报价书中的计算和价格错误;
(e)结算时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的价格不依据市场变化进行调整。
(f)同一编号的变更洽商中的每一条变更的增减项在5000元(含)范围之内的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
(1)变更预算计算按照2012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及费率按双方确认的标准,和2013年7月份《北京工程造价信息》进行编制、审核。
(a)暂估价项目经监理人、发包人认可后按实调整;
(b)工程预算中的项目,如果实际未施工,竣工结算时按工程预算进行调减;
(c)施工过程中经过发包人、承包负责人、设计人和监理人共同签字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但对于同一编号的变更洽商中的每一条变更的增减项在5000元(含)范围之内的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只做技术洽商,不做价款调整;对于同一编号的变更洽商中的每一条变更的增减项在5000元范围之外的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可作价款调整。
30.3合同价款的调整
1)除非合同文件中另有约定,本合同价款在下述因素影响下按下述规定予以调整:
31.变更
31.4承包负责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31.4.3在承包负责人的合理化建议为发包人带来额外经济效益的情况下,发包人和承包负责人分享此类经济效益的比例是:
/
32.变更的计价
32.2变更计价的程序
32.2.2重大变更工作所涉及合同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为:
14天
33.支付
33.1预付款
33.1.2工程预付款额度:
无
33.2工程进度款
33.2.1工程进度款的付款周期:
地下室库到地面15%,主体完30%,内外装25%,竣工验收合格10%.。
33.2.2进度报告提交的时间及周期:
每月25日
33.2.5工程进度款支付
(1)发包人在收到承包负责人提出的拨款申请单和甲方及监理人签发的拨款批复单,向承包负责人支付相应的工程进度款;
(2)当工程款累计(含预付款)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0%时暂停支付,待竣工结算、资料移交工作全部完成后付至核定的结算价款的95%,余款作为质量保质金。
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限:
由于本工程付款须经发包人确认,付款程序需要一定周期,承包负责人应具有足够的融资能力、保证工程的正常进行,并且保证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承包负责人应考虑此风险,不得以此为理由提出延长工期、增加造价费用等索赔要求。
34.工程竣工
34.2竣工验收
34.2.2监理人提请发包人组织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
根据工程进展情况
发包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
承包负责人完成合同内全部内容并达到验收标准后30日
34.2.3监理人对承包负责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出审查修改意见的时间:
承包负责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7日内
34.6竣工资料
承包负责人向发包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
全部竣工资料(包括全套竣工图)的份数:
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提供竣工图(蓝图)及竣工资料4套、电子竣工图一套、材料设备采购清单(汇编成册、含电子版)4套。
竣工图及竣工档案的编制费用由承包负责人在投标时列入投标报价之中,竣工后发包方不再另行支付。
35.工程移交
35.1承包负责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时间:
承包负责人应于工程竣工并经四方验收合格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6.竣工结算
36.1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承包方应在28天内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包括工程量计算底稿及电子版结算书)和竣工资料,由发包方委托专业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审核,并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书。
36.2发包人原则上应在承包负责人提供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后28日内出具审核初稿,承包负责人在得到发包方出具的审核报告后应认真复核,并书面反馈复核意见。
若承包负责人在得到审核报告初稿后28天内无书面反馈意见,即视为对审核报告已予认可。
36.3在发包人和承包负责人双方确认结算审核报告及结算审核资料后,发包人将在三个月内,按审定金额95%扣除已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扣款后向承包负责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6.5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
结算审定金额的5%,缺陷责任期满后30日内,发包人向承包负责人返还(不计利息)。
37.保修
37.2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
37.2.1本工程的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为竣工验收合格后24个月。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负责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负责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
修费用。
如承包负责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招标人(发包人)可扣除保证金,并由
承包负责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负责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
赔偿责任。
37.3保修费用
37.3.1承包负责人在收到发包人要求修补的指令后,应当在1天内自费开始进行修补。
41.保证担保
41.1预付款保证担保
41.1.1发包人向承包负责人支付预付款时,发包人不要求承包负责人同时提交预付款保证担保。
41.2承包履约保证担保
41.2.1发包人不要求承包负责人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要求承包负责人提交履约保证担保时,履约保证担保的金额为/
41.2.2承包履约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
41.2.4其他约定:
/
41.3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41.3.2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无/
41.3.4其他约定:
/
41.4质量保证金保证担保
41.4.1发包人不要求承包负责人提交质量保证金保证担保,要求承包负责人提交质量保证金保证担保时,保证金保证担保的期限为/
43.争议
43.1争议解决方式
43.1.1本工程的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向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补充条款:
1.结算中扣除预算总的水电费(发包方提供)
2.变更洽商增加项目费用,按同等预算与承包价格之差下浮18%。
3.每次发包方拨款都含有15%的农民工工资款。
承包负责人所用分包队施工人员的工资必须及时发放不得拖欠工资,如发生经济纠纷必须由承包负责人负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4.发包方所提供临时电只能满足施工要求(因实际情况只能提供50千瓦)如果承包方生活方面用电量可租用发电机自行解决费用自付。
5.承包负责人必须遵守相关的劳动法,必须做好进场前的安全教育及安全培训工作、安全知识考核工作一定要做好施工人员的“三级教育”,不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认识及自保意识。
6.承包负责人必须做好各项安全防护工作:
杜绝高空坠落、物体打击、坍塌、触电等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
7.建立健全安保体系及违章惩罚制度,一定要做到安全工作人人重视,有人抓有人管,一定要强化安全管理杜绝野蛮施工。
8.如在施工中由于承包负责人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违章作业,不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发生伤亡事故所引起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全部由承包负责人承担。
9.每次施工作业分包方同作业班组,重点、危险部位作业同施工人员必须有安全交底,并有双方人员签字记录,每缺少一份扣除分包方一至二万元。
10.分包方如果不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和发包方及监理部门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的或者已做完但是达不到有关安全规定标准的每项工作扣除分包方三至五万元。
造成伤亡事故的扣除分包方五至拾万元。
1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发包双方另行签订保修合同。
12.每次拨款分包方应提供与拨款金额数目相同的材料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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