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科技产业联盟新版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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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科技产业联盟新版章程
智能科技产业联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联盟名称:
智能科技产业联盟,英文名称为SmartTechnologyIndustryAlliance(简称STIA)。
第二条联盟性质:
智能科技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中国从事智能科技相关产品生产、研发、采购、经销、销售单位及相关社团组织自愿参与、自律性行业组织,是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联盟宗旨:
联盟致力于落实实施中国智能科技(涵盖智能家居、智能安防、智能穿戴、智慧医疗健康、智能打印、智能交通、智能机器人等智能科技领域)发展方针、政策、计划,促进形成完善智能科技产品采购和销售渠道和成熟健康行业市场,维护行业厂商和组员单位正当权益,形成行业整体力量。
第四条联盟愿景:
以智能科技产品和服务为基础,以推广可靠智能科技产品生产、研发、采购、销售为关键,成为推进中国智能科技产业发展关键行业组织,将联盟发展成为智能硬件首发平台、购销平台和全方面应用处理方案平台。
第五条联盟内部实施民主管理。
第六条联盟总部(即联盟秘书处所在地)设在中国上海(具体地址待定)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联盟业务范围:
(一)促进智能科技产品行业厂商和联盟组员在技术、产品、服务及应用等方面合作,协调联盟组员之间关系,建立并完善智能科技产品采购和销售渠道;
(二)开展对智能科技产品资料调查、搜集、统计、研究,丰富完善智能科技产品;
(三)搭建智能科技产品共享信息、培训交流平台,促进企业间资源共享和互惠互利,对外开展咨询服务和人才培训等活动,提升联盟组员群体竞争力;
(四)扩大和中国外相关组织、企业联络和交流,开展多个形式国际交流和合作,维护智能科技产品联盟利益和形象;
(五)组织联盟组员预防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和舆论气氛,主动应对中国或国际纠纷。
第三章成员
第八条凡含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准备从事智能科技产品研发、生产、采购、销售等企业单位、个人个体及相关机构,认可本章程,均可向联盟提出申请。
经同意后成为联盟正式组员,享受联盟组员权利,负担联盟组员义务。
第九条联盟组员分为理事会组员和一般组员。
(一)理事会组员:
联盟提议人(联盟提议人是指主动参与联盟成立早期活动,并自愿作为提议人企业单位及相关机构)为当然理事会组员;
认可本章程一般组员,提出申请并经理事会组员提名,根据本章程要求,由理事会决议经过,即可成为联盟理事会组员。
(二)一般组员:
认可本章程,向联盟提出申请,根据本章程要求,由联盟秘书处同意,即可成为一般组员。
第十条申请成为联盟组员,必需含有以下条件:
(一)申请成为理事会组员:
1.为联盟组员;
2.对智能科技产品联盟相关键贡献;
3.遵守适适用于理事会组员相关要求;
4.经理事会组员提名;
5.由理事会决议,并经全体理事会组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申请成为一般组员:
1.认可联盟章程;
2.有加入联盟意愿;
3.支持智能科技产品行业发展;
4.遵守联盟规章制度;
5.经联盟秘书处同意。
第十一条加入联盟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提交加入联盟下列书面材料:
1.加入联盟申请表;
2.申请单位介绍材料和法人证件复印件。
(二)联盟秘书处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做出决议;
(三)联盟秘书处向取得同意并已缴纳相关费用申请单位颁发组员证书。
第十二条组员退出联盟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向联盟理事会提交书面退出申明,并交回组员证书;
(二)自提交退出申明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动退出联盟,组员退出后已缴纳会费不予退还。
(三)十二个月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与联盟活动,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三条组员违反联盟章程及其它制度或做出不利于联盟行为,并在接到理事会发出书面警告六十日内无更正行为,给予除名。
组员除名后,已缴纳会费不予退还。
组员被联盟除名后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联盟。
第十四条组员享受以下权利:
(一)一般组员:
1.有权参与联盟大会,并享受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与联盟组织交流、培训、国际合作等活动;
3.有权参与联盟组织各工作组活动;
4.有权取得联盟提供相关智能科技产品等相关资料;
5.有权取得联盟提供服务;
6.有权向联盟提出提议和议案;
7.有权申请成为理事会组员;
8.有权退出联盟。
(二)理事会组员:
1.非理事会组员享受权利;
2.参与理事会会议,并享受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优先取得联盟服务权利;
4.获秘书处授权代表联盟开展业务;
5.向秘书处提议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和理事会临时会议;
6.委派代表参与秘书处;
7.对联盟财务收支进行查询;
8.有权向理事会反应问题,提出提议和议案;
9.有权退出理事会或联盟。
第十五条组员应尽以下义务:
(一)一般组员:
1.遵守联盟章程及规章制度,实施联盟决议;
2.主动负担和配合联盟委托各项工作;
3.主动参与联盟组织活动;
4.维护联盟利益和正当权益;
5.按联盟要求缴纳会费;
6.设置一名联络员,向联盟立即反应本单位信息,提供组员资料和改变情况;
7.保守联盟商业秘密。
(二)理事会组员:
1.非理事会组员应尽义务;
2.按时参与理事会活动;
3.主动完成理事会指定任务;
4.应秘书处要求派代表参与秘书处工作。
第十六条隶属机构:
组员企业拥有或能够控制其隶属机构50%以上股权,而且隶属机构和其母企业一样从事智能科技产品研发、生产、销售领域,那么隶属机构组员资格应包含在母企业内。
母企业应代表隶属机构在理事会会议、联盟大会和工作组会议上进行投票。
和组员单位相关联企业(除了其隶属机构外)应交纳各自会费,而且其在会议中有独立一票表决权。
隶属机构也能够自愿成为独立组员,交纳一份组员费,不过隶属机构投票权和工作组组员资格应由母企业来代理,除非理事会考虑到此隶属机构已很大程度上独立于母企业等原因,并同意该隶属机构可在理事会会议、联盟大会和工作组会议中行使自己投票权。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责任人产生、免职
第十七条联盟每十二个月召开一次联盟大会,联盟大会由联盟理事会召集。
联盟大会须有联盟组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除非另有要求,其决议须经到会组员半数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在联盟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理事会或半数以上组员提议,能够提议采取通信方法就重大或紧急事项进行表决。
联盟大会职权:
(一)审批理事会做出联盟工作方针和发展计划;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汇报和财务汇报;
(三)同意和修改联盟章程;
(四)决定会费缴纳事项;
(五)决定联盟标识及具体使用措施;
(六)决定联盟终止、清算等事宜;
(七)其它须经联盟大会决定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联盟设理事会。
理事会会议每十二个月召开一至二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组员出席方能召开。
理事长召集召开,除非另有要求,其决议须经到会组员半数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组员任期为三年,能够连任。
首届理事会由联盟提议人组成,从第二届开始理事会组员不超出组员总数三分之一。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三名以上理事会组员提议,二分之一以上理事会组员同意,能够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必需时能够采取通信方法召开。
理事会职责:
(一)实施联盟大会决议,并向大会汇报工作;
(二)筹备并组织召开联盟大会;
(三)经过提请联盟大会审议修改章程决议;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组员;
(五)决定联盟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聘用和任免;
(六)决定设置联盟各工作组及各工作组组长任免;
(七)依据实际情况调整会费缴纳标准;
(八)制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汇报;
(九)审议同意联盟机构设置和变动,领导联盟秘书处及各工作组开展工作;
(十)审议同意各工作组提交相关提案;
(十一)制订联盟工作方针和发展计划;
(十二)制订向政府相关部门提议和汇报;
(十三)决定理事会组员吸收或除名,同意理事会组员奖励或惩戒;
(十四)经过提请联盟大会审议变更、终止联盟等重大决议;
(十五)解释联盟章程;
(十六)决定联盟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单位一名,副理事长单位五名,常务理事单位四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责任人自然成为本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
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及常务理事单位任期三年,能够连任,任期不超出两届。
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验联盟大会和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联盟签署相关关键文件;
(四)代表理事会向联盟大会汇报工作。
第二十条理事会下设联盟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依据需要设置副秘书长若干名。
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会直接聘用和任免。
秘书长主持联盟日常工作。
秘书处于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表联盟开展各项工作。
关键职责包含:
(一)实施联盟大会及理事会决议,协调管理联盟内各工作组及组员活动;
(二)负责筹备联盟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召开;
(三)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总结和汇报;
(四)受理企业或机构加入联盟申请,对申请实体资格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同意决议;
(五)受理一般组员加入理事会申请,对申请实体资格进行审核;
(六)依据联盟相关制度,同意除名违规组员及受理组员退出联盟申请;
(七)依据联盟大会决定,向联盟组员收取会费;
(八)授权理事会组员代表联盟开展相关业务;
(九)授权联盟组员使用联盟标识;
(十)负责联盟大会和理事会委托其它事宜。
第二十一条联盟大会及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必需含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智能科技产品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纪不超出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本职员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二十二条联盟依据发展需要能够成立若干工作组,工作组相关规则另行确定。
各工作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
组长及副组长人选由工作组推荐,提交联盟秘书处审议同意,每届组长及副组长任期三年,能够连任。
第二十三条各工作组在联盟理事会及秘书长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
各工作组组员会议由各组组长负责召集。
工作组组员会议职责:
(一)讨论和决定本工作组年度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协调本工作组中组员单位之间关系,促进组员单位之间技术交流和经济合作;
(三)推荐组长和副组长人选;
(四)讨论和决定本工作组内其它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各组员单位应按要求,确定和联盟相关工作机构相对应代表人员和联络人,方便加强联络,使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章联盟标识
第二十五条依据业务发展需要,联盟将以联盟名义推出相关标识,如证书策略标识、可靠性电子署名标识等。
第二十六条经联盟认定,组员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联盟要求或相关标准,联盟能够授权组员使用联盟相关标识。
第六章财务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联盟经费关键起源:
(一)组员单位按联盟要求缴纳会费;
(二)联盟举行各类活动和服务收入;
(三)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
(四)其它正当收入。
第二十八条联盟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正当、正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联盟资产管理实施国家要求财务管理制度,接收联盟大会监督。
资产起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必需接收审计机关监督,并将相关情况以合适方法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联盟资产,必需用于本章程要求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包含组员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联盟理事会每十二个月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独立财务审计。
第七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联盟章程修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组员表决经过后报联盟大会审议经过。
第三十三条修改后章程,须在联盟大会经过后15日内,立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联盟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因为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三十五条联盟终止动议须经联盟大会表决经过,最少三分之二以上组员经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条联盟终止前,须在理事会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三十七条联盟终止后剩下财产,按国家相关要求,用于发展和联盟宗旨相关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任何在联盟内或由联盟讨论内容,包含联盟大会、理事会会议、工作组会议议题和内容仅在组员内部是公开。
任何组员全部应该遵守联盟保密制度。
第三十九条联盟所从事全部活动均严格遵从全部现行法律法规。
尤其地,组员应知悉其各企业按一定商业规则相互竞争,她们行为不能违反任何现行反垄断法律和法规。
每位联盟组员应主动地激励和促进智能科技产品产业竞争环境。
组员应确定她们不会在竞争者之间谈论相关产品成本、产品定价、销售渠道、市场分区或用户配售等问题。
所以,每位组员有责任为其参与联盟活动代表就限制在正式会议或非正式聚会等场所谈论相关联盟宗旨等关键问题提供对应法律提议和忠言。
第四十条商业秘密:
任何组员不得因参与联盟而明示或默示地授予或被视为授予该联盟或其它组员商业秘密或该组员拥有或控制其它知识产权任何权利或许可,除非本章程另有要求。
未经其它组员明示书面许可,任何组员不得以任何公开方法使用其它组员名称,不过任何组员均能够披露和公开其在联盟组员身份,而且联盟也能够披露和公开任何组员组员身份,除非该组员以书面形式明示请求联盟不披露或公开其在联盟组员身份。
第四十一条此章程不是为了(也不应该被了解为)在组员之间建立一个企业、合作企业、合资企业、代理关系等实体。
任何组员在没有得到其它组员或联盟书面授权时,全部没有权利代表其它组员或联盟签署协议或负担义务。
组员不应负担由其它组员或联盟未授权行为带来责任、损失或损害。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联盟大会表决经过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本联盟官方语言为汉字。
本章程即使被翻译为其它语言,仍以汉字版本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联盟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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