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管理办法银行内控制度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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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管理办法银行内控制度资料
修改记录3
第一章总则4
第二章个人贷款业务种类管理4
第三章基本业务政策5
第四章贷款流程8
第五章附则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个人贷款业务,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周转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本行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受托支付是指本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本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章个人贷款业务种类管理
第五条本行个人贷款业务实行品种管理。
即根据个人贷款业务的用途、条件、适用范围等不同要素,对个人贷款业务进行明细划分,便于全行业务风险控制、识别并保持信贷政策的一致性。
第六条本行个人贷款业务按照业务大类、业务子类、明细业务品种三层进行分层管理。
第七条对于明细业务品种,必须单独制定贷款业务操作手册,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业务管理及操作要求。
第八条分行可在总行制定的明细业务品种基础上,通过期限、金额、还款方式、定价等基本业务政策的变化来进行业务创新,并在报总行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基本业务政策
第九条贷款对象
借款人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一十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向本行申请贷款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贷款申请人有可预见的还款来源:
(一)借款人主要收入来源为工资性收入的,应有固定工作单位,依靠本人及家庭工资性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借款人主要收入来源为个人合法经营性(主要为个体经营)收入的,应有固定的经营场地、设备和可倚赖的技术,经营有市场有效益,有可预见的经营收入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借款人主要收入来源依靠个人投资收益的,投资应有可预见的稳定回报并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投资证明。
二、贷款申请人能提供本行认可,有效、充分的担保措施。
三、贷款申请人能提供符合本行规定的相关用途。
四、借款人信用记录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具体标准参见每年的风险政策。
。
五、贷款申请的数额、期限、币种符合本行相关规定。
六、贷款申请人已在本行开立个人存款帐户。
七、贷款申请人符合本行各贷款业务品种操作手册的具体规定。
第一十一条贷款用途。
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借款人向本行申请贷款可用于以下用途:
一、用于借款人或其家庭的日常消费用途
(一)用于购买住房(仅用于住房按揭贷款)、汽车等大宗商品的专用消费;
(二)用于特定用途的耐用消费品的消费周转;
(三)用于接受教育所需学习及消费资金需求。
二、用于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
第一十二条贷款额度
一、本行个人贷款的金额上限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
二、本行个人贷款的金额实行单户限额控制,即对同一借款人(含配偶)名下所有在本行的个人贷款金额实行上限控制,并由总行风险管理部在每年风险政策中加以明确。
第一十三条贷款期限
一、本行个人贷款的期限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
二、本行个人贷款的期限实行上限控制,按揭类个人贷款最长不得超过30年,非按揭类个人贷款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一十四条贷款利率及费率
一、本行个人贷款的利率规定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
二、本行个人贷款所涉各类费率应按照本行上报并经有权部门核准的标准予以执行。
三、本行个人贷款的利率及费率实行下限控制,即借款人向本行申请贷款的利率及费率不得低于各贷款业务品种操作手册中的下限规定。
四、本行个人贷款的实际定价应实行风险、收益和存款贡献相结合的营销定价机制。
第一十五条贷款的还本付息方式
一、本行个人贷款可采用以下还本付息方式:
(一)等额本息、按月分期还款;
(二)等额本金、按月计息,约定分期还款;
(三)等额本金、按日计息,约定分期还款;
(四)按季或按月结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
(五)其他政策允许的还本付息方式
二、个人贷款的循环使用。
个人贷款的循环使用是指约定贷款的最高可贷款金额和最长可贷款期限,借款人可以在此金额期限组合条件内,分次、循环支用或归还贷款,最长可贷款期限到期还清所有贷款本息的贷款使用方式。
本行只对特定的个人贷款业务品种实行循环使用方式。
第一十六条个人贷款的担保
一、本行个人贷款业务可接受的担保方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本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二、对于常规性的单笔个人贷款业务,应以房产抵押、金融资产质押等强担保作为主要担保方式。
三、对于批量性的小额个人贷款业务,鼓励以保证、信用或其他特殊担保方式为主要担保方式。
第一十七条收入偿债比例控制
本行对借款人向本行申请的贷款实行收入偿债比例控制,各贷款经办机构应按照本行各贷款业务品种操作手册相关规定,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次)还款金额不得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四章贷款流程
第一十八条贷款业务申请受理
一、本行信贷人员,经总行准入的第三方合作机构及相关人员,均可接受个人借款人的贷款申请。
二、贷款受理人员应要求申请人填写《个人贷款借款申请书》,并按照对应贷款业务品种操作手册规定提供申请资料。
三、贷款受理人员在接受贷款申请时,应同时检查申请资料的齐备性,确认申请人联系方式的完整性,并初步审核是否符合贷款申请条件。
第一十九条贷款业务的调查
一、对于符合本行制度规定的贷款申请,应由贷款调查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对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
二、贷款业务的调查原则上应由本行信贷人员开展,经总行准入的第三方合作机构及相关人员,可从事授权范围内的贷款调查工作,但不得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
三、调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及其家庭的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及其家庭的收入情况,对于贷款用于生产经营的还需调查经营实体的经营情况;
(三)借款人及其家庭的资产、负债情况;
(四)借款用途;
(五)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六)担保情况,如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等。
四、贷款调查方式可采取上门实地调查、电话查问、信息咨询、面谈等途径和方法,对于在贷款业务品种操作手册中规定需上门实地调查的,必须由调查人员双人上门核查;所有个人贷款必须由调查人员与借款人进行面谈。
五、调查完成后,调查人员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二十条贷款的审查
一、贷款审查人员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调查人员的尽职调查情况;
(二)申请贷款资料的完整性审查及真实性、合理性判断;
(三)申请贷款的合规性,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行制度规定;
(四)申请贷款的主要风险分析,如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等。
二、贷款审查原则上以调查人员提交的信贷资料和调查意见为依据进行,对于审查过程中发现调查人员未尽职调查或有质疑的,应要求其重新调查,也可以要求其他调查人员进行交叉调查,并可以上门、电话查问等方式进行复核。
三、对于应用本行“打分卡系统”自动审批流程的个人贷款业务,审查人员主要审查“打分卡系统”内录入信息与申请贷款资料是否相符。
第二十一条贷款的审批
一、本行个人贷款的审批采用定量风险模型(打分卡系统)自动审批与贷款审批人员人工审批相结合的审批流程。
二、定量风险模型的风险参数、审批标准由总行零售业务总部与风险管理部根据经济形势、业务违约率、地域等因素统一制定、调整,并由风险管理部在信贷管理系统内加以设置。
三、贷款审批人员应根据调查及审查意见,综合本行信贷政策和经营需要,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完成审批。
严禁以化整为零等方式变相越权审批,逃避信贷授权审批制度。
对于执行两岗制的分支机构,由审批岗履行审查、审批两岗职责。
第二十二条合同订立
一、个人贷款审批结束后,贷款调查人员应将审批结果告知借款人,对于审批通过的个人贷款,在经借款人确认后办理合同订立手续及担保手续。
二、贷款调查人员应与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
三、借款合同上应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
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四、对于借款合同中的部分格式条款,应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面告知借款人。
五、对于采用抵、质押担保方式的,应要求贷款调查人员参与抵、质押登记手续的办理,对于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办理的,必须由贷款调查人员对登记情况进行核实。
对于采用保证担保方式,应要求贷款调查人员双人核保。
六、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应参照本行《零售业务信贷档案管理流程操作手册》相关要求进行存档、保管。
第二十三条贷款发放
一、贷款调查人员完成合同订立及担保手续后,将贷款资料移交放款审核人员,放款审核人员负责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放款条件是否完备,合同是否生效,无误后办理放款手续。
二、贷款发放应征得借款人同意,并按合同约定及借款人的支付申请及时发放,定向受托支付。
三、贷款资金受托支付后,贷款调查人员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四、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贷款,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五、贷款资金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本行应要求借款人在贷款申请及签订合同时事先约定,并定期向本行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本行应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四条贷后检查
一、贷款发放后,贷款调查人员(或专职贷后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对借款人执行合同情况、贷款用途、信用及还款能力、担保变化等情况进行贷后检查与管理。
贷后检查可采取账户分析、征信查询、电话检查、定期约见等形式,并应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二、贷款调查人员(或专职贷后管理人员)在贷后检查中发现借款人违约或产生风险,应按规定进行报告和采取相关措施控制、化解风险。
第二十五条个人贷款展期及条件变更
一、在个人贷款合同期限内,对借款人以书面方式提出个人贷款展期或合同条件变更,由贷款调查人员负责受理,核查后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和处理。
二、对同意贷款展期或合同条件变更的,贷款调查人员应负责落实相关担保手续及合同签订手续。
三、个人贷款的展期需要符合总行相关监管政策的要求,并报总行或经授权的分行审批。
第二十六条个人贷款的清偿
一、个人贷款到期正常归还或经借款人要求提前结清,由贷款调查人员(或专职贷后管理人员)负责相关业务的结清处理,在确保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终止债权债务关系。
二、个人贷款到期出现逾期或借款人违约导致贷款风险,贷款调查人员(或专职贷后管理人员)应对具体事由进行调查,并按规定进行汇报,对于形成个人不良贷款业务的,应按照本行《零售不良资产管理流程操作手册》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以存单、国债或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金融产品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个人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总行零售业务总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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