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安全教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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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共安全教育
北京市公共安全教育
基地管理办法
(讨论稿)
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办公室
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公共安全教育基地的管理工作,使公共安全教育基地逐步成为本市公共安全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推动公共安全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和更新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公共安全教育基地是指经规划、建设、或经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指定,面向公众、应急管理者、专业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等群体开展公共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的地区、地点或设施,包括面向大众进行公共安全知识普及、宣传、教育的综合型公共安全教育基地和针对政府应急管理人员、专业救援队伍及从事重点行业、高危领域等进行深入培训的专业型公共安全教育基地两大类。
第三条公共安全教育基地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行政村、公园、学校、企事业单位等,是公共安全教育基地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使用单位,负责公共安全教育基地的建设、使用、管理和更新等,保障公共安全教育基地的正常使用功能。
第四条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市公共安全教育基地各项工作。
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负责对本市公共安全教育基地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宏观管理、监督指导。
市民防局配合市应急办负责本市公共安全教育基地规划、建设、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应急办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教育基地规划、建设、管理、组织、协调等各项工作。
市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规划、建设、市政管理、交通、水务、农业、商务、卫生、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安全生产、旅游、信息、地震、气象等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负责公共安全教育基地相关的管理工作、业务指导、技术支持等。
第五条本市与国家有关部门、中央驻京大型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驻京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特警察部队,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建立健全关于公共安全教育基地使用、管理和更新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机制,加强公共安全教育基地的信息沟通和相关资源共享,提高公共安全教育基地使用效率。
第六条公共安全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和更新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讲求实效、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七条本市公共安全教育基地的发展应当是开展面向全社会的公共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应急知识的承载体, 增强公众的公共安全意识。
第七条本市公共安全教育基地面向公众、应急管理者、专业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特殊群体等群体开展公共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
第八条本市公共安全教育基地根据受教育者对公共安全知识、技能的需求的不同,将公共安全教育基地的教育对象分为专业培训和集中宣传。
第九条公共安全教育基地教育内容设置
第一十条1、消防安全教育。
消防是预防和扑救火灾的统称。
消防科普教育就是在进行理论研究、技术开发、实践检验的基础上,采取教育、宣传、培训等手段,普及并推广消防知识、消防理论、消防技术,以提高人们的防灾自救意识和抵御火灾等灾害事故的能力,是科普工作和消防工作。
消防人员的科普教育主要包括:
消防法制、燃烧理论、建筑防火、电器防火、化工防火、家庭防火、消防器材装备、火灾扑救、急救处置技术、火灾自救互救与逃生技术、灭火原理、防火防灾知识、灭火战术、消防装备、消防救助技术、急救处置技术、特殊灾害处置技术等。
2、食品安全教育。
食品安全关系着全国人民的生活质量与生命健康,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开展了食品安全教育。
但是这些食品安全教育在很多方面存在问题。
主要表现为:
只针对食物中毒后的紧急处理,而对于食物中毒、污染预防及安全食品识别等方面的关注不够,安全教育本身就应该从预防入手,而不是事故发生之后再来应急处理。
3、交通安全教育。
我国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水平仍旧比较落后,基本上处于“起步阶段”,而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教育主体太过单一,不能适应复杂客体的需要;其次,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形式过于单调,不能引起被教育对象的热情;再次,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教育内容针对性不强,不同人群的宣传教育应各不相同;最后,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对象不够广泛,没有涉及到社会各个阶层。
4、地震安全教育。
地震安全教育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
它要求我们不仅要了解地震对基础设施的影响,还包括地震发生时的防护方法。
我国的地震安全教育基础薄弱,导致许多市民的地震防灾意识淡薄,救灾技能差。
应对灾难时,救灾应急设施(硬件)很重要,但民众灾难防护意识和技能(软件)也很重要。
地震发生后,市民往往对地震灾害破坏程度认识深刻,而防震减灾意识并不强。
5、建筑安全教育。
由于施工现场存在动态作业、交叉作业、施工工期紧等客观因素,再加上建筑职工文化水平普遍偏低等多种原因,建筑业在我国仍是仅次于交通和矿山业的事故高发行业。
目前,我国的建筑安全教育体系还很不完善,很多地方政府、建筑公司安全教育只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实质性的作用;很多建筑工人安全意识较差。
6、国防安全教育。
国家安全关系到国家的安危,关系到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近年来,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教育在全国各地高校已陆续开展起来。
其教育的途径不外有3种:
一是立足校园,把国防教育的有关内容融入到思想政治教育和专业知识教育中去,同时对学生进行一定时间的军训;二是让学生走进军营,体验正规的军事生活,接受系统的国防思想和军事实践教育;三是专门设立国防教育基地,让学生既不离开学校又能接受军营式的国防教育。
第一十一条
第一十二条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市应急办应当组织市有关部门,编制北京市公共安全教育基地规划纲要,明确北京市公共安全教育基地的需求情况、资源分布、空间布局、主要任务、重点项目、保障措施等。
市民防局根据北京市公共安全教育基地规划及北京市人防地下空间综合利用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充分利用民防地下空间资源,合理规划、建设公共安全教育基地,并报市应急办批准后实施。
区、县应急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北京市公共安全教育基地规划纲要,编制本区、县公共安全教育基地专项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并报市应急办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区、县应急办应当将公共、集体及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区域的公共安全教育基地纳入区、县公共安全教育基地专项规划,统一协调、规划。
第十条本市公共安全教育基地规划、建设,应充分考虑公共安全教育基地自身功能定位、等级差异及全市整体情况,合理布局,优化公共安全教育资源分配,防止重复性建设和不均衡建设。
第十一条市应急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指定公共安全教育基地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规范、标准,明确公共安全教育基地规划、建设的体系构成、目标要求、主要内容等。
第十二条公共安全教育基地的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同事鼓励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及公共安全教育基地。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教育基地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合理安排资金,由区、县应急办及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建设。
市人民政府给与适当的资金补助。
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捐资建设的公共安全教育基地,应当符合区、县公共安全教育基地专项规划,经区、县应急办批准后一句有关建设管理规定组织建设。
企事业单位内部公共安全教育基地的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负责。
区、县人民政府给与适当的资金补助。
第十三条承担公共安全教育基地专项规划的单位,应当具有城市规划甲级资质。
承担公共安全教育基地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与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资质,遵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四条公共安全教育基地建设工程开工、完工,需报区、县应急办备案。
公共安全教育基地建设工程需报区、县应急办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公共安全教育基地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申请市应急办进行资格评审。
经军工验收合格且资格评审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交付公共安全教育基地所有权人或管理使用单位组织维护与管理,并移交相应的竣工资料。
对于符合《北京市公共安全教育基地挂牌资格评审办法》规定的公共安全教育基地,市应急办应予以挂牌,并给与相应的待遇。
第十六条区、县应急办负责汇总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教育基地年度建设成果,每年报市应急办备案。
公共安全教育基地所有权人或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在公共安全教育基地建成使用后1个月内,依据市应急办有关公共安全教育基地备案内容的要求,上报所在社区、街道及区、县应急办备案。
第十七条公共安全教育基地基本职责:
(一)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工作。
要注意收集理论研究、实例分析,拓宽资源,不断挖掘基地的文化和政治内涵,搞好教育设施的维护、修缮和环境的美化。
要以普及公共安全教育学习为原则,精心安排布展、课程教学内容,充分发挥好图片、案例和课程的教育功能,并努力运用现代化的展示手段,增强教育效果。
要对基地讲解员进行统一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讲解员的政治素质、文化修养、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要印制各种宣传资料,进一步加大基地宣传。
(二)精心组织好各种教育活动。
要突出公共安全教育主题,根据各自的特点,充分运用现有条件,精心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公共安全教育活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2—3次全民公共安全教育普及活动。
要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学校、机关、企业、社区、农村等基层单位开办流动展览、讲座等特色活动。
(三)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
基地应对大、中、小学校组织学生集体参观实行门票免费,学生个人凭身份证参观实行门票免费或半价优惠,对现役军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等参观实行折价优惠;在重大节庆日和重大活动期间,有条件的基地应免费向社会开放。
(四)建立健全基地档案。
包括概况、建设规划、申报检查考核记录及相关图片、音像资料。
建立工作台帐,实时记录参观活动情况,按时报送工作计划、总结和各项统计数据。
第三章使用与维护
第十四条各职能部门要与教育基地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共同研究制定公共安全教育活动计划,充分发挥基地的宣传教育功能。
第十七条市属各新闻媒体要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对公共安全教育基地的教案、特色、教育内涵、开展的各项活动以及在公共安全教育活动中所作出的贡献进行广泛宣传,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第十七条本市各级各类公共安全教育基地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使用单位,不得利用公共安全教育基地及其设施设备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本市各级各类公共安全教育基地,应该无偿向公众开放。
确需收取管理费用的,应当报当地物价部门批准,所收费用必须用于公共安全教育基地的日常管理、维修和更新。
第十八条各公共安全教育基地,需每季度报送一次接待计划,便于市应急办统一协调教育资源。
第十九条市应急办应当建立健全与本市公共安全教育基地人员、设施、设备、器材等资源的共享与循环利用机制,统一协调全市公共安全教育资源的配置与优化,提高全市公共安全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条公共安全教育基地所有权人或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保障公共安全教育基地的功能运行正常。
公共安全教育基地所有权人或管理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对公共安全教育基地的场地、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日常维护,并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性,保障运行安全和正常使用,并按要求向区、县应急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公共安全教育基地所有权人或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对因使用不当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造成设施、设备、器材破坏的设施,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及说明标牌。
第二十二条公共安全教育基地所有权人或管理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讲解员、训练员,对受教育者进行科学、专业的指导。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鼓励符合条件的志愿者定期或不定期到公共安全教育基地义务讲解,培训受教育者。
第二十三条进入公共安全教育基地的受教育者,必须遵守公共安全教育基地的各项规定,维护公共安全教育秩序,爱护公共安全教育基地设施、设备、器材等。
第二十四条市和区、县应急办应当定期对公共安全教育基地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讲解员、训练员、志愿者进行培训,并将公共安全教育基地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讲解员、志愿者的培训纳入市和区、县应急队伍的培训体系。
第二十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教育基地的规模、数量及使用、管理费用,逐年核定、统一安排资金。
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区、县情况,在资金上给与适当补助。
企业、单位、组织及个人捐资建设的公共安全教育基地的使用和管理,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全额或或差额补助。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安全教育基地的使用和管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在资金上给与补助。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市应急办每年定期举行公共安全教育基地优质评比活动,对于符合标准,并挂牌的背景市公共安全教育基地的公共安全教育基地的运行及维护工作进行考核,对于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同时,提供相应的政策与财力支持,
第二十七条对在公共安全教育基地投资、建设、管理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与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对在公共安全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和使用中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市应急办给与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对公共安全教育基地管理不善,不能保证公益性和安全性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使用单位,由区、县应急办提出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条对于损坏公共安全教育基地场地、设施、设备、器材等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使用单位应酌情责其赔偿或修复,对侵占和故意破坏公共安全教育基地场地、设施、设备、器材的,除责其赔偿损失外,还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使用公共安全教育基地设施、设备、器材等导致人身伤害的责任认定:
(一)由于设施、设备、器材等质量问题对受教育者造成伤害的,由设施、设备、器材等的生产厂家负责赔偿;
(二)由于公共安全教育基地设施、设备、器材等管理不善(如使用说明牌、警示标志未设置或对已损坏的设施、设备、器材未采取相应措施等),对受教育者造成伤害的,由公共安全教育基地所有权人或管理使用单位负责赔偿;
(三)由于受教育者使用器材不当或明知器材已损坏仍继续使用造成伤害的,责任由受教育者自负;
(四)未成年人在公共安全教育基地接受教育时,应当有监护人陪同,否则,出现伤害事故由其监护人负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应急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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