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间距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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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间距表
表4.1.9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相邻工厂或设施
防火间距(m)
液化烃罐组(罐外壁)
甲、乙类液体罐组(罐外壁)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中心)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
150
100
120
100
25
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线)
120
70
120
50
70
厂外铁路
国家铁路线(中心线)
55
45
80
35
—
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
45
35
80
30
—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
55
45
80
35
25
厂外
公路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路边)
35
30
80
30
—
其他公路(路边)
25
20
60
20
—
变配电站(围墙)
80
50
120
40
25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1.5倍
塔杆高度
1.5倍
塔杆高度
80
1.5倍
塔杆高度
—
Ⅰ、Ⅱ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
50
40
80
40
—
通航江、河、海岸边
25
25
80
20
—
地区
埋地
输油
管道
原油及成品油(管道中心)
30
30
60
30
30
液化烃(管道中心)
60
60
80
60
60
地区埋地输气管道(管道中心)
30
30
60
30
30
装卸油品码头(码头前沿)
70
60
120
60
60
注:
1.本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石油化工企业和油库以外的工厂;
2.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3.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
5.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6.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距离,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
7.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
8.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
GB50074-2002第4.0.7条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表2
序号
名称
石油库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1
居住区及公共建筑物
100
90
80
70
50
2
工矿企业
60
50
40
35
30
3
国家铁路线
60
55
50
50
50
4
工业企业铁路线
35
60
25
25
25
5
公路
25
20
15
15
15
6
国家一、二级架空通信线路
40
40
40
40
40
7
架空电力线路和不属于国家一、二级的架空通信线路
1.5倍
杆高
1.5倍
杆高
1.5倍
杆高
1.5倍
杆高
1.5倍
杆高
8
爆破作业场地(如采石场)
300
300
300
300
300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
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3条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表(m) 表3
道路
氢氧站、供氢站
氢气罐
厂外道路(路边)
15
15
注:
防火间距应从氢气罐外壁算起。
氢站与厂外铁路、道路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
GB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2.1.2条
供氢站与厂外铁路、道路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表 表4
名 称
最小防火间距,米
重要公共建筑
50
厂外铁路(中心线)
30
厂外道路(路边)
15
注:
供氢站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电线杆高度1.5倍。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4.3条
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 表5
名称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厂外道路路边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次要
甲类厂房
30
20
15
10
5
注:
厂房与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按建筑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的最小距离计算。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外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
GB50030-91《氧气站设计规范》第2.0.3条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外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 表6
最小防 氧气站建、构
火间距(m) 筑物名称
项目名称
氧气站等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物
湿式氧化贮罐(m3)
≤1000
1001-50000
>50000
重要公用建筑
50
50
厂外铁路线路(中心线)
非电力牵引机车
电力牵引机车
25
20
25
20
厂外道路(路边)
15
15
电力架空线
1.5倍电杆高度
1.5倍电杆高度
液化石油气贮罐
单罐容量(m3)
≤5
12
20
6-10
18
25
11-30
20
30
31-100
25
40
101-400
30
50
401-1000
40
60
>1000
50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内周边安全距离表
1、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2条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表(m)表1
建筑物、构筑物
氢氧站或供氢站
氢气罐总容积(m3)
≤1000
1001-10000
10001-50000
>5000
其它建筑物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2
14
16
12
15
20
15
20
25
20
25
30
25
30
35
民用建筑
25
25
30
35
40
重要公共建筑
50
50
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为10000kVA以上室外变配电站以及总油量超过5t的总降压站
25
25
30
35
40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30
25
30
35
40
架空电力线
≥1.5倍电杆高度
≥1.5倍电杆高度
注:
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外墙、凸出部分外缘、储罐外壁的最近距离计算。
2)固定容积的氢气罐,总容积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9.8×104Pa)的乘积计算。
3)总容积不超过20m3的氢气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4)与高层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相应增加3m。
5)氢气罐与氧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
2、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3条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m) 表2
铁路、道路
氢氧站、供氢站
氢气罐
厂区铁路线(中心线)
非电力牵引机车
30
25
电力牵引机车
20
20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非电力牵引机车
20
20
电力牵引机车
15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道路
10
10
次要道路
5
5
围墙
5
5
注:
防火间距应从氢气罐外壁算起。
3、供氢站厂内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GB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2.1.2条
供氢站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表 表3
名 称
最小防火间距,m
其他建筑物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2
14
16
甲类物品库房
20
屋外变、配电站
25
民用建筑
25
重要公共建筑
5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水槽式可燃气体贮罐,m3
≤500
501-10000
>10000
12
15
20
水槽式氧气贮罐,m3
≤1000
>1000
10
12
易燃液体贮罐,m3
1-50
51-200
201-1000
1001-5000
15
19
25
31
可燃液体贮罐
按5m3可燃液体等于1m3易燃液体折算
煤和焦炭,t
100-5000
>5000
6
8
厂内铁路(中心线)
25
厂内主要道路
10
厂内次要道路
5
注:
①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按相邻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
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物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贮罐、变压器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外壁算起。
②供氢站与其他建筑物相邻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及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③固定容积可燃气体贮罐,应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kg/m2)的乘积,按本表水槽式贮罐的要求执行。
④供氢站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电线杆高度1.5倍。
4、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内各类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
GB50030-91《氧气站设计规范》第2.0.3条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各类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 表4
最小防 氧气站建、构
火间距(m) 筑物名称
项目名称
氧气站等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物
湿式氧化贮罐(m3)
≤1000
1001-50000
>50000
其他各类生产建筑物
耐火
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0
12
14
10
12
14
12
14
16
14
16
18
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
地点
25
25
30
35
重要公共建筑
50
50
室外变、配电站(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为10000kVA以上)以及油量超过5t的总降压站
25
25
30
35
厂内铁路线路(中心线)
非电力牵引机车
电力牵引机车
20
15
20
15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次要
10
5
10
5
电力架空线
1.5倍电杆高度
1.5倍电杆高度
液化石油气贮罐
单罐容量(m3)
≤5
6-10
11-30
31-100
101-400
401-1000
>1000
12
18
20
25
30
40
50
20
25
30
40
50
60
注:
1)固定容积的氧气贮罐,其容积按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9.5×104Pa)的乘积计算。
2)液氧贮罐以1m3液氧折合800m3标准状态气氧计算,按本表氧气贮罐相应贮量的规定执行。
3)氧气贮罐、惰性气体贮罐、室外布置的工艺设备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4)氧气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
氧气贮罐与可燃气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5)容积不超过50m3的氧气贮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6)容积不超过3m3的液气贮罐与所属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10m。
7)液氧贮罐周围5m的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
8)氧气站室外布置的空分塔或惰性气体贮罐,应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空压塔)或戊类生产建筑(惰性气体贮罐)确定其与其他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
9)氧气气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其他甲类生产建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对其他各类生产建筑物之间规定的间距增加2m。
10)湿式氧气贮罐与可燃液体贮罐,可燃材料堆场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表对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规定的间距。
5、独立的乙炔瓶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GB50031-91《乙炔站设计规范》第2.0.6条
独立的乙炔瓶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表表5
独立的乙炔瓶库乙炔实瓶贮量(个)
防火间距(m)
各类耐火等级的其它建筑物
民用建筑,屋外变、配电站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500
12
15
20
25
>1500
15
20
25
30
6、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及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表(m)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2.1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及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表6
项目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室外变、配电站
一、
二级
三级
四级
甲、乙类液体
一个罐区或堆场的总储量V(m3)
1≤V<50
12
15
20
30
50≤V<200
15
20
25
35
200≤V<1000
20
25
30
40
1000≤V<5000
25
30
40
50
丙类液体
5≤V<250
250≤V<1000
1000≤V<5000
5000≤V<25000
12
15
20
24
15
20
25
28
20
25
30
32
25
30
40
40
注:
1当甲、乙类液体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其总储量可按1m3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3丙类液体折算。
2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
但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4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个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总容积小于等于200m3时,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0%。
7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表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2.2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表7
类别
储罐形式
固定顶罐
浮顶储罐
卧式储罐
地上式
半地下式
地下式
甲、乙类液体
单罐容量V(m3)
≤1000
0.75D
0.5D
0.4D
0.4D
不小于0.8m
>1000
0.6D
丙类液体
不论容量大小
0.4D
不限
不限
—
注:
(1)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采用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两排卧罐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4)设置充氮保护设备的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储罐的间距确定。
(5)当单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3且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
(6)同时设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备时,储罐之间的间距可适当减少,但地上储罐不宜小于0.4D。
(7)闪点超过120℃的液体,当储罐容量大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当储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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