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终端采购合作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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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终端采购合作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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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终端采购合作协议
手机终端采购合作协议
协议编号: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鉴于甲方有国家颁发的正式手机牌照,是国内知名的移动通讯终端生产销售企业,有着非常良好的美誉度,乙方有着很强的手机研发和垂直整合能力。
在此基础上,本着互惠互利、双方共赢的原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加工终端产品(以下简称合作产品或产品)事宜,签署本协议。
本协议仅作为双方供货合同的资格认定合同,单独签署不作为付款依据。
针对各合作产品,双方将就各合作产品单独签订《合作产品清单》,并在合作产品清单中明确各产品的规格、外观及成本等,该《合作产品清单》作为本合作协议的补充部分。
第一条合作模式:
由乙方选择平台,产品的设计、加工和制造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
产品的所有认证由甲方进行,产品粘贴甲方的商标或甲方指定的商标并全部由甲方负责销售。
1、产品的设计、加工和制造由乙方自行负责,相关的法律责任和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2、对于合作产品,甲方也可自行加工生产,在此情况下甲方可以通过甲方或关联公司或公司向乙方采购生产所需整套物料,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合作产品的BOM(包括物料编号,物料描述,用量,价格及供应商信息),整套物料价格(不含加工费)由双方具体协商。
3、甲方可派驻专人常驻乙方加工厂,监督入网许可证、商标和产品标识的使用,检查加工厂的质保体系,抽检合作产品的质量等。
为了监督乙方的生产数量,乙方应保证对甲方派驻人员的工作提供便利。
甲方人员应该遵守乙方工厂的规定。
4、双方理解,甲方对产品设计的确认和对乙方加工厂的认证、检查等只是甲方的一种权利,甲方对产品设计的确认和对加工厂的认证、检查并不代表乙方设计和生产的每一个产品的质量均达到甲方和国家的质量要求,也不管甲方帮助乙方履行何种责任,乙方仍对合作产品的质量负全部责任。
同时,如产品给他人的人身、财产等造成损害,是乙方产品设计生产问题的,则该产品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予以承担,如甲方予以先行处理的,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甲方实际发生的直接费用。
5、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亦可以OPENBOM的方式合作,具体事宜双方另行约定。
第二条合作产品的认证
1、乙方负责准备合作产品认证所需的相关样机及材料,并提供认证支持以确保产品可以通过国家CTA认证或CCF/FCC认证。
2、本协议项下涉及的合作产品所有认证费用将由甲方承担并直接支付给认证中心。
3、以上认证由甲方申请进行,但乙方必须给甲方足够的技术支持。
4、乙方保证合作产品的认证测试不超过两次,由于乙方设计原因造成认证失败,两次及以上的重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5、甲方可安排专人协调实验室关系及资源,乙方应尽力确保45天内可通过CTA/CCF/FCC认证测试。
若在规定时间内因乙方原因无法通过测试,则乙方应全额向甲方支付办理产品CTA/CCF/FCC认证的费用。
第三条合作产品的物料采购:
1、乙方按合作产品清单的约定按照Leadtime独立承担物料的采购,即由乙方独立向供应商下达采购订单并独立承担全部采购费用。
2、入网标贴由甲方购买并由甲方监督乙方进行粘贴或由甲方自行粘贴。
第四条合作产品的说明书、保修凭证、包装、商标和标识
1、合作产品的说明书、保修凭证及合格证等的印刷及交货等由双方在合作产品清单中约定,并且应符合甲方的统一规范。
其中保修凭证与合格证由甲方负责提供样本,乙方负责印刷;说明书由乙方提供原稿经甲方审核,最终由乙方负责印刷。
2、合作产品若使用甲方的商标,标注的制造商为“”。
乙方应保证产品的包装、商标和标示符合甲方的统一规范和国家的相关规定。
产品批量生产前,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说明书、保修凭证、包装、商标、标识等样品进行确认。
第五条合作产品的订单及销售:
1、合作产品全部由甲方负责销售。
2、原则上甲方将提前4周向乙方下达2周的订单预测,订单预测对甲方不具有约束力。
3、实际交货以双方确定的订单为准。
乙方收到甲方订单后最迟日内予以确认。
超过日甲方视同乙方确认,原则上甲方将提前天向乙方下达订单,但一旦乙方接受订单乙方均应按订单的要求交付到指定地点。
4、由乙方负责整机的包装,甲方将把入网标贴提前发送给乙方,乙方应保证生产及粘贴的数量与订单数量一致,且不得拷贝甲方的入网证号等信息进行自行生产。
5、甲方原则上不应更改或取消订单,如果甲方由于某种原因要求变更订单中数量,乙方应尽力满足要求并在收到订单变更书面要求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回复甲方能否接受。
同时,对于甲方下达的订单,甲方可以调整交货期,但调整的期限最多为±7天。
尽管有上述调整期限的限制,但如物料发生呆滞,甲方仅对订单项下的专用物料(详见《合作产品清单》)负责,对其他物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上述条款不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1)不可抗力
(2)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严重质量问题(即质量缺陷超过协议约定)
7、乙方承诺:
如没有甲方订单,乙方不得生产、销售合作产品,也不得使用甲方品牌和使用甲方的制造商标识。
如乙方违反此承诺,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改正并视其情节决定是否终止协议,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第六条价格及付款方式
1、合作产品的价格双方将单独在合作产品清单中明确规定。
如手机整机则原则上应包括一部机头、二块电池、一个旅行充电器、一副有绳耳机、T-Flash卡一张、一条数据线、光盘一张、包装材料等的价格,是甲方可直接用于销售的合作产品价格。
产品价格是甲方应付给乙方的最高和全部价款,除此之外,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或任何第三方支付任何价款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费、提成费、模具费、软件费及第三方费用等任何费用以及合作产品的所有知识产权费用;《合作产品清单》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2、乙方承诺其提供给甲方的价格是最优惠的,并确保产品在价格上具备市场竞争力,并应根据市场的变化进行相应的降价,具体的降价幅度由双方根据市场的行情协商确定。
3、如合作产品未通过国家相关测试并在其后一个月内仍未通过国家相关测试,如果是乙方原因的,甲方有权取消协议且乙方应在10日内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给乙方的该合作产品所有款项。
4、具体采购项目的付款方式在合作产品清单中具体约定。
5、支付方式为;乙方的账号信息为:
开户行:
帐号:
6、乙方确认并同意,就其与甲方的本合作项目或者与甲方及其关联企业(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参股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的其他合作项目(如有的话),如果乙方在某一合作项目中对甲方及/或其关联企业存有任何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则甲方及/或其关联企业有权从其他合作项目应付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抵扣相应的金额。
乙方对此无任何异议,并有义务按甲方及/或其关联企业的要求提供合格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票等。
第七条产品的质量和售后
1、为确保产品质量,乙方应在批量供货前向甲方提供相关的产品技术规格和检验标准,并提供可靠性测试的标准及测试报告,乙方还应在产品批量供货前向甲方提供产品的可靠性测试报告。
2、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具体的质量和售后详见附件《产品质量服务协议》。
第八条产品验收
1、质量验收标准见《移动电话质量验收标准》。
2、乙方应确保产品能够通过甲方的验收,并可获得甲方对产品质量验收的书面确认,甲方对该产品的验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产品及配件符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同时符合生产厂家的合格出厂要求;
(2)产品能达到双方所规定的规格;
(3)产品能适应相关运营商网络的运行,并能通过运营商测试;
(4)产品不存在重大的短期内不能解决的技术或质量缺陷(网络问题和平台问题不计);e)产品能进行批量生产。
3、甲方收货标准如下:
(1)箱体及产品外包装盒完好无损,无挤压、无变形、无受潮;
(2)产品及相关配件外观完好、无划痕、无损坏;c)产品及配件完整、无短缺。
甲方应该在产品签收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的验收。
乙方理解,此收货标准仅是对乙方交货的外观检验,不意味着对乙方交付产品的最终验收通过,也丝毫不排除乙方对提供的产品的质量承担责任。
第九条产品包装
1、乙方发运的产品应牢固地包装,使其适宜长途运输、多次操作和装卸。
应采取措施,使其包装为防震、防潮、防静电、防雨、防冻、防锈,确保产品在正常作业和装卸条件下能安全无损地到达安装地点。
2、乙方应在适宜的位置,以实用、醒目的方式,用中文印刷体书写以下内容:
*装运标记*收货人*目的地*件号*毛重/净重*尺寸(长*宽*高)*设备名。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对运输装卸的相关要求,乙方应在所有包装物上以醒目的方式用中文和其他国际通用的标记注明“小心轻放”、“向上”、“防潮”等。
4、乙方应对由于不当包装、防护措施不足和不当产生锈蚀等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负责。
5、如产品参加运营商招标,且运营商对包装有需求,乙方应根据运营商的需求包装。
第十条关于战略合作
1、本协议为双方的商业秘密,任何一方不得泄露双方合作的任何细节,也不得将双方合作的任何信息置于第三方可以知悉的状态。
2、乙方不得对外宣称自己为甲方的品牌贴牌商。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委托其他厂家生产与甲方的合作产品,乙方也不得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销售合作产品。
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双方的合作,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
1、乙方声明并保证执行本协议及依据本协议所交付的产品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也不以侵权的方法执行并交付本协议产品。
2、若本协议涉及第三方所有的知识产权之使用和实施,乙方应以自己的费用取得该第三方的所有知识产权许可(含甲方有权使用和实施该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知识产权来源证明、获得相关专利或专利组合的许可证明、许可费支付证明等证明材料,或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乙方应保护甲方及其人员、受让人、承包人及客户,使其免受对于任何与本协议产品有关的知识产权及(或)商业秘密的侵害所引起的所有赔偿、损失、损害、诉讼费、律师费、专家费、成本、费用及其它任何种类或性质的损害。
4、甲方受第三人主张乙方之产品侵害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时,甲方须履行下列义务:
(1)在甲方知悉相应主张后,立即以书面通知乙方;
(2)甲方应主动或应乙方的要求,给予乙方合理的帮助。
5、如发生本条第3项及第4项情形时,乙方应立即以其费用提供信息与协助,以利于甲方防卫、抗辩或采取相应措施。
如乙方有合理要求,甲方可以授权乙方全权处理本条主张或诉讼之防卫。
6、除本条上述约定外,如甲方及其人员、受让人、承包人、客户仍要求乙方提供本协议产品时,乙方应及时以其费用尽其最大努力取得继续为甲方提供该产品的权利。
如乙方未能采取本项措施时,则乙方应及时以其费用依甲方之选择采取下列措施:
(1)以非侵权产品替代侵权产品;
(2)修改侵权产品成为非侵权产品;
(3)如不能替代或修改侵权产品,应全额偿还甲方为侵权产品所支出的所有成本、费用,且乙方不得进行任何扣除或抵销。
7、乙方承诺,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在对竞争对手提起的诉讼中,将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列入被告。
8、甲方利用乙方的协议产品进行的技术开发,开发成果归甲方所有,甲方可以任意处置,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专利,取得专利权等。
9、本条知识产权的约定适用于本协议签订前所有甲方向乙方采购的产品,且不因本协议因任何原因变更、解除、中止、终止、撤销而失效。
第十二条保密条款
1、在本协议中双方一致同意,协议产品的技术资料(软件/硬件/测试)、生产信息、市场销售情况、不良状况及提供的数据等资料为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
未经所有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可将其披露给第三方或用在除给甲方以外的产品上,(I)根据法院、仲裁委命令透露给受理双方纠纷的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或(II)根据相关的法律要求除外。
上述一方根据实际情况需披露的任何情形,应合理的事先通知另一方。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用于维修所需的资料,不受本条款限制,但甲方须同其维修合作公司签订同等不披露协议。
2、上述保密条款不适用于(I)公开的或从公众或从合法发表的信息确定或获知的,或(II)在根据本协议从一方获知之前,第三方已知的商业秘密或保密信息(但通过违反本协议的方式获悉的则除外)。
12.3一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就另一方的技术、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专有文件和资料、只允许技术研发人员才可接触的核心技术、样品、以及所有文件及培训教学软件。
12.4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透露双方的合作情况给第三方,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对方所受损失。
第十三条产品标识
1、甲方下达的加工订单的产品使用的商标是甲方商标或甲方指定的客户商标,标注的制造商为“”。
2、在乙方获得甲方允许乙方生产的许可后,乙方才可使用甲方商标标识或甲方指定的客户商标,且使用该标识应符合甲方或其客户的要求,生产的样品应经甲方确认符合要求后再正式生产。
3、乙方生产标注该商标的产品的数量,应与甲方下达的订单中约定的产品数量一致。
4、凡使用该标识的产品,乙方只能供给甲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销售给其他任何第三人,印制的该标识也不能以任何形式流放到第三方。
如发现乙方违约将该标识或标注该标识的上述产品以及其他产品提供第三人(非甲方授权)使用、生产或销售,乙方应按侵权产品货值的两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对于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使用甲方的商标或甲方指定的商标及产品标志的,乙方在甲方提出侵权警告后不停止使用的,乙方应当按照侵权产品的市场销售总价款的十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保留提出侵权诉讼的权利。
以上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人民币50万元的,以50万元计算,乙方并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其它任何第三方供应本产品,否则乙方应按人民币元/台赔偿给甲方。
2、如果乙方备件不能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提供,甲方对未能处理的用户需求开具退机单予以退机或换机,对于以上原因退回的不良品,乙方应无条件给甲方更换或翻新。
3、如因乙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产品全部质量缺陷超过协议规定目标,乙方有义务采取一切的必要措施协助甲方妥善解决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解决方案,技术支持,派人到现场协助,提供所需物料等;对超出产品质量目标部分售后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应确保产品不存在重大设计和制造缺陷,并承诺对市场上反馈的设计和生产等缺陷负有彻底解决的责任。
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应积极派工程师到现场解决所存在的设计和生产等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
如果产品无法修复或质量问题在两周内不能解决,则双方协商解决办法;如因乙方产品质量(质量事故)造成客户投诉,产品退货,订单取消等损失,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违约金,同时应该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5、如果乙方违反上述第十条的规定,则应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的违约金,同时应该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如乙方未按每笔订单约定的时间供货,如延期供货,则乙方应从延期第一天起按照迟延供货产品总金额向甲方支付%/天的违约金。
如乙方供货迟延天以上,甲方有权取消该订单,除非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继续交货;该订单取消后,乙方应另行向甲方支付该订单金额的%作为违约金(但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迟延供货除外);《产品合作清单》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1、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不能按期履行本协议,完成本协议的时间可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时间长短相应顺延。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7天内,以电传或电报的方式通知另一方,并以快递方式邮寄由有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以便其另一方审查、确认。
3、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电传或电报的方式告知另一方,并以快递方式及时确认不可抗力事件的终止或消除。
4、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超过个月,一方应与其另一方取得联系,以便解决进一步履行协议的问题。
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超过3个月,任何一方都有权全部或部分终止协议,卖方需即向买方返还未能履行的协议部分相应款项。
5、不可抗力:
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战争、台风、空难等不能控制、不能避免并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六条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1、本协议和合作产品清单的解除:
(1)一方有三个月的预告期且得到对方的同意时,可以解除本协议。
但是,即使本协议解除后,另外一致的协议还存在时,在合作产品清单的有效期中,本协议仍然继续有效。
(2)发生下列事项的任何一项时,一方的协议当事人可以书面方式提前30日通知另一方协议当事人解除本协议、合作产品清单的部分或者全部。
i严重违反了本协议及合作产品清单的规定时(本协议另有约定者除外);
ii依行政决定、法院判决而被撤销企业登记、吊销营业执照、强制歇业;
iii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
iv受到第三者查封、暂时查封、冻结大部分财产时;
v开始办理破产、公司整顿手续时;
vi公司决议解散、与其他公司合并等;
vii无正当理由,无法按时提交产品,并且交货期延迟达到30日以上者;
viii违反本协议的第13.1,13.2,13.3,13.4和21.4条款规定时。
2、以上条款或本协议无论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命令注销)解除或终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将按下面履行:
(1)每一方须应另一方的要求将所有与后者来往的任何类型的文件返还给后者,文件包括与产品相关的任何机密信息特别是与商标相关的文件,除了所有那些必要的用于售后服务执行、用于下述约定销售和用于保持原始公司记录的文件。
(2)在本协议终止前,甲方有接收已订购产品的权利和义务。
(3)每一方应明确承认不应给予任何一方因本协议终止或延期而不予赔偿的权利,除非终止是在一方违反协议义务的责任下而引起的契约性的职责遭到破坏。
第十七条争议解决
1、本协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2、如因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履行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发生的其他业务出现的争议,或发生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提交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协议签订地:
。
第十八条通知和送达
本协议任何一方发出或作出的任何通知或付款应在该方以邮寄、传真、商业快递公司、专人递送或类似的可靠送达方法送交另一方之日,应视为已合法发出;送达地址为如下所示或按照一方书面通知的其他指定地址送达。
甲方: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第十九条发腐败和商业贿赂条款
1、乙方同意乙方及其关联公司的股东、管理人员以及普通员工不得为业务、结算等事项对甲方以及其他单位的员工及其亲属请客、送礼或暗中给予回扣、佣金、有价证券、实物或其它形式的好处,否则不论数额大小,乙方应承担五十万元或者乙方与各单位已发生全部业务额的%(以违约金数额较高的为准)的违约金。
甲方并有权解除协议。
乙方同意并承诺本公司及关联公司不存在甲方及其他单位的员工参股或甲方及海其他单位员工以他人名义参股的情形,且保证上述公司的股东、管理人员与甲方或其他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没有亲属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乙方同意本单位和乙方关联公司不以任何形式雇用甲方以及其他单位的员工(在职或离职)及其亲属为乙方或乙方的关联公司工作,否则乙方应承担五十万元或者乙方与各单位已发生全部业务额的%(以违约金数额较高的为准)的违约金。
甲方并有权解除协议。
上述条款对双方具有永久约束力,不因协议履行情况而失效。
如果乙方主动或者在甲方提出的情况下向甲方提供实际发生的全部违约事实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则甲方可视乙方配合程度减轻或直至免除追究乙方以上违约责任。
2、若乙方发现甲方人员有任何涉及舞弊的不正当行为,如索贿受贿、利益冲突等,乙方应通过甲方的举报网站进行举报()。
甲方可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诚信廉洁条款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与乙方继续合作。
第二十条不竞争条款
乙方承诺,在双方业务往来期间及合作终止后年内不对甲方同类业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董事、经理、职员等采取任何手段使其离开甲方到乙方或乙方关联公司工作或任职。
若出现该类情况,则属乙方违约及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按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附则
1、任何一方不得以对方的名义对外开展任何业务。
2、双方应尊重对方的商标权,一方将不得在本协议以外的任何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在相同或同类的产品上,应用另一方的名称和拥有的任何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图形标记或装潢设计,否则将视为侵犯对方的商标权,将依法承担由此而给商标所有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3、甲方除按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关款项外(甲方提供的第三方除外),不需要承担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费用、利润损失、其他特殊或间接或意外或后续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的税金和其他款项等。
4、双方中任何一方未得到另一方书面同意前,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转移本协议的任何权利、义务,甲方的权利可向转让除外。
如乙方违反本条约定,上述权利转让行为对甲方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同时乙方构成恶意违约,乙方应按照所转让的权利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无权利瑕疵保证:
乙方应保证工作成果上未设置抵押或其他第三方可主张的权利,或工作成果有被法院行政机关依法律法规程序强制扣押及查封的可能。
6、双方理解:
不论本协议签署前抑或本协议签署后,双方一切协议、协议等必须经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否则对另一方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一方任何业务人员无论以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作出的任何业务承诺、任何行为都不能代表该方,该种行为完全是其个人行为,双方同意由此发生的所有法律后果都由其个人承担,无权向另一方主张任何权利。
第二十二条协议生效
1、本合同各方一致确认并同意,本合同可以书面纸质文件或数据电文为载体约定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内容,各方可协商采用线下签署或线上签署的方式签署本合同。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方式签署的合同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且线下签署或线上签署方式签署的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的附件及附属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和法律效力。
3、若以线上形式签署本合同,本合同自各方均加盖时间戳或数字证书验证之日起生效。
若以线下形式签署本合同,本合同自各方加盖各方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
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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