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油发电机组设备购销与安装工程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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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发电机组设备购销与安装工程合同范本
发包方合同编号:
承包方合同编号:
柴油发电机组设备购销与安装工程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
发包方:
承包方:
签订地点: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承包甲方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以下简称本工程)
1.2工程地点:
1.3工程承包范围:
1.3.1本工程承包范围主要包括:
发电机设备(含材料、配件、辅材等)的设计、供应、运输保险保管、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并通过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及环保测评、人员培训以及2年的免费保修维护服务等。
1.3.2上述工程承包范围为概述性要求,工程范围的具体项目以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为准;合同其他文件要求乙方完成的其他工作也属于乙方的施工承包内容。
1.4承包方式:
根据上述工程承包范围的内容,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种方式。
1乙方包工、包料、包安全、包验收合格;
②乙方包工、包验收合格;乙方部分包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
③乙方包工、包验收合格,甲方包料。
2合同工期
2.1本项目的设备供货工期为:
天,以甲方书面订货通知起计;设备安装工期为:
天。
计划开工日期为年月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工程项目开工令为准。
2.2因甲方原因和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工期延迟的,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开工、中途停工或发生其他问题延迟工期的,工期不变更。
2.3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书面工期延长申请及所需证明资料后,甲方应在14天内给予书面答复,否则将视为甲方同意乙方申请的延长期限。
2.4当发生乙方认为应当给予工期延长的事由时,乙方应在相关事由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提交工期延长的书面申请(须注明要求顺延的理由和天数)和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乙方同意该些事由的发生对工期不造成影响,双方按合同约定工期执行。
3工程造价
3.1合同总价(含税)为:
¥.00元(大写:
人民币元整)。
3.2合同价款的支付
3.2.1本合同签订、且甲方发出书面设备订货通知之日起后14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作为定金,即¥.00元(人民币元整);
3.2.2本合同范围内全部设备货到现场,经甲方书面确认后14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至合同总价的%;
3.2.3本合同范围内发电组安装工程全部完成,经甲方书面确认后14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至合同总价的%;
3.2.4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环评合格报告,经双方确认结算价后14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至结算价的%;
3.2.5质保金为工程结算价的%,乙方在保修24个月后14天内组织甲方复检并办理保修终结手续,甲方在按合同约定扣除保修期间应由乙方支付的各类款项和违约金后向乙方无息结清质保金。
3.2.6各种奖罚金、违约金额、水电费等从当期进度款中全额支付或扣除,已经完成审批手续的合同变更金额按当期工程款支付额度支付或扣除,剩余金额在结算支付或扣除。
3.2.7甲方以支票/转账方式支付工程款给乙方,乙方每次收取工程款前应当向甲方呈交合法有效等额工程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付款。
乙方在收取合同3.2.4条款的款项时,所呈送的发票必须包含合同3.2.5条款5%的质保金部分发票。
3.2.8乙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
账号:
开户行:
3.3工程结算文件和期限
3.3.1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经甲方认可后的28天内,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格式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否则,视为乙方不具备编制结算书的技术能力,甲方可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乙方同意执行甲方编制的竣工结算文件。
3.3.2竣工结算文件包括: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结算申请表与结算书、工程签证单(含转扣签证)、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通知、工程开工令及乙方回执、工期延期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竣工验收记录及其他甲方要求提供的文件。
3.3.3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交齐全部竣工结算文件,甲方在收齐全部资料后的28天内进行核实,并向乙方提出完整的核实意见(包括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
如甲方在收到全部资料后的28天内未提出核实意见的,视为甲方已认可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
乙方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按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递交甲方;乙方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的核实意见已被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3.3.4乙方上报的结算金额,不得高出甲方最终审定结算金额的5%(含此数),否则,甲方有权收取超出部分造价(超出部分造价=报送结算造价-审核结算造价)的10%作为违约金,并在工程结算总价款中直接扣除前述违约金。
3.4工程竣工结算
3.4.1本工程除发电机组出线电缆报价表中的发电机出线电缆项目为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外,其他所有合同内容(发电机组及环保工程)均为固定总价包干;固定总价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设备费、机械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成品半成品保护费、施工期间水电费、赶工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培训费、管理费、规费、税金、利润以及售后服务费等为完成本工程全部工作内容的所有费用。
投标人在固定总价中必须考虑各种风险费用,除非是发包方要求或确认的设计变更、合同范围外增减工程外,否则,固定总价在合同履行期间不作调整。
3.4.2乙方已查阅甲方交付的、与本工程相关的施工图纸等文件资料,并完全知悉本工程的全部施工内容,若投标文件中存在错漏施工项目和其他错漏情况,均视为乙方承接本工程的让利举措,该费用已包括在其他工程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内,甲方有权拒绝因该些问题引起的支付请求。
3.4.3甲方要求或确认设计变更工程的结算依据:
1合同附件2中已有相同工程的单价,按已有的单价确定结算价款;
2合同附件2中只有类似工程的单价,可参照类似综合单价确定结算价款;
3合同附件2中没有相同或类似工程的单价,由乙方依据变更工程资料、本合同第3.4.4条款计价依据和甲乙双方核实确定的主材价提出变更工程单价或总价,经甲方审核确认后,方可列入结算;
4工程量按实计算。
3.4.4工程计价依据:
执行省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关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通知以及本工程相关施工图纸。
4甲方权利与义务
4.1开工前3天,负责向乙方提交施工作业面。
4.2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负责施工图纸问题的处理,发出工程指令单,
审核工程变更的签证,审核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审核及办理竣工结算等。
4.3如乙方未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甲方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甲
方验收、甲方同意后方可复工,且工期不予顺延,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4.4甲方负责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处理乙方往来资料;甲方有权对施工图纸进行更
改,但须提前书面通知乙方。
4.5甲方向乙方出具的所有文件经甲方工地总代表(姓名:
)签署并加盖甲方“项目专用章”后方有效,但其中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签证、工程预结算文件,须有甲方委托代理人(姓名:
)的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方为有效。
5乙方权利与义务
5.1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的约定组织施工,乙方驻工地项目经理(姓名:
、联系电话:
)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乙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后递交甲方方为有效,但其中对合同内容的任何签证、变更、工程预结算文件,须有乙方委托代理人(姓名:
、联系电话:
)的签字并加盖乙方公章方为有效。
5.2乙方应当于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供甲方审核。
乙方应当按甲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严格服从甲方的管理,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现场协调管理。
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5.3乙方项目经理应当参加甲方组织的每周工程例会和月度工作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在获得甲方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00元/人次的违约金。
5.4乙方应当严格按本合同文件要求、甲方的工程指令等施工,任何工程变更,应当经甲方工地总代表同意后方可进行,且乙方应当按约办理相关签证手续。
5.5乙方若发现合同、图纸等文件之间或其内部有明显相抵触或错误之处、且无相应解释,应于按约或按图等施工前3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施工,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应于收到通知后3天内给予乙方书面答复,否则乙方有权暂停施工,且工期可顺延。
5.6施工期间,乙方应当文明施工,及时整理和放置好所有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并杜绝违法乱纪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并更换相关施工人员,因此产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5.7已完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在此期间已完工工程发生的灭失或损毁等风险由乙方负责无条件承担。
5.8乙方应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对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乙方应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如乙方工人有足够证据证明乙方未支付劳动报酬,则甲方有权代乙方向工人支付劳动报酬,并从已达到付款条件而未支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前述劳动报酬;如甲方因此遭受损失,则乙方应当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是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
5.9甲方发出工程指令的,乙方应当按工程指令的要求和规定限期回复或整改,如不在规定时间内回复或整改,扣罚500元/次,且甲方有权指定其他队伍代为实施,相应费用及责任由乙方承担。
5.10乙方负责办理本工程的验收手续,直至本工程通过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的验收,相关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负责按照合同的约定组织和参加的联合验收,并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期负责。
5.11乙方负责本工程图纸(含发电机房)的深化设计出具深化施工图纸,深化后的施工图纸应在合同签订后10天内提供给甲方进行审核,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才能用于施工。
深化后的施工图纸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共壹式壹拾叁份。
乙方对图纸进行深化设计不能背离有关规范的要求及合同的约定,甲方的审核确认不免除乙方依照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6工程管理
6.1质量管理
6.1.1工程质量要求:
合格;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本行业现行的国家规范、标准执行。
6.1.2乙方提供的设备必须是完好无缺且未经使用,并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
该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制造,且符合本项目所需求的技术指标和合同约定等,否则,甲方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和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6.1.3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并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资料。
6.1.4工程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限期整改,直到符合合同约定;因乙方原因致使本合同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应承担整改的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
6.1.5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乙方首先进行自检,并以书面形式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验收;验收合格,且甲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书面通知甲方重新验收,直至甲方确认该部分工程符合合同约定:
如甲方收到乙方书面验收通知后24小时内不组织验收,视为须验收部分工程符合合同约定。
如甲方要求对已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已隐蔽工程经验收合格的,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且相应顺延工期;已隐蔽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乙方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且负责将不合格工程整改至符合本合同约定。
6.1.6为保证施工质量,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先做施工样板,样板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按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
6.2材料设备
6.2.1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甲方或规范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书,且提供产品封样。
如乙方需变更材料,则应当首先取得甲方同意,并于订货前2天办理材料变更手续;材料变更经甲方签证后,乙方才可实施。
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甲方工程师验收。
如乙方不遵守前述约定采购材料设备,甲方工程师有权拒绝验收,且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和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如乙方不能按时供货、但甲方有相关材料设备的长期合作供应商,则甲方可代为定货,材料设备价款按采购价加2%的采保费计算,甲方有权从任何未支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6.2.2验收时参照实物封样,以甲方对已封样材料的技术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作为验收标准。
6.2.3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使用前,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6.2.4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乙方应在首次图纸会审后15天内编制采购计划并报甲方采购(该计划包含材料设备名称、数量、规格、到货时间等,如乙方需补充或修改采购计划,应在该材料设备进场前7天提出),乙方不及时上报采购计划或上报采购计划有误的,因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6.2.5乙方负责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甲方指定分包材料及施工单位除外)的全部过程管理,包括数量统计、验货、收货、二次搬运、仓储、安装及成品保护等,并承担此类工作发生的费用。
若甲方供应的材料涉及验收需送相关部门检验的,由乙方负责送检,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
6.2.6乙方对甲方供应材料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后,应书面与供料单位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后,所有材料设备毁损、灭失等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6.2.7具有合格证的材料,如一方对材料有异议,并提出对材料进行检验,另一方应积极配合;如经检验属合格产品,检验费用全部由持有异议一方负责,否则由采购方承担。
6.2.8施工期间,如由于工程设计变更造成乙方采购的材料不能使用,甲方需按材料的实际采购价格回收全部不适用的材料,或经乙方同意、且甲方给予乙方适当的补偿后,不适用的材料由乙方自行处理。
6.3安全文明施工
6.3.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如因乙方或其施工人员原因发生施工人员或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失事故,乙方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如甲方因此遭受损失,则乙方应当全额赔偿甲方的损失。
6.3.2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当地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甲方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6.3.3若乙方未能做好文明施工、清理垃圾、成品保护、现场保安工作,甲方有权另请他人完成上述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及损失赔偿等由乙方负责,甲方在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因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6.3.4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保修期内,由于乙方原因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等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5万元/次违约金,甲方有权从未支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6.4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
6.4.1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工程变更指令。
乙方应无条件按照甲方发出的工程变更指令及有关要求进行施工。
6.4.2对发生的工程变更,如导致追加工程款的,乙方应在变更工程完成后10天内将相关资料提交至甲方项目部办理签证,否则,视为乙方同意此类工程变更不涉及工程价款的追加,且不计入结算金额;甲方应当于收到乙方提交的资料后14天内回复乙方签证内容,否则,视为甲方同意签证中此类工程变更的变更工程款。
6.4.3施工中乙方不得对本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且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6.4.4乙方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项的任何签证均需取得甲乙双方工作人员确认签字或盖章和甲方项目部签章,其中甲方须有两位工作人员同时签字确认,否则,涉及工程造价变更的签证无效,乙方同意甲方无需支付无效签证的款项。
6.5工程竣工验收
6.5.1工程完工、且乙方自检满足合同要求后5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符合验收要求的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申请;甲方于收到乙方提交的竣工资料后10天内组织验收和核查该些竣工资料,如本工程经甲方验收不合格或乙方提交的竣工资料不符合甲方要求,则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7天内整改完毕,并再次申请验收和提交竣工资料,直至工程经甲方验收合格、竣工资料获得甲方认可为止。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确认乙方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6.5.2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天内,填写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及移交清单,并将工程移交给甲方。
6.5.3乙方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天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设备和材料,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和场地清理干净,如乙方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甲方有权按照每平方米每天10元标准向乙方收取其占用场地的租金,并有权自行拆除并清理,因此产生的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6.6工程质量争议: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协商处理。
7工程保修
7.1本工程保修期为:
2年,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即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环评合格证并通过甲方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7.2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甲方可以拨打乙方保修服务电话:
进行报修,节假日照常上班,做到质量问题不解决,服务工作不停止。
7.3如果乙方未按照下列任何一项履行保修责任,则甲方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维修,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无条件负责承担,甲方凭合法单证在留存的质保金中予以扣除,若质保金不足扣除,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乙方在收到追讨函后7天内无条件向甲方支付追讨金额(该追讨金额包括维修费、材料费和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7.3.1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不派人到达现场保修;
7.3.2乙方受理甲方保修通知后2天内未完成保修任务;
7.3.3乙方在保修期内重复维修同一工作内容超过2次而不能解决问题。
7.4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若非施工引起的问题不属于乙方保修范围,乙方有修复的义务,但修复发生的人工、材料费用由甲方承担。
7.5乙方不可撤销的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本工程的保修管理,其委托权限是:
参与竣工验收前的工程质量检查;参与工程的竣工验收;参与工程的移交;保修期间代表乙方接受甲方发出的维修通知书,监督管理维修工作;在维修证明资料上签署意见;接受甲方关于维修工作的函件;代表乙方另行安排其它单位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在保修金的支付凭证上签署意见;行使本合同及竣工后签署的质量保修书中乙方关于工程保修的其它权利。
8总包单位配合
8.1本工程施工期间,甲方委托本工程所在项目总包方负责施工现场总包管理协调,乙方应当服从总包方管理。
总承包配合费用按本工程合同安装费结算总价的2%计算,由乙方在甲方按照第3.2.4款付款前一次性向总包方缴交,否则,甲方可直接从未付款项中扣除总包配合费、并代乙方支付给项目总包方。
8.2本工程施工期间,总包方对乙方提供机械设备配合(仅限现场施工期间的现有运行垂直机械设备)、垃圾外运(乙方负责工完场清,将场内施工垃圾清运至总包方指定集中堆放点)、施工现场水电源接驳点(仅限现场施工期间的现有临时用水用电接驳点,施工用管线由乙方自行布设,水电费由乙方自行承担)、负责本工程范围外水电主线孔洞的饰面修补、现场协管、主导竣工验收协调工作等服务。
9不可抗力事件
9.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战争、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入侵、外敌行为、军事政变、恐怖主义、骚乱、暴动、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合同双方当事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以及工程所在地相关部门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的自然灾害。
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向甲方通报受害情况、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该每隔7天向甲方通报一次受害情况。
因不可抗力事件遭受的损失由受损方自行承担。
9.3合同任何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应当承担另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遭受的损失。
10违约及争议的解决
10.1违约
10.1.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若迟延支付,每迟延一天,甲方需按迟延支付金额的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1.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本工程全部或部分分包、转包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5天内无条件退场,并按合同暂定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给甲方;如乙方逾期退场,则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1‰的违约金。
10.1.3乙方未按甲方开工令的开工日期进场施工、逾期超过3天或者中途退场,视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自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5天内按合同暂定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给甲方,且甲方有权另请第三方进行施工。
10.1.4本工程应当于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竣工,否则,每逾期一天,乙方需按合同暂定总价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5天内无条件退场,并按合同暂定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给甲方;如乙方逾期退场,则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1‰的违约金。
10.1.5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本工程移交给甲方,否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1‰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相关经济损失。
10.1.6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7.3款向甲方支付追讨金额,从逾期第8天起计,每逾期一天,乙方需按追讨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1.7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相关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合同相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条款没有约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0.2争议及诉讼
10.2.1因本合同或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首先应当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1通知
11.1双方确认本合同的联系方式包括电话、通讯地址等为有效联系方式。
如任何一方前述联系方式有改变,须在变动前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责任方自行承担。
各方按本合同的联系方式通知对方,以信函方式送达的,以对方签收日期或信函交邮后七日视为送达;以手机短信方式送达的,以手机提示成功送达视为送达。
12履约担保
12.1履约保证金为/元整,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甲方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14天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乙方。
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后未按照约定签订合同或者有其他违反合同的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12.2乙方采取下列第①种方式办理履约担保:
1现金担保:
本合同签订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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