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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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标准XX公司〔下称“公司〞〕承包商平安治理工作,建立有效的承包商治理机制,防范施工平安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平安生产法》及上级单位有关治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全部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维修、拆卸等作业工程。
施工材料离开现场进行保温、预制、加工、改造等的外协工作不直接适用于本制度,此工作对应合作单位按照公司供给商进行治理。
第三条名词解释:
承包商:
承揽公司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维修、拆卸等作业工程的施工单位、施工队。
监理单位:
签订监理合同,受公司托付对工程工程进行监理的单位。
工程治理单位:
主管各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维修、拆卸等作业工程的部门、工程部。
平安监管单位:
各子分公司平安质量部。
HSE治理协议:
为明确公司与承包商双方的平安、环境、职业健康责任,确保合作全过程符合平安、环境、职业健康要求,而签署的协议。
承包商平安风险抵押金:
指各工程中标单位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向公司设置的资金专户存储,并用于该工程生产平安事故抢险、救灾和蔼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平安治理职责
1.承包商:
施工现场的HSE主要责任方,负责提供符合公司要求的人员及企业资质证明文件,组织建立合格平安治理机构及人员配置,制定必要的平安治理制度;对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平安培训、考核,并配备满足岗位要求的平安防护用品;辨识现场平安风险,制定确保现场平安生产的措施;缴纳平安风险抵押金,并积极配合公司开展事故调查及责任划分等;制定平安检查方案定期进行自检自纠,并配合公司开展各级平安检查,对发觉的问题按期完成整改;服从公司对平安违规行为进行的处分。
2.监理单位:
受公司托付,根据公司HSE治理体系的要求,将平安生产治理的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纳人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平安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书,并核查施工单位平安治理机构、治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同时应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平安许可验收手续;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符合要求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监督承包商一般工作平安治理状态,及时发觉平安隐患并通知承包商整改;积极配合公司开展事故调查及责任划分。
3.工程治理单位:
承包商的HSE主管机构,负责对监理、托付技术治理方及工程施工承包商进行HSE治理要求告知,对承包商进行平安教育培训,一般HSE监管、检查及考评工作进行指导和要求;对承包商定期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公司HSE治理要求的及时要求其落实整改;负责监督承包商HSE治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各级检查发觉的问题及时进行反应并要求整改,并对整改效果跟踪验证;
4.平安监管单位:
对承包商进行HSE资质评审;负责承包商HSE符合性的总体监管,对监理HSE治理工作进行监管,对承包商定期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公司HSE治理要求的及时要求其落实整改;催促承包商主管部门做好一般HSE治理。
第二章承包商根本要求
第五条承包商根本条件应符合以下内容:
1.承包商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所承当工程工程相应业务范围和等级资质条件;
2.承包商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平安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3.承包商应遵守国家有关平安的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平安生产治理规定;
4.承包商应具有两年以上良好的平安业绩。
平安治理资料中应有两年〔含〕以上的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档案。
对重大平安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等平安业绩较差的,不予引进;
5.承包商的工程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对建设工程工程的平安施工负责;
6.承包商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特意的平安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7.承包商应接受公司对其进行的包含施工器具在内的平安状况的检查。
第三章承包商的选择
第六条平安质量部负责对新入网承包商平安资质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记录〔承包商平安资质审查表,见附表1〕审查内容应包含:
1.承包商的经营范围、平安生产许可证、从业资格证书;
2.承包商的HSE治理机构、治理制度和HSE治理体系等;
HSE业绩和表现,两年内无重特大平安事故;
4.承包商平安负责人和治理人员的上岗证件;
5.承包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
6.承包商团体意外险或工伤保险;
通过预审的企业方可进行承包商审核。
承包商资质文件由生产方案部负责治理,平安质量部备案留存。
第七条投标阶段承包商应提供如下HSE资料:
1.投标方提供平安资格书面证明材料;
2.承包商遵守平安法律法规和公司平安治理要求的承诺;
3.承包商平安业绩;
4.执行合同必须具备的平安治理规章制度清单;
5.工程工程所需平安治理机构和平安治理人员的配置及人员资质证书;
6.工程工程的平安治理目标、操纵措施。
第八条承包商签订合同的同时应签订HSE治理协议,HSE治理协议应包含〔不限于〕以下条款:
1.公司对承包商进行危险源告知的义务;
2.公司对承包商进行平安检查的职责与权力;
3.公司对承包商平安治理能力缺乏的人员及严峻违章的人员进行清退的权利;
4.承包商缴纳平安风险抵押金的要求;
5.承包商为确保施工平安所需采取的组织措施、平安措施和技术措施,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中表达;
6.承包商应遵照执行公司有关承包商治理、平安文明施工、环境爱护、治安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7.公司对承包商平安治理工作缺陷实施处分的规定;
8.有关事故汇报、调查、统计、责任划分的规定;
9.承包商必须按照公司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接受平安资质和条件审查;
10.承包商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分包或返包。
在工作中遇有特别情况实在需要由公司配合完成的工作,应书面提出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指派有关部门配合;
11.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技术治理人员、平安治理人员以及关系到施工平安及质量的特别工种人员,特别情况需要更换人员时须征得公司的同意,并应及时更新人员组织结构,备案;
12.承包商不得使用童工,施工人员不得有承包工程的职业禁忌病。
HSE治理协议由公司工程负责人同承包商负责人共同签署,一式三份签署后,承包商、工程治理单位、平安质量部各留存一份。
第四章工程开工前的平安治理
第九条承包商开工前应缴存平安风险抵押金,用于排除平安隐患,防止事故发生,保证平安生产及必要的事故处理。
具体实施要求参照《承包商平安风险抵押金治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承包商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向监理单位、工程治理单位报送施工组织设计书,其中应包含以下平安治理内容:
1.承包商平安治理目标与内容;
2.承包商平安治理机构及名单、岗位职责与权限;
3.承包商工程平安治理人员及资质证件;
4.特种操作人员名单及证件;
5.承包商施工现场平安治理规章制度;
6.平安、环境、职业防护等方面的危险因素辨识及操纵方案;
7.入场设备信息登记表〔见附表2〕;
8.入场人员信息登记表〔见附表3〕;
9.重大事故平安应急预案;
10.平安文明施工措施。
施工组织设计书审核通过后,平安质量部进行备案留存。
第十一条承包商人员进场前,应由平安质量部、工程主管单位及承包商平安治理机构分别对承包商进行平安教育并进行考核,考核不通过的不予入场。
培训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平安质量部培训〔公司级〕:
1.国家有关平安生产法令、法规和规定;
2.公司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平安治理体系;
3.平安生产根本知识、消防知识及公司主要危险源;
4.职业健康知识及职业健康危险因素告知;
5.公司应急预案、事故汇报制度介绍。
工程主管单位〔部门级〕:
1.该工程涉及的危险源、职业危害因素及防治方法;
2.该工程相关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及平安技术操作规程;
3.平安设施、个人防护用品、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等;
4.以往的事故教训;
5.发觉紧急情况时的急救措施及汇报方法;
承包商治理机构〔班组级〕:
1.各岗位〔工种〕的工作程序、工作特点、危险隐患点和平安考前须知;
2.各岗位〔工种〕平安操作规程;
3.各岗位〔工种〕设备、工具的性能和平安装置、平安设施、平安监测仪器的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管方法;
4.发觉紧急情况时的急救处置措施及汇报方法。
第十二条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由工程治理单位组织进行开工前平安检查,对承包商的平安状况进行评价〔见附表4〕,并决定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检查内容包含〔不限于〕以下内容:
1.承包商建立符合工程情况的平安治理体系、组织机构;
2.施工人员入场前,工程承包商将危害因素辨识分析结果、操纵方案及应急措施告知现场作业人员;
3.承包商对现场人员明确HSE措施及要求,并组织进行平安教育培训;
4.承包商所使用的机具设备证照齐全且与设备信息统一;
5.承包商平安风险抵押金缴纳情况;
6.承包商人员开工作业时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7.承包商在开工作业前,对其入场人员及设备进行登记检查;
8.承包商现场开工前打算工作完成情况,场地平坦围护、平安防护措施、平安警示标识、施工设备状态等良好,具备开工条件。
开工前检查发觉的问题承包商应及时组织整改,并通知工程治理单位及平安监管单位进行复检验收,未完成整改将不予签发开工令,因此而耽误的工期及其他损失由承包商承当。
工程治理单位及平安监管单位应对开工检查单进行备案存档。
第十三条在工程具备开工条件,承包商申请开工后,工程治理单位负责组织承包商、监理单位、平安治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参加工程开工前的平安治理会议,会议结束后下达开工令。
会议应包含〔不限于〕以下内容:
1.明确双方HSE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确定双方现场HSE治理的联络人员;
3.宣读告知HSE治理协议,并将协议书转交监理单位;
4.宣读告知该工程可能存在的主要危险及相关操纵要求措施,签署危险源告知书;
5.告知公司平安治理制度及奖惩规定;
6.确认各项平安治理指标;
7.澄清双方在程序、规定等方面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排除双方治理规定存在相互矛盾的地方;
8.确定发生事故和重要未遂事件时的汇报流程;
9.制定工程工程平安检查方案。
第五章承包商作业过程平安治理
第十四条承包商应当根据工程治理单位要求制定平安检查制度,并列出平安检查方案。
第十五条现场平安风险较高的作业活动,承包商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明确平安保证措施,作业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报监理单位审核。
专项施工方案由监理方、工程治理单位、平安监管单位审核通过后,承包商应在作业开始前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单位,并由监理单位通知工程治理单位及平安质量部一同旁站监督。
第十六条工程治理单位应对承包商作业过程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发觉的平安隐患应及时要求承包商进行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检查,检查的组织及检查频率参照公司《平安生产检查制度》执行。
工程治理单位的各项平安检查应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七条平安质量部应对承包商的作业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并组织工程治理单位和承包商进行联合检查,发觉的平安隐患应及时交工程治理单位联系承包商进行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检查。
平安质量部组织的各项平安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表,并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多个承包商同时在场地工作时,由工程治理单位组织各承包商签订平安协议,明确各单位工作界限、职责划分以及危险操作告知方法等。
第十九条未经招标工程的平安治理工作应遵照本制度除第七条以外的其他条款执行。
第六章承包商处分治理
第二十条公司对于承包商的不良平安表现实行必要的处分。
实施细则参照《承包商平安违规处分规定》执行。
第七章承包商平安治理表现评价
第二十一条工程工程结束后,工程治理单位应联合平安质量部对承包商的平安治理表现进行评价,并将主要检查记录和评价意见反应给承包商。
第二十二条对于平安治理表现评价过差,不符合公司平安治理标准的承包商,工程治理单位和平安质量部可向生产方案部及公司领导提出清退该承包商的建议。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附图1.承包商平安治理工作流程。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平安质量部负责对本制度进行解释。
附图1:
附表:
1
承包商平安资质审查表
单位名称
序号
资料名称
检查情况
备注
1
相关方的经营范围、从业资格证书、平安生产许可证
2
承包商的HSE治理机构、治理制度和HSE治理体系
3
承包商平安生产业绩
4
承包商平安负责人和治理人员的上岗证件
5
承包商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
6
承包商团体意外险或工商保险
7
其他
审批
意见
平安质量部
主管领导
附表2
入场设备信息登记表
序号
设备名称
设备编号〔设备铭牌〕
设备规格/型号
设备检查〔贴签〕
进场时间
离场时间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4
附表3
入场人员信息登记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工种
证书编号〔特种作业〕
是否参加平安教育培训
教育培训
是否合格
入场时间
离场时间
备注
附表4:
施工单位开工审批表
审批日期:
施工单位
名称
工程名称
检查工程
检查的主要内容
检查记录
备注
人员配备
特种作业人员持有与所进行岗位匹配的资格证书
人员配置与合同约定相符
建立施工人员信息登记表
人员已通过HSE培训,宣贯平安治理制度
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满足要求
人员已被告知并清楚作业风险、操纵措施及应急预案
施工人员已购置保险
体系建立
建立符合本工程的工程平安治理体系、组织机构
施工机具
进场工机具已报验
建立进场施工机具台账
施工材料
施工材料到场,满足开工需求
施工材料质量合格
现场条件
现场已完成平安检查整改要求,具备开工平安条件
风险抵押金
已按标准缴纳平安风险抵押金
承包商确认意见
监理方确认意见
工程治理部门意见
平安质量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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