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煤矿瓦斯治理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doc 23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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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煤矿瓦斯治理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doc 23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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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煤矿瓦斯治理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doc23页)
《安徽省煤矿瓦斯治理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对照
序号
瓦斯治理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或解读
1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治理的十二字方针,推进我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控制各类瓦斯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程》、《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及《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制订的目的与主要依据。
随着我省煤矿生产向高强度、集约化方向发展以及开采深度的不断加大,煤矿的瓦斯危害日益加剧,瓦斯问题严重威胁安全,制约生产,根据多年来我省煤矿企业瓦斯治理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达到进一步规范我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使我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实现安全发展的目的.
2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徽省境内的各类煤矿。
适用范围。
3
第三条本规定所涉及瓦斯防治的设计、措施的审批及处理,国有重点煤矿由矿业集团公司组织实施,其他煤矿由市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技术管理的审批权限。
充分考虑到工作实际,既能严格把关,又能便于执行,同时,进一步落实地方监管责任。
4
第四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
《原国家局21号令》第2条第一款:
国有煤矿(包括国有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矿井,以下统称煤矿)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治理资金。
5
煤矿要建立健全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管理体系,依法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认真落实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责任制,强化对瓦斯抽采、瓦斯管理工作的领导。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原国家局21号令》第2条第二款:
煤矿主要负责人是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抽采指导意见》: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煤矿瓦斯先抽后采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全面贯彻执行瓦斯先抽后采的各项规定,健全机构,配齐人员,保证投入。
《国有煤矿指导意见》:
(十)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其主要职责有建立企业内部安全指标考核体系,落实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充实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管理。
6
煤矿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完善责、权、利相统一的体制和机制,明确总工程师在决策层中的职责地位,充分发挥技术管理体系的作用。
《原国家局21号令》第2条第二款:
煤矿总工程师对瓦斯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瓦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
《国有煤矿指导意见》:
五、加强和改进安全技术管理(十五)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
总工程师对技术工作全面负责,对“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
必须设立由总工程师直接管理的科研、设计、地测、生产技术、“一通三防”等技术部门和机构,负责落实技术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对各矿总工程师、公司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任命,要征得总工程师的同意;矿井开拓巷道布置,采掘部署,生产系统调整,技术规范、标准、措施的制定,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推广应用等重大技术问题由总工程师负责决策。
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使用方案。
采、掘、机、运、通、安监、地测等基层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抽采指导意见》:
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先抽后采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瓦斯先抽后采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等工作。
8
第五条煤矿必须加大瓦斯治理投入,设立瓦斯治理专项资金,并明确吨煤提取瓦斯治理专项资金的数额,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国有煤矿指导意见》:
七、加大安全投入,治理整改隐患。
(二十七)加强对安全费用的管理。
提取的安全费用必须用于安全生产,重点突出“一通三防”和重大水患的防治,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瓦斯抽放设备和工艺先进,防火、防尘、监测监控系统完善有效,防治水工程、设备到位,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和工艺。
安全费用必须专款专用。
对提取不足、挪用安全费用、投入不到位的行为,要追究责任。
《抽采指导意见》:
13.加大投入,确保先抽后采工程实施。
应抽采煤矿企业要建立先抽后采持续投入机制,用好安全费用、税后利润和其他自有资金,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先抽后采的投入比例,为先抽后采提供资金保障。
所提资金要重点用于先抽后采的地面钻井(孔)、井下专用抽采巷道、抽采钻孔、抽采系统、装备及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8元,其中:
45户重点监控煤炭生产企业吨煤不低于15元。
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5元。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第三条:
企业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费用。
(二)小型煤矿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10元;2.低瓦斯矿井吨煤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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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煤矿要制定瓦斯治理规划或方案。
瓦斯治理的规划或方案要贯穿于新井建设、水平延深、采区设计、生产准备到工作面移交的各个环节。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平延深和新采区设计要有包括瓦斯综合治理等内容的安全专篇,并报省煤炭管理部门、监察机构备案。
新采区投产前,必须具备瓦斯治理的各项功能和条件,否则不准投产。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号):
二、合理界定项目类型,分级负责,共同做好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煤矿建设项目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新建项目,指在新开发井田内新设计建设的煤矿建设项目;扩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使得生产能力增加的煤矿建设项目;改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改变了煤矿原有主要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但没有增加生产能力的煤矿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增加井筒数目或者改变井筒功能的,扩大煤层开采范围的,矿井延伸水平开拓方式与原设计不一致的项目)。
四、煤矿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
遇以下情形,煤矿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必须提前对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修改,经原审批机构审查同意后实施。
其他方面变更的,在不降低安全保障水平的前提下,建设、设计单位应提供变更依据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抽采指导意见》:
7.把瓦斯抽采纳入矿井设计,为先抽后采创造条件。
新建、技改和资源整合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初步设计必须包括瓦斯先抽后采的内容,并纳入安全专篇;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设计必须编制瓦斯先抽后采专章(节)。
在矿井开拓布局和煤层开采程序方面,应坚持瓦斯抽采工程优先、保护层开采优先的设计原则。
24.把瓦斯抽采纳入煤矿改扩建工程的主要内容之一。
应抽采瓦斯的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矿井必须同时建设瓦斯抽采系统,把提高瓦斯先抽后采能力作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的主要内容之一。
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建设项目设计和“三同时”设计时,要同时审查瓦斯先抽后采系统、抽采能力和抽采指标。
竣工验收时,要同时验收瓦斯抽采系统建设和首采区的首采煤层瓦斯预抽情况,抽采未达标的矿井一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由于煤矿生产技术、工艺不断改进,国家的规定、标准都在不断提高,因此,原水平、采区设计及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水平延伸、新采区设计必须编制瓦斯治理方案,严格审查备案制度。
已通过安全专篇审查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水平延深和新采区设计要补充瓦斯综合治理的安全专篇,并报省煤炭管理部门、监察机构备案,国有重点煤矿报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经委煤炭办,小煤矿报辖区监察分局和县市级煤炭监管部门。
没有通过安全专篇审查(原国家局六号令未实施前)的矿井延伸水平设计,或者矿井延伸水平开拓方式改变原安全专篇设计的改建项目的延伸水平开采设计,必须按照国家局煤安监监察〔2007〕44号文的规定,编制安全专篇,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后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改建项目安全专篇分级审查,国有重点煤矿报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后确定审查单位,小煤矿直接报辖区监察分局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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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治理工程要超前规划、超前设计、超前施工,留足预抽时间,做到先抽后采(掘)。
瓦斯抽采要纳入矿井生产接续,保证矿井“抽、掘、采”平衡;坚持执行瓦斯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制度(即煤矿根据瓦斯预测资料,对年度内所有高瓦斯采掘工作面,必须提前制定有针对性的瓦斯综合治理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抽采指导意见》:
三、瓦斯先抽后采要纳入矿井设计和生产规划。
6.煤炭生产必须坚持先抽后采、不抽不采。
煤矿企业必须统一组织编制生产发展与瓦斯抽采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把矿井瓦斯抽采规划与生产规划、矿井年度瓦斯抽采计划与年度生产计划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实行统一管理,同时下达、同时实施、同时考核。
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抽采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
抽采工程、装备,工程衔接、抽采时间,抽采量、抽采率指标,实施抽采规划的各项保障措施等。
矿井生产计划的编制应以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计划开采的煤量不得超出瓦斯抽采达标的煤量。
对未抽采的煤层和抽采不达标的煤层不安排生产计划,真正做到不抽不采。
该条也是对近几年全省煤矿瓦斯治理经验的总结,继续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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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突出矿井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治突出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做到每三年至少复训一次;防突专业人员(预测预报工、效果检验工、抽采计量工)必须有煤炭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或高中(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每年复训一次。
培训工作由四级及以上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培训机构必须按照要求编制教案,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其中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每次复训时间不得少于7天。
《抽采指导意见》:
11.加强抽采人员培训,提高抽采队伍素质。
应抽采煤矿企业应建立瓦斯抽采专业工种培训制度,并定期对瓦斯抽采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对瓦斯抽采工进行技能培训;煤矿企业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瓦斯抽采的相关人员进行参观学习、经验交流。
《国有煤矿指导意见》:
(三十三)尽快变招工为招生,三年内实施到位。
从事井下工作的新工人必须接受技工学校至少1年的正规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上岗后要与老工人签订至少一年一对一的师徒合同,发挥老工人的技术“传、帮、带”作用。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符合资质条件的培训机构正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细则》第17条:
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治突出知识的培训,熟悉突出的预兆和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识,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防突、抽采工种技术含量较高,对从事这些专业人员有文化程度要求是必须的,有些企业已经把这些工种列入特殊作业人员管理,这也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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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井田勘查报告要做到地质资料详细,煤层瓦斯含量、突出危险性相关参数真实可靠;矿井设计部门要严格执行瓦斯治理有关规定,矿井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说明书中必须有瓦斯防治专门章节,提出矿井、水平初次揭煤的措施和要求。
《抽采指导意见》:
7.把瓦斯抽采纳入矿井设计,为先抽后采创造条件。
新建、技改和资源整合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初步设计必须包括瓦斯先抽后采的内容,并纳入安全专篇;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设计必须编制瓦斯先抽后采专章(节)。
在矿井开拓布局和煤层开采程序方面,应坚持瓦斯抽采工程优先、保护层开采优先的设计原则。
《规程》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四款:
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基础资料,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单位鉴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
新井建设期间必须根据揭穿各煤层的实际情况重新验证煤层的突出危险性,经验证与所定的煤层突出危险性不符时,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细则》第13条:
地质勘探单位在防突工作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地质勘探单位必须查明瓦斯地质条件,在井田地质报告中必须提供确定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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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建立石门(井筒)揭开(穿)突出煤层、新建矿井(包括新水平、新采区)揭穿各煤层防治突出设计、措施报批制度。
揭煤设计由煤矿组织会审后报矿业集团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门)批准,揭煤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技术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批,并组织现场验收。
《规程》第一百九十九条: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编制设计,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细则》第57条: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即石门自底(顶)板岩柱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的全部过程,都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并编制设计,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揭煤措施应报集团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门)备案,同时,集团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门)应掌握措施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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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煤矿必须严格执行“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
严格突出煤层巷道及工作面施工管理。
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施工时,制订安全措施并严格实施,煤矿有关管理人员要现场带班,发现有煤与瓦斯突出预兆时,立即撤出作业人员,采取安全措施
《细则》第2条:
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的综合防突措施。
《规程》第一百七十七条:
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原国家局21号令》第八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并加强瓦斯地质预测。
《煤矿负责人级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
队级以上管理人员现场带班。
《国有煤矿指导意见》:
三、依法治矿、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制。
(八)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16、管理人员下井和带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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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瓦斯抽采、防突措施、地质探查等钻孔的考核验收制度。
所有钻孔必须按批准的设计和措施施工,实行挂牌管理,并严格落实考核验收制度。
《抽采指导意见》:
12.建立健全目标考核体系。
应抽采煤矿企业要建立严格的先抽后采考核、奖罚制度,保证装备、人员、资金三到位,形成分工明确、配置合理、运转高效、奖罚分明的工作机制和考核体系,国有重点煤矿由集团公司进行年度考核,地方国有、乡镇煤矿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年度考核。
目标考核制度主要包括:
先抽后采目标逐级考核制度、瓦斯抽采岗位责任考核办法、瓦斯抽采管理实施细则、先抽后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先抽后采例会制度、先抽后采奖惩制度、抽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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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完善和落实瓦斯检查与管理制度。
煤矿必须按规定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员跟班检查瓦斯。
《原国家局21号令》第八条:
煤矿必须建立和落实瓦斯检查制度,采取防突措施。
煤矿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和容易积聚瓦斯的地点,必须定人、定时进行瓦斯巡回检查,要制定瓦斯检查计划,并采取防止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的措施。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员跟班检查瓦斯。
《规程》第一百四十九条:
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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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和容易积聚瓦斯的地点,必须进行瓦斯巡回检查。
制定瓦斯检查巡回路线,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
煤矿每月瓦斯检查的地点由煤矿总工程师签字确定,当检查地点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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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瓦斯检查员发现瓦斯治理措施不落实时,有权停止作业。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瓦斯检查员有权禁止电钻打眼、禁止放炮;达到1.5%时,有权禁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原国家局21号令》第四条第二款: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使用电钻;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规程》第一百三十八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百一十六条:
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
《原国家局21号令》第四条:
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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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必须加强对盲巷和密闭管理。
井下所有盲巷要按规定及时予以封闭,封闭前方瓦斯积聚、密闭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瓦斯超限、启封密闭等异常情况,必须按规定制定专门措施并认真落实。
《规程》第一百四十条:
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
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
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符合本规程规定时,方可开启。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
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第一百四十一条:
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二十九条开启局部通风机的条件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订安全排瓦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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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严格执行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规定。
建立健全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制度,实行分级追查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在1.5%以下的,由当班矿值班负责人组织处理;瓦斯浓度达到1.5%至3.0%及采掘工作面瓦斯长期处于临界状态的,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追查处理;瓦斯浓度达到3.0%以上的,由矿业集团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门)组织处理。
《规程》第四百九十八条:
制定需矿山救护队执行的排放瓦斯、启封火区、震动爆破、反风演习等安全技术工作的安全措施时,矿山救护队必须参加。
《原国家局21号令》第四条:
煤矿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发现瓦斯超限作业的,应当追查处理。
明确瓦斯超限实行三级排放、三级追查处理制度。
瓦斯浓度超限在1.5%以下的,由当班矿值班负责人组织处理,查明原因,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现场排放,并追查处理相关人员责任;瓦斯浓度达到1.5%至3.0%及采掘工作面瓦斯长期处于临界状态的,矿总工程师负责查明原因,编制安全排放措施,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瓦斯浓度达到3.0%以上的,不仅要报告矿业集团公司(或市级煤炭管理部门),由他们提出处理意见后,制定瓦斯排放措施在矿山救护队参加时排放,由矿业集团公司(或市级煤炭管理部门)追究责任或将瓦斯排放及责任追究情况报他们处理。
坚决控制瓦斯超限,严格瓦斯排放,加大瓦斯超限事故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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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煤矿必须加强矿井瓦斯地质工作,及时探明采掘工作面前方地质构造,掌握煤体结构、瓦斯涌出量等情况。
积极研究煤与瓦斯突出敏感指标及其临界值,科学预测煤层突出危险性,检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近期发生两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煤调〔2007〕68号):
二、加强瓦斯地质工作,加大构造区域的安全管理力度。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并标明采掘进度、开采层被保护的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瓦斯基本参数等地质资料。
《细则》第14条第1款、第3款。
《原国家局21号令》第八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并加强瓦斯地质预测。
采掘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的指标不得少于两个,企业要和有资质的科研机构积极开展突出敏感指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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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突出煤层的区域性划分必须由有资质的部门进行。
矿井要做好非突出煤层向突出煤层转化的预警工作。
非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在施工钻孔过程中,出现顶钻、吸钻、夹钻、喷孔等异常现象,以及瓦斯压力、防突预测(校检)指标超过规定等情况时,要采取“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并对煤层突出危险性进行鉴定。
《细则》第24条:
突出煤层开采过程中,如果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并且有可靠的预测资料,由矿总工程师圈定煤层在不同区域的突出危险程度,经局总工程师批准后,在确认的无突出危险区域内,可不采取防止突出措施。
《原国家局21号令》第三条:
对已经发生瓦斯动力现象但未明确瓦斯等级的矿井,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应完成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申请鉴定期间按照突出矿井管理。
非突出煤层出现(打钻喷孔等)异常情况和动力现象的要及时采取“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并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突出危险性鉴定、突出区域划分一律由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
不得以联合科研、研究、技术测定报告等形式确定危险性,必须是资质部门的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否则不予认可。
同时发现有突出预兆时,在未鉴定前应采取防突措施
目前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机构分别为中国矿业大学矿山开采与安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重庆煤科分院、抚顺煤科分院、河南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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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水平、新采区非突出煤层揭煤和煤巷掘进必须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26条的规定收集“四项指标”资料,发现有一项指标超标的,必须先按突出煤层管理,并请有资质的部门进行鉴定。
突出敏感性指标接近临界值的,必须按突出煤层管理。
矿井要和科研部门共同研究确定适合本矿井的突出预测预报指标体系。
加大突出预警力度,严防突出事故发生。
虽然《细则》规定四项指标全部达到或超过其临界值时才划为突出煤层,实际生产过程中一些非突出煤层的采掘面发生过突出事故,一些预测无突出危险的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也发生过突出事故,这些突出事故的发生充分说明使用多年《细则》的有关规定已不适应现今防突工作的实际,预测煤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参数的临界指标已不能准确确定煤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
目前提高煤层、预测标准,加大突出预警力度显得尤其重要,做到早发现,早治理。
只有煤的坚固性系数超过临界指标或煤的破坏类型属于Ⅲ、Ⅳ、Ⅴ类的可结合实际煤层瓦斯赋存情况,可先采取措施,搜集相关资料,初步分析原因,属于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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