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制度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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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制度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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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制度6
安全生产制度6
学院档案库房管理制度
1、档案库房是学校档案统一集中保管的重地,非档案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入内。
2、库房内应配备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防尘、防鼠、防高温、防强光等安全实施,并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及时采取措施。
3、库房内严禁吸烟及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性物品,安全使用电器设备,严禁明火装置和使用电炉。
定期检查电器线路,下班前切断电源关好门窗,保管好钥匙。
4、加强库房技术管理,保持库房温湿度(温度14?
C—24?
C,相对湿度45%—60%)。
5、按时打扫卫生,保持库房整洁。
不准存放杂物。
6、严格履行借(查)阅制度,借出的档案归还后,应及时放入档案柜内,不得随意堆放。
7、定期对库房进行安全检查,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处理。
对破损、褪变的档案要及时修补、复制;对虫蛀、鼠咬、霉变等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采取补救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8、做到库房、阅档、办公三分开。
外国文教专家安全管理制度
为全面做好外国文教专家的安全管理,确保他们能在校安心放心地工作和生活,现制订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校工作人员应做到:
1.及时向外国文教专家介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外政策以及学校的办学特色、专业设置、培养目标和有关规章制度。
2.鼓励我校师生同外国文教专家进行正常交往。
在与外国文教专家的日常交往中,应注意保守国家机密,遵守外事纪律,做到不卑不亢,同时要注意仪表,言行文明、讲究礼貌。
3.我校师生员工不得私自邀请外国文教专家外出旅游、参观,如确有必要,应先向党政办公室请示,并提供详细活动计划(包括时间、地点、路线、参加人数、住宿地点等),获准后方可邀请外国文教专家,否则一切后果由邀请人负责。
4.学校各系(部)处邀请境外人士(含港澳台)来校做报告、讲座时,须提前一周将讲课人的护照、签证复印件及讲课大纲报至党政办公室,以便备案审批。
5.学校设专人,确保外国专家公寓的安全和卫生,同时建立健全公寓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检查落实。
6.党政办公室是学校负责外国专家工作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外国专家的社会活动和日常生活的管理、协调和服务。
外国专家任教期间如遇到本人无法解决的问题,可请党政办公室帮助解决。
二、外国文教专家应做到:
1.到我校后,首先应了解我国法律、法规,同时了解我校的相关规章制度及办学特色、专业设置等。
2.应执行专家同有关组织所签订的协议,同时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原则上在到达一周前,党政办公室要将名单及有关情况通报保卫处,到达后将《外国居留申请表》、《住宿登记表》及申请手续的复印件送交保卫处。
3.应自觉遵守我校的教学管理制度,不能擅自迟到、早退、旷课,更不能擅自为其他学校代课。
4.自行外出须经党政办公室同意,同时留下联络方式,否则后果自负。
外国专家自行外出费用自理。
5.在节假日期间外出旅行,一定要带好自己的证件(护照、居留证、工作证件等)如因未带有关证件而产生麻烦,应有本人负责。
同时外出旅行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和证件,以免丢失。
6.应遵守外教公寓管理规定,未经学校审查批准,任何人不准擅自留宿他人,对私自留宿他人者,管理人员有权制止。
不服从管理或造成后果,保卫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7.党政办公室及各用人单位(部门)共同作好专家宗教信仰的管理工作。
学校尊重专家的文化背景、生活习惯和宗教信仰,同时严格要求专家不得在任何场所、以任何方式进行传教活动或宗教宣传,不得以教学名义在学生中散发宗教书籍或资料、散布攻击我国政府的言论,不得干涉我国内政。
用人单位(部门)应及时了解,发现问题随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8.应爱护公寓内的公共设施,对故意破坏公共设施者,学校保卫处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赔偿。
9.应随手关窗、锁门、切断电源,妥善保管好贵重物品和现金。
注意防火,防盗。
建筑物设施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校园建筑物设施安全管理,保证校园空间环境功能完善、和谐美观和各种要素的可持续发展,确保建筑结构和房屋使用的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范围内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水、电、气、地下管线和道路广场、雕塑小品、园林绿化等校园环境公共设施。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校内从事房屋装修改造、环境改造和添加建筑物附属设施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房屋质量安全鉴定
第三条 建立房屋及其设施安全使用定期回访制,凡属于在保修期内的质量安全或屋面漏雨、墙体裂缝、道路变形、室内外给排水、强弱电和燃气等安全质量和已售房附属的构配件安全质量问题由后勤处负责处理。
第四条 定期排查校园危房及设施结构安全隐患,建立房屋安全预警制度,保证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从检查、鉴定、报告、排除等环节对学院危房进行认真彻底地排查。
由有资质的部门出具危房鉴定书,并分类登记造册,建立危房档案。
第五条 消除学院危房应严格依据危房鉴定结果分别处置。
属于D级危房的立即封停使用,予以拆除。
对其它危房应在建设、安全等部门指导下,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改造。
第三章 房屋及其设施安全保护
第六条 所有公私用户,无论出于何种需要,无论经费出自何处,需进行房屋改造或装修都必须向后勤管理处履行报批手续,房屋装修或改造必须保证房屋原有的整体性、抗震性、结构安全和暗埋的管线系统,不得破坏原有建筑外观色彩和质感,做到安全适用,并符合消防、电业、校园环境卫生等有关方面的规定,不能因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因其它工程需要临时改变环境现有地貌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向后勤管理处报告,经确认对地下管线和环境安全无较大影响后方可实施,但因此损坏的道路、绿化等设施由损坏者负责恢复。
第七条 房屋及其设施改造的方案应当符合结构安全技术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不得造成危险构筑物。
所使用的配件、材料应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得造成安全隐患和对环境的污染。
第八条 房屋及其设施改造的施工应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不得影响左邻右舍的正常生活,不得乱堆乱放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
施工结束后应在3天内将建筑垃圾运至指定地点。
第九条 需要直接改动如屋面、卫生间、厨房、水池等闭水性设施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若因维修其它设施而损坏防水层的,应由损坏单位恢复防水层并保证其闭水性。
第十条 在校内从事生活、生产、教学和科研等活动,需要占用道路、广场、绿化等公共设施时,应事先对将使用的公共设施的安全及环境承载能力进行了解,不能对公共设施造成结构破坏、环境危险、空气污染等公共环境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 房屋及其设施改造,禁止下列行为发生: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包括承重墙、自重墙和隔墙);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洞口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5、改变阳台、楼梯及其它悬空空间的栏杆高度;
6、随意在现浇楼板上凿孔,损伤梁、柱等钢筋混凝土受力构件;
7、在楼板上凿槽埋管,粘贴花岗石、大理石地板等较重的楼面材料;
8、在钢筋混凝土柱、砖柱上凿槽开洞,削弱柱的有效截面;
9、在钢筋混凝土空心板底面凿孔打眼(安装吊顶时,吊顶的支点应设在周边的墙体或板缝中);
10、改变厨卫间上下水竖管、地漏、便坑位置;
11、建筑物加层或在二楼及其以上房间中安装单台重量超过0.15吨的设备;
12、在公共建筑立面上随意加设防盗栏、空调室外机、开设洞口等;
13、在绿化林地使用火种、开耕播种;
14、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房屋及其设施改造申报、审批程序
1、售后住房需进行自费二次装修的用户向后勤管理处写出书面申请,详细填报装修内容和设计方案,经结构安全审查并向申请人回复意见后方可实施。
2、公共建筑需要进行二次装修的由使用单位向后勤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详细提供所有要求或设计方案,经后勤管理处请示学院并审批后按规定实施。
3、其它改造项目凡可能对道路、绿化、景观、地下管线、水电气造成影响的或占用学校规划用地的项目,应事先报后勤管理处,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对违反规定的处罚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申报、审批程序自行进行房屋及其设施改造的,学院将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和规范,发布公共安全事件通报并责成实施人、单位或学院有关部门进行整改、拆除、恢复等,其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实施人或单位自理。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第十一条为强制性规定,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事件发布公共安全事件通报,同时由专家组对其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对没有造成损失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学院有关部门强制恢复原状,其中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产权人或作用人承担。
对已经造成损失的,责令限期改正,同时责令赔偿房屋损失费。
对因装修拆改房屋结构损坏毗邻房屋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装修拆改房屋结构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校园规划、房屋及其设施安全的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校园规划、房屋及其设施安全检查监督责任单位:
1、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使用单位(个人)为所使用房屋的安全监督检查责任部门(个人)。
2、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为学院建筑公共区域、道路广场、园林绿地、雕塑景观及全院水、电、暖、气等系统的安全监督检查责任单位。
3、保卫处是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责任单位。
4、对违规事件处罚由有关责任单位牵头,有关单位协助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后勤管理处。
教学楼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教学楼安全管理,加快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创造一个安全、优雅的育人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1、严格教学楼门卫管理及校外人员入楼询问、登记制度。
除本院教职工和学生外,外来闲杂人员未经允许一律不得随便进入教学楼。
2、教学楼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每天24小时值班制度,负责教学楼各种事故的预防,警戒及巡逻事项,按时或不定时对教学楼各处进行巡逻,发现可疑人要查问清楚,防止发生意外。
3、严格教学楼财产管理,切实履行好财产借还手续,防止财产的丢失。
任何人不得私自携带各类设备和物品出楼,不得在教学楼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堆放杂物、停放车辆等,不得在教学楼内或教学楼群附近焚烧废纸、废物等。
4、时刻提高警觉,严防水灾、火灾及盗窃事件发生。
加强重点部位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做好检查记录,及时上报存在的安全隐患,维护好教学楼的良好秩序。
5、教学楼管理员应熟记和掌握教学楼各处水、电开关、门锁及消防器材放置地点,对重要进出口电灯、门窗、锁等缺损时,应及时申报维修,具备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6、维护教学楼的正常秩序。
按时开关灯、门。
禁止学生带与学习无关的物品进出教学楼。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入。
7、加强教学楼用电管理,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私接电线或在教学楼内使用大功率用电器。
8、教室是教学活动的场所,使用教室必须遵守教室管理规定及使用时间,除上课外原则上不搞其它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需用教室时,需经主管部门批准,教室使用后由主管人员检查验收,损坏公物者,按价赔偿。
9、教室门的钥匙由专人保管,每天落实管理员门窗随时关锁制。
教室内除放书籍课本、学习用品外,不准存放其他任何贵重物品。
学生食堂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商业部关于食品加工、销售、饮食业卫生〈5、四制〉》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食堂管理实际,保障师生用餐安全,制定本制度。
1、食堂工作人员必须加强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坚持优质服务,做到热情、周到、文明,饭菜味美价廉,师生满意。
2、依照《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学生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并每年年审一次,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并经有关卫生部门培训合格。
出现传染性疾病症状或外伤性感染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
对从业人员实行全方位管理,对有不良行为及思想倾向、精神异常现象的,要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3、学生食堂要建立健全卫生、安全等各项管理制度,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尘、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保证学生的膳食安全和食品安全。
4、学生食堂从生产到成品要严格执行“四不”制度,即采购员不买腐烂变质的原料;保管验收员不收腐烂变质的原料;加工人员不用变质的原料;服务员不卖变质的食品。
5、食堂工作人员要保证按“四勤”标准做好个人卫生,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勤换工作服。
工作时要衣帽整齐,戴口罩、手套,洗干净手,不得留长发、胡子、长指甲、涂指甲,戴戒指等。
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6、学生食堂要严格食品物资采购、运输储藏、烹饪配餐、餐具卫生、保鲜留样等制度的落实。
物资采购由专人负责,严格控制进货渠道,落实索证制度,建立进货索证、登记制度,设置供应单位和供货商档案,确保从正规单位、正当渠道、以正常价格采购。
凡国家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饮食物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准采购来路不明的食品,制售各类食品要保证卫生质量。
7、学生食堂物资储存要严格执行“四隔离”制度,即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物、药物隔离;食品与天然冰隔离。
8、严格食堂操作间、仓库闲杂人员进出管理,出入口应指派专人负责,建立安全责任制,非食堂工作人员一律不得随意进出操作间或仓库。
食堂所有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安排人员看管,以防发生恶意投毒事件。
9、学生食堂供应的膳食应注重营养搭配,保证新鲜。
严禁向学生供应有毒、有害、腐烂、变质、过期食品;新鲜的瓜果蔬菜要认真清洗,严防食物中毒或农药中毒。
10、保持食堂内外的环境卫生,要经常对室内外环境、卫生间、餐具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证餐具用具食具“四过关”,即洗、刷、冲、消毒过关。
洗净消毒后的生熟案板刀具要分开存放。
11、存放食品的仓库应当干燥、通风,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贮存食品的容器必须安全、无害,防止食品污染。
12、食堂管理人员要协助做好食堂流动人口暂住证的办理工作。
认真做好防盗、防火、防毒、用电用气安全,不准私拉乱接电源;严禁将煤气罐倒置外加热使用;开油锅人员不得随便离开,专人排除煤气、蒸汽管道或蒸饭设备出现的故障,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食堂机械设备、用电器、制冷设备应由专人维修和管理。
13、食堂必须使用合格的压力容器、锅灶,每年要检测,要定时或不定时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并排除。
电工要持证上岗,熟悉食堂内线路布置、开关位置,严格按规程操作,液化气罐与灶头应保证有1.5米的安全距离,严防事故发生。
14、食堂内使用锅灶、压力容器等易发生安全事故设备的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培训合格并能熟练操作后方可上岗。
15、认真接受卫生、防疫、质监、市局工作人员对食堂的检查,凡有不合要求之处立即整改,并实行责任追究。
16、做好本制度未规定的学生食堂内其它安全管理工作。
学生宿舍安全及室内设备的管理办法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的重要场所,是课堂之外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为了强化安全用电及室内设备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住宿,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不得从走廊、洗漱间、应急灯及其它线路上私自乱接电线。
2、不得从已拆除的室内墻插座及灯具上私自乱接电插板。
3、宿舍内严禁使用、存放液化气罐、酒精炉、蜡烛等易燃易爆物品。
4、宿舍内严禁吸烟、酗酒、打麻将,按时就寝,维护宿舍的正常秩序。
5、宿舍内不得存放电脑、电视、洗衣机等电器。
6、严禁从教室搬桌、凳到宿舍,以免影响教学秩序。
7、爱护室内设备,不得私自拆装和搬离宿舍内的桌、凳、柜、床架、床板和簸箕等物品。
上述规定,望住宿学生自觉的贯彻执行,并互相监督。
如有违犯
者,视情节赔偿经济损失。
对屡教不改者,除经济上赔偿损失外,还要通报学生处、保卫处及有关系,给予纪律处分。
学院房屋出租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学院出租房屋的管理,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学生的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实行主管部门负责制,出租房屋由哪个部门负责对外发租,则由该部门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严格控制承租者的经营范围,不得将有损校园安全、师生身心健康的项目引进校园内。
严禁将学校房屋、场地出租给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网吧和娱乐等经营活动的业主。
2、负责部门在出租房屋时,要严格按以下规定审查并保存承租人有关证件或证明,在双方达成协议后,承租人必须向负责部门签订《安全保证书》。
(1)承租人租赁房屋作为住所使用的,须持有个人身份证件和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
(2)外来从业的民工、临时工承租住宿使用的,须持有本人身份证件、所在地派出所发给的《暂住证》及雇用单位的证明;
(3)承租房屋从事商业、服务业使用的,须持个人身份证件、居住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外出营业的证明(指外来人员)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
(4)外地驻本市办事机构须承租房屋作办公室或兼作住宅用使用的,应持有本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本市设立办事机构的批文;
(5)租赁房屋作仓库、工场使用的,除持有规定的证件外,还须有本市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仓库、工场《防火安全合格证》。
3、必须居住在租房的人员,必须到当地公安部门、学院保卫部门办理临时居住登记手续。
4、发租部门与其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保证书上必须有安全责任条款和违章处罚办法,必要时应收取一定数额的治安保证金。
5、主管部门应定期派员组织用火、用电等安全检查,严禁私拉乱接电源和超标准使用大功率的电器设备,防止发生事故。
6、承租者不准经营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物品或劣质、过期、三无食品,严防发生集体中毒事故。
7、承租人应加强自身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承租、承包期内不发生安全事故。
8、承租人租赁房屋期间的防治工作(包括防火、防灾、防盗等)由承租人自己负责,因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均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学院及房屋管理部门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9、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协议书)后需装修房屋时,必须提前向房屋主管部门提出装修申请和方案,待房屋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实施。
实施过程中不得违背学院《建筑物设施安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及双方约定,否则因此引发的任何责任均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10、本制度未涉及条款,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按国家、省、市及学院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职工活动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1、防治结合,以防为主。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2、不在疏散通道上堆放杂物,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3、增强工作人员及勤工俭学人员安全防范意识,提高日常安全警惕,切实做好防盗工作。
4、强化管理,明确责任。
活动中心由专人负责,举办任何活动均要有工会工作人员到场监督。
5、举办大型活动时活动中心交接工作明确,借用单位负责人向工会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做到责任到人。
学院实习安全管理规定
对大学生进行实习安全教育与管理,是学院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教学工作顺利完成的重要基础;是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保护、健康成长的重要保证。
为保证顺利完成各项教学实习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1、各系要确保师生在院内、院外实习单位进行各种实习的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及其它方面的安全工作。
实习班级在实习出发前由各系领导或实习领队负责人要进行安全教育,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制定和检查安全措施。
2、以班级为单位领取生产实习劳保用品。
3、师生要严格遵守所到实习单位有关人员指导。
学生在实习中要严格执行实习操作规程,安全操作,服从管理,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4、实习中有劳动或操作设备的安排时,应进行必要的安全考核,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调换工种和设备,不准私自动用其它设备、仪器。
5、实习指导教师对实习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的现象要提出批评,对严重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事情有权制止,对违反安全规定或造成严重事故的人员,应迅速报告本系听取处理意见。
6、实习班的活动要注意安全,外出旅途乘坐车船,市内搭乘交通工具时,勿造成混乱,要保管好钱、物和证件,要注意交通规则。
凡师生离队活动时,遵守作息时间及制度。
7、夏季期间外出实习的学生要求游泳时,须经指导教师同意,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有组织有领导的进行集体游泳,严禁个人私自游泳。
8、各系要定期检查实习班的安全情况,实习结束后,实习班负责人(教师)要向系领导汇报安全工作等情况。
9、各系是学生各种实习安全的责任单位。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安全工作的管理,预防和减少不安全因素的危害,根据我处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 安全组织及其职责
我院实行安全承诺责任制度。
即学校、院、系(部)和机关处室,科室(班级)。
院长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安全工作。
各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的主要责任人。
依据“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负责”的原则,做好本部门的安全工作。
我部的安全小组组长:
孙登魁 成员:
李艳梅、柴文砚
我们在院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履行下列安全工作职责:
(一)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安全责任制,贯彻落实安全法律法规,拟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安全责任制,负责检查和监督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
(二)组织防火、防盗检查、巡查督导。
督促火灾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的整改;结合本部门实际制订防火、防盗安全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布置总结安全工作;
(三)做好基础管理。
加强安全稳定宣传教育工作,对学校所配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查、检测,保证处于良好状态,经常进行消防安全自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宣传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常识,建立消防安全档案及各种消防登记,利用多种形式进行消防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
(五)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指导,及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积极组织和参加学校紧急灭火、疏散预案的演练;
(六)发生安全事故或发现不稳定苗头,需在第一时间向学院报告,并立即组织救援,防止事态扩大。
(七)责任追究。
要将安全责任落实到管理岗位和具体责任人,因工作不到位,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二、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一)安全责任,“一级抓一级,谁主管谁负责,层层抓落实”。
保证本部门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图书资料安全,放火、防盗、防蛀、防污染、防事故。
(二)定期安全检查。
下班前要巡查,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三)落实好学院安全工作的部署和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计划,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认真落实好安全承诺责任制,为安全工作不懈努力。
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作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部门,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一定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履行安全职责,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积极配合我院相关部门落实好安全生产工作。
1、注重宣传学习。
广泛宣传安全生产常识,认真进行防火、防盗等安全生产知识学习,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
2、完善制度建设。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对违反安全制度的有关人员将追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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