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论文.docx
- 文档编号:23357503
- 上传时间:2023-05-16
- 格式:DOCX
- 页数:20
- 大小:32.76KB
婚姻家庭法论文.docx
《婚姻家庭法论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婚姻家庭法论文.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婚姻家庭法论文
论法定夫妻财产制
内容摘要:
我国修改之后的现行婚姻法,对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虽有所一定细化,但从制度本身来讲还存在许多问题。
本文在明确了这一制度对我国家庭的重要性之后,从宏观角度分析了有关体系、制度等方面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一些完善的设想。
关键字:
夫妻财产制财产缺陷
我国婚姻法自2001年修订以来已有四个年头,虽然修订酝酿了近十年,汲取了全国各界人士的建议,克服和修正了1980年《婚姻法》的诸多问题,然而,与一些采类似夫妻财产制度的国家相比,以及在我国社会发展的新要求下,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所存在的许多不完善、不系统的问题便暴露无遗。
当前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当中,婚姻家庭法将作为一编规定其中。
为使新出台的民法典更系统、完备,我们应对其中已发现的不足之处予以补充修正。
一、法定夫妻财产制在夫妻财产制中的重要性
夫妻财产制,是确认和调整有关夫妻婚前财产、特有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等方面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财产权问题不仅是民法典的主要内容,而且也是一个国家政治经济制度在民法中的集中反映。
黑格尔将财产与人的自由联系在一起,认为“财产权是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
卢梭则认为“财产权的确是所有公民权中最神圣的权利。
”作为交织于财产法与人身法之间的横断性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是婚姻效力的一项重要法律内容,也是近代家庭财产制的重心所在。
男女因结婚产生夫妻人身关系,并随之产生夫妻财产关系,法律为确保夫妻地位平等和婚姻生活的圆满,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和社会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设立夫妻财产制以调整夫妻财产关系。
按照夫妻财产制发生的根据,他被分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
后者顾名思义,是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
而前者是指夫妻婚前或婚后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以法律规定而直接使用的夫妻财产制。
这一制度虽是在当事人无约定或约定无效时才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形式,但是在我国这样一个缺乏夫妻约定财产习惯的国度,只有极少数白领阶层或现代意识较强的人们才会约定财产制,绝大多数人婚后自然适用的财产制还是法定夫妻财产制,因而其重要性显而易见。
再加上,“通常法定财产制,乃众多立法专家,以其卓越之立法技术,集思广益所制定的。
此制度对夫妻来说,应该是最客观公平,而又能信赖可行的制度。
此所以通常法定夫妻财产制在夫妻财产制中最引人注目者。
”
从目前世界各国来看,关于夫妻财产制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两种模式:
一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二是夫妻分别财产制。
这两种制度难以评价哪个更好。
“分别财产制尊重夫妻双方各自独立之人格,以确保夫妻一方的经济独立为目的;而共同财产制是以保护专事家务而无经济能力的家庭主妇为目的。
换言之,前者以有经济能力之妇女劳动者为适用对象,而后者以无经济能力之家庭主妇为适用对象,适用对象既有不同,规范之法规自然有异。
若所有的已婚妇女都是职业妇女,则采分别财产制较为妥当,若都是家庭主妇则采共同财产制较为合理。
但今日之已婚妇女中,有职业妇女,也有家庭妇女,因此产生夫妻财产制的论争。
”现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意识到这两种制度的特点,于是在其婚姻家庭立法或修订中,更多的是将二者结合起来。
其具体表现是:
1、首先是允许婚姻当事人对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2、即使在法定的夫妻财产制中也是积极吸取两种制度的精髓。
在实行共同制的国家,大多对婚后所得的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加以限制,将婚后所得一定范围的财产依法定或约定而作为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即夫妻可各自保留一定的个人所有财产,如法国以及我国现行婚姻法。
这样既有利于保障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的一方的权益,实现事实上的夫妻地位平等,又可尊重夫妻个人意愿。
而以分别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的立法例中也有吸收所得共同制的精神加以改良的,如我国台湾2002年修改后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就强化了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增设了自由处分金制度,以此来改善由于两性经济地位实际中存在的差距而往往形成的事实上夫妻不平等的状况。
基于以上分析来看,我国婚姻法修订后规定的夫妻财产制还是合理的。
这种有限制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在维持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基础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作了列举,同时还明确了属于夫或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
正如前所述,我国大多数家庭采用的还是法定夫妻财产制,对于我国传统男主外女主内的思维习惯,而且即使到了当今社会,妇女就业机会和经济收入仍大多不如男子,同时女方承担的家庭义务也往往多于男方,我国采取这一制度从其本身来讲还是相当科学的。
但从我国有关立法上来看,如此重要的制度却仅有简单两三条的规定,这是非常不够的,需要在很大程度上进行完善。
二、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缺陷
讨论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缺陷,笔者认为可以从微观和宏观两个角度来分析。
从微观来看,就是对现已规定的条文本身进行分析以发现其不科学、不明确的地方;而从宏观来看,则是对整个夫妻财产制总体上把握,从其制度化、系统化、全面化的角度进行分析而发现不足之处。
对于前一角度的分析,许多学者已有相当的成果,而且也基本上达成了共识,本文对此不再详细论述,而着重从宏观角度进行一些分析。
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是非常简略的,其中有关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不仅存在条文原则、抽象、不具有可操作性的弊端,而且一项财产制所应规范的相关内容也有严重缺失。
所以,尽管新修订的婚姻法较之以前有很大进步,但它也只是关注了对原立法不足之处的拾遗补缺,而没能通盘考虑从整体上设计夫妻财产制度,而且由于对现代经济中夫妻财产种类增多、来源复杂化后的现实需求考虑不足,只注重了对现存财产关系的确认,而忽视了对未来财产关系的前瞻。
从整体上看,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一〉从体系方面来看。
首先,现行婚姻法仍主要是考虑了对法定财产制现有状况的规制,而将其解消时的处理放在离婚制度中加以规定,即将调整法定财产制的立法体系,分散于“家庭关系”一章和“离婚”一章中,这样当然不利于体系化。
其次,这是更重要的一点,整部法律除规定了因离婚而解除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情形外,只规定了常态下的法定夫妻财产制,而未涉及其他情况下法定夫妻财产制解除时的处理。
从世界范围来看,夫妻财产制按其适用情况,可分为普通财产制和非常财产制。
非常的夫妻财产制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当出现法定事由(如分居、一方挥霍浪费财产或破产等)时,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当然适用分别财产制;或者经夫妻一方、第三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夫妻财产制而改为适用分别财产制的制度。
许多国家都规定了这一制度。
可能会有人疑虑,我国一向以夫妻一体和夫妻财产共有为传统、以夫妻生活应同甘共苦为美德,设立这种制度强行其实行分别财产制如何可行?
其实,任何事情均应从不同方面考虑。
一方面,现如今在我国设立这一制度已具备客观条件,是一种必然选择。
因为:
1、这是当今社会日益变化的现实需求。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夫妻财产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
对于财产人们在占有之外更多的是使用、收益,投资收益所得的财产比例已日趋增大。
家庭、个人财富的增加在可由市场行为实现的同时,人们也会面临市场带来的极大风险,会出现一方破产或无力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形。
2、这也是维护社会交易安全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安全的维护具有极大的重要性。
随着消费信贷的兴起,个人商行为的日益普遍化,人们在超前享受或获得高收益的同时,也极易遭遇家庭和个人到期无法还债或经营陷入困境。
虽然在普通的夫妻财产制下,法律已有许多保护交易安全的规定,如共同财产制中夫妻财产对债的连带责任等,但这并不足以应对夫妻财产关系发生变化、一方出现支付不能或破产时的情形。
此时,若改变为分别财产制,即可避免出现一方的债务危机殃及另一方和其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另一方面,这一制度也是保障夫妻财产权益、实现家庭保障功能的需要,是新条件下夫妻共患难的另一种方式。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共享因婚姻而产生的各种财产利益,也需分担因婚姻而发生的各种财产义务,彼此都拥有家事代理权。
但若发生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或危害另一方的利益的行为时,采取非常夫妻财产制既可有效维护其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又能妥善保全其财产利益,而当一方陷入经济困境,可能危及家庭生活的维持时,通过法律规定使夫妻双方分别财产,则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另一方有能力当然也有义务用其全部个人财产履行对婚姻和家庭的法定义务,使夫妻家庭可以并不太艰难的渡过难关。
第三,有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的比例失衡。
司法解释是为了保障国家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而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法律规范所作的阐述。
严格的讲,司法解释只能对现有法律阐明,而不能创造新的规范。
但我国目前,在婚姻法重新修订之后,已出台了两次关于婚姻法适用的解释。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不仅立了新规范,而且在实践中还起着法律的“主力军”的作用。
这种“以解释代替法律”的状况终究会由法律的不完备导致实践中法律适用的混乱。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作出了基本规定,但是,较为详尽的法律规范明显不足,这不能仅由解释来缓解,而应在未来的民法典的中对此作出更为科学、完善的规定,这样才能体系化。
〈二〉从制度的基本构成来看。
第一,从财产的范畴来看。
这里也分为两方面。
其一,财产权范围过窄。
现行法律只注意到所有权范畴,局限于财产的归属利益,忽视了夫妻财产关系中普遍、客观存在的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利。
尤其在现代,前文已提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内容发生了很大变化。
从财产权利的需求看,已从静态的占有转变为动态的使用、收益;从财产的来源看,已由单纯的工资性收入转变为工资收入、投资收益、预期利益等部分共存。
相应的,现代民法的发展,已从以物的归属为重心向以物的利用为重心转移,财产的动态利用和权能的分化与交易比静态所有更显重要;债权作为带动交易、保障和鼓励交易、实现资源配置的财产权,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更具活力和更具广阔的运行空间;以所有权或资本为内涵的股权是诸多财产权利的转化形态,在夫妻财产中无疑具有极强的渗透性和广泛的存在面。
有形财产的扩张伴随着无形财产的不断延伸,无形财产权利的归属和价值正提出迫切的法律规范期求。
这一切都表明停留于所有权层面的传统夫妻财产制具有极大的局限性,中国夫妻财产制立法应当进一步把握民法的发展趋势,反映财产权的运行规律,重视对夫妻财产领域中他物权、债权、股权、无形财产权等财产权利的确认和调整。
其二,由于对财产理论本身的认识不同,我国在夫妻财产组成内容的规定上明显狭窄于世界许多国家的立法。
从广义上讲,财产应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两部分。
积极财产为财产之整体,以及权利的总和;消极财产则为债务和负担。
在我国,由于人们的观念中一般不把负债看成是财产的一个组成部分,因而婚姻法对组成夫妻共同财产的资产仅规定了积极财产一种,而对消极财产,即共同财产的负债,则没有规定。
但从理论上和实务上这都是不科学的。
而且,前一点中我们已提到在当今夫妻财产中应当包括债权、股权等财产权利,那么相应的也应将债务归到夫妻财产范围中。
第二,由于现行法主要考虑的是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对财产的管理、处分、和使用都有所忽略,所以有关法律条文较少,内容简单,制度上的缺口较多。
从财产权本身来讲,效益是其存在的核心;交易是体现其存在价值的主要方式。
夫妻财产权是夫妻财产制的核心内容,对其动态利用当然也非常重要。
它不仅会影响夫妻的相互关系,而且也会影响交易的安全,历来世界各国立法都将其作为关注的焦点。
而我国立法仅在第17条第二款作了一条原则性的规定: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对这一规定,司法解释
(一)中虽已有解释,但与现实需求相比仍相去甚远。
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动态运行中,除了处分权能之外,还有占有、使用、收益、管理等多项权能。
这些权能既可以由所有权人控管,又可以和所有权人分离;既可以单项分别行使,又可以多项混合行使。
我们应特别加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的规定,增设必要的条款。
第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其各自的特有财产之间的关系问题。
有学者将其总结为夫妻对共同财产的补偿请求权。
这具体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出现夫妻一方把共同财产用于个人特有财产或偿还个人债务的情形时,那么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就遭到了侵害,这样就应该赋予其一定的补偿请求权来维护其权益。
其实国外有许多立法也规定了这样的权利,而我国则没有相关的规定。
也许有人持反对意见,认为这会伤害夫妻感情。
但实际并不是这样。
规定夫妻财产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双方共同生活的利益。
夫妻关系的建立,除了感情基础之外,同样需要物质后盾。
正是有了事先的财产约定或明确的法律规定,才为日后可能产生的摩擦与矛盾提供了润滑剂,从而减少由此产生的冲突,增加了夫妻凝聚力,稳定了夫妻关系。
所以我们也应该规定这种请求权,以完善夫妻财产制度,解决实际中客观存在的相关问题。
三、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几点设想
作为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一部法律,婚姻法应以社会现实为基础,展示一定层面的前瞻性。
而作为其中非常重要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更应当使其尽可能的体系化、制度化。
以下简述几点完善意见:
〈一〉前面已经论述了建立非常财产制的必要性,在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借鉴各国和地区的成功立法例在我国建立这一制度也是相当可行的。
1、从适用这一制度的情形来看,世界各国主要有两中立法例:
一种采列举主义;另一种采例示主义。
例示主义既具有列举主义的优点,又通过概括条款弥补了列举主义的不足,如《瑞士民法典》第185条第一款规定:
“应配偶一方之申请,如确有成立夫妻分别财产制之理由,法官应命令设定之。
”同条第2款又规定:
“特别是在下述任何情况下,已存在前款之重要理由:
……”接着具体列举了适用非常财产制的五种情况。
所以我国应采纳例示主义。
2、对于适用非常财产制的情形,各国立法中列举的既有因婚姻一方的主观原因造成的,如不支付生活费用、挥霍浪费财产、无理拒绝一方基于正当理由处分财产的请求等;也有因客观原因导致的,如一方破产、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双方分居等。
这些适用于非常财产制的情形,在我国现实生活中都存在,迫切需要解决,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却无法妥善解决。
因此,在我国设立非常的夫妻财产制时,应加以规定。
3、关于申请人的资格上,鉴于我国目前的社会现实,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尚未建立,通过立法维护社会交易安全的使命仍很迫切,因此,夫妻一方有申请资格外,也应赋予另一方的债权人以申请资格。
〈二〉按制度化的要求设置法定财产制部分的相关内容,即不仅要规定法定财产制的组成范围,同时还要明确其财产权利、责任、财产的清算、补偿与分割等项内容。
首先从财产的组成范围上,既要包括所有权范畴的财产权,以及他物权、债权、股权、无形财产权等财产权利这类积极财产,相应的也要将债务等负担方面的消极财产加以全面规定。
其次,完善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内容,即既应遵从民法有关财产所有权的规定,使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在婚姻法中得到明确体现;另一方而,为了适应现代社会财产权利的调整已由静的安全,即所有的安全变为重视动的安全,即交易的安全的现实,应特别加强夫妻财产管理权与处分权的规范。
具体做法为:
其一,明确管理权的内容。
夫妻之所以要对共同财产进行管理,其目的就是为了增加财产的价值,如果不能使其增值,至少也应维持目前的财产价值水平,至少不应使其减少或贬值,否则有违管理的初衷。
其二,规范夫妻双方或一方单独管理共同财产的行为。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管理权,并不意味着双方必须去共同管理共同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双方可以协商对共同财产的管理方式。
如果采用共同管理的模式,则应强调在管理过程中的平等协商以及意见不一致时的解决方式;如果授权由夫或妻一方进行管理,则应明确管理方的权限、责任、造成财产减少时的补偿方式等问题。
如果双方没有明确财产由哪一方管理而实际是由一方在料理,则应视为己得到另一方的默示同意。
〈三〉增设夫妻财产补偿请求权的规定。
在夫妻的日常生活中,彼此的财产权属不可能完全做到径渭分明,因此,经常会遇到用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或用个人特有财产清偿共同债务等情形,为了保障夫妻财产利益的平等,防止一方以婚姻共同生活为借口而侵蚀另一方财产权益的行为,有必要在我国婚姻法中增设夫妻财产补偿请求权的规定。
应规定当事人在一定情形下,如因一方的过失行为造成了共同财产的减少、因共同财产与特有财产的混同、或用共同财产支付了一方的个人债务等时有权诉请法院按照公平正义合理等原则予以解决等。
参考文献
1、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2、黄松有《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
3、杨大文《婚姻家庭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
夫妻财产制度论文夫妻法定财产论文:
论夫妻财产制度
[摘要]在私有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快速发展的今天,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和形式都有了较大的发展和变化,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其在婚姻家庭法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因而,对夫妻财产制度问题的即时探讨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就我国夫妻财产制形式做粗浅的阐述。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夫妻法定财产
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法律表现形式,也是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配,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法律制度,是适用对象范围广泛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1]。
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可见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有两种,夫妻财产法定制和夫妻财产约定制,其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
(1)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
(2)夫妻个人财产制(即夫妻特有财产制);(3)夫妻约定财产制。
一、夫妻法定财产制
现行《婚姻法》的主要财产制仍然以婚后共同所得制为主,我国习惯上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
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
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同居关系的男女不能作为其主体[2]。
第二,“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
笔者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婚姻的双方依照法定程序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的期间,即依法取得结婚证之时直至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之时的这段期间。
它包括当事人领取结婚证以后,双方尚未共同生活期间,离婚纠纷中分居期间,在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尚未判决离婚期间,虽经判决准予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之前的期间。
这里所说的“婚姻关系存续”,是法律认可的合法婚姻关系的存续,法律没有确认的婚姻关系,不能确定其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第三,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这就意味着:
首先,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并非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个人特有财产,无论是否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均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同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也可以通过约定转化为个人财产。
第四,夫妻所得财产和范围。
《婚姻法》第17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
(一)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种类
《婚姻法》第19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据此,《婚姻法》确定的约定财产制有三种:
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或称部分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
1.一般共同财产制
一般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婚后的全部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
不论夫妻各自婚前还是婚后财产,也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归夫妻共同共有,由夫妻双方平等地共同享有财产的所有权,只有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财产除外。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般共同财产因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双方离婚以及夫妻双方协议确定法律允许的其他夫妻财产制而终止。
而不论何种原因导致一般共同制的终止,必须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和清算。
在此情况下,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1)在终止共同财产制时,如果当事人负有债务的,应一并对债务作出认定和处理,切记忽略对债务的处理;
(2)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特有财产,在任何财产制度下均为个人特有财产。
在一般共同制下,2001年《婚姻法》第18条所列的财产仍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并不纳入共同财产范围。
因为这是法律规定的属于夫妻一方特有的个人财产。
这里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关于妻子的首饰问题。
比如妻子很喜欢金银首饰,在结婚期间老是去买很贵重的金银首饰,那么对于这个贵重金银首饰的是属于妻子一人的,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金银首饰属于女方的个人用品,男方一般是不会带这些金银首饰,所以对这部分财产的认定,笔者个人的观点是:
一从价值方面考虑,属于个人用品的东西一般价值不太大,而金银首饰价值太大了,所以必须考虑价值方面的问题;二是认定的时候要注意在属于个人用品价值部分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大大超过个人用品方面,在认定的时候除了属于个人那部分价值以外,其余的部分应该属于共有。
2.限定共同财产制
限定共同财产制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共有范围外的财产均归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制度。
这种制度与婚后所得的共同制的主要区别在于共有财产的范围不同。
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中共有范围严格限制在结婚以后所得的财产,结婚以前的财产依法属于个人所有。
而限定共同制下,共有范围完全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可以协商将婚前的财产约定为双方共有,也可以将婚后财产的一部分约定为共有,而不是绝对的只要是婚后财产就是共有的。
限定共同财产制的终止包括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夫妻一方因故死亡。
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当事人双方可以依法终止限定共同财产制,转改采用其他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自愿终止限定共同财产制后,应对共同共有的财产,包括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进行分割和清算。
另一方面,夫妻一方因故死亡,依法也导致限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终止。
此时,被继承人的配偶应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共同协商分割与清算被继承人的遗产。
3.分别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处分和收益权的夫妻财产制度[3]。
这始于罗马法后期的“无夫权婚姻”,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独立人格,是“夫妻别体主义”的产物。
这种制度不禁止夫妻一方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部分或者全部财产的管理权交给夫妻另一方,也不禁止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分别财产制建立在夫妻别体主义基础之上,它充分肯定了夫妻是各自不同的独立之人,特别是该制度充分承认已婚妇女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权利,对反对夫权主义有积极意义。
分别财产制的终止包括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双方离婚以及夫妻双方协商变更夫妻财产制度。
在分别财产制下,夫妻之间财产的权利和义务是分开的,而不是共同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一般不存在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和清算问题。
但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如某项财产的归属不名,则该项财产被推定为共同财产,理应进行必要的分割。
同时,如果夫妻一方对婚姻家庭作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婚姻家庭 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