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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买卖合同
文物买卖合同
篇一:
古董买卖合同
古董字画买卖协议
甲方(出售方):
乙方(购买方):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古董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古董基本情况
1、古董名称:
2、古董描述:
3、古董数量:
二、价格和付款
1、成交价格:
人民币
2、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的日内,按前款约定的金额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将货款打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号。
三、交付和验收
1、交付时间:
甲方应于收到全部款项后的同时将古董交付给乙方。
2、交付地点:
由双方另行确定
3、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的约定向乙方交付古董,双方应于古董交付的同时进行验收,乙方接收甲方交付的古董后发生的风险概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如逾期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成交价格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方实际履行义务之日止。
2、若甲方交付的古董不符合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乙方有权拒绝接收古董,同时甲方应按照成交价格10%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五、其他约定
1、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刻生效。
(签字页)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篇二:
李俊诉开封市营造文物古建筑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李俊诉开封市营造文物古建筑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顺民初字第789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俊,男。
委托代理人冯发亮,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姚坤,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营造文物古建筑处。
法定代表人张旭辉,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治定,单位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付国强,单位职工,特别授权。
原告李俊诉被告开封市营造文物古建筑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XX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XX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并于同日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送达被告。
本院于20XX年10月1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李俊及委托代理人冯发亮,被告开封市营造文物古建筑处委托代理人徐治定、付国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XX年10月被告为修复开封城墙迎宾门处找到原告订购城墙砖,原告给被告送整砖7500块,每块价格5元;半截头砖5300元,每块价格2元,共计48100元。
被告写有收条,当时被告支付原告预付款1000元,下欠47100元。
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
20XX年5月16日被告单位经手人王东君在收到条复印件上签名,证明送砖的事实和价格。
现起诉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47100元及支付原告起诉时至还款时止的利息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开封市营造文物古建筑处辩称,本案中所涉及的砖是政府采购,费用系政府支付。
收到条是收到对方货物的凭证,单凭此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外,该案超过法律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法院也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XX年10月3日,李俊为开封市营造文物古建筑处送修复城墙砖,其中整砖7500块,半截头砖5300块。
当日,开封市营造文物古建筑处为李俊出具了收到条,并在收到条上注明“先予付城墙砖款壹仟元正”。
20XX年5月16日,古建处王东君在此收到条复印件上签字证明并注明了砖的价格。
20XX年4月27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20XX)鼓民初字3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李俊撤回起诉”。
另查明,王东君曾任开封市营造文物古建筑处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为20XX年至20XX年3月,直接参与了上述购砖事宜,且其当庭自认该笔砖款应由开封市营造文物古建筑处支付。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按约定将城墙砖送至被告处并经被告接收,且被告又为原告出具了加盖其单位公章收到条并当日支付给了原告一千元的购砖款。
后被告单位原法定代表人又在该收到条复印件上签字证明并注明了砖的价格。
故原告诉求中关于要求被告支付其砖款471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起诉时至还款时止的利息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欠款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较妥。
对于被告关于购砖、付款应由政府负责及收条不能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的辩称,因该收到条不仅证明了被告已收到原告的城墙砖,而且还证明了被告当日付款的事实。
并且事后,被告单位原法定代表人又对此予以确认,这足以确认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对此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关于案超过法律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的辩称,因被告单位原法定代表人于20XX年5月16日予以证明确认,原告又在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并撤诉,均属于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情形,故原告
起诉未超出诉讼时效期间,故对此辩称本院也不予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开封市营造文物古建筑处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李俊城墙砖款471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
自20XX年8月29日起至偿清欠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
二、驳回李俊对开封市营造文物古建筑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李俊负担50元,由开封市营造文物古建筑处负担1000元,(原告已垫付,待履行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军华
审判员张伟
审判员许庆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夏天(兼)
篇三:
文物合同
合同编号:
技术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红河州文物管理所
签订时间:
20XX年月日
签订地点:
有效期限:
至20XX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填写说明
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各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
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
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
四、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
分。
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
等字样。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项目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专项技术服务,
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
现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
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
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
1.技术服务的目标:
区域内文物的分布情况和埋藏状况,如发现文物,则评估发现文物的价值,提出相应的文物保护意见。
满足本建
设工程项目前期拟批及建设的需求。
2.技术服务的内容:
1、运用文物考古调查技术,查清建设区内地面、地下
文物的分布情况;2、运用文物考古勘探技术,对调查发现文物点或存疑点进行
勘探,查清其埋藏状况;3、运用考古测绘技术,对发现的文物进行测绘,绘制
文物分布图;4、运用考古摄影录像技术,对发现的文物遗存进行摄影录像。
3.技术服务的方式:
实地调查、勘探、测绘、摄录。
第二条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1.技术服务地点:
本工程建设区域。
2.技术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后之日起40天内;
3.技术服务进度:
1、田野工作阶段:
合同签订后,乙方开始实地调查、
勘探、测绘和摄录;2、室内工作阶段:
田野工作完成后撰写评估报告并提交评
估报告并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
4.技术服务质量要求:
文物考古调勘应符合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操作规
程》;
5.技术服务质量期限要求:
40天。
第三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
条件和协作事项:
1.提供技术资料:
(1)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2)无;
2.提供工作条件:
(1)提供完成此项技术服务所需的资金(按约支付);
(2)无;
3.其他:
无。
4.甲方提供上述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
时间:
合同签订后7
日内。
。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根据国家文物局(90)文物第248号“关于颁发《考古调查、勘察、发掘经
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技术服务费总额
为:
;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为:
开户银行:
建设银行蒙自明珠路支行地址:
蒙自
账号:
红河州文物管理所53001666351051003648
付款方式:
乙方向甲方提供报告和批文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
第五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乙方应对为履行本合同而主动
或被动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承担严格的保密责任,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
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相
关资料泄漏给第三方,本合同项目服务成果不得提供给泄密人员范围以外的个
人或单位.可提供的,提供前应得到甲方的允许。
2.涉密人员范围:
乙方及本工作相关的人员。
3.保密期限: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叁(3)年内。
4.泄密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追究责任。
第六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7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1.建设工程建设区域场址变更。
2.无。
第七条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
《项目文物考古调勘评估
报告》(书面)(其中书面报告10份,电子版1份)。
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
《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操作规
程》。
3.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
由省文物局组织专家评审
4.验收的时间和地点:
20XX年月日以前,蒙自市。
第八条双方确定: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双方所有。
第九条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具体为:
未按时提交评估报告及上级的批文,每逾期一天,应按照合同金额1%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具体为:
1)不按时提交相关技术背景资料造成乙方工作延期,则乙方提交评估报告和上级批文的日期相应顺延。
2)不按时支付工作经费造成乙方工作延期的,乙方提交评估报告和上级批文的日期顺延。
3.无方违反本合同第无条约定,应当无(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4.无方违反本合同第无条约定,应当无(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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