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发行许可合同.docx
- 文档编号:23351121
- 上传时间:2023-05-16
- 格式:DOCX
- 页数:17
- 大小:24.11KB
影视作品发行许可合同.docx
《影视作品发行许可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影视作品发行许可合同.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影视作品发行许可合同
影视节目发行许可合同
甲方(著作权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发行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乙方发行甲方影视作品(节目)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影视作品(节目)信息
本合同约定的电视剧信息如下:
电视剧暂定名称:
拟定制片单位:
《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上拟定载明的出品单位:
时长:
共 集,共 时 分钟
拟定主创人员:
(1)编剧:
(2)导演:
(3)主要演员:
(4)摄像师:
(5)录音师:
(6)灯光师:
(以下简称“影视作品(节目)”)
2.许可权利
2.1.甲方同意向乙方授予下列发行权利(下称“许可权利”):
2.1.1.电视平台发行权
2.1.1.1.电视平台发行权是指:
将影视作品(节目)的复制件提供给电视平台,并允许电视平台在固定时段内向观众传送或播放影视作品(节目)的权利。
2.1.1.2.电视平台是指:
以电视机为终端播放设备,在固定时段内传送或播放电视节目的平台,如CCTV中央电视台、湖南卫视等。
2.1.2.新媒体平台发行权
2.1.2.1.新媒体平台发行权:
将影视作品(节目)的复制件提供给新媒体平台,并允许新媒体平台以视频点播、转播或下载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影视作品(节目),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观看影视作品(节目)的权利。
2.1.2.2.新媒体平台是指:
以电视机端、PC端、移动端等各种固定或移动的电信通信网络或设施为终端播放设备,通过任何电信媒体或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内联网、视像通信网络、视像移动通信网络等一切已知或未知的、固定或移动电信通信网络或设施),以公开或非公开、收费或不收费、模拟或数码为传播方式,在观众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向其传送或播放影视作品(节目)的平台。
包括但不限于腾讯视频、爱奇艺、优酷等平台。
2.1.3.音像制品发行权
音像制品发行权是指许可音像制品出版机构制作、批发、出租、分销、零售影视作品(节目)的任何制式的音像制品的权利。
本款所称音像制品的制式,包括但不限于:
录像影带、激光光盘、录像光盘、数码录像光盘(DVD)、蓝光光盘(Bluray Disc)等一切已知或未知的音像制品制式,但不包括将影视作品(节目)中单独与之分割而制作的音乐录音带及音乐光盘。
2.2.许可方式:
普通许可。
在合同约定的许可期限和许可地域内,甲方许可乙方使用许可权利。
在许可期限和许可地域内,甲方不但可以将该许可权利许可给任何第三方行使,而且甲方自己也可以行使。
2.3.许可地域:
中国大陆。
2.4.许可期限: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影视作品(节目)具备发行放映条件之日起5年。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即可开展影视作品(节目)发行与销售工作,直至上述许可期限届满。
2.5.发行权转许可
2.5.1.乙方可根据本合同约定,将播映、发行音像制品的权利许可给第三方;具体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2.5.2.在上述许可权利范围内,乙方可自行与被许可方签订、履行合同及收取许可费用和收益。
2.5.3.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发行权限范围内进行上述许可,且应要求被许可方遵守本合同约定,确保被许可方不得修改(翻译除外)或删除物料中的任何摄制单位名单、版权声明、商标、商号或标志。
2.5.4.除上述情形外,乙方不得对第三方转让本合同约定的许可权利。
3.发行工作安排
3.1.发行定价
3.1.1.该影视作品(节目)在约定授权范围内的发行定价,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统一发行定价标准并由甲方最后确定,乙方根据该定价标准进行发行。
3.1.2.乙方在执行发行定价标准时,应本着该影视作品(节目)发行收益最大化原则对外报价,只要高于约定标准,可直接对外确定发行价格。
3.1.3.乙方在执行发行定价标准时,如确实难以达到约定发行定价标准,或者乙方提出要求降价,抑或根据该定价标准无法确认价格时,可与甲方“一事一议”具体发行事项的价格。
3.2.播映安排
双方承诺应按如下安排播出该影视作品(节目):
(1)电视平台播出要求
播映方式:
首轮必须为上星卫视。
必须播出全部完整剧集。
首轮播出的许可费用不少于每集20万元。
(2)新媒体平台播出要求
必须在电视平台首轮播出完毕之日起30日后再上新媒体平台播出。
(3)音像制品发行要求
必须在电视平台首轮播出完毕之日起30日后再进行音像制品发行。
4.发行收益分配
4.1.说明
4.1.1.发行收入是指:
乙方通过行使发行权利向被许可方(包括但不限于播映方、销售方、合作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及收益。
乙方向被许可方开具发票的税金计算在发行收入之内,不予扣除。
4.1.2.本合同未明确约定,但乙方经甲方许可(含默认许可)而行使该影视作品(节目)著作权所产生的收益均应计入发行收入,按本合同进行分配。
双方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4.1.3.除非双方另行明确约定,乙方发行过程中所产生的发行费用、成本由乙方自行承担。
4.2.双方同意采取“保底+分账模式”分配收益,含义如下:
乙方向甲方支付一笔固定金额的许可使用费作为保底费用;无论该影视作品(节目)实际发行收益盈亏如何,该保底费用不作调整。
除此之外,乙方从发行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发行代理费归乙方所有,剩余收益均归甲方所有。
发行代理费=发行收入*提取比例。
4.3.保底费用
4.3.1.保底费用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4.3.2.支付方式:
(1)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元。
(2)自电视平台首次播放该影视节目之日起5个工作日(但不得晚于 年 月 日)内支付剩余全部款项。
4.4.分账部分
4.4.1.提取比例:
%(百分之 )。
4.4.2.支付方式:
本合同签订后每个季度结算一次;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结算上个季度收入,将甲方收益支付给甲方。
4.5.甲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甲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6.发票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信息要求如下: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5.物料提供
5.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如下物料:
(1)授权乙方发行的授权书等材料;
(2)影视作品(节目)相关的发行许可证件复印件;
(3)影视作品(节目)母带拷贝;
(4)影视作品(节目)相关宣传物料;
(4)其他用于发行影视作品(节目)的相关资料。
5.2.物料交付时间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交付上述物料;对于尚未取得的物料,应在取得该物料之日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
5.3.物料保管
对甲方提供的物料,乙方应尽到如下勤勉尽责的检查、保存、储存和安保义务,避免物料被不当使用。
6.相关权利安排
6.1.影视作品(节目)著作权
甲方为该影视作品(节目)的著作权人;本合同的签订不代表著作权的转让。
6.2.参加首播仪式的权利义务
乙方如安排于影视作品(节目)首播日前举办首播仪式,甲方应予配合,并尽可能邀请该片编剧、导演、主要演员等较多主创人员按时参加电视剧首播仪式。
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6.3.送展与荣誉
6.3.1.该影视作品(节目)参加各类大赛、展览、评选会的权利由甲方享有。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将该影视作品(节目)送展任何大赛、展览、评选会。
6.3.2.该影视作品(节目)申报国家影视类奖项的权利由甲方享有。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携该影视作品(节目)申报任何国家影视类专项奖。
6.3.3.该影视作品(节目)因参加大赛、展览、评选会、申报国家专项奖、地方政府奖励等获得的奖金、政策补助金、扶持金等,由甲方全额享有。
乙方对获取该奖项有贡献的,甲方酌情予以感谢。
6.4.甲方保留的其他权利
本合同中未明确授予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二次改编权、拍摄续集前传的权利等,均属于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行使。
6.5.发行中影视作品(节目)元素的使用
6.5.1.乙方在发行过程中,有权采用影视作品(节目)的内容、元素自行制作或委托第三方制作宣传片、预告片和海报等,有权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影视作品(节目)相关元素,包括演员肖像、配乐等。
6.5.2.乙方不必为此另行支付费用,但仅限于对影视作品(节目)进行宣传、推广的合理使用,且时长不得超过5分钟,且不应使受众产生任何主创人员可能为某品牌代言等误解。
6.6.维权的权利
6.6.1.本合同项下甲方授予乙方之任何授权权利被侵害时,乙方享有所有和全部、现有及将来于全世界任何国家地区以甲方自身名义采取函告、证据保全以及提起诉讼、仲裁、行政投诉或采取其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并独自收取所有和解金、赔偿金等维权收益的权利,甲方需在乙方维权过程中尽最大能力提供相应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协助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配合出具相关声明或证明)。
6.6.2.双方进一步确认,前述维权行动在授权期限届满后仍未结束的,则乙方有权继续进行直至该维权行动结束。
6.6.3.上述维权所取得的赔偿金额应纳入发行收入之中按本合同约定进行收益分配;但乙方对维权的合理支出可从赔偿金额中扣除。
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6.7.查账
6.7.1.双方约定采取分账(含部分分账)模式的,甲方有权要求核查乙方相关账目及原始凭证,乙方应予配合。
6.7.2.乙方保证相关发票、合同、报表和结算单据的真实性,并须妥善整理、保留该电视剧各项发行收入和开支的相关明细账单、账目。
6.8.其他发行要求
6.8.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在该影视作品(节目)中加载或删减贴片广告。
6.8.2.乙方不得对该影视作品(节目)的名称和内容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变更。
7.陈述与保证
7.1.本合同各方均向其他方承诺:
7.1.1.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以外,该方拥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所必需的所有合法权利以及所有内部和外部的批准、授权和许可,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批准。
7.1.2.该方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全面和有效的。
7.2.甲方承诺:
7.2.1.拥有影视作品(节目)的相应著作权,有权行使和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7.2.2.影视作品(节目)发行放映或公映的许可材料属实。
7.3.乙方承诺:
7.3.1.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与资质。
8.合同的变更、解除
8.1.双方协商一致的,有权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8.2.下列情形之一时,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1)国家机关决定直接停止发行、播映该影视作品(节目)的,包括经国家机关决定经修改后方可发行、播映但修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2)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该影视作品(节目)无法发行、播映的。
已经超过该影视作品(节目)原定播映日期180天且仍未确定播映日期的,视为该影视作品(节目)无法播映。
上述情形导致合同解除时,双方应按如下方式处理:
(1)乙方不得再行使本合同约定的许可权利;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物料,乙方应予返还;
(3)乙方已经支付的许可费用或其他费用,甲方应予退还。
(4)乙方为发行工作而已经实际支出的费用,在乙方提供真实凭据的情况下,由双方按照“甲方承担 %、乙方承担 %”分担。
除上述约定以外,双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
9.违约责任
9.1.甲方违约责任
9.1.1.因该影视作品(节目)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导致乙方在发行过程中被第三方追究责任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全部损失,包括为此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向第三方作出的赔偿等。
9.1.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影视作品(节目)存在权利瑕疵、违法情形或其他甲方原因,导致影视作品(节目)无法正常播映、发行的;
(2)因甲方未提供物料或其他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发行的;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的。
9.1.3.甲方违约导致乙方解除合同,或者甲方违约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同时向乙方承担如下责任:
(1)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的全部费用。
(2)赔偿乙方已经实际支出的全部发行费用,并按发行费用的 %支付违约金。
(3)要求甲方赔偿可得利益损失,该损失难以计算的,按 万元计算。
9.2.乙方违约责任
9.2.1.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修改影视作品(节目)任何内容的,除应立即改正、消除影响之外,每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 元(¥ 元)。
9.2.2.乙方超出本合同约定的权利范围或期限发行的,或者本合同解除后仍继续发行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 元(¥ 元);多次超范围发行的,应多次支付违约金。
同时,乙方所取得的全部收益应归甲方所有。
9.2.3.乙方瞒报收入
如本合同约定采取分账(包括部分分账)模式发行,则:
9.2.3.1.乙方瞒报发行收入的,应按照瞒报部分导致甲方减少的收益的5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最低不得低于100万;
9.2.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视为乙方瞒报发行收入:
(1)乙方提供的结算材料不真实;
(2)乙方实际取得收入未向甲方申报的;
(3)乙方拒绝按照约定向甲方提供收入核算相关材料的。
9.2.4.乙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5‱(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
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9.2.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经甲方通知后在15天内仍不改正的;
(2)因乙方缺乏资质或违法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完成发行工作的。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的。
9.2.6.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合同,或者乙方违约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同时向甲方承担如下责任:
(1)退还甲方交付的全部材料。
(2)自解除之日起,不得再行使本合同约定的任何许可权利。
(3)解除之前依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许可费用或应支付给甲方的收益,仍应支付给甲方。
(4)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按下列标准计算:
本合同约定的许可费用的20%计算;许可费用为分账模式的,按乙方预期可得代理费的20%计算。
但无论何种方式,违约金不得低于 万元。
(5)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9.3.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因此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10.保密
10.1.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仍需履行。
10.2.本合同关于对保密信息的保护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保密信息在披露给接收方之前,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2)在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未被违反的前提下,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3)接收方应法院或其它法律、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披露保密信息(通过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
当出现此种情况时,接收方应及时通知提供方并做出必要说明,同时给予提供方合理的机会对披露内容和范围进行审阅,并允许提供方就该程序提出异议或寻求必要的救济;
(4)由于法定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确定的保密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在上述情况发生时,接收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向提供方发出通知,同时应当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说明。
11.其他约定
11.1.不可抗力
11.1.1.不可抗力定义:
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
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11.1.2.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11.2.部分无效处理
如任何法院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11.3.不放弃权利
除非另有约定,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得被视为其放弃行使该等权利,且任何权利的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亦不得妨碍该等权利的进一步行使或其他任何权利的行使。
一方在任何时候放弃追究其他各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或规定的违约行为,不得被视为该方放弃追究其他各方今后的违约行为,且不得被视为该方放弃其在该等规定项下的权利或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任何权利。
11.4.标题不解释
本协议的不同条款和分条款的标题与编号,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不作为解释本协议任何条款或权利义务的依据。
12.合同联系方式
12.1.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12.2.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12.3.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以两者较早一个日期为准);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12.4.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2.5.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12.6.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13.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4.附则
14.1.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
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14.3.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附件:
发行授权书
授权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授权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授权人作为《 》(下称“该影视作品(节目)”)的投资人及出品单位,现就该电视节目的发行事宜作出如下授权:
一、电视平台发行授权
1.被授权方[□独家 □非独家]负责该影视作品(节目)于如下第 项所列地区内的电视平台发行:
(1)中国大陆地区;
(2)中国港澳台地区;
(3)全球范围。
2.上述电视平台发行是指:
将影视作品(节目)的复制件提供给电视平台,并允许电视平台在固定时段内向观众传送或播放影视作品(节目)。
3.授权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新媒体平台(信息网络传播)发行授权
1.被授权方[□独家 □非独家]负责该影视作品(节目)于如下第 项所列地区内的新媒体平台发行:
(1)中国大陆地区;
(2)中国港澳台地区;
(3)全球范围。
2.上述新媒体平台发行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移动手持终端等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定义的发行行为。
3.授权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其他渠道的发行授权
1.被授权方[□独家 □非独家]负责该影视作品(节目)于如下第 项所列渠道内的发行:
(1)该影视作品(节目)在飞机、机场、轮船、医院、学校、军队、宾馆、高铁、车站的发行。
(2)该影视作品(节目)音像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录像带、DVD、VCD、HDVD、EVD、8毫米、镭射、光学等一切载体形式的影碟)在全球范围的生产、制作、销售及出租;在中国地区以外地区的生产、制作、销售及出租。
(4)该影视作品(节目)的衍生商品开发。
“衍生商品开发”是指根据该电视节目的内容素材(包括但不限于该电视节目的片名、LOGO、人物形象、道具形象、剧情、对白、场景元素、视觉美术元素等)开发制作成为外在有形的实体商品并用于租售、展览、展示的活动。
衍生商品的类别包括但不限于服装、饰品、挂饰、玩具、文具、画册、箱包等。
2.授权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授权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影视作品(节目)物料安全交接单
交付时间:
年 月 日
交付地点:
省/自治区/直辖市
物料名称
数量
形式是否符合约定
其他说明
例:
母带拷贝
甲方确认:
乙方确认: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影视作品 发行 许可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