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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刑法笔记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刑法概论
狭义刑法指中国的刑法典
广义刑法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切形式的法律规范,其中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单行刑法: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等
附属刑法:
《质量法》、《海关法》、《公司法》等
刑法的特征:
广泛性、独特性、严厉性、最后性
二、刑法的目的和任务
目的: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刑法体系指的是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采用大陆法系刑法典模式
(二)刑法的解释
1、以解释的效力为标准划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以解释的方法分为文理解释(是刑法解释的基础)和伦理解释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理论基础:
A、菲尔巴尔《心理强制说》、孟德斯鸠《三权分立说》、公民自律与预知的价值基础。
派生原则:
(1)刑法应当是成文法,排斥习惯法
(2)禁止类推解释,包括司法类推
(3)禁止重法有溯及力
(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1)是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
(2)该原则指适用平等、司法平等,并非立法平等
(3)既反对特权,也反对歧视
(4)该原则体现刑事司法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定罪量刑和行刑
(5)平等并不意味着必要差别的不存在,关键在于导致差别的原因是否合理合法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1)刑事立法要制定出合理刑罚体系
(2)量刑中要使刑罚与犯罪性质情节和罪犯人身危险相适应
(3)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要合理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第三节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它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多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
(二)属地管辖权
《刑法》第6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解决我国域内犯罪的效力问题。
(不包括火车)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认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2)犯罪行为发生在外国,希望放任的结果发生在中国,即使结果事实没有发生,也认为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3)如果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发生在中国,也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4)在共同犯罪中,其共同犯罪的部分发生在中国的,认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5)在外国驻华使馆内犯罪,应当认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三)属人管辖权
1、《刑法》第7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中国人在域外犯罪的效力问题
2、对外国人的适用(保护原则)
《刑法》第8条: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
------解决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我国和公民犯罪的效力问题。
(四)普遍管辖原则
(1)该原则适用的案件是国际条约的犯罪
(2)管辖国应当是有关条约的缔结国或参加国
(3)管辖国的国内刑,也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且罪犯在管辖国的领域内出现
(4)该原则的处理方法是起诉或引渡
(5)该原则对其他原则有一定补充原则
(6)根据该原则确定刑事管辖以后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是中国刑法而非国际条约
三、刑法的时间效力
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1、该原则适用的案件仅限于刑法生效以前的发生的未决案
2、如果新旧刑法规定完全相同,适用旧法
3、犯罪行为从新刑法生效前发生并继续(行为不间断)到新刑法生效以后的,适用新法。
(不管轻重,一概适用新法)
4、犯罪行为从新刑法生效前发生并连续(行为间断)到新刑法生效以后的,如果新旧刑法都认为犯罪,都适用新法(即使新法处罚重,也适用新法)
5、刑法修正案的效力问题,也是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若修正案有特变规定的,按修正案
(补充知识点:
A、司法解释对行为效力,谁赋予被解释的刑法典的条文,即于刑法典的时间效力同步
B、对于新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已有相关司法解释的,依照行为司法解释办理,但是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C、对于立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可以参照司法解释来掌握
第二章犯罪概念
第一节犯罪的定义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
是形式概念+实质概念
犯罪的核心要素是行为
定性要求:
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定量要求:
数额较大,行为恶劣
“但书”不构成犯罪,不成立犯罪,目的是避免轻微的违法行为犯罪化。
第二节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最本质的特征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固有特征
三、犯罪是应受形法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第三章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
一、概念(简答题:
概念+特征)
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特征或具体内容:
(1)犯罪构成所要求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都必须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
(2)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3)犯罪构成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说明的是犯罪成立所要求的基本事实特征,而不是一般的事实描述,更不是案件全部事实与情节不加选择的堆砌。
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1、犯罪客体---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行为和结果
3、主体
4、主观方面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常考点、选择题)
(一)根据犯罪构成的形态方面的特点,分为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基本犯罪构成:
符合刑法条文关于某种犯罪的完成形态规定的犯罪构成,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既遂犯的犯罪构成,规定实行行为(分则规定)。
修正犯罪构成:
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等故意犯罪过程中几种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和共同犯罪中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构成。
非实行行为为总则规定。
(二)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方面,分为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标准的犯罪构成,又称独立犯罪构成,是指符合刑法分则条文对具有标准的社会危害程度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派生的犯罪构成,在标准犯罪构成的基础上,根据刑法分则条文在标准犯罪构成个别方面的特别规定而形成的犯罪构成,分为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
第二节犯罪客体
(刑法分则体系的建立和刑法分则的分类建立都是根据同类客体)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简答题、未出过)
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特征:
1、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是我国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
3、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的种类
1、一般客体---揭示罪与非罪
2、同类客体
3、直接客体----有些犯罪的直接客体跟同类客体是一致的---分为简单客体、复杂客体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是危害社会行为所直接作用或直接指向的物或者人。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简答题、未出过)
联系:
1、犯罪对象是社会关系存在的前提和条件,是犯罪客体的物质载体或者主题承担者
2、犯罪对象在不同的场合会表现为不同的犯罪客体、不同的犯罪对象在一定场合也可能表现为相同的犯罪客体。
区别:
1、两者的犯罪构成中地位不同:
犯罪客体是必要要件,犯罪对象是选择要件
2、两者是否受到侵害的情况不同:
犯罪客体一定受到侵害,犯罪对象并不一定。
3、两者表形形式不同:
客体是抽象的,对象是具体的,体现的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
4、对犯罪分类的意义不同
5、犯罪客体揭示犯罪本质,犯罪对象则显示的是犯罪指向的具体的人物或信息。
第三节犯罪客观方面
一、概述
只有危害行为为必要要件
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时间、地点、方法等为选择要件。
意义:
1、划分罪与非罪
2、区分此罪与彼罪
3、对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主观方面也有重要意义
4、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
5、有助于正确量刑
二、危害行为(重点内容)
特征:
1、有体性2、有意性3、实质性(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具体特征:
1、必须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有危害性的,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2、必须是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度的行为
(注:
无意思行为:
A无意思的动作或言语B人在身体受到外力强制下形成的动作
C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行为人无法履行其义务)
作为:
行为人用积极的动作来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违反禁止性规范
不作为:
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行某种行为消极地不去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的行为。
违反的是命令性规范
刑法上的不作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或者特征):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来自于其他法律的义务同时被刑法规定了才能作为不作为义务的来源
(2)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A、必须在履行职务过程中B、义务的内容仅限于业务或职务范围内
(3)由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4)行为人的法律行为所引起的义务
2、行为人有可能履行这种特定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
纯正不作为:
根据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来实施的犯罪,如遗弃罪
不纯正不作为:
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如母亲故意不给婴儿喂奶使其饿死构成的故意杀人罪
三、危害结果
物质性危害结果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简答或多选):
1、作为犯罪构成要件(除成立犯罪的语境,所有过失犯罪都是结果犯)
2、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3、作为加重法定刑的轻刑4、把发生物质性危害结果的危险性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或者既遂的标准。
四、刑法因果关系---有因果关系不等于要负刑事责任
因果关系的判断: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2、在“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被中断或切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主要考虑介入因素的性质及同先行行为之间的关系,即介入因素本身的出现是异常还是正常,介入因素是独立还是从属于先前行为。
如果介入因素是独立的,则中断因果关系,反之不中断。
特点:
1、客观性2、时间顺序性(原因在钱,结果在后)3、相对性4、规定性(在原因中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根据或条件)5、复杂性
(二)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
1、利用某种合理风险导致危害结果,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因果关系的中断情况
3、因果关系不具有假设性
4、有因果关系未必都成立结果加重犯
第四节犯罪主体
二、刑事责任年龄
修8新增:
《刑法》第17条:
已满75周岁的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A、按生日的第二天
B、确定应当以被告人实施行为时的实际年龄为准,如果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则应当以这种状态的结束之日,行为人的实际年龄为准
C、跨年龄段的刑事责任,行为只对该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负责。
我国特色的四分法规定:
1、不满14周岁,不应当受刑事处罚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承担刑事责任。
---是行为不是罪名
3、已满16周岁,对一切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第18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刑事责任,应当负刑事责任(此时认定为完全行为能力)。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精神病人进行鉴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9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四、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特殊主体的规定:
1、身份总有一定犯罪行为密切联系
2、作为特殊主体所要求的身份可以是终生所具有或一定时期临时所具有的身份
3、必须是行为人实施犯罪前或之际就具有的身份(分则规定的某个犯罪分子为首要分子为一般主体,并非特殊主体,因为是在犯罪过程中形成,不是犯罪之前或之际)
4、只是针对该犯罪的单独实行犯而言
纯正身份犯:
定罪(法定)不纯正身份犯:
量刑(法定)
五、单位犯罪主体
应为法定,法无规定,则不是
最早规定单位犯罪主体:
附属刑法海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简答题):
1、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是我国法律明文禁止单位实施的那些危害社会的行为。
2、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单位的分支机构或所属部门也可以称为单位犯罪主体)
3、单位犯罪,目的必须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并且单位犯罪行为的实施必须与单位的工作或业务相联系。
(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4、单位犯罪不能实施与人身属性有关的犯罪
以下四种情况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1、无法人资格的独资公司或合伙企业实施的犯罪(如果承担是有限责任,表明有法人资格)
2、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3、公司企事业设立以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
4、盗用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个人私分的
第五节犯罪主观方面
一、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犯罪的故意和过失是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必要要件;犯罪目的是选择要件;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犯罪主观方面都具有两个基本的心理因素:
A、认识和分辨事物的意识因素;B、决定和控制自己行为的意志因素。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
1、意识因素。
这就是行为人对事物及其性质的认识和分辨情况。
(1)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及结果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或者说对与犯罪客体有关的事实及性质的认识。
(2)行为人对犯罪的基本事实情况的认识,或者说对犯罪客观方面有关的事实的认识。
2、意志因素。
指行为人根据对事物的认识,决定和控制自己行为的心理因素。
包括:
希望、放任、疏忽、轻信。
注:
不能预见的原因是缺乏意识因素的情况,不能抗拒的原因是缺乏意志因素的情况。
二、犯罪故意
直接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必然会或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
只能发生以下情况:
A、一种行为人追求某一种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另一个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
B、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C、在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明知行为会发生甲种或者乙种犯罪结果,对这两种结果的发生都是持有放任的态度。
这两种的区别(选择或简答):
A、在意识因素方面。
间接故意不能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
B、在意志因素方面。
直接:
希望;间接:
放任。
C、从这两种故意发生的情况看。
直接:
直接追求性;间接:
伴随性。
(另外,特定发生的结果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不同,在间接故意下,只有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了,才成立犯罪;也可以把间接故意犯说都是结果犯)
三、犯罪过失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1、疏忽大意的过失:
A、“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B、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根本反对
2、过于自信的过失:
A、“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B对危害结果持反对结果
过于自信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在意识方面:
当结果真正发生时,间接故意认为这是预料之中的是,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则认为是出乎意料的。
(2)在意志方面:
间接:
除了不希望,也包括不违背过于自信:
不希望;
(注:
无罪过事件<意外事件、不可抗逆事件>之所以不负刑事责任,是因为缺乏罪过即缺乏犯罪的故意和过失)
四、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
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动机:
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
区别:
A动机在前,目的在后。
B动机对犯罪起着推动作用,目的则为指引方向作用
C同一性质犯罪,犯罪目的可能相同,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不同性质的犯罪,犯罪目的可能不同,动机可能一样;
D目的是犯罪构成选择要件,动机既不是必要要件,也不是选择要件。
五、刑法上的认识错误(重点)
(一)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处理原则:
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依刑法规定,不因主观上的认识错误而发生变化。
(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1、行为人对目标的错误认识,采用法定符合说
2、行为人对犯罪手段的错误认识----犯罪未遂
3、对因果关系的错误认识----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4、行为偏差问题---不是主观认识上的错误
第四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重点章
第一节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
略
第二节犯罪既遂
二、犯罪既遂的形态
1、结果犯
2、危险犯。
如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生成、销售罪等
3、行为犯。
如诬告陷害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第三节犯罪预备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
“为了犯罪,准备、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作为故意犯罪的一种停止形态,则不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而是指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停止形态。
特征:
A、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预备行为
B、犯罪预备行为必须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停顿下来
C、犯罪预备行为停顿在犯罪预备阶段必须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别----查阅资料下
预备行为是规定在总则中
三、对预备犯的处罚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节犯罪未遂
一、概念和特征
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所呈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没有得逞
3、犯罪你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A、行为人以外的客观原因
B、行为人自身的客观原因,如行为人智能低下,技术拙劣,自身突发病等
C、行为人的主观认识错误
二、犯罪未遂的分类
1、根据犯罪行为是否终了,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2、根据犯罪行为实际能否达到既遂为标准,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不能犯未遂分为:
对象不能犯和行为不能犯未遂
三、对未遂犯的处罚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节犯罪中止
一、概念和特征
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包括:
A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普通的犯罪中止)B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特殊的犯罪中止)
特征:
1、必须是在犯罪预备或者犯罪实行过程中放弃犯罪。
2、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不要求行为人真心悔悟为条件)
3、必须是彻底放弃犯罪
特征:
A、时空性(时间性,未遂后不发生中止,既遂后不发生中止)B、自动性
C、客观性D、有效性
三、对中止犯的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有罪,但免除刑法处罚);造成损害的(此结果非法定既遂损害结果),应当减轻处罚。
第五章共同犯罪
第一节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理论界关于共同犯罪的学说:
A犯罪共同说:
两人共同作案,只有犯罪性质完全相同的,才能成立共同犯罪。
B行为共同说:
只要两人共同作案,就成立共同犯罪
C部分共同犯罪说(主流观点):
两人以上共同作案,在犯罪性质相同的部分成立共犯,犯罪性质不同。
D立法规定: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一、概念---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构成特征
(一)主体要件
1、两人以上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
2、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共同犯罪
3、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
(二)客观要件
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
(三)主观要件
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相同性质)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
1、共同过失犯罪的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
2、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
3、同时犯4、故意内容不一样
5、间接正犯6、超过共同故意之外
7、事后通谋的窝藏、包庇、销赃行为
8、片面正犯
第二节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根据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依据法律规定任意形成而对共同犯罪形式所作出的划分
1、任意共同犯罪,简称任意共犯:
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对这种共同犯罪案件定罪量刑,不仅要引用刑法分则的有关具体条款,而且要引用刑法总则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
2、必要共同犯罪:
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有两种形式:
A、聚合性共同犯罪B、集团性共同犯罪
对犯罪人定罪量刑,应直接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款处理,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
二、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分类:
A事前同谋的共同犯罪B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三、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的是否分工所划分
A简单共同犯罪:
简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指两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
B复杂犯罪,简称复杂共犯,指共同犯罪人因在共同犯罪中所处地位和分工的不同而形成的共同犯罪
四、根据有无组织形式进行划分
A、一般共同犯罪---一般共犯—非集团性共犯
B、特殊共同犯罪---特殊共犯---集团共犯(三人以上)
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重点)
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主犯:
1、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2、在共同犯罪中,其他起主要作用:
A在犯罪集团起主要作用B、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3、要分子或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A、在一律构成共同犯罪的聚众犯罪中,首要分子是主犯B有的聚众犯罪,法律规定只有首要分子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显然不能成立共同犯罪,所以没有主犯和从犯之说
4、在共同犯罪中,不可能没有主犯,都是从犯;有可能都是主犯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
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从犯的判定:
1、从起因上看,犯意的引起者2、从犯罪行为的实行过程,谁为主导支配者
3、从危害结果看,谁是危害结果的造成者4、从利益上看,谁是犯罪的最大受益者
包括:
A次要的实行犯B帮助犯
处罚原则: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不包括诱骗加入犯罪的
如果开始虽然有被胁迫的情节,加入犯罪以后,积极主动,成为主要的实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着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
四、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认定注意以下问题:
1、对于教唆他人犯罪,根据教唆的内容定罪
2、对于教唆犯,按照共同犯罪中所处的作用认定,教唆犯一般是主犯
3、如果教唆行为被分则规定为独立犯罪行为,分则与总则法硕法条竞合,排斥教唆犯的适用。
4、转教唆能够成立教唆犯。
5、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教唆之罪,对于教唆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处情况没有发生共同犯罪
6、教唆不满18周岁,应当从重处罚
间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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