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安全文明施工考核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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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全文明施工考核实施细则
安全文明施工考核实施细则
1范围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工程建设安全施工管理水平,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和安全“零”事故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制定本制度的依据有国家电力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试行)》、区电力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试行)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以及龙腾公司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
3管理内容
3.1各参建单位也应依据以上规定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
3.2安全管理工作核心是各级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严格执行。
必须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奖罚分明、奖惩结合的原则,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遵章守纪,并在安全施工和安全监督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和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三违”现象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给予处罚。
对造成事故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必须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事故责任,做到“以责论处”。
3.3安委会及各单位安全机构对施工现场违章现象和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纠正与执法,一经发现违章一律进行登记、处罚。
根据违章性质分别处以不同程度的罚款,同时给施工单位或个人,出具罚款通知单(一式两分),一份给所在施工单位部门,一份留在安委会管理机构存档。
3.4设立安委会现场安全奖励专用基金,罚款通知单由安委会发出,施工单位或个人的罚款直接交到安委会或监理单位。
对于按规定时间要求未能及时交出罚款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委员会将加倍在受罚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扣除。
3.5安全文明施工经济考核实施细则分为安全考核细则和文明施工考核细则两部分,由安委会及各单位安全机构执行。
4奖励
4.1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做出显著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经龙腾公司建设工程安委会讨论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给予奖励。
4.2对在安全施工上负有重大责任的各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经营班子成员、安检负责人在安全工作中的责任,按《安全风险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4.3由于个人工作认真,发现设备重大缺陷及时处理得当,避免事故发生或防止事故扩大者,应视其情节给予适当奖励。
避免或防止特大事故,解决重大悬案者,一次性奖励1000元~2000元,并进行通报表扬。
4.4避免或防止重大、火灾事故、交通事故、机械伤害事故和高空坠落者,一次性奖励800元~1500元,并进行通报表扬。
4.5避免或防止一般考核事故、人身重伤事故或有效地解除事故根源成绩显著者,一次性奖励500元~1000元,并进行通报表扬。
4.6避免或防止一类障碍(恶性障碍),设备临检或人身轻伤者,视其情节,一次性奖励200~500元。
4.7在生产、基建、运行、检修等工作中,避免或防止严重的突发性故障者,视其情节奖励150~500元。
5考核
5.1安全管理
5.1.1施工人员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安规》考试、考核不合格就上岗工作的,对其责任单位罚款100元/人.次。
5.1.2特种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上岗证的,对其责任单位罚款100元/人。
5.1.3未按规定按时参加龙腾公司组织的安全工作例会、安全大检查等各种安全活动,缺席一次罚款100元/人。
5.1.4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安全统计报表,少报一次罚款100元。
5.1.5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或在承包合同中无安全责任内容的,对外包队伍、民工、临时工管理不善,存在以“包”代管、以“罚”代管现象者,每例罚款200元。
5.1.6经安检人员劝阻无效,强行冒险作业,并对安检人员漫骂、殴打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0~1000元/每例。
5.1.7发生事故后隐瞒或故意拖延上报者,视情节罚款500~2000元。
5.1.8对龙腾公司建设工程项目安委会和上级安检部门发出的“安全整改通知单”必须认真整改和回复,不整改或整改不力者根据情节罚款200~1000元。
5.1.9重大项目的开工、组装、起吊工作要有安全措施、施工措施和组织措施,并进行安全交底,在无“三措”或不进行安全交底的情况下,同意开工者罚款1000元。
5.1.10施工中缺少必需的安全设施、信号、标志、用品、用具。
对有关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
5.1.11设备严重失修或存在重大缺陷不得在工地使用,违规者罚款500元。
5.1.12违章指挥罚款1000元,违章作业罚款500元。
5.1.13见“三违”得过且过或帮助“三违”人说情迁就者,罚款500元。
5.1.14事故发生后,对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而造成更大伤亡或损失的要严肃处理,相关领导和个人罚款500~1000元。
5.1.15在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者根据情节分别罚款500~1000元。
5.1.16发生未遂事故的重复发生同类事故,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安检科长及安检人员视情节罚款200~1000元。
5.2工作票制度
5.2.1不严格执行工作票监护制度、操作票制度,监护人玩忽职守、无票作业,罚款200元。
5.2.2在执行工作时,工作负责人应对工作人员进行工作票内容宣读交底,未执行者罚款100元。
5.2.3执行工作票不认真,开工时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未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竣工时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未共同到现场检查验收者,各处罚100元。
5.2.4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失去监护作用处罚100元。
5.2.5工作结束后工作现场清理不干净,处罚工作负责人100元。
5.2.6工作票(作业票)手续办理不完善,未按票所列的安全措施及要求执行处罚100元。
5.2.7工作未结束而提前撤除安全措施者,处罚200元。
5.2.8未严格执行工作规定,私自开工每发现一次处罚200元,一个部门重复性发生此条规定者,加倍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5.2.9工作票到期未及时办理延期或终结手续者,或多次延期者,处罚工作票签发人、负责人、许可人各100元。
5.3施工现场一般规定
5.3.1任意切割或移动施工现场铺设的管线,挪动或移动现场设置的各种安全措施,施工现场照明灯具者。
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罚款200元。
5.3.2施工现场及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及高压带电区等没有防护设施及警告标志;坑、井、孔、洞和沟道等没有铺设与地面齐平的盖板或设可靠的围栏、挡脚板及警告标志。
危险处夜间没有设红灯警示者,除立即整改外,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100~500元。
5.3.3进入施工现场,穿拖鞋、凉鞋、高跟鞋或带钉的鞋;短裤、裙子、汗背心,冬季施工穿塑料底鞋,根据情节罚款50~100元。
5.3.4进入施工现场没带安全帽,罚款200元,没有按“安全工作规程”要求佩带使用防护用品者罚款50~100元。
5.3.5酒后进入生产现场者,责令退出施工现场,并处罚100元。
5.3.6施工场所垃圾、废料没有及时清理,没有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在高处清扫的垃圾和废料,向下抛掷者。
视情节给予50~100元罚款。
5.3.7在没有征得施工管理同意;擅自挖掘或截断现场道路者。
除恢复原路面外,罚款500元。
5.3.8现场形式的机动车辆,时速超过15km,每一例处罚金100元。
5.3.9材料、设备没有按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定的地点堆放,并符合搬运及消防的要求。
堆放场地不平坦、积水,地基不坚实。
现场拆除的模板、架杆以及其它剩余器材没有及时清理回收,集中堆放者,每发生一项罚款100元。
5.3.10易燃材料和易燃废料的堆场与建筑物及用火作业区的距离不符合《安规》有关规定者;除立即整改外,罚款100元。
5.3.11紧靠木栅栏或建筑物的墙壁堆放的器材,没有留有50cm以上的间距,两端没有封闭者,每例罚款50元。
5.3.12各类脚手杆、脚手板、紧固件以及防护用具等材料存放不符合防腐、防火等要求者。
每例罚款50元。
5.3.13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及射源等没有分别存放在与普通仓库隔离的专用库内,或没有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汽油、酒精、油漆及其稀释剂等挥发性易燃材料没有密封存放者。
除立即整改外,并处罚金2000元。
6施工用电
6.1施工用电的布设没有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或不符合施工用电的有关规定者。
除立即整改外,并处罚金500元。
6.2施工用电设施没有完整的系统图、没有明确管理机构或专业班组负责运行及维护。
除立即整改外,并处罚金500元。
6.3非电气工作人员擅自拆、装施工电源,乱接电气设备者,当事人罚款200元。
4.4现场集中控制的开关柜或配电箱的设置地点不平整、有被水淹或土埋的危险、无防止碰撞和物体打击措施。
在开关柜或配电箱附近堆放杂物者。
罚款责任单位1000元。
6.5电气设备超铭牌使用者,使用绝缘等级不符合《安规》要求的电气设备,除立即整改外,罚款责任单位1000元。
6.6开关及熔断器与电源倒接。
负荷没有标明名称;用单相三孔插座代替三相插座。
单相插座没有标明电压等级者。
将电线直接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者,罚款责任单位200元。
6.7一个开关接两台及两台以上电动设备,电动机械的电气回路没有保护装置。
移动式电动机械没有使用软橡胶电缆者,罚款100元。
6.8电源线路接近热源或直接绑挂在金属构件上;在竹木脚手架上架设时没有设绝缘子;在金属脚手架上架设时没有设木横担者。
除立即整改外,罚款200元。
6.9工棚内的照明线没有固定在绝缘子上或距建筑物小于2.5m。
穿墙时没有套绝缘套管。
管、槽内的电线有接头,或存在其它不安全隐患者。
除立即整改外,罚款200元。
6.10夜间工作的场所没有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没有装设路灯者。
除立即整改外,罚款500元。
6.11使用过的电源应拆除,否则罚款200元。
6.12地线连接不符合规定者,除立即整改外,罚款500元。
6.13起重机械行驶的轨道两端没有设接地装置。
或接地电阻大于4者。
除立即整改外,罚款200元。
6.14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的自然接地体者。
除立即整改外,罚款1000元。
6.15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利用金属管道、构筑物的金属构架及电气线路的工作零线作为接地线或接零线使用者。
除立即整改外,罚款5000元。
6.16用于加工、贮存及运输各种易燃、易爆液体、气体或粉末的设备、设施均没有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除立即整改外,罚款1000元。
6.17施工现场及车间的氧气、乙炔管道,布置不合理,罚款200元。
6.18配电室、开关柜及配电箱没有加锁并设警告标志者。
除立即整改外,罚款200元。
7施工防火
7.1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安全消防设施达不到《安规》要求者。
除立即整改外,罚款1000元。
7.2消防设施没有防雨、防冻措施,没有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试验,保持消防水畅通、消防水带、砂桶(箱、袋)、斧、锹、钩子等消防器材没有放置在明显易取之处、任意移动或遮盖,挪作他用者。
除立即整改外,罚款500元。
7.3在办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者,对当事人罚款1000元。
7.4没有办理动火工作票,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者。
除立即整改外,对当事人罚款400元,同意工作领导罚款500元。
7.5凡进入易燃、易爆区的机动车辆的排气管没有加设防火罩。
当事车辆罚款200元外,并对车辆使用部门罚款1000元。
7.6熬制沥青及调制冷底子油在建筑物的上风方向或在室内进行,距易燃物小于10m者,罚款200元。
7.7冬季采用火炉暖棚法施工时,没有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没有制定相应的防火措施或没有设专人值班者。
对单位罚款1000元。
7.8采用易燃材料搭设的零时建筑没有相应的防火措施者,对单位罚款500元。
7.9零时建筑物内的火炉烟囱通过墙和屋面时,其四周没有用防火材料隔离。
烟囱伸出屋面的高度小于50cm,用汽油或煤油引火者,罚款500元。
7.10氧气、电石、汽油等危险品仓库防火未达到规定要求者,除立即整改外,对单位罚款1000元。
8季节性施工
8.1防汛机构不健全,除立即整改外,对单位罚款1000元。
8.2夏季、雨季前防风、防雨、防火、防暑降温等准备工作不足;现场排水系统不畅通,重要地段没有筑防汛堤。
除立即整改外,罚款1000元。
8.3冬季对取暖设施没有进行全面检查和加强用火管理,及时清除火源周围的易燃物。
除立即整改外,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8.4冬季现场道路以及脚手架、跳板和走道,没有及时清除积水、霜雪并采取防滑措施。
除立即整改外,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9高处作业及交叉作业
9.1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时,必须有高处作业安全措施。
否则罚款1000元。
9.2高处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没有装设1.05m高的防护栏杆和18cm高的挡脚板,或未设防护网。
除立即整改外,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9.3高处作业区周围的孔洞、沟道等没有设盖板、安全网或围栏。
除立即整改外,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9.4在夜间或光线不足的地方进行高处作业,没有足够的照明。
除立即整改外,罚款500元。
9.5在气温低于~10℃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时,施工场所附近没有设取暖休息室,或取暖设施不符合防火规定。
在气温高于35℃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时,施工集中区域没有设凉棚并配备适当的防暑降温设施和饮料。
除立即整改外,罚款500元。
9.6遇有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或恶劣气候时,没有停止高处作业。
在霜冻或雨雪天气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时,没有采取防滑措施。
除立即整改外,罚款1000元。
9.7经医生诊断患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参加高处作业。
除立即停止外,罚款1000元。
9.8高处作业没有佩带或系好安全带;高处作业人员衣着不灵便,衣袖、裤脚没有扎紧。
对当事人罚款100~200元。
9.9高处作业地点、各层平台、走道及脚手架上有堆放超过允许载荷的物件,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9.10工作人员任意攀登高层构筑物,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9.11传递物品时,上下抛掷,对当事人罚款100~200元。
9.12高处作业坐在平台、孔洞边缘,骑、坐在栏杆上,躺在走道板上或安全网内休息;站在栏杆外工作或凭借栏杆起吊物件,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9.13高处作业时,切割的工件、边角余料等没有放置在牢靠的地方或用铁丝扣牢,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
对当事人罚款100~200元。
9.14在石棉瓦、油毡等轻型或简易结构的屋面上进行工作时,没有防止坠落的可靠措施,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9.15在电杆上进行作业前没有检查电杆及拉线埋设是否牢固、强度是否足够,没系好安全带;在架构及电杆上作业时,地面上没有设专人监护、联络,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9.16特殊高处作业的危险区没有设围栏及“严禁靠近”的警告牌。
除立即整改外,罚款100元。
9.17在危险区内逗留或通行,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9.18登高参观的人员没有专人陪同,或不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对当事人罚款50元外,并对接待单位罚款100~500元。
9.19必须交叉作业时,施工负责人没有事先组织交叉作业各方,商定各方的施工范围及安全注意事项;各工序配合失误或不好,施工场地没有错开;无法错开的垂直交叉作业,层间没有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对有关单位罚款1000元。
9.20交叉作业场所的通道没有保持畅通;有危险的出口、入口没有设围栏或悬挂警告牌,对单位罚款500~1000元。
9.21没有征得原搭设单位的同意,任意拆除隔离层、孔洞盖板、栏杆、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乱动非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机具及安全设施。
除恢复原设施外,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10脚手架及梯子
10.1脚手板的铺设不满足下列规定之一者;除立即整改外,每发现一处对铺设单位处罚200元。
10.1.1脚手板应铺满,不应有空隙和探头板。
脚手板与墙面的间距不得大于20cm。
10.1.2脚手板的搭接长度不得小于20cm。
对头搭接处应设双排小横杆,双排小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cm。
10.1.3在架子拐弯处,脚手板应交错搭接。
10.1.4脚手板应铺设平稳并绑牢,不平处用木块垫平并钉牢,但不得用砖垫。
10.1.5在架子上翻脚手板时,应由两人从里向外按顺序进行,工作时必须挂好安全带,下方应设安全网。
10.2在通道及扶梯处脚手架的横杆没有抬高加固,阻碍正常通行,在搬运器材的或有车辆通行的通道处的脚手架立拄没有设围栏挂警告牌。
除立即整改外,对单位罚款200元。
10.3非专业工种人员搭、拆脚手架。
搭设脚手架时作业人员没有挂安全带,施工区周围没有设围栏、警告标志,或专人值班。
除立即整改外,罚款200元。
10.4拆脚手架违反自上而下顺序,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
除立即整改外,罚款500元。
10.5把梯子搁置在木箱等不稳固或易滑动的物体上使用。
梯子靠在管子使用时,其上端没有用挂钩或用绳索绑牢。
在悬挂式吊架上搁置梯子等。
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10.6严禁在钢筋爬梯上拉设电源线作为接地线。
违反者罚款100元。
11起重与运输
11.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没有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和施工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立即停止施工,罚款1000元。
11.1.1重量达到或超过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95%。
11.1.2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
11.1.3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或其附近工作。
11.2禁止起重工作区域内有关人员停留或通过,在伸臂及吊物的下方有人员通过或逗留,对有关人员罚款100~500元。
11.3起重工不得使用报废钢丝绳作业,违章使用者罚款200元。
11.4起吊物上不得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违反者罚款100元。
11.5吊起的重物在空中长时间停留。
在空间短时间停留时,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离开工作岗位,对有关人员罚款200元。
11.6起吊重物上不得站人,违反者罚款500元。
11.7起吊爆炸品、危险品时。
没有经总工程师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对当事人罚款500元。
11.8以运行的设备、管道以及脚手架、平台等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
利用构筑物或设备的构件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结构时,没有经过核算、没有征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对当事人罚款100~300元。
11.9现场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11.9.1驾驶人员应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驾驶许可证。
11.9.2使用前应检查制动器、喇叭、方向机构等是否完好。
11.9.3装运物件应垫稳、捆牢,不得超载。
11.9.4行驶时,驾驶室外及车厢外不得载人,驾驶员不得与他人谈笑。
启动前,应先鸣号。
在施工现场及厂内通行时车速不得超过5km/h,空车时速不超过10km/h。
停车后应先切断动力源,扳下制动闸后驾驶人员方可离开。
11.9.5电瓶车充电时距明火5m以上并加强通风。
11.10卷扬机基座不平稳不牢固;卷扬机没有搭设防护工作棚,其操作位置没有良好视野。
除立即整改外,罚款100~500元。
11.11卷扬机制动操纵杆在最大操纵范围内触及地面或其它障碍物。
除立即整改外,罚款1000元。
11.12卷扬机在工作前没有试车,检查其是否固定牢固;防护设施、电气绝缘、离合器、制动装置、保险棘轮、导向滑轮、索具等完全合格即投入使用。
除立即整改外,罚款1000元。
11.13卷扬机工作时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11.13.1严禁向滑轮上套钢丝绳。
11.13.2严禁在滑轮或卷筒附近用手扶行走钢丝。
11.13.3任何人不得跨越正在行走的钢丝绳以及在各导向滑轮的内侧逗留或通过。
12焊接、切割与热处理
12.1参加焊接、切割与热处理的工作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安全技术教育、没有取得合格证,罚款200元,并停止工作。
12.2进行焊接、切割与热处理时,操作人员没有穿戴专用工作服、绝缘鞋、皮手套等符合专业防护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12.3进行焊接、切割与热处理工作时,没有防止灼伤、触电、爆炸和防止金属飞溅引起火灾的措施,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12.4进行焊接、切割与热处理工作时,工作地点周围有危及安全的情况时,而没有采取积极防护措施,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12.5在储存或加工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周围10m范围内进行焊接、切割与热处理工作,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12.6在焊接、切割地点周围5m范围内,易燃易爆物品没有清除干净;确实无法清除时,采取的隔离或防护措施不可靠,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12.7在带有压力的容器和管道、运行中转动的机械及带电设备上进行焊接、切割与热处理工作,对当事人罚款200元,并立即停止工作。
12.8电(火)焊工的皮带线、电焊线下班后没有圈好,离开时压力表没有关闭,电焊机要切断电源,气瓶要放好,对违反的施工人员罚款200元。
12.9在生产区或已经储油的油区、制氢站、化工库、木工库等处,进行焊接、切割与热处理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油区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若违反按生产有关规定处理。
12.10违反下列气瓶在现场存放的规定之一者,罚款1000元。
12.10.1应存放在通风良好的场所,夏季应防止日光曝晒。
12.10.2严禁和易燃、易爆物混放在一起。
12.10.3严禁靠近热源,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12.10.4严禁与所装气体混合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一起存放。
12.10.5乙炔气瓶应保持直立,并由防止倾倒的措施。
12.10.6乙炔气瓶严禁防止在有放射性射线的场所,亦不得放置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12.11违反下列气瓶运输的规定之一的,罚款500~1000元。
12.11.1气瓶在运输前应旋紧瓶帽,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击。
12.11.2当气瓶用汽车装运时,一般应横向放置,头部朝向一侧并应垫牢,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板(但乙炔瓶除外)。
12.11.3车上严禁烟火。
运输乙炔气瓶的车上应备有相应的灭火器具。
12.11.4易燃品、油脂和带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同车运输。
12.11.5所装气体混合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严禁同车运输。
12.11.6运输气瓶的车厢上不得乘人。
12.12氧气、乙炔设备(瓶)不准随意乱动,氧气、乙炔、明火三者间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违反者罚款500元。
12.13气瓶没有佩戴两个防振圈者,罚款100元。
12.14在高处进行焊接与切割工作,除遵守本规程中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外,有下列规定之一的,罚款200元。
12.14.1站在油桶、木箱等不稳固或易燃物品上进行工作。
12.14.2工作开始前没有采取可靠的隔离、防护措施,清除下方的易燃物。
12.14.3随身带着电焊导线或气焊软管登高或从高处跨越。
12.14.4在金属容器内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工作。
12.15热处理场所没有在明显、方便的地方设置的灭火器材数量不足。
罚款200元。
12.16管道热处理场所没有设围栏并挂警告牌者,罚款200元。
12.17进行热处理工作时,操作人员擅自离开,工作结束后没有详细检查,遗留有起火危险即离开者,罚款200元。
13其他施工
13.1沥青、油漆作业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除立即整改外,对当事人罚款100~200元
13.1.1熬制沥青应通风良好,作业人员的脸和手应涂上专用软膏或凡士林,,戴好防护眼镜,穿专用工作服并配备有关防护用品.
13.1.2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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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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