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从业资格考试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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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从业资格考试提纲
代资考考点汇编
第一章风险与风险管理
第一节风险概述
1、风险的含义:
指某种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
不确定性包括发生与否的不确定、发生时间的不确定和导致结果的不确定。
2、风险的构成要素: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
⑴风险因素:
促使某一特定风险事故发生或增加其发生的可能性或扩大其损失的原因或条件。
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是造成损失的间接原因。
包括有形风险因素和无形风险因素。
前者也称实质风险因素,指某一标的本身所具有的足以引起风险事故发生或增加损失机会或加重损失程度的因素。
大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后者也称人为风险因素,指与人的心理或行为有关的风险因素,通常包括道德风险因素(故意)和心理风险因素(疏忽或过失)。
⑵风险事故:
也称风险事件,指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失的直接的或外在的原因,是损失的媒介物。
例:
刹车失灵是风险因素,而车祸是风险事故。
⑶损失:
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即经济损失。
通常分为实质损失、额外费用损失、收入损失和责任损失。
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导致损失。
(冰雹的例子)
3、风险的种类:
⑴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与技术风险
分类标准:
风险产生的原因
⑵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与信用风险分类标准:
风险标的
⑶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分类标准:
风险性质
⑷静态风险与动态风险分类标准:
风险产生的社会环境
⑸基本风险与特定风险分类标准:
产生风险的行为
4、风险的特征:
不确定性、客观性(不以主观意愿为转移)、普遍性(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可预测性、发展性
第二节风险管理
1、风险管理的含义: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用以降低风险的消极结果的决策过程。
2、风险管理的演变:
在风险管理演变过程中,最有影响的风险管理形式是企业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即大多数现代风险管理形式就是从购买保险实践中发展而来的。
20世纪70年代中期,风险管理开始进入到了国际化阶段,又称全球化阶段。
20世纪90年代,风险管理突出的变化是购买保险开始与其他风险管理组织行为相融合,如安全工程、法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等。
21世纪,巨灾风险事故频发,使许多国家政府介入风险管理领域。
3、风险管理的程序:
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
选择风险管理技术(最重要)、评估风险管理效果。
4、风险管理的目标:
基本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
损失前目标是预防,损失后目标是补偿。
5、风险管理的方法:
包括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避免、预防、抑制)和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自留风险和转移风险<财务型非保险转移风险(通过经济合同)和财务型保险转移风险(通过保险合同)>)。
第二章保险概述
第一节保险的要素与特征
1、保险的定义:
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从法律角度看是合同行为,
从风险管理角度看是风险管理的方法或风险转移的机制,
从经济角度看是有效的财务安排。
2、保险的要素:
⑴可保风险的存在:
应当是纯粹风险,应当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应当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
⑵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大量性(风险分散、概率论和大数法则)
同质性(风险单位在种类、品质、性能、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
⑶保险费率的厘定:
公平性原则、合理性原则、适度性原则、稳定性原则、弹性原则。
⑷保险准备金的建立:
保险准备金指保险人为保证其如约履行保险赔偿或给付义务,根据政府有关法律规定或业务特定需要,从保费收入或盈余中提取的预期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对应的一定数量的基金。
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总准备金和寿险责任准备金。
⑸保险合同的订立
3、保险的特征:
互助性(一人为众,众为一人)、法律性、经济性、
商品性(直接表现是个人对个人;间接表现是全部对全部)、科学性。
4、保险与相似制度的比较:
社会保障、救济、储蓄
第二节保险的分类
1、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分类标准:
实施方式
2、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分类标准:
保险标的
3、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与重复保险分类标准:
承保方式
第三节保险的功能
1、保障功能:
财产保险的补偿和人身保险的给付
2、资金融通功能:
保费收入与赔付支出之间存在时间滞差
3、社会管理功能:
社会保障管理、社会风险管理、社会关系管理和社会信用管理。
保险保障功能是保险最基本的功能,是保险区别于其他行业的最根本的特征。
第四节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1、保险的历史沿革:
中国是最早发明风险分散这一保险基本原理的国家,镖局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货物运输保险的原始形式。
《汉谟拉比法典》是一部有关保险的最早法规。
基尔特制度即行会制度,是一种原始的合作保险形式。
在各类保险中,起源最早、历史最长者当数海上保险。
共同海损分摊制度是海上保险的萌芽。
十五六世纪的海上保险是人身保险的萌芽。
2、船舶抵押借款制度、黑瑞甫制度和基尔特制度、基尔特制度。
3、现代保险的形成与发展:
现代海上保险发源于意大利,形成于英国。
劳合社最初就是专营海上保险,其演变史也是英国海上保险发展的一个缩影。
巴蓬具有现代保险之父之称。
埃德蒙·哈雷编制的生命表,奠定了现代人寿保险的数理基础。
4、中国保险业的现状与发展前景:
1805年,英商在广州设立广州保险公司,这是外商在中国开设的第一家保险机构,也是近代中国出现的第一家保险公司。
1824年广东某富商开设的张宝顺行,兼营保险业务,这是华人经营保险的最早记载。
1865年中国第一家民族保险业上海华商义和公司保险行创立,中国近代民族保险业正式诞生。
1875年保险招商局成立,中国较大规模的民族保险业诞生。
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业,标志着中国现代保险事业的创立,开创了中国保险的新纪元。
5、保险密度:
指按照一个国家的全国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收入,反映了一个国家保险的普及程度和保险业的发展水平。
6、保险深度:
指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反映了一个国家的保险业在其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的一个重要指标。
7、《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95年10月1日颁布,2002年首次修改,2004年再次修改。
第三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1、保险合同的定义: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保险合同的特征:
⑴有偿合同:
投保人-交保费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⑵保障合同;⑶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条件-约定的事故发生时;⑷附合合同(格式合同);⑸射幸合同;(6)最大诚信合同。
3、保险合同的种类:
⑴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分类标准:
合同的性质
⑵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分类标准:
保险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
⑶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分类标准:
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
⑷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分类标准:
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价值对比关系
⑸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分类标准:
保险标的的分类
(6)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分类标准:
保险承保方式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1、保险合同的主体:
⑴当事人:
保险人-投保人
⑵关系人:
被保险人-受益人(只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存在)
投保人和受益人可以为同一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有保险金请求权;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被保险人,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时除外,只是最高保险金额通常有限定;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未确定的情况下,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3、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条款和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
⑴保险条款的分类①基本条款与附加条款分类标准:
保险条款的性质
②法定条款与任意条款分类标准:
保险条款对当事人的约束程度
⑵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①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②保险标的;③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④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⑤保险价值;⑥保险金额;⑦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⑧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⑨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⑩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保险价值: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
保险金额:
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也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1、保险合同的订立由于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通常由投保人提出要约,保险人作出承诺,投保人为要约人,保险人为受要约人。
2、保险合同的形式与构成保险合同一般要求书面形式
⑴保险合同的形式
①保险单: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
②暂保单:
是临时凭证,效力等同于保险单,只是有效期较短,一般30天。
③保险凭证:
小保单,简化了的保险单,效力等同于保险单。
④其他书面形式保险协议书是最重要的形式。
⑵保险合同的构成投保单批单(批单效力优于原保单,后批的效力优于先批)
3、保险合同的效力①保险合同的成立②保险合同的生效-零时起保制③保险合同的有效-主体、客体、内容都合法④保险合同的无效-必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⑤保险合同的失效-合同效力暂时中止,并非无效。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履行
1、投保人的义务⑴如实告知义务⑵缴纳保险费义务-宽限期⑶防灾防损义务⑷危险增加通知义务⑸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义务(6)损失施救义务⑺提供单证义务⑻协助追偿义务
2、保险人的义务⑴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⑵说明合同内容-责任免除条款必须明确说明⑶及时签单义务⑷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密义务。
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
1、保险合同的变更
⑴主体的变更:
财产保险: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人身保险:
投保人和受益人⑵内容的变更
⑶合同变更的程序与形式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对原保单进行批注。
2、保险合同的中止:
宽限期60天中止期两年
3、保险合同的终止⑴自然终止(最基本、最普遍)⑵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⑶因合同主体行使合同终止权而终止⑷因保险标的的全部灭失而终止⑸因解除而终止-约定、协商、法定、裁决解除,保险责任开始后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的有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
第六节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
1、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⑴解释原则①文义解释原则②意图解释原则③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④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解释原则⑤补充解释原则
⑵解释效力①有权解释:
包括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司法(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和仲裁解释
②无权解释:
学者等。
2、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协商、仲裁(一裁终局)、诉讼(两审终审)
第四章保险基本原则
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
1、含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2、原因⑴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⑵保险合同的附和性与射幸性
3、内容⑴告知投保人为询问告知保险人为列明告知和明确说明
⑵保证(约束投保人、被保险人)①明示保证分为确认保证(过去)和承诺保证(未来)②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效力等同
(3)弃权与禁止反言(约束保险人)
4、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与法律后果
⑴表现形式告知不实即误告;不予告知即漏报;有意不报即隐瞒;虚假告知即欺骗⑵法律后果
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的定义及确立条件保险利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对保险经营的意义
3、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
⑴财产保险保险利益必须在合同订立时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存在,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除外;
⑵人身保险①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并不重要
②为他人投保时保险利益的形成有三种情况:
亲密的血缘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济上的利益关系
第三节损失补偿原则
1、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及意义
2、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
⑴实际损失⑵保险金额⑶保险利益⑷赔偿方法限额责任赔偿方法与免赔额(率)赔偿方法。
3、派生原则P102⑴保险代位原则⑵损失分摊原则(重要,详细看)
4、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⑴定值保险⑵重置成本保险⑶人身保险
第四节近因原则
1、近因与近因原则的含义
2、近因原则的应用①认定方法正推倒推②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单一原因、多种原因同时并存发生、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记住书上的案例)
第五章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环节
1、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环节
保险销售—保险承保—保险理赔—保险客户服务
2、保险销售的主要环节
准保户开拓(最重要)—调查并确认准保户的保险需求—设计并介绍保险方案—疑问解答并促成签约
3、保险承保的主要环节与程序
核保(核心)—作出承保决策—缮制单证—复核签章—收取保费
4、寿险理赔的流程
立案—初审—调查—核定—复核—审批—结案—归档
5、非寿险的理赔流程
接受损失通知—审核保险责任—损失调查—赔偿保险金—损余处理—代位求偿
第六章财产保险
第一节、财产保险概述
一、财产保险的定义
广义:
以财产及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狭义:
以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损失险)
二、财产保险的特征
1、财产风险的特殊性:
风险多样(灾害、意外、责任、信用)
2、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必须可用货币计量(空气、江河、国土资源不是)
3、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产生于人与物之间、量的限定以实际价值为准、时效:
订立时到损失发生时全程存在
4、保险金额的特殊性:
按实际价值
5、保险期限的特殊性:
多为短期(1年期或1年以内)
6、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损失补偿性合同
三、财产保险的种类:
财产损失险:
企业财产保险、利润损失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农业保险
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雇主责任险、职业责任险
信用保证险:
合同保证险、产品保证险、忠诚保证险
第二节、企业财产险
一、保险标的的范围
定义:
以投保人存放在固定地点的财产和物资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其常用险别是基本险和综合险
可保风险:
会计科目、项目类别
特约可保风险:
加费:
矿井及矿坑的地下建筑物、设备、矿下物资等
不加费:
金银、古玩、艺术品、稀有金属、堤堰、水闸、铁路、涵洞、桥梁、码头等
不可保风险:
P156(1-6项)
二、保险责任:
P156
基本险:
火灾、雷击、爆炸、飞行物及其他空中运行物坠落
综合险:
基本险+自然灾害若干项
责任免除:
P157
附加责任:
P158基本综合
四、费率:
采用级差费率期限:
通常一年
五、赔偿:
施救费用(不超过保险金额)残值:
一般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
第三节、家庭财产保险
定义:
以城乡居民的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种类:
普通、两全、投资保障、个人贷款抵押房屋
2、标的范围:
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室内财产。
投资保障型还包括贵重物品。
个人贷款型只包括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
3、责任及免除P164-P166
4、期限及费率:
起保日零时起至期满日24时止
中途退保:
按日扣
5、赔偿方式:
外圈为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内圈为室内装潢及室内财产,采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第四节、机动车辆保险
1、为我国财产险中最大的险种
标的:
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2、车损险:
责任P170-P171
责任免除P171-P172
3、保险金额:
新车购置价
投保时实际价值(最高折旧不超过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的80%)
投保时新车购置价协商确定
4、赔偿:
免赔赔
按责免赔全部责任20%80%
主要责任15%85%
同等责任10%90%
次要责任5%95%
(残值折归被保险人,计算赔款时直接扣除)
5、交强险(强制)(社保:
强制)
6、无赔款优待:
1年、10%、最高不超过30%
第五节、国内货物运输险
1、起源(海上保险)
2、仓至仓条款
3、责任及免除P187-P188
4、保险金额:
离岸价、到岸价(多数按到岸价)
5、期限与费率:
收货人接到“收货通知单”15日为限
第六节、责任保险(标的:
经济赔偿责任)
含义:
以被保险人依法或依契约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1、承保基础:
期内发生式:
公众责任险
期内索赔式:
产品责任、职业责任、雇主责任
2、赔偿对象:
被保险人(直接)第三者:
受害人(间接)
3、赔偿范围:
第三者伤害:
丧葬费、残疾与医疗费用等
因纠纷引起诉讼、律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费用
第七节、信用保险
含义:
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特征:
承保风险特殊性
强调损失共担:
自负比例:
政治风险5%-10%、商业风险5%-15%
2、主要种类:
一般商业信用保险:
赊销保险、贷款保险、个人贷款保险(国内:
批发业务,3-6个月短期)、
出口信用保险:
短期(不超过180天)、中长期(超过2年以上)
第八节、农业保险
1、含义P205种植业养殖业
2、特点:
地域性、季节性、连续性、政策性
3、种类:
种植业:
农作物:
生长期:
小麦种植、水稻种植、玉米、棉花、烟叶、甘蔗
收获期:
麦场夏粮火灾保险、烤烟水灾保险
林木(人工栽培):
人工林、果木林
养殖业:
畜禽:
牲畜、家禽
水产:
淡水、海水
第七章人身保险
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定义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或达到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由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人身保险的特征
1、人身风险的特殊性(较为稳定)
2、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人的寿命和身体)
价值难衡量,分为标准体和非标准体
3、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产生于人与人之间,价值难衡量,是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
4、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
双方约定:
1、需求程度2、缴费能力
5、保险合同性质的特殊性(定额给付性)
6、保险合同的储蓄性(自然费率、均衡费率)
7、保险期限的特殊性(长期合同)
三、人身保险的种类
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
第二节人寿保险
一、人寿保险的种类
(一)普通型人寿保险
1、死亡保险(以死亡为给付条件)
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储蓄性强)(普通终身、限期缴费终身、趸缴终身)
2、生存保险(以生存为给付条件)
3、两全保险(生死合险)(储蓄性强)
既可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又可以保障受益人的利益。
(二)年金保险
以生存为给付条件,按约定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且分期给付的间隔不超过1年的人寿保险。
1、按缴费方式分:
趸交、期交
2、按被保险人数分:
个人、联合、最后生存者、联合及生存者
3、按给付额是否变动分:
定额、变额
4、按给付开始日期分:
即期、延期
5、按给付方式分:
终身、最低保证、定期生存
(三)简易人寿保险
低保额、免体检、适应一般低工资收入人群。
缴费期较短,一般为月、半月或周。
为了防止逆选择,通常采用等待期或削减给付制度。
(四)团体人寿保险
用一张总的保险单对一个团体的成员及其生活依赖者提供人寿保险保障的保险。
特征:
1、风险选择的对象是团体而不是个人。
团体是合格的团体,被保险人是在职人员(退休的不行)
2、使用团体保险单。
3、成本低。
4、保险计划灵活。
5、采用经验费率。
(五)新型人寿保险
1、分红保险
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特征:
1、保单持有人享受经营成果。
2、客户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3、定价的精算假设比较保守。
4、保险给付、退保金中含有红利。
红利:
1、利源:
保险公司的盈余。
2、分配:
原则:
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比例:
可分配盈余的70%
方式:
现金红利和增额红利
2、投资连结保险
我国的特征:
1、产品必须包括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2、至少连结到一个投资帐户上
3、保险保障风险和费用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
4、投资帐户的资产单独管理
5、保单价值应当根据该保单在每一投资帐户中占有的单位数及其单位价值确定
6、投资帐户中对应某张保单的资产产生的所有投资净收益(损失)都应当划归该保单
7、每年至少应当确定一次保单的保险保障
8、每月至少应当确定一次保单价值
3、万能保险:
缴费灵活、保额可调整、非约束性的寿险
二、人寿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
1、不可争条款(两年)
2、年龄误告条款(多退少补)
3、宽限期条款(60天)
4、中止、复效条款(两年)
5、自杀条款(两年)
6、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1)申请退保
(2)交清保险单
(3)展期保险单
(4)抵交保费
7、保单贷款条款(现金价值)
8、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现金价值)
三、人寿保险的定价
1、营业保费=纯保费+附加保费
=危险保费+储蓄保费+附加保费
(死亡率)(利率)(费用率)
2、生命表:
是根据以往一定时期内各个年龄的死亡统计资料编制的,是由每个年龄死亡率组成的汇总表。
国民生命表(人口普查得到的数据)经验生命表(寿险公司所使用的)
第三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
(一)意外伤害的定义
1、伤害:
致害物、侵害对象、侵害事实
2、意外:
没有预见、违背主观意愿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定义
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
1、保险责任:
意外死亡给付和意外残疾给付
2、费率厘定:
被保险人的职业和工种
3、承保条件:
较宽
4、保险期限:
1年
5、保险金的给付:
定额给付
6、责任准备金的计算:
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计提原理
三、可保风险分析
1、不可保风险:
犯罪、寻衅斗殴、酒醉、吸食毒品、自杀
2、特约保风险(从除外责任中剔除):
战争、剧烈体育活动或比赛、核辐射、医疗事故
3、一般可保风险
四、主要内容
(一)保险责任
因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和残疾
(二)给付方式
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x残疾程度百分率
五、主要种类
1、按实施方式分:
自愿和强制
2、按保险风险分:
普通和特定
3、按保险期限分:
1年期、极短期和多年期
4、按险种结构分:
单纯和附加
第四节健康保险
一、健康保险及其特征
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
特征:
1、经营风险:
伤病风险
2、精算技术:
疾病率、伤残率和疾病(伤残)持续时间
3、保险期限:
1年期
4、保险金给付
5、成本分担
6、条款的特殊性:
无需指定受益人
7、除外责任
二、种类:
(一)医疗保险:
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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