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应当由税务机关全责征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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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应当由税务机关全责征收
社会保险费应当由税务机关全责征收
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是社会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营的基石。
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可分为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征收、缴费记录及确认、稽核、清欠等环节。
受复杂历史背景的影响,当前我国各地区社会保险费征收存在社保全权负责、税务代征、税务全责征收三种模式。
税务代征模式是指税务机关仅负责征收、缴费记录环节,税务全责征收是指税务机关负责参保登记、基数核定以及稽核、清欠等环节,社保全权负责则是税务机关不参与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
目前,全国已有江苏、河北等20多个省份由税务机关参与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其中大部分地区是代征模式,仅有广东(不含深圳、东莞)、福建、浙江等省份是由税务机关全责征收。
实际工作更为复杂,即使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地区,一些险种的征收依然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特别是居民缴费的险种。
一社保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主要优势
(一)发挥社保机构经办管理业务的专业性
社保管理体系由供款征缴、记账管理、资金运营、待遇支付和信息披露等多个环节和系统构成,其中来自于个人和单位的缴费征收是制度的融资来源。
社保部门的专业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制定和实施社保政策
社保政策由社保部门制定,税务部门相对不了解和熟悉政策,尤其是在当前社保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各项社保制度缴费参数和管理政策常处于变化之中,税务部门执行缴费政策常处于被动状态,特别是在处理断保、补缴、转移接续等手续上存在时滞。
2.社保经办业务的一体化管理
征收环节不仅是一个单纯的收入征收程序,而与后续的记账、待遇资格审核和计发等环节紧密联系在一起,缴费的历史记录决定了各项权益。
因此整个社保经办流程是各个业务环节相互配合、前后衔接的过程。
3.保持社保财务收支的精算平衡
社保部门同时负责收入端和支出端,存在着实现财务收支平衡的内在约束机制。
社保部门制定统一的收支计划,更有利于发挥精算技术能力,保障长期内的财务可持续性。
如果将征收环节分离出去,则存在着待遇支出端过快增长的潜在隐患。
(二)有利于社保制度的长期建设
1.社保制度发展不成熟,改革尚未定型
从总体上看,社保制度还处于“初创发展期”,各项制度尚未成熟,改革还远未定型。
在此背景下,征缴体制的选择需要服从制度建设的需要,将征缴环节分割,不利于社保部门实施制度的顶层设计战略。
2.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向在于坚持费制,而非改成税制
基本国情决定中国社保制度的主体是缴费型制度,而非税收支持的福利制度。
这与中国传统的家庭储蓄儒家文化是相一致的,弘扬的应是“多缴多得”的参保文化;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也是一致的,即强调社会保险制度中的经济激励因素,而非单纯的“福利”因素。
3.建立全民统一的社保管理体系的需要
从建立国家“大社保”体系的角度出发,社保管理体制的发展方向在于整合各项社保制度,进行人群和项目的合并,在管理上统一由国家社保行政部门负责,而非部门间的“分化”。
(三)建立高效便民的社保公共服务体系
社保服务体系是服务型政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能力的一个重要体现。
从便民角度分析,一体化、一站式和终身化的服务是发展方向,由社保部门全程负责收支、记账和待遇管理过程,更利于便民服务。
从现实情况看,社保部门离企业的距离也更近一些,更了解企业主的情况和困难,特别是在解决断保等问题上,更贴近参保人。
在就业问题上也是如此,基层社保和就业部门往往设在同一服务窗口,就业、失业和社保等工作应进行整合管理。
(四)有利于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体制的建设
目前,国家已出台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在国家层面上由统一的机构来进行地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
改由税务征收后,社保基金的收、管和支的权力进一步分散化,资金更加容易“沉淀”在地方,客观上为地方政府将社保资金用于地方性的建设项目和发展用途提供了便利。
社保基金管理发展的方向是全国统筹,实现收支的垂直管理,将征收环节分离出去,不利于社保行政部门实施基金投资管理,影响基金保值增值。
二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优势
(一)税务机关征管条件优越、信息处理能力强,税费“同征同管”有利于实现对企业缴费的“依法足额征收”
多地调研观察到,经过多年的大力投入,税务机关的队伍建设、信息系统建设等征管核心要素优势明显。
社保费的费基与个人所得税一样,都是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是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的重要监管对象。
企业所得税征管、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能够覆盖企业员工全面的薪酬信息,从制度上为收集、处理社会保险费核心信息奠定了基础。
税费可以“同征同管”。
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内部机构设置,都为收集、推送处理、甄别、事后核查这些信息奠定了良好基础。
总之,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比较而言,税务机关作为专职负责为政府组织收入的职能部门,无论是技术手段、制度支撑还是管理经验方面,在实现《社会保险费》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方面都有明显优势。
具体而言,税务机关在核实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等基础数据方面都更加具备专业优势,能够有效解决部分企业逃避缴费和瞒报缴费基数等问题,减少社会保险费源流失,提高社会保险费收缴率。
调研中一些数据也支撑这一观点。
广州市属税务全责征收,2016年底全市税务登记企业户数为117.1万户,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登记户数为106.2万户,占比达90.7%。
与之对比,北京市目前是社保征收,2015年底全市税务登记企业户数为97.9万户,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登记户数仅为42万户左右,占比仅为42.9%。
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能够很好提升征收效果,但这并不意味着增加企业负担。
随着征收率的逐步提高,可以启动降低企业名义社会保险费的改革,将为降低虚高的社会保险费率创造基础和条件,为党和政府创造良好执政环境。
(二)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管理便捷,核心模块全国一致,税务全责征收可以为参保人提供便捷服务
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起步,目前已形成了以网上为主、实体大厅为辅的税费征收方式,很多业务均可以网上或者移动互联办理。
特别是从2016年开始,“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已在全国正式上线。
现在运行的金税三期系统中,有现成的社保费征收模块,从登记、申报、基数核定到征收,有一套严密完整的管理体系,可以实现与社保、财政等部门数据实时同步。
纳税人或缴费人在办理缴税业务的同时,即可顺便实现缴费。
“金税三期”还具有基本模块全国一致性、具体业务模块可延展性强的特点,既为社保缴费信息全国联网打下基础,适应国家预算管理的要求,又允许各地接入具有本地特色的运行系统。
强大的信息化系统,专业的征收机构和人力保障,加上税务机关近些年力推的纳税服务规范化改革,可以为参保人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
以广东为例,在信息系统的支撑下,除少数关键信息变更之外,缴费登记、增减员、申报缴费等业务均可以在网上办理。
特别要指出的是,现行各类居民养老保险、居民医疗保险等,不涉及收入信息甄别的要求,参保主要依靠政策吸引力和征收机构的服务能力。
在这方面,税务机关的信息系统同样可以为参保人提供便利化服务。
在组织、宣传推广方面,税务机关也可以学习当前社保部门的做法,通过与基层政府建立合作平台予以推进。
(三)税务全责征收具有边际征管成本优势
按照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全国统一的要求,无非是选择税务机关全责征收或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征收,对政府管理成本或征收成本的影响是决策的重要依据。
需要指出的是,直接计算比较现有不同模式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成本意义不大,从决策的角度看,需要比较的是转换成本或者说边际征管成本。
即:
从税收征收转换为社保征收需要增加多少成本,从社保征收转换为税收征收需要增加多少成本。
从调研情况看,由税务全责征收具有明显的边际征管成本优势。
首先,对以企业为单位参保的情况来说,由社保或税务代征转为税务全责征收,无须增加编制、人员和信息化建设等硬件费用,转换成本(边际征管成本)低。
由于企业参保的社保费征收与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核心要素是一致的,例如都是以工资收入为基数,税务机关可实行税费一体化管理,税费同管、互为促进,赋予税务机关承担社保费全责征收的责任无须增加额外成本。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
四川、深圳均是由社保局负责社保费征收工作,每年均需花数百万外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稽核工作。
如果这两地是由税务全责征收社保费,由于税务局有专业的税费稽核机构,无须增加成本就可以同步完成社保费稽核工作,而且力度更大、效果更好。
与之对比,如现由税务征收社保费地区转换为社保经办机构征收,在当前社保管理业务繁重的背景下,则必然要增加人员、编制,信息化建设也需要额外费用支出。
其次,由税务征收可降低大部分企业参保户的遵从成本。
对企业参保户来说,在税务机关税费“同征同管”的背景下,仅需准备一份税费申报资料,可有效降低其遵从成本。
由于中小企业一般不单设人力资源部门,因此降低遵从成本对于中小企业尤其明显。
最后,在“营改增”和社保待遇管理业务日益繁重的大背景下,税务承担社保征收的可行性和动力较强。
在“营改增”大背景下,地税机关业务相对略有减少,更有助于其承担社保费征管责任。
调研中也发现,地税机关争取社保费征管业务的动力也较强。
从另一个角度看,当前税务征收覆盖省份较多,在“营改增”背景下让税务退回去难度更大。
在社保待遇支付管理业务繁重的背景下,由社保征收转换为税务征收,原工作人员可大部分补充到社保管理业务中,因此这也是政府部门人力资源优化配置的改革。
(四)有利于推进下一步社会保险制度改革
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一大突出特征和弊病是“碎片化”现象严重。
包括职工养老保险在内,多数险种的统筹地区仅在县级或地级行政区。
一些省份的职工养老保险,虽号称已实现省级统筹,但仅仅是通过比重很低的调剂金制度实现,实际权力和责任依然由地县级承担。
这种局面不仅不利于全国统一公平劳动力市场的发展,也严重损害了社会保险体系的可持续性。
由于实际统筹地区在地县级,劳动力流动需要转移社保关系。
在调研中了解到,2009年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方案虽已出台,但在操作中遭受了很强的阻力,实际效果不大,因此阻碍了劳动力自由流动。
由于实际统筹地区在地县级,特别是征收权力直接由地方政府控制,一些地区甚至以降低缴费基数或费率为条件招商引资,导致费源体制性流失。
这不仅不利于全国统一公平劳动力市场的发展,也严重侵害了社会保险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可以认为,破除社会保险体系“碎片化”难题,提升社会保险体系的统筹层级,是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首要方向。
然而,提升各类社会保险项目的统筹层次,需要下级政府以及各部门的高度配合。
在各类信息由下级政府掌握的情况下,推进改革将可能面临底数不清,下级不配合则寸步难行的局面。
从这个角度看,由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有利于推进社会保险制度的下一步改革,特别是提升统筹层级的改革。
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则征收体系本身是碎片化的一部分。
与之比较,地税系统省级直管,国税系统全国直管,且地税在业务上受国税总局指导,实际上全国直属色彩很浓。
因此,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已经在收入征收和参保信息掌握两个关键环节做到了省级统筹,既可以适应于现有统筹层次的格局,又为下一步推进提高统筹层次的改革奠定了基础条件,有利于推进统一公平劳动力市场建设,也有利于提升社会保险体系的可持续性。
从长远看,这也为全国统一统筹账户缴费率,统一待遇制度,建立国家基本养老金制度(而非统筹地区的),奠定了体制保障。
(五)夯实社会保障事业的政府职责,多方助力社会保险事业发展
由税务全责征收有助于夯实社会保险事业的政府职责。
社会保障事业事关全民,一旦发生待遇支付危机将危及政权安全。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事业的主要组成部分,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正常支付是各级政府的政治责任。
从现状以及中国老龄化发展趋势来看,社会保险缴费无法单独满足社会保险支付的资金需求,财政承担一定的兜底责任是必然选择。
因此,社会保险事业无法由社保部门单独承担所有责任。
考虑到税务机关的职责是为财政组织收入,由税务机关介入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工作,有助于理顺财政在社会保险事业中的定位,明确政府职责。
由税务全责征收是多方助力社会保险事业发展,有利于社保机构强化支出管理,提升社会保险的社会化服务水平。
当前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除依法征管缴费之外,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管理同样是巨大挑战。
例如,医保支付管理滞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争议很多,这些问题一方面影响对参保人的服务,另一方面深度影响基金安全。
搞好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同样需要加大人力物力投入。
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能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税务部门后,能够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繁重的基金收缴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做好社会保险待遇管理和服务工作,提高社会保险服务水平。
(六)有利于推进社会保险基金治理体系以及政府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1.“税务征收,财政统筹,社保支出,公共监督”的社会保险基金分权制衡治理模式
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有利于建立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办相互制衡、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也就是人社部门负责社会保险政策和制度制定;经办机构着重负责个人账户记录、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享受待遇资格审核、社会保险待遇发放等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税务机关负责参保登记、参与征收计划制定、接受缴费申报、核定缴费基数、费款征收、实施处罚等社会保险费征收各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鼓励和财政专户收支核算;审计等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的监督。
这种管理体制有利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性。
法国著名经济学家拉丰(Laffont)的理论分析表明:
分散规制者可以起到防范规制俘获(regulatorycapture)威胁的作用,可以使社会福利最大化,这是分权理论的基础。
[1]分权理论的假设前提是政府的管理部门中存在着一些不能洁身自好者,他们可能会利用手中的权力来追求个人利益,从而损坏公众的利益;而如果将一项事业的管理部门分散化,不同的部门或不同的规制者只能获得其中的部分信息,那么就会减小各个部门或规制者的权力,从而有利于抑制以权谋私,使社会福利最大化。
这一分权理论对制定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模式是有启发意义的。
这不仅仅体现为能够有效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性,还体现为相关政策制定需要多部门协调形成制衡。
显然,根据现代管理的分权理论,社会保险基金应当由多部门共管,形成一个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制度模式。
2.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必然要求
建立和完善现代财政制度,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和重要保障。
王绍光[2]在研究美国、英国、法国等国财政制度历史演进的基础上指出,政府收入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征收,实现“财政统一”,是国家财政管理的核心要求,是现代国家的重要标志。
政府收入由一个部门统一征收,便于全面掌握政府收入信息为宏观经济决策服务,便于推进预算管理制度现代化,便于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背景下推进减税降费等工作。
从这个角度看,将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符合“财政统一”的要求,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必然要求。
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要发挥税务部门税费统征效率高等优势,按照便利征管、节约行政资源的原则,将依法保留、适宜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
社会保险费虽有其特殊性,但同样符合“便利征管、节约行政资源”的基本原则,同样要推进由税务全责征收的改革。
3.符合国际发展方向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其年度出版物中,专门调查和分析了社会保险费征收是否应与税务机关统一化的问题。
[3]在31个有独立的社会保障缴款制度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中,12个国家的社会保障缴款的征收已经被融入了税收征收中。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目前多数国家还是采用独立社会保障缴款征收机构的方式,但在过去20年间,一个明显的趋势就是将社会保障缴款和一般税收的征收整合在一起。
从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更多的国家,如捷克、立陶宛、斯洛伐克、泰国、阿尔巴尼亚、马其顿、摩尔多瓦、黑山和塞尔维亚等正在推进或研究将社会保险缴款与税收征收整合到一起。
特别要提出的是,希腊因社会福利水平过高等原因在2009年之后出现财政危机,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建议,将于2017年将社会保险缴款与税收征收整合到一起。
与之类似,日本社会保障费长期面临巨额收不抵支的压力,参保人大量逃费问题是重要原因之一。
为此,日本自2012年开始明确要推进社会保障和税制一体化改革的方向。
改革内容其一是提高消费税率并专项用于社会保障支出,其二即是推进养老保险缴费等与税收征收业务一元化管理,拟在2018年实现将国民养老费交由国税局征管。
希腊和日本的案例都表明,当社会保险支付面临危机之时,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征管是必然选择。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将社会保险缴款与税收同一化的趋势?
OECD引用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4]的一项研究成果解释了这一点。
该文在研究中东欧国家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改革历程之后提出如下观点,这些观点与我们基于四省市调研所获得的结论在一定程度上是契合的,对于中国的选择也很有启发性。
一是一般性税收和社会保险缴款征收具有核心过程的共同性。
包括:
(1)需要使用单一的注册号识别缴费者或纳税人;
(2)税基或费基通常都是基于类似定义的所得确立,缴费者或纳税人应当提供同样的所得申报表;(3)无论实际缴费人或纳税人是谁,通常通过雇主代扣;(4)征收机关应有能力发现那些没有填报,或者没有算进来的款项;(5)使用基于风险的现代审计方法来识别报表中信息的准确性。
二是将用于税务管理的系统扩大到包括社会保险缴款边际成本相对来说非常小,可以提升政府资源的使用效率。
虽然每一个国家的特色是有很大差异的,但OECD调查的国家都已经认识到了交由税务管理机构能够降低征收成本和提高征收率的好处。
三是税收和社会保险机构的核心能力有差异。
各国税务管理机构均建立起来了与收入征收职能相关的核心能力。
调查也显示,许多国家的税务管理机构已经提高了与社会保障缴款类型的款项相关的征收水平。
而社会保险机构的核心能力是以为公民提供各种福利。
四是可降低政府的管理成本。
将社会保障缴款的征收职责交由税务管理机构,废除了在处理、认证和申报表的强制收集和缴纳等领域的核心职能的重叠。
这有利于减少员工和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成本,降低了办公设施、电信网络和相关职能的基础设施成本,废除了复杂的信息技术开发成本以及降低了系统开发和维护的风险。
五是能降低纳税人和缴款人的遵从成本。
将社会保障缴款的征收职责交给税务管理机构,由于减少了纸面上的工作也可以显著地降低雇主的遵从成本,这种简化可以提高各种计算的准确性,内部和外部审计可基于同一报表体系。
税务管理机构电子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也降低了纳税人和缴费者的遵从成本。
三改革建议
应当说,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全责征收,还是由社保部门全权负责,各有其优劣点。
相对说来,税务机关对企业的信息掌握程度和信息处理能力更强,对于以工薪收入为费基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效果更好;社保部门则对于社保政策更为熟悉。
本文认为,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改革的方向,应当取决于对当前社会保险体系存在的主要矛盾的判断。
我们认为,当前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主要矛盾是:
受人口老龄化、制度设计与执行等因素的影响,可持续性面临严重挑战。
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例,多个测算均表明,按照现有实际参数运行下去,未来年度缴费缺口巨大,如高培勇、汪德华的测算发现,到2050年资金缺口将占当年GDP的6%以上。
[5]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受征管效果不佳的影响,名义上为28%的缴费率,实际上仅为14%左右。
可持续性为社会保险体系面临的主要挑战,意味着征收体制改革的方向应以提升征收效果为基本出发点。
结合前文的分析我们认为,涉及企业缴费的社会保险项目,由税务机关全责征收效果更好,因此应以税务机关全责征收为改革方向;一些居民自主选择定额缴费(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居民养老、居民医疗)的险种,从征收效果来看由哪个机构负责差别不大,可适当灵活处理。
为推进征收体制改革,还应做好相应领域的配套改革。
(一)涉及企业缴费的社会保险项目
主要是指养老、医疗(含合并后的生育)、失业、工伤四大职工社会保险项目。
其征收工作的突出特点是涉及收入甄别,即要以参保人的实际收入为费基。
这是当前的主要矛盾,征收体制改革应以此为基本出发点。
考虑到推进改革可能带来的阵痛和社会风险,具体改革方案可考虑分步走:
以省为单位,当前由税务代征的地区均应尽快推进改为税务全责征收;现有由社保部门负责征收的地区,应积极做好准备推进改革;已经由税务全责征收的,应继续完善相关制度,特别是加强与社保部门的协调配合。
在不同险种分由税务和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的地区,则可考虑以职工养老、医疗两大险种为参照系,凡是这两个险种归税务征收的,均视为已由税务征收,其他险种也改由税务全责征收。
(二)自愿参保或不涉及收入甄别的社会保险项目
自愿参保或不涉及收入甄别的社会保险项目,主要是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中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居民养老保险、居民医疗保险等。
这些险种或参保的主要特征是法律法规上要求自愿参保,缴费额一般为定额(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表面上是按比例,但由于其缴费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挂钩,因此实质上是定额),无须对参保人进行收入甄别。
因此,从征收效果上看,人们是否愿意参保,主要取决于政策设计和服务,取决于对政策是否有利于自己的判断。
调研中发现,四川省职工养老保险中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比例非常高(达到40%),而甘肃省灵活就业人员比例则比较低,原因就在于四川省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比较灵活,例如最低一档缴费基数仅为上年平均工资的40%。
如前文所分析的,由于税务机关信息系统能力强大的优势,税务机关也可为自愿参保人提供便捷的服务。
再加上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可以实现所有参保登记信息处理集成化,可一起推送到社保部门。
基于这些考虑,我们同样建议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自愿参保类社会保险项目,但可由各省具体规定。
由此可能导致,以企业缴费为基础的险种,与个人自愿缴费为基础的险种,其征收主体不一致。
在现有实践中,很多地区就是这种状况。
从现状看,这并不会为社会保险工作带来障碍。
(三)税务部门应加强对社保政策的学习和培训
社会保险事业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缴费环节与参保人的参保后待遇支付密切相关。
这是社保经费征收与一般税收征收有显著差异的地方。
因此,税务部门应加强对社保政策的学习和培训,各级政府应重视社保费征收体制的协作机制问题。
首先,税收系统应建立社保费的专门征收机构,负责社保政策信息和参保信息的处理,在新人员招聘上应向社保专业方面倾斜。
其次,税务系统应开展社保政策学习和培训的专项行动,领导参与,集体提升对社保政策的理解。
最后,社保部门应与税务机关通力合作,抱着共同搞好社会保险事业的目标,为税务机关提供社保政策学习和宣传方面的帮助。
(四)建立好社保、税务、财政三方信息交换和合作平台
首先,应建立重大决策的会议协商机制(政府主导,一个分管领导),建立部门沟通常态机制,及时传递社保征收信息,定期组织联席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共同商讨解决征收难题,对改进征收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特别是缴费基数等关键参数的确定,应由社保、财政、税务协作,建立相应的领导体制。
其次,应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学习广东模式,以地税部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为依托,加快推进省、市、县三级综合治费信息平台,通过提高数据交换率,完善异常信息甄别处理机制,实现人保、财政、地税三方数据实时对账。
最后,共同制定相应征收办法,明确缴费期限与票证使用种类,征收完成后应将相关信息实时报送至人保部门,对多缴社保费申请退还的,应依照退税相应程序办理,推动征费业务流程化、规范化管理。
(五)可配套启动降低社会保险费改革
在税务机关全责征收之后,一方面可以预期实际征收效果将会得到有效提升,这为降低名义费率创造了条件。
另一方面,当前各地实际缴费率差距很大,高低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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