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所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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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所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供电所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争创一流的交通安全管理水平,确保交通安全。
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全所车辆管理的职能,管理内容及要求。
适用于全所各部门局属产权的车辆及驾驶员管理。
二、车辆管理:
1、车辆所在部门
负责人应对本部门车辆管理工作负总责,应结合实际制定出本部门的车辆管理制度,将车辆的安全行驶里程、油耗、检修保养费用等指标详细记录,综合考核。
2、车辆必须做到定车、定人、定责。
严禁公车私用,非专人驾驶,私自出车,因此而造成的交通事故,除按局交通考核规定执行外,其造成的损失由驾驶员自行负责,并处以下岗处理。
3、车辆的使用应严格执行派车单制度,派车单应由车管人员(分管所长、各组组长)签发,申请用车人员签名,并应登记派车牌号、驾驶员姓名、用车人(班组)、随行人员、出车时限、行驶里程,驾驶员和车管人员要凭派车单核对行驶里程、油耗等。
4、车辆的停放保管。
车辆回单位后必须按所规定地点停放,供电所车辆停放在所院内,回所机关后应停在机关院内且将车辆停放整齐,节假日、双休日,车辆一律停放在指定位置,严禁驾驶员私自停放在外过夜。
5供电所车辆,因工作需要超出常德市行政范围以外的用车,必须经所长审批,县局局长批准,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出车,否则,谁出车谁负责。
6、供电所的车辆(含摩托车)行车范围仅限于在本所管辖供电范围内和往返县城途中行车,如因特殊情况,需向局办公室报告,批准后方可外出,超出常德市范围内用车,按上条程序办理。
7、认真搞好车辆的日常保养与检修工作,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驾驶员必须做好每次出车前,行车中,出车后的自检工作,内容如下:
a、检查燃油、机油、冷却液、液压油是否充足;
b、检查各部管道接头有无渗漏;
c、检查发动机是否有异响,各仪表工作是否正常;
d、检查灯光装置、信号装置、雨刮器的工作情况;
e、检查制动器、离合器工作情况;
f、检查转向装置各连接部位是否牢固可靠;
g、检查轮胎气压是否符合规定;
h、检查车用灭火器是否在位,有效。
车用警示牌是否配备。
8、车辆的维修大修管理。
a、对车辆的维修应坚持“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且统一归口送到指定修理厂修理,由部门负责人、车队队长在驾驶员自检的基础上决定车辆的修理项目,其小修费用由各车管部门自行负责。
b、对车辆的大修(摩托车除外),根据车况和年限,驾驶员向分管所长申请,由供员所向县局报计划,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厂家大修。
9、机动车辆的年检工作,应由驾驶员负责申请,各部门车管负责人应根据各自车辆的牌号尾数安排时间,按照要求把应检车辆维修好,按时参检。
10、为加强车辆的成本费用管理(摩托车除外)车辆一律实行“定点修理,统一审核”的办法,由分管所长负责审核,所长审批,对车辆修理费及燃油进行严格考核,有效地按制成本费用。
三、驾驶员安全行车规定:
1、机动车驾驶员除必须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外,还要遵守市局和本办法对驾驶员的工作要求。
a、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
b、不准转借、涂改、伪造驾驶证。
c、不准将车辆交非指定人驾驶。
d、未戴头盔不准驾驶或乘坐二轮摩托车。
e、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闲谈、打手机、查看传呼机信息或有碍安全行车的其他行为。
f、严禁酒后开车。
2、机动车驾驶员应熟悉国家颁布的各项交通法律,法令和法规,按规定坚持参加安全行车和年审考核。
并参加局交通安全联组组织的每季度对全局驾驶员组织一次安全法规学习,对车辆管理制度的落实和车况进行2次检查。
3、出车驾驶员应服从指挥、说话和气、待人热情、热心为安全生产和电力营销服务,并要求保持车辆的整洁卫生,做到文明行车。
4、车辆进入变电站等带电设备区,特别是进行吊装作业时,应注意保持安全距离,并听从施工人员的指挥。
5、供电所车辆除本单位考核的两类驾驶员(正式和兼职)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驾驶本局车辆、摩托车。
有本局准驾证但无有效驾驶证不准驾驶单位车辆。
6、严禁超速超载行驶。
乘车人员不得怂恿驾驶员开“英雄车”,同时也有权责令驾驶员安全行驶。
驾驶员有权拒绝乘车人开快车、无公事出车、人员驾驶等违章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均对责任人按违章予以下岗2个月处罚,若因违章造成事故,责任人应自行承担一切损失及其它
相关责任。
第二篇:
供电所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争创一流的交通安全管理水平,确保交通安全。
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全所车辆管理的职能,管理内容及要求。
适用于全所各部门局属产权的车辆及驾驶员管理。
二、车辆管理:
1、车辆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车辆管理工作负总责,应结合实际制定出本部门的车辆管理制度,将车辆的安全行驶里程、油耗、检修保养费用等指标详细记录,综合考核。
2、车辆必须做到定车、定人、定责。
严禁公车私用,非专人驾驶,私自出车,因此而造成的交通事故,除按局交通考核规定执行外,其造成的损失由驾驶员自行负责,并处以下岗处理。
3、车辆的使用应严格执行派车单制度,派车单应由车管人员签发,申请用车人员签名,并应登记派车牌号、驾驶员姓名、用车人、随行人员、出车时限、行驶里程,驾驶员和车管人员要凭派车单核对行驶里程、油耗等。
4、车辆的停放保管。
车辆回单位后必须按所规定地点停放,供电所车辆停放在所院内,回所机关后应停在机关院内且将车辆停放整齐,节假日、双休日,车辆一律停放在指定位置,严禁驾驶员私自停放在外过夜。
5供电所车辆,因工作需要超出常德市行政范围以外的用车,必须经所长审批,县局局长批准,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出车,否则,谁出车谁负责。
6、供电所的车辆行车范围仅限于在本所管辖供电范围内和往返县城途中行车,如因特殊情况,需向局办公室报告,批准后方可外出,超出常德市范围内用车,按上条程序办理。
7、认真搞好车辆的日常保养与检修工作,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驾驶员必须做好每次出车前,行车中,出车后的自检工作,内容如下:
a、检查燃油、机油、冷却液、液压油是否充足;
b、检查各部管道接头有无渗漏;
c、检查发动机是否有异响,各仪表工作是否正常;
d、检查灯光装置、信号装置、雨刮器的工作情况;
e、检查制动器、离合器工作情况;
f、检查转向装置各连接部位是否牢固可靠;
g、检查轮胎气压是否符合规定;
h、检查车用灭火器是否在位,有效。
车用警示牌是否配备。
8、车辆的维修大修管理。
a、对车辆的维修应坚持“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且统一归口送到指定修理厂修理,由部门负责人、车队队长在驾驶员自检的基础上决定车辆的修理项目,其小修费用由各车管部门自行负责。
b、对车辆的大修,根据车况和年限,驾驶员向分管所长申请,由供员所向县局报计划,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厂家大修。
9、机动车辆的年检工作,应由驾驶员负责申请,各部门车管负责人应根据各自车辆的牌号尾数安排时间,按照要求把应检车辆维修好,按时参检。
10、为加强车辆的成本费用管理车辆一律实行“定点修理,统一审核”的办法,由分管所长负责审核,所长审批,对车辆修理费及燃油进行严格考核,有效地按制成本费用。
三、驾驶员安全行车规定:
1、机动车驾驶员除必须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外,还要遵守市局和本办法对驾驶员的工作要求。
a、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
b、不准转借、涂改、伪造驾驶证。
c、不准将车辆交非指定人驾驶。
d、未戴头盔不准驾驶或乘坐二轮摩托车。
e、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闲谈、打手机、查看传呼机信息或有碍安全行车的其他行为。
f、严禁酒后开车。
2、机动车驾驶员应熟悉国家颁布的各项交通法律,法令和法规,按规定坚持参加安全行车和年审考核。
并参加局交通安全联组组织的每季度对全局驾驶员组织一次安全法规学习,对车辆管理制度的落实和车况进行2次检查。
3、出车驾驶员应服从指挥、说话和气、待人热情、热心为安全生产和电力营销服务,并要求保持车辆的整洁卫生,做到文明行车。
4、车辆进入变电站等带电设备区,特别是进行吊装作业时,应注意保持安全距离,并听从施工人员的指挥。
5、供电所车辆除本单位考核的两类驾驶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驾驶本局车辆、摩托车。
有本局准驾证但无有效驾驶证不准驾驶单位车辆。
6、严禁超速超载行驶。
乘车人员不得怂恿驾驶员开“英雄车”,同时也有权责令驾驶员安全行驶。
驾驶员有权拒绝乘车人开快车、无公事出车、人员驾驶等违章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均对责任人按违章予以下岗2个月处罚,若因违章造成事故,责任人应自行承担一切损失及其它相关责任。
第三篇:
供电所安全管理办法供电所安全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乡(镇)电管站改革的指示精神,切实加强供电所安全管理,使电力更有效的为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和人民生活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坚持“安全第一”方针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政策和法规,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农村安全用电规程》、《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和有关电力安全、技术法规。
第二条供电所安全管理主要职责
1.受县供电企业的委托,统一组织安全培训及安全考核工作。
2.负责辖区内高、低压线路、输配电设备及用电设施的安全运行、巡视检查、维护检修、安装验收。
按规程要求保证设备完好率和安全可靠性。
3.负责组织辖区内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4.认真宣传和贯彻执行《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保护电力设施。
第三条基础工作管理
县供电企业要制定详细的供电设施更新和改造计划,确保设备健康水平。
各供电所要建立健全设备健康状况、缺陷处理、事故检修、安全试验、安全检查、安全考核等各种台账、档案资料。
第四条巡视检查管理
必须建立电力设施定期和不定期的巡视检查制度。
制定巡视检查工作计划,责任要落实到人,巡视检查内容应符合《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的具体要求。
巡视检查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必须认真做好纪录,对严重缺陷要及时处理,一般缺陷要列入检修计划,及时修复。
第五条漏电保护器管理
农村用电户按《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的要求,装设漏电保护器。
供电所负责配电台区内公用总保护和分支保护漏电保护器的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和测试,并建立运行记录和测试纪录。
第六条检修试验管理
建立设备检修和试验制度。
按规程要求的试验周期,编制设备检修、试验及设备升级改造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做好设备管理工作,提高电力设备和用电设施的安全健康水平。
供电所的安全生产器具和检修设备及仪器仪表,要按规程要求定期试验。
第七条安全责任制
供电所要建立安全责任制,并纳入县供电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
所长为第一安全责任人,与县供电企业第一安全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本所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要设一名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本所安全管理工作计划的具体实施,指导农电工做好安全用电管理工作,农电工要与供电所长签订安全考核内容,并与其工资奖励挂钩。
第八条安全例会制
供电所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
研究安全工作,组织职工、农电工进行规程学习。
并组织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九条安全合同管理供电所在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时,要明确安全责任。
安全责任划分以资产产权分界点为界。
资产归谁所有,发生事故由谁负责。
乡办或村办企业和个体企业电力设备若委托供电所代管,产权虽不属供电所,但发生责任事故后应由代管方负主要责任。
第十条安全检查建立安全用电监察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安全隐患、防范措施,做好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
第十一条”两票、三制”管理供电所对线路、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两票”、“三制”。
“两票”合格率达到100%。
各供电所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由县供电企业组织统一考核,合格后确定,并发文分布。
第十二条安全考核管理供电所要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每年进行安全工作总结评比,对安全工作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安全规程、制度,造成事故或扩大事故、隐瞒事故者应视其情况严肃处理;对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篇:
车辆交通管理办法1.目的
规范管辖区域内车辆交通的管理,确保辖区车辆交通秩序,明确物业服务中心与车主车辆的服务关系或车位有偿使用关系。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管辖物业各小区的车辆交通管理。
3.职责
3.1秩序维护班长负责车辆交通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3.2秩序维护主管/副主管负责组织、指挥本部门车辆交通管理工作及对秩序维护员的培训。
3.3物业服务中心经理负责对车辆交通管理进行全面指导、监督和考核。
3.4安防事务部负责各物业服务中心车辆交通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制定,并监督落实。
4.程序
4.1各物业服务中心可根据本文件确定的一般原则,结合本管辖区域车辆交通的实际情况,编制本管辖区域车辆交通管理制度,对本管辖区域车辆交通管理的规章制度、实施方法、防范措施做出详细的规定,并报安防事务部审核备案。
4.2小区停车位应优先满足业主需求,外来车辆需根据车位空置情况确定是否让其停放。
此外,通常临停在30分钟(含)以内的免收停车费,新区车辆的月租和临停收费开始时间,以物价局的批复为准。
4.3对有需要办理月租的业户,物业服务中心应与其签订《车位租赁协议》和《车位物业服务合同》并发放停车卡。
《车位租赁协议》和《车位物业服务合同》必须按照公司提供的统一格式、内容填写,有效期满后,物业服务中心应及时通知业户续签。
4.4对已购买车位的业户,凭地产营销中心出具的接房手续与物业服务中心办理车位交接手续并领取停车卡。
4.5秩序维护员应熟练掌握交通指挥的动作、手势,用标准的动作、手势指挥、引导车辆。
同时,必须熟练操作车辆道闸、收费等设施、设备。
4.6如发生驶出的机动车辆,无进出凭证/卡、进出凭证/卡上的车牌号与所开车车辆牌号不符、无车牌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控制中心和秩序维护班长或主管,查验并登记车主的有效证件、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车牌、车型等。
进行人、车、证的核实。
经车
辆所有权人或单位证实,车主在《安防岗位值班记录表》上签名后方可放行。
4.7门岗车辆交通出入管理基本操作流程。
4.7.1车辆进出时,必须检查一辆放行一辆,过一辆车开一次道闸,严禁在未办理手续前将道闸打开。
4.7.2在车辆流量高峰期应增加岗位值班人员,加快车辆流通速度,防止大量车辆滞留,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尽快做好进出分流,并做好相关的标识。
4.7.3除已办理月卡的车辆外,其他车辆(如临停车、外来车等)均须在《车辆出入情况登记表》上进行记录。
4.8车辆交通秩序管理
4.8.1秩序维护员要维护辖区内良好的交通秩序,防止车辆堵塞及意外事故发生。
如遇车主故意封堵主要交通要道影响交通管理秩序,当值人员应设法疏散其他车辆,及时劝说肇事车主,请其让出正常的车辆行驶的要道,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4.8.2对进出小区的交通车辆,秩序维护员应引导车辆正确停放,若出现困难或问题,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
4.8.3车场内车辆如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通知主管以上人员到现场处理,必要时报请交通主管部门处理。
对受伤人员,可施行紧急救护的应立即救护,并保护现场。
4.8.4车场内车辆如发生故障,不带污染的小型维修,可在车场内进行,维修完后要督促车主清理现场卫生,其他维修禁止在车场内进行。
4.8.5车场车辆如发生漏、滴油情况,秩序维护员应立即通知车主进行检查并处理,若通知不到车主须将情况上报主管,并安排保洁员进行清理。
4.8.6严禁在车辆交通道路内进行试刹车或练习驾驶。
4.8.7因车主原因造成车场内公共设施、设备损坏时要立即报主管以上人员到现场处理,根据损坏情况与车主明确责任,赔偿损失。
4.8.8对乱停车的现象,秩序维护员或客服助理须及时劝阻,并发放《车辆规范停放通知书》,如车主不接纳或不在现场,须规范贴置在车辆挡风玻璃或其他显眼处,且及时与车主沟通,并跟进车辆停放情况。
4.9车辆交通票据管理
4.9.1《临时停车卡》适用于未使用《月卡》的车辆。
4.9.2停车发票由专人到财务部签名领取,编号应具有连续性,车场收费岗交接班时必须将发票数量、编号及其连续性等情况记录在《安防岗位值班记录表》上,停车费满300
元时要连同发票存根一起上缴到秩序维护主管/副主管,由秩序维护主管/副主管上缴到物业服务中心前台收费员处。
由前台收费员核对登记票据和现金数,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4.10智能卡管理
4.10.1车辆《月卡》的授权与发放由物业服务中心经理或经理指定授权人负责,必须按照统一的卡格式、类别、权限进行授权并登记。
4.10.2授权操作密码应定期更换,每季度1次。
如因人员变动等特殊原因,物业服务中心经理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更换。
4.10.3每班次在交班时对车辆《临时停车卡》全面清查1次,包括数量、已发卡数量、注销卡数量,并对当班期间发卡和收费情况进行核对。
4.10.4每班次对《临时停车卡》的清查结果详细记录在《安防岗位值班记录表》上。
4.10.5每季度对车辆交通《月卡》和《临时停车卡》全面清查1次,包括数量、已发卡数量、注销卡数量。
4.10.6清查结果应记录在物业服务中心并存档。
4.10.7《月卡》、《临时停车卡》在制作时须注意设计样式和色调符合公司vi的要求,并经安防事务部、品质部和项目分管领导审核。
4.10.8如因停电或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能正常刷卡时,门岗须临时使用《车辆临停凭证》,详细登记并做好记录。
4.11摩托车、自行车管理
4.11.1在管辖区域内应指定固定的摩托车、自行车停放点,并明确标识,有条件时可以加装地锁。
4.11.2进入管辖区域的摩托车、自行车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秩序维护员督导执行。
4.12车辆收费管理
4.12.1秩序维护员负责按已批准的“收费标准”对所有车辆进行收费。
收费须按车辆收费标准据实收取,严禁乱收费。
4.12.2临时停放车辆在离开小区时,如因特殊原因不交纳停车服务费时,秩序维护员应及时知会当值秩序维护班长,秩序维护班长调查确认,情况属实后由当值岗位秩序维护员填写《未收费车辆登记表》,注明未收费原因,由车主和秩序维护主管签字确认后方可离开小区,未收费情况每月秩序维护主管统计一次,并报物业服务中心经理审核确认。
4.12.3秩序维护班长每日须与岗位安防员对本班所收款项和票据进行结算,并于当日交班前将本班所收款项及票据与前台收费员进行结算。
4.12.4秩序维护主管/副主管每周至少对车辆交通收费岗位进行一次核查,并将核查情
况上报物业服务中心经理/副经理,确保车辆交通收费的秩序。
6.相关表单
a.jhw-d-7.5/06-06-01《车辆出入情况登记表》b.jhw-d-7.5/06-06-02《未收费车辆登记表》c.jhw-d-7.5/06-06-03《车辆临停凭证》d.jhw-d-7.5/06-06-04《车辆规范停放通知书》
第五篇:
供电所考核管理办法大兴供电所考核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强化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安全,使各项工作安全顺利完成,特制定大兴供电所考核管理办法:
第1条为加强管理,提高工作质量,严肃考核考核纪律,特制定大兴供电所考核管理办法。
第2条制定考核管理办法的原则:
1、坚持考核标准公开、考核工作公平、实施奖惩公正的原则;
2、体现多劳多得,按劳分配的原则;
3、体现工作质量、工作业绩同奖金直接挂钩的原则。
依据各岗位工作标准,实行按月对职工进行绩效考核。
第3条制定考核细则的依据。
《沈阳供电公司考核标准》、《岗位工作标准》、《管理标准》、《于洪供电分公司奖金管理办法》、《岗位工作职责范围》等有关规定。
所长、副所长负责绩效考评的全面工作及负责按月汇总考评结果。
第4条劳动纪律
1、无故迟到、早退、扣20元、次,旷工一次扣50元,情节严惩的扣罚100元。
2、售电窗口因迟到、早退,未按规定时间,规定人数营业的,扣当事人50元。
中午时间窗口没有午休。
3、工作时间无特殊情况严禁饮酒,发现一次扣罚50元,情节严重的扣罚100元。
4、单位内严禁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事件发生,一经发现,扣罚当事人100元。
5、工作时间禁止一切娱乐赌博活动,一经发现,扣罚当事人及相关人员100元。
所长、副所长参与每次扣200元。
第5条会议纪律
1、必须按规定参加各种会议,不得无故缺席,每发现一次扣20—50元。
第6条值班纪律
1、生产值班人员必须按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节假日休息期间,值班人员私自外出,影响工作的扣罚50—100元。
2、门卫值班人员不准缺岗、漏岗、酒后上岗事情发生,发现一次扣50元。
第7条服务纪律
全体职工必须遵守服务纪律,不准以电谋私、不准出卖企业利益,不准吃、拿、卡、要用户。
凡由此造成用户越级上访、投诉、查证属实的,扣发全部奖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年底兑现并按下岗处理。
第8条所长岗位职责
1、年度发生人为责任的考核事故,根据情节扣罚200元。
2、发生重大火灾及交通事故,扣罚200元。
3、没有完成年内生产、经营指标扣罚200元。
4、因工作原因造成群访和越级上访,扣罚200元。
5、职工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扣罚100元。
6、负责向班组成员传达上级工作、会议精神。
并组织班员积极贯彻落实,贯彻落实不到位影响工作开展的,每次扣罚50元。
7、未按管理规定,私自派车,外借车辆,每次扣100元。
第9条生产所长职责:
1、贯彻上级领导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和要求。
领导并组织全班人员在保证安全、质量的基础上全面完成生产任务,未履行职责扣100元。
2、完成设备定期检修和预防性试验工作,以及反措和安措的落实工作,未落实扣30元。
3、各种规程、管理制度、图纸、档案、记录、上墙图表、上报图表、总结等必须按制度要求配备完整填写准确,及时无误,准确率达100%,并与现场相符,如未达到上述标准时,每项扣20元。
4、负责记录本班的安全活动,负责运行分析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未完成扣50元。
5、负责上报工作情况,月生产工作计划,总结和有关技术资料和各种报表,未按要求上报扣50元。
6、必须提前一天将次日工作票签好(春、秋检停电作业票应提前经局调度汇签完),及时交给工作负责人。
工作工作必须按照工作任务单认真填写,且合格率达到100%,如发现(已执行的)票面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丢漏项的,每处扣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20元。
7、资料整理工作要列入正常工作计划,每半年系统整理一次,如没有计划或被检查出问题,扣50元。
8、两措计划和其它专向性工作措施计划要求编制及时,计划合理,措施完备可行,有严重差错时,扣100元。
9、做好运行分析和设备评升级工作,要有实际内容,不能随意杜撰,如未具体进行上述工作扣50元。
第10条抄表员岗位职责
1、实抄率要求机关达100%,居民达98%,当月表计漏抄,补追电费外并按标准扣罚。
居民20元/户,机关户50元/户。
2、用户新装、换表,手续在三个月以上仍没运行,而抄表员没有提出来的,一经查出,按标准扣罚。
居民20元/户每月,机关户50元/户。
3、现场用户用电,如因表号不符或找不到表位,长期不抄表造成电量积累,除追补电费外,按实际使用月份累计扣罚相关抄表员。
居民20元/户每月,机关户50元/户。
4、估抄。
抄表员每月估发电量,造成电量积累或多发电量以致用户来访,经查实,除结清电费外,按实际估抄月份累计扣发。
居民50元/户每月,机关户100元/户。
5、抄表例日:
例日情况:
国网表每月1~10日、总表后每月1~6日,抄表员必须严格按照例日抄表,不得延长抄表时间。
出现一次扣罚100元。
6、不按规定执行电价政策,发现一户扣罚100元。
(要求将段内畜牧养殖和灌溉用户在本月20日前上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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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电所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供电所 车辆 交通安全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