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内部集资合法性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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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内部集资合法性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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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内部集资合法性问题
案例1:
赵红兵律师,你好:
我有一个朋友.在一个运输公司任经理,他上任时,公司一分钱也没有,无法运转,找银行又贷不到,政俯又不支持,最后只好选择了向公司职工借.在这之前,上一界领导也这样操作过的,最后政府将公司改制用拍卖的最低价卖给一个私人老板,公司的职工不服将政府告上高院,在开庭之前将原公司经理和财务经理一并逮捕,其罪名就是非法集资.
案例2:
如果公司向该单位职工以筹建项目的名义进行资金的筹集,并承诺五年返还本金,每年支付30%的利息。
请问这样算非法集资
法律探索:
以上的案例说明:
在企业融资的实务中涉及到内部员工集资的情况,比较多见,但是有些单位不通过合法的方式强迫员工投资,也引发了很多问题。
由于对此问题的立法的不完善性,使很多企业及员工都对本单位向能否员工集资?
如何合法集资?
如何保护员工的合法利益?
如何监督管理集资款的用途等的问题产生很多迷惑,无法把握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为此对单位如何集资才是合法的程序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什么是企业内部集资?
一般认为,生产性企业为了加强企业内部集资管理,把企业内部集资活动引向健康发展的轨道在自身的生产资金短缺时,在本单位内部职工中以债券等形式筹集资金的借贷行为。
但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不得以行政命令或其它手段硬性摊派。
二、由哪个部门审批?
企业内部集资,应当经当地的人民银行批准。
市区(包括郊区)内的企业内部集资,应经市人民银行审批;各县(市)所在城镇的企业和镇办企业的内部集资,应经该县(市)人民银行审批;乡、村企业内部的集资活动,人民银行委托农业银行营业所代为审批,并报所在县(市)人民银行备案。
三、申请集资的条件
申请集资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
1、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2、有一定的自有流动资金;3、在银行开设帐户。
在申请集资的企业应向负责审批的银行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集资申请书和集资方案;2、营业执照副本;3、近期会计报表;4、其它应提供的材料。
四、什么情况下不予批准?
1、用于缴税;2、用于弥补企业亏损; 3、用于企业间相互借贷的信用活动;4、用于解决以任何理由抽调的资金;5、用于解决职工福利、扩大消费基金(列入计划部门基建规模的房改除外);6、用于计划外固定资产设资。
五、如何监督?
1、各级人民银行要根据申请集资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和集资方案,对企业全部资金来源和运用、经营状况以及其它与集资有关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对经营性亏损的企业,不准集资。
但经过考察,亏损企业集资用于有助于该企业发展或扭亏的项目,并有偿付来源和能力,审查确认后可予以批准。
2、企业内部集资方案要写明集资目的、范围、金额、期限、利率、预计经济效益、方式、购券人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偿还集资款的资金来源等内容。
企业内部集资只支付利息,利率可高于同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上浮的幅度由审批的人民银行按有关规定确定。
申请集资的企业要印制标准集资券,向负责审批的人民银行提供票样,经认可后方可使用。
债券到期,由企业兑回销毁。
3、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集资,企业在提报集资申请报告的同时,必须提供县区级以上计划部门批准的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正式批件。
4、对企业承包风险抵押金,人民银行按规金管理条例和有关集资规定进行管理,投入全社会的集资规模内。
实行承包制的企业要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提供企业承包的有关资料和承包协议书,人民银行审核后发给批准书,企业凭批准书支付到期后的风险抵押金。
批准的期限可与承包期一致。
5、企业承包风险抵押集资要专户存储,不得挪用。
如确属需要,只能用于企业流动资金的临时周转。
6、企业内部集资经人民银行审核同意后,申请企业要填写《集资申请书》,并由具有法人地位、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经济实体对该企业承担保付责任。
再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开户银行签署意见,人民银行最后发给《企业内部集资批准书》。
申请企业方可开始集资。
六、企业如何管理集资的资金
1、企业集资收入的现金要存入开户行结算户后方可支用,不得坐支。
2、企业开户行应当在接到企业提交的《集资申请书》后,收入企业集资款。
集资期满的企业在支付还本付息现金时,开户行凭集资企业提供的《企业内部集资批准书》支付现金并留存作为人民银行掌握专业行现金支出的依据。
凡未经人民银行批准的集资款项,开户行应拒绝其存入、支取集资现金。
3、企业集资资金必须按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4、凡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的企业内部集资,开户银行不得强行扣收贷款,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支付还本付息现金。
5、企业内部集资券可以在企业内部转让,但不得公开上市转让。
6、人民银行要对企业内部集资的投向、还本、效益等全部资金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法律责任
1、企业不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集资的,除责令其限期清退集资款外,并处以集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
2、宣布其集资的行为是无效,并酌情予以处罚。
3、比依法管理集资款项的由开户行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处理。
解决以上法律问题后,我们对企业内部的员工集资的合法与非法有一个较为清晰的界定,那么企业才有所选择,员工的利益才能得到保护。
即使企业多了一个合法的融资途径,也使员工的闲余资金有了好的投资方向。
这种多赢得融资、投资方式的成本较低,所以有很多企业优先采取的方式。
但是,现实中有很多企业是管理人决定,而并不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对待员工的资金投资问题,常采用以投资上岗,不投资下岗的方式变相违法使员工被迫投资。
对此种种应认定为非法集资。
在以上两个案例中所涉及的单位集资应属于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是个人委托贷款还是违规集资?
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作为金融创新品种自2002年8月产生以来,发展十分迅速,企事业单位甚至地方政府都可从此项业务上获得发展资金,对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笔者认为有些资金来源不合法,采取向本单位干部职工集资或者变相集资的方式筹集,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如某局近期审计某事业单位发现,该单位为了获取贷款资金,由工会出面,许诺以银行一年期贷款相同利率向本单位干部职工集资3百万元,连同单位基金会募集的1百万元,存入本单位职工李××个人帐户,通过某股份制银行以李××个人委托贷款方式取得贷款400万元。
那么,该单位如此筹集资金到底是个人委托贷款还是违规集资?
我们知道,个人委托贷款业务是指由个人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人民币资金贷款,但是委托贷款资金必须有正当的来源渠道。
显然,本事例资金来源主要是单位内部集资,违反了《国务院关于清理有偿集资活动坚决制止乱集资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禁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向内部职工或者向社会公众进行有偿集资活动”的规定,只是披上了“个人委托贷款”合法的外衣,其实质是向内部职工的有偿集资活动。
似这类集资委贷,一是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属于非法行为;二是风险巨大。
如果单位不能如期还本付息,必然影响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有的甚至最终无力偿还本息,必将对单位甚至社会稳定埋下重大隐患,此类事例并不鲜见。
三是对借入资金方来说,不仅要支付一年期贷款利息给被集资者,还要向银行交千分之3的手续费,更加重了单位经济负担。
笔者建议金融机构在办理个人委托贷款业务时,加强对委托者资金来源的审核把关。
同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应规范,具体明确个人委托贷款资金的性质、类别和种类,哪些资金来源是合法的,哪些资金来源是不合法的,防止非法资金进入个人委托贷款市场给社会经济带来负面、甚至重大破坏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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