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业生产法人制度借鉴及中国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演进思路.docx
- 文档编号:23326138
- 上传时间:2023-05-16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21.44KB
日本农业生产法人制度借鉴及中国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演进思路.docx
《日本农业生产法人制度借鉴及中国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演进思路.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日本农业生产法人制度借鉴及中国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演进思路.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日本农业生产法人制度借鉴及中国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演进思路
日本农业生产法人制度借鉴及中国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演进思路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加强了对“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顶层设计。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针对农业领域的全面深化改革,提出了“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同时也要求进行农业经营方式创新,通过农业承包经营权改革,发展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在“十三五”规划中,重点从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改革角度,创新设计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制度,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和条件。
与此同时,中国农村传统的生产主体和生产方式,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境况下,也面临着一些不可回避的困境,以及一些难得的发展机遇,如何破解并持续发展,是当前中国“三农”问题的核心命题。
在日本,创新探索并持续推进的农业生产法人制度,目前已经成为日本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力量,发挥着日益重要的农业发展效益,推动日本农地流转和农业生产经营的法人化、规模化。
尽管日本与中国有着社会制度的差别,但基于两国同属于人多地少的农业现状,以及农业生产的根本生产力属性,因此通过对日本农业生产法人制度的分析研究,结合中国当前农业生产经营的现状审视,从中可以明晰中国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演进路径。
1经验借鉴:
日本农业生产法人制度展现出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特质
1.1日本农业生产法人的法律定义和特征
法人制度是当前各国通行的对经济领域事物发展和有序运行的一种制度安排,其主要是通过对民事主体所有权与经营权的有效分离,赋予民事主体独立的法律地位,以法人的身份自主地从事对外活动[1]。
日本农业生产法人制度是在1962年以《农地法》的修改完善而创设的,当时规定了农业生产法人的7个成立条件,涵盖了诸多形式和实质要件,后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地法》经过5次修改,逐渐将农业生产法人要件缩减为4个要件,即法人形态要件、事业要件、成员要件和业务执行役员要件[2]。
根据日本最新修改的《农地法》及《农业协同组合法》,农业生产法人在具体运行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态:
(1)农事组合法人。
由具有土地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农民,为了实现共同利益,将各自的土地集中在一起进行生产经营,类似于中国的合伙制,其法人事务由所有参与农民共同承担,成员份额的继承与转让必须得到其他农民的认可。
在具体分配方面,可以采取利用(事业)量、从事量、出资量等多种形式,但与农民各自组合进来的土地数额密切相关[3]。
(2)合名公司与合资公司。
按照《公司法》而成立,成员包括农地所有者和劳动提供者。
在合名公司或合资公司内,农地所有者以土地入股,占有公司一定的收益或分配权;劳动提供者则必须每年达到150天以上的劳动期限,才有资格申请成为公司成员,并通过自己的劳动付出享有公司的收益或分配权。
(3)有限公司。
基于《有限公司法》而设立,出资人员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选举代表社员及业务执行社员来负责公司的运营管理,公司内部经营事项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充分体现出全体社员的意愿。
(4)股份公司。
基于《公司法》,类似于现代企业形式中的股份公司模式,股东自由出资并可自由转让股份,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代表全体股东行使股份公司管理、监督职权。
但由于农业生产所附带的土地属性,农业生产法人股份转让还必须得到董事会的认可[4]。
1.2日本农业生产法人制度的演进和构成要件
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废除了地主土地所有制,明确了农民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主体地位,并于1952年制定了《农地法》而以法律固定。
但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很多日本农民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流失严重,由此造成了农村兼业化日益严重,很多农民将农地委托或转租给其他人或社会组织进行集中耕种,以此提升农业经营效率和效益。
这种农业经营法人化的出现,倒逼《农地法》必须跟上时代发展并持续完善。
1962年,日本结合当时形势,通过修改《农地法》的法律形式,正式确立了农业生产法人的主体地位,规定农业生产法人可拥有农地的所有权、承租权,但在农业生产法人的设立方面,却设置了诸多严格的法律限制。
日本最开始提出了7个方面的要素:
一是法人要件,即要组建农事组合法人、合名公司、合资公司和有限公司。
二是事业要件,明确为农业及其附属事业。
三是成员要件,农业生产法人须为相关农地权利的提供者或长期从事法人事业者。
四是借入地面积要件,要求法人从非成员处租借的农地面积不超过经营面积的1/2。
五是议决权要件,即农业生产法人成员中长期从事法人事业者保有过半数的议决权。
六是劳动力要件,在从事法人事业的劳动力中非成员所占比例不超过1/2。
七是利益分配要件,即按照农业生产法人中所从事法人事业程度或出资比例分配[5]。
总体来说,1962年日本确立的农业生产法人制度,推进了自耕者向耕作者方向转变,但其中仍有着较强的传统自耕农主义特征。
1970年,为了适应形势需要,日本再次修改《农地法》,对农业生产法人构成要件进行完善,重点是删除了1962年《农地法》中的4~7条要件,增设了业务执行役员要件,即提供相关农地权利且长期从事法人事业或以农作业为主从事法人事业的组合员或社员需超过业务执行役员的过半数[6]。
这种相对宽松的农业生产法人要件要求,真正体现出了耕作者主义理念。
之后,日本分别于1980、1993、2000和2009年,对《农地法》进行了多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农业生产法人的构成要件,例如,增设了股份公司形式,地方公共团体也可成为农业生产法人成员,延长农地租用时间至50年,农外企业可以向农业生产法人出资25%等[7],逐渐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趋向一致,推动农业生产法人制度可持续发展。
1.3日本农业生产法人制度的法律实施保障
自日本创设农业生产法人制度以来,除了不断修改完善《农地法》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外,还积极构建一系列配套实施保障措施,促进农业生产法人制度规模化、集约化、效能化。
(1)财政措施方面。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不断提高农业财政预算,2016年达到290亿日元(100日元约合6.80元人民币,2017),为农业生产法人的现代化农业生产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财政支持。
此外,日本推出了农业贷款补贴、收入补贴、机械设备补贴、农地整治补贴、基础设施补贴等,几乎涵盖了农业生产的方方面面,使得农业生产法人更加专业于农业生产。
(2)金融措施方面。
日本长期为农业生产法人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的融资政策。
此外,日本的农业保险制度也较为先进,不仅承保范围广、保额高,而且日本政府要求一定规模的农业生产法人强制加入保险,政府承担一半的保费支出,这样既减轻了农业生产法人的生产成本,也提升了其抵御风险的能力,尽可能地规避一些不可预知的风险。
(3)中介服务措施方面。
日本主要是通过农业协同组合、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农业土地管理公司、农业委员会等中介组织机构,以此来加快农地流转和农业生产经营中的组织、协调、支持、促进作用。
特别是政府设立的农业委员会,除了积极为农业生产法人提供服务外,还通过一系列审查、劝告、公示措施,对农业生产法人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保障,确保日本农业生产法人制度科学、规范运行[8]。
2中国现状:
农业生产主体正逐步从传统农业生产模式中“走出来”
2.1传统普通农户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比较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持续向纵深发展,农业生产主体也日益发生分化,目前出现了传统普遍农户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诸多形式。
这些不同农业生产主体有所差异的外在形式,具有一些本质上的差异表现。
(1)从生产方式来看。
目前中国普通农户仍然处于传统的“小农经济”生产模式,主要依靠个体或家庭劳动力的农业耕作,生产经营规模小,对于新品种、新技术的应用缺乏热情;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从事种植业的经营规模较大,普遍存在雇工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较高,对农业技术的需求和运用更为广泛和深入。
(2)从经营方式来看。
普通农户农业生产主要用于自己和家庭,很少运用现代市场经济方式来管理生产、分配,对于政府宏观政策过于依赖;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则对市场、需求、供给、成本、产出等要素非常敏感,注重紧密结合市场经济发展,关注投入产出效益,注重控制成本,并积极谋求获取政府政策支持。
(3)从投资方式来看。
普通农户主要利用自身资源和自有资金,购买相应的农业生产资料,并通过出售农产品的收入来实现原始积累;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为了实现大规模生产,注重从银行融资,或者向亲友借贷,以此形成现代化农业生产所必需的设备、设施投入,进而产生出相对可观的产出收益。
(4)从发展前景来看。
由于目前中国社会生产方式的转变,特别是产业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普通农户选择进城打工来赚取比农业生产更为丰厚的收益,而这些农村空余出来的土地,通过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现代生产主体的介入,再加上现代生产技术的应用,产生出比单个农户更高效益的累积或优化效益,进而指引中国农业生产的未来良好前景[9]。
2.2当前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征表现
在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境况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运而生,并在“十三五”规划中得到整体制度设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是基于中国传统的小规模、自给和半自给的家庭经营农户而言,其一般具有相对较大的经营规模、较好的物质装备条件和经营管理能力,劳动生产、资源利用和土地产出率较高,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标的农业经营组织,目前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和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构建中国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农业经营体系的关键,是推动中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骨干力量。
根据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趋势研究院编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数调查(二期)报告》显示,目前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紧紧围绕“三农”,不断创新发展模式,其生产规模日益扩大,生产方式更为优化[10],并且呈现出了比传统农业生产主体更为显著的特征:
一是受教育水平较高,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了更为丰富的人力资源。
二是更加年轻化,特别是男性占比较高,这样更有利于农业生产。
三是经营规模明显上升。
四是盈利状况趋好态势明显。
五是农村新业态不断涌现。
六是辐射带动惠及“三农”。
2.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目前,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仍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综合实力不强,发展经验尚缺,制约因素较多,许多困难和问题急需破解。
(1)从经营主体自身看。
家庭农场发展基础薄弱,农民合作社运营质量不高,且效率较低,龙头企业带动性不强,现代农业产业联合体利益联结不紧密。
(2)从外部环境看。
主要存在一些制约因素:
一是融资困难,特别是向银行贷款时受到诸多条件限制。
二是用地紧张,在农村土地承包到户的大环境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很难实行土地集中成片整理。
三是税负较多,尽管近年来中央出台了一些农业减免税政策,但由于农业产生效益不是很可观,也不够稳定,从而影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生产积极性。
四是用工成本日益提高,特别是在农忙季节,很难招到合适的雇工。
五是市场发展意识急需改进,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和经营模式仍有待提升。
3创新发展:
比较法视域下中国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制度的演进思路
根据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三农”问题的顶层设计,特别是“十三五”规划提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制度安排,其与日本农业生产法人制度具有一些内在的联系,自然也需要有机借鉴日本农业生产法人制度的运行模式,来更好地培育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此解决当前中国人地矛盾、农村老龄化、农户兼业化、农业生产力较低等现实困境,推进“三农”问题在新形势下的破解与可持续演进。
3.1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经营法律体系
日本农业生产法人制度是以《农地法》为主体,并出台了《农业协同组合法》《农业灾害补偿法》《土地改良法》等系列法律法规,表现出了农业法律的完备和实践执行的法律保障。
基于此,当前中国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时,当务之急是对《农业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审视并及时修订完善,特别是针对当前中国并没有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专门性法律规范,解决之道在于:
一是在综合性法律中尽可能地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其中,赋予其整体规制的制度安排。
二是出台一些有关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法律主体运行的专业法律规范,以便更好地进行分门别类管理,展现出不同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的共性与个性的有机协同。
3.2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法律资格和条件
在日本法律中,对于农业生产法人的主体资格和构成要件进行了严格规范,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也逐渐显现出了相对和缓、范围放宽等趋势,如日本《农地法》经过多次修订,取消了对农业生产法人租地面积的严格限制,经营内容也扩展到农业及相关事业,经营主体也纳入了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等工商企业通行模式[11]。
而纵观中国农业法律,除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明确规范(当然也需要进一步调整与完善)外,对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由于没有明确的资格要求和主体条件,当事人一般没有进行法律登记,即使当事人因为生产经营需要而申请登记,目前中国大都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进行法律规制。
农业企业参与新型农业经营属于中国的一个社会新现象,目前主要是按照现代工商企业运行模式进行探索。
基于此,立足于中国国情,通过有机借鉴日本农业生产法人制度的法律资格和构成条件,中国有必要将所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纳入到市场经济运行模式的经营主体范畴中,以农业经营规模、参与人员数量、农业产出能力等为指标,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别纳入自然户、个体工商户、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等市场形式,并且努力使其与市场经济下的工商企业运行模式保持一致,体现出农业经济在中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系统性、科学性与效益性。
3.3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持续发展的扶持、保障与监督体系
农业发展中涉及土地权益,其必须要求与国家的土地政策进行有机结合。
同时,农业的基础地位和发展中的制约因素,也离不开国家的扶持政策和具体的监督保障。
日本农业生产法人制度运行中,对于农地权利转移设置了较多的限制,要求必须得到政府审批;农地转用也要严格农业生产用途,根据转用土地规范的大小,还必须分别得到道府县知事和农林大臣的批准;为了保障农业生产法人获得更好的生产效益,日本政府还通过财政、金融以及一些中介服务,为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化、集约化、法人化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障和服务基础。
基于此,中国当前在培育新型农村经营主体时,应重点做到:
一是结合中国土地政策,对农业发展问题进行统筹考量,必要时对相关土地政策进行调整和规范,其中既要有力促进农业土地保护红线不可逾越,也要更好地发挥土地在农业生产中的效率最大化与效益最优化。
二是严格土地流转,除了要设置严格的政府审批程序外,基于土地对于农民的基础性保障作用,以及中国社会主义制度“耕者有其田”的政治考量,当前中国可以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管理模式,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但土地经营权可以在市场上有序流转,由此培育出较大规模的农业经营主体规模,产生出农业生产的集约化效应。
三是进一步加强政府对“三农”问题的关注与实际投入,毕竟相对于第二、三产业来说,中国农业产业基础差,底子薄,涉及的农民较多,更需要国家在法律制度、税收政策、金融扶持、科技创新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真正做到“工业反哺农业”“改革成果由全体人民共享”等新时期施政理念。
四是构建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活力迸发的促进和监督保障体系,特别是在相关的法律规范、监督执行方面,政府要主动承担起引导、协调、保障作用,对于微观个体的发展不宜过多干预,但对于涉及政策环境、市场规范等问题,需要有机运用法律、政策、行政、经济等综合手段,通过建平台、拓渠道、贴特色的方式,不断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推动传统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发挥出农业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和基础作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日本 农业生产 法人 制度 借鉴 中国 培育 新型 农业 经营 主体 演进 思路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