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完善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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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完善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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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购物是一种飞速发展的新型购物方式,但由于其采用电子方式进交易,各国的传统民商事法律在调整这种新型交易方式的过程中产生了议,甚至出现法律空白。
由于网络购物缺少法律的规范,以及采用电子方式所具有的非面对面性,目前网络购物中欺诈现象严重,安全问题堪忧。
本文通过对网络购物过程中争议较大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探寻促进网络购物安全的措施。
全文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讨论了网络购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首先对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以及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第二部分论述了网络购物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以淘宝为例,通过对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析,介绍了网络购物合同的履行。
并参照欧美法律为保护电子交易安全所采取的对履行期限的强制规定、关于冷却期的设置以及履行地点的规定,分析了我国实行相关规定的可行性。
第四部分通过对国外促进网络购物安全经验的介绍,探寻促进网络购物安全的举措。
公共机构和私人团体发挥积极作用,也能有效促进交易安全,并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总之,促进网络购物的发展,需要政府立法和司法规则的跟进,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充分发挥私人团体的作用以及推进购物网站的行业自治。
关键字网络购物交易性质纠纷解决机制安全举措
英文摘要
Thesissummary:
Onlineshoppinghasexpandedgreatlyinrecentyears,becauseitisDifferentwithtradition,manycountries,lawsandregulationscannotadjustThisnewtradingmode,.evenappearthelawblank.Asaresult,thousandsofFraudsarecommittedonthenetmarkets,asafetradingmarketisneededforBothsellersandbuyers.Inthisthesis,wewillanalysisthelegalattributeofOnlineshopping,inordertofoundasafetradeenvironment.
Thisthesisisdividedintofourparts.Thefirstpartisabouttheformationandcomingintoeffectiveononlineshoppingcontracting.First,differentofferinvitationandaacceptance,discussedwhenandwherecontractandbeformed.ThesecondpartanalyzedthemattersontheimplementationofonlineShoppingcontract.TakeTaobaoforexample,explainshowthecontractImplementsbyanalyzedthecontract’srightsandobligations.Thethirdparttalksabouttheshoppingwebsite’slegalstatusandliabilitywhencontractorsarecheated.Theshoppingwebsiteisanetpresencewhichsuppliesaonlinetransactionserviceandotheraccessoryservices.Thefourthpartintroducedtheexperienceofminimizingrisksintheonlineshopping,inordertofindtheeffectivewaytopromoteasafetradingenvironment.Establishedonlinecreditabilitysystemandasafefund.
Inaword,thedevelopmentofonlineshoppingneedsawelllegalenvironmentandahealthcreditabilitysystem,aswellasthesocieties’adjustandshoppingwebsite’sself-rule.
Keywords:
securityaction;onlineShoppinglegal;attributeoftradedisputeresolution
第一章、网络购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一节、网络购物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在网络购物合同中的界定
二、网络购物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
第二节、网络购物合同的生效障碍
一、匿名交易的效力
二、网络购物格式合同的效力
第二章、网络购物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履行方式
第二节、履行期限和地点
第三章、购物网站的责任
第一节、购物网站在交易中的法律地位
一、购物网站与用户的关系
二、购物网站的媒介作用
三、购物网站在交易中的地位分析
第二节、购物网站的责任分析
第四章、促进网络购物安全的举措
第一节、建立在线信用体系
一、第三方专业机构信用评价机
二、交易者相互信用评价体系
第二节、购物网站的自力救济
第三节、国外经验借鉴
前言
内容摘要:
目前,网络购物得以飞速发展。
根据艾瑞市场咨询最新推出《2007-2008中国网络购物发展报告》,2007年的网络购物交易额规模达到亿,同比增长117.4%。
其中CZC类电子商务交易规模达518亿元,增长速更是高达125.2%。
但是,由于网络购物诈骗、信用炒作等各类相关问题层不穷,而且各国相关的法律尚不能完全适应电子交易的特殊性,在很大程度都影响了网络购物的发展。
有网友A在淘宝的_合卖家处购买了某品牌的手机一部,通过“支付宝”宝提供的一种第三方介入的支付工具)付了钱。
使用不久后发现该手机竟然装的。
A遂要求退货,B却在回应一次后失踪。
A向淘宝投诉,淘宝核实后取消了B的交易资格。
但A的资金已经转到了B的帐户下。
淘宝方面称没有利追回这笔钱。
那么此时,A应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A、B之间的电子交易性质如何?
能否适用现行《合同法》?
其形式、立与生效、履行等方面与传统买卖合同有何不同?
在此电子交易中,A、B权利义务为何?
B将承担何种责任?
如何追究B的责任呢?
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或交易机制对A进行保护,消除交易安全隐患呢?
本文将以淘包网上的CZC交易为例,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探求维护网上交易安全的法律途径。
第一章、网络购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网络购物合同也是一种买卖合同,但其具有非面对面性、无纸化、无疆域性的特点,且采用电子方式缔结。
所以,相对于传统买卖合同,其成立、生效等都有自身独特的特点。
但同时也应遵循合同的基本规则。
第一节、网络购物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在网络购物合同中的界定
目前的网络购物交易主要有两种方式:
点击方式和在线拍卖方式。
在淘宝网上表现为“一口价”和“竞拍出价”。
在这两种交易方式中,要约、要约邀请、承诺的界定也不尽相同。
1.“一口价”方式所谓“一口价”,是指商品的价格是固定的,买方需要以这个价格购买商品。
在网络上浏览商品时,如果看到商品图片下方有“立即购买”的字样,就说明它是一口价的。
选定商品后,点击“立即购买”并填写购买的数量、送货方式、送货地址等资料,进行购物确认后,即真正购买了商品。
首先,卖方在网上发布商品信息的行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发出后将产生一定的约束力,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须承担法律责任;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没有法律意义。
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事关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当事人应否承担法律责任等问题,实践中意义重大。
学界对此有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卖方在网页上发布商品信息,详细介绍了商品的名称、性能、外观,规格、数量、质量、价格等信息,附有图片,并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作出了具体规定,内容可谓具体明确,应属于要约。
台湾学者林瑞珠认为“网页上之宣传,若未具体表示契约之内容,或表意人注重相对人之信用、资力始为缔约时,仅属于要约之引诱;若以图文、表格列明商品之编号、种类、价格等,即构成要约。
”还有学者认为应视为要约邀请,首先商品信息不是向特定人发布的,其次,如果有许多人同时点击商品,则可使商品顷刻售完,必然有人买不到商品,所以应将商家展示商品视为要约邀请,买家点击商品视为要约。
但是,这种多数人同时点击商品的可能性极小,网络系统也无法满足与许多人同时达成交易,并能即时显示商品的剩余数量。
所以笔者并不同意这种观点。
另外,大部分学者倾向于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况分别对待。
这其中又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卖方在网上发布的商品信息属于商业广告。
《合同法》第15条规定:
“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二种观点是从区分网页信息的性质出发,将网页信息分为商品价目表和商品的标价陈列。
对于数字化产品的销售信息,应属于商品的标价陈列,视为要约:
其它商品信息则属于销售者通过网络服务器将相关信息传诵给用户,属于商品价目表的寄送,应视为要约邀请。
第三种观点是按网上交易客体的性质不同进行区分。
网上交易可分为销售实物、销售软件、网上服务三类。
主张将实物的介绍信息等同与商品的橱窗展示,视为要约邀请。
对于软件和网上服务,如果销售者列明了价格或有效期限,就视为要约。
我们认为,虽然卖方在网络上发布的商品信息不是针对特定人,但是如果该商品信息具体详细,明确规定了合同的主要条件,根据《合同法》第14条规定: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明确: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应认定这种行为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构成要约。
自其在网络上发布,为公众获得时发生效力。
再者,买方选定商品后,点击“立即购买”,填写相关信息,进行购物确认的行为,是否构成承诺呢?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经承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
买方点击“立即购买”,发出电子指令确认购买,是通过数据电文的形式传达购买的意思表示。
并且,买方只有完全同意卖方的条件,才会点击购买,所以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另外,一经点击,该数据电文即进入指定系统,在大陆法系,非对话采取到达主义,承诺进入要约人指定的系统时生效。
因此,该行为符合承诺的构成要件。
我国《合同法》承认了数据电文合同的效力,却简单的将数据电文归入书面形式的一种,实属遗憾。
2.“竟拍出价”形式
所谓“竞拍出价”,是指卖方设置一个起使价格(淘宝网规定最低起拍价格为0.01元),第一次出价者可以选择起拍价为其出价,其后的出价必须高于起拍价,卖方设定的期限届满时,出价最高者获得商品。
为了防止恶意拍卖,买卖双方都需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从普通拍卖演变而来,淘宝上的拍卖也分为“英式拍卖”与“荷兰式拍卖”。
“英式拍卖”即单品拍卖,卖方设置商品起拍价,买方可以自己输入符合条件的最低价格,也可以输入自己可以接受的最高价格和加价幅度,让系统代理出价。
而“荷兰式拍卖”中,多件相同商品参加拍卖,价高者优先获得商品,相同价格先出价者先得,最终商品成交价是最低成功出价的金额。
如果商品的拍卖数量大于拍出数量,则按起拍价购买。
如果最后一位获胜者获得的商品数量不足,则可以放弃交易。
另外,买方不可以使用系统代理出价。
因为“荷兰式拍卖存在较大风险,故一般不采用,本文所涉及拍卖均指“英式拍卖”。
在网页上浏览商品时,看到商品图片下的“出价”,就说明该商品是拍卖的,出价后,选择邮费,并需填写送货方式、送货地址等资料,进行购物确认。
卖方设定的期限届满时,出价最高者即成功购买商品。
二、网络购物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
合同成立时间的确定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成立地点的确定也涉及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因此,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是合同法的重要问题。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所以,承诺生效的时间、地点即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
1.网络购物合同成立的时间确定承诺的生效时间问题上,英美法系国家多采取投邮主义,即发出主义;而大陆法系国家(地区)通常采取到达生效主义,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95条规定:
“非对话而为意思表示者,以通知达到相对人时,发生效力。
”《意大利民法典》第1326条第一款规定:
“当发出要约的人接到另一方的承诺时,契约成立。
”《德国民法典》第130条规定:
“对于相对人以非对话方式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发生效力。
”
网络购物时,承诺是在网络上用电子指令的方式发出。
承诺的电子指令发出的瞬间即可到达要约人,发出和到达的时间差异并不大。
但电子合同采用到达主义更能恰当有利的分配风险。
否则承诺人不仅要承担自己领域内的风险,而且要承担承诺发出后由于要约人的计算机或网络故障所引发的风险。
在传统上采取发出主义的英国,著名的丹宁法官于1955年的一个案例中也曾指出:
“当事人间采用迅即手段的规则应与投邮主义不同,这种情况下,要约人收到承诺时合同才应成立。
”
对于承诺到达的时间,我国《合同法》第16条第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款规定:
“采用数据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
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犷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联合国贸法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也有类似规定,区别是《电子商务示范法》还规定了数据电文发给了收件人的一个信息系统但不是指定系统时,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时的时间为到达时间。
2.网络购物合同成立的地点传统交易中,承诺生效的地点即合同成立的地点。
但是电脑网络的虚拟性使其突破了传统的地理概念,电子数据可在任何地点的电子计算机系统收发,这个地点往往不是合同当事人所在地,不能成为交易的决定因素。
为此,各国一般都采取实质联系原则,规定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以发(收)件人的营业地为发出(到达)地点。
《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5条规定:
“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以发端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为其发出地点,而以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为其收到地点,就本款目的而言:
(l)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应以对基础交易具有密切联系的营业地为准,如无任何基础交易,则以其主要的营业地为准:
(2)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香港的《电子交易条例》第19条第5款也是类似规定。
我国的((电子签名法》第12条也首先强调了当时人的意思自治,在当事人没有协议时,以“主营业地”为标准,而没有首先强调以与基础交易具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为标准。
我认为,应当参考《电子商务示范法》的规定。
考虑到网络购物的买卖双方一般都没有营业地,所以应当以当事人的所在地或惯常居住地为承诺生效、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二节、网络购物合同的生效障碍
前所陈述的,只涉及到合同形式上的成立,仅是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达成意思表示的一致,并无合同法律关系,所以也不具有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生效,还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在网络购物过程中,合同的生效经常遇到下列问题:
一、匿名交易的效力
网络购物时,买卖双方往往不以真实身份登陆网站,通常采用昵称,以虚拟的主体身份出现。
那么,此时是否可以行为人不存在,或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而主张网购合同无效呢?
有的学者认为,在这种完全以虚拟的身份进行交易的情况下,应当首先查明是谁虚拟了当事人,如果能够查明,则认为该当事人以化名进行交易,其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但是如果不能查明当事人,就应当认为合同只存在一个当事人,无效。
对这种观点,笔者并不完全反对,但是认为其意义不大。
首先,目前,淘宝网等一些购物网站从自身经营的角度出发,采取了用户身份的认证制度,主要是身份证认证和信用卡认证。
只是对销售者以外的普通用户的认证并不严格。
不过,对于实物交易,当买方进行购物确认填写邮寄地址等相关信息时,不可避免的要填写个人的确切信息,因此,完全可以确认当事人。
而对于非实物的数字化商品,由于交易的即时性,完全无必要对当事人进行确认。
二、网络购物格式合同的效力
在“一口价”交易中,买方如果想购买商品,只须点击一下合同即可成立。
这种合同属于典型的网上格式条款的合同,那么,“确认购买气其效力如何呢?
格式合同是为了重复使用,未与对方协商而预先拟订的合同。
可以降低交易成本、降低谈判时间、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
但是,制订方往往利用自己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制订对对方不利或显失公平的条款。
各国立法均对格式条款的效力进行了规制,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时才能生效。
传统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定,也适用于网上格式合同。
格式条款的制订方应当公平的设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且必须合理的提请对方对该格式条款加以注意并尽到说明义务。
制订方拟订条款,总是不可避免的会减轻、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或增加相对人的责任。
网络上大量存在的格式条款如果得不到规制,将严重影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格式条款无效或可撤销的根本原因是违背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并非所有的格式条款都不合理,也并非所有的格式条款都无效。
减轻或免除己方责任,限制或剥夺相对方的权利,不合理分贝合同风险、加重合同相对人责任,在格式条款中约定给付与对待给付违反平等原则的不合理条款无效或可撤销,明显违背法律的格式条款才无效。
第二章、网络购物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履行方式
流行流程在淘宝网上,买方选定商品进行购物确认,即合同成立生效后,首先通过支付宝付款,只要支付宝帐户内有足够的余额,输入支付宝支付密码,点击“确认无误,付款”即可。
然后支付宝将通知卖方发货,卖方依买方选择的寄送方式将商品发出后,登陆网站将快递公司名称、发货单号码等填写清楚。
买家收到货物确认无误,登陆网站输入支付宝帐户的支付密码,点击“同意付款”付款给卖家。
最后还应对卖家进行网上评价。
至此,合同履行完毕。
实质上,合同的履行主要表现为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卖方的义务实质上就是买方的权利,反之亦然。
第二节、履行期限和地点
一、履行期限
依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的履行期限,有约定的依约定,法律有规定的,则要依其规定,或者要依债务的性质确定。
仍不能确定时,则可以要求随时履行,但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对网络购物而言,拖延履行或不履行是个头疼的问题。
有的国家和地区为了更好的保护网络购物的安全,对其履行进行了干预。
欧盟的《欧盟消费者远程合同指令》第7条规定:
“1.除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经营者应该自消费者提交定单之日起30日内履行合同。
2.如果因为消费者订购的商品难以获得致使经营商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经营商必须告知消费者这一情形,并尽快退还消费者已经支付的款项,至多不能超过30日。
”显然,欧盟的这种规则设计更倾向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这与其较高的消费者保护水平、发达的商业和畅通的物流等客观条件是分不开的。
那么,是否我国也适合制订类似的履行期限规则呢?
有学者赞同这一观点:
“卖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履行交货义务;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卖方应当在收到货款后的七天内履行。
如果在此期限内,买方没有接到物品已经付运的通知,则其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还货款,或者衣其选择,协商新的交付日期。
”认为规定履行期限可以督促销售者尽快履行合同,消除买方面临的交易风险或不确定性。
这种立法规定的时机是否成熟尚有待实践的检验,但我们应鼓励网络购物网站作出类似的规定,作为行业规范,对消费者的权益加以保护。
二、履行地点
履行地点是指债务人履行行为的地点。
有形商品的履行地点与传统商务活动没有太大区别,可以由传统法律调整:
约定交货地点的,以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按交货方式确定:
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按木材、煤炭等送货方法送货或者托运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在网络购物中,大致有三种交货方式:
采用约定地点当面交付的,以交货地点为履行地;采用送货上门方式的,即通过快递或其他第三放物流方式将货物送致买方家中或约定地点,以买方所在地为履行地;采用托运方式的,以发货地一一卖方所在地为履行地。
特殊的是数字化产品的履行地点,由于其是通过数据电讯的方式进行传输。
传统的履行地原则在此将不再适用。
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第606条第一款
(2)规定:
“以电子方式交付拷贝的地点为许可方指定或使用的信息处理系统。
”该规定以信息系统为参照标准,符合电子信息的特点,给当事人提供了便利。
但是,信息系统只是互联网上的一个虚拟空间,信息系统寄存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本身不足以构成判断其主要营业地的参考系。
这是由于网站服务器本身可以寄存在外地或租赁异地空间,也许其并不属于经营者所有并支配。
因此,根据《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的规定,以信息系统为参照标准很难判断现实中的履行地点。
另外,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巧条第(4)款规定:
“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就以发端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发出地点,而以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为其收到地点。
”这条规定其实是一种法律推定,当有关合同成立或法律冲突的法律要求确定数据电文的收到地点时即可适用,并非实际反映了数字化产品的履行地。
我们认为,确定数字化产品的履行地点,亦应参照这一推定。
第三章、购物网站的责任
第一节、购物网站在交易中的法律地位
一、购物网站与用户的关系
1.购物网站与买方的关系如果想在网站上购买商品,必须先注册成为普通用户。
注册的过程,就是双方达成服务合同关系的过程,主要通过用户注册时确认的网站服务协议来规范这种关系。
该服务协议为格式条款,只要其公平公正,不违背法律和诚实守信原则,是应当受法律保护的。
同时,买方还受网站的其它政策、公告的约束。
目前,网站为买方提供的服务是免费的,但仍应承担一定的义务。
一般认为,网站应保证卖方主体身份的真实性和卖方个人信息的保密。
2.购物网站与卖方的关系
想要在网站上出售商品,除了要注册为普通用户,与网站建立服务合同关系,还需要进行进行严格的身份认证。
卖方是购物网站的支撑,网站的服务主要是围绕卖方展开。
目前,许多网站,包括淘宝,对卖方的服务也是免费的。
但是,网站的政策,通知,公告,多是针对卖方设定的,这些政策、公告等往往不需要确认,一经公布,就对卖方产生约束力。
卖方的行为受到了网站的管制。
二、购物网站的媒介作用
无论是“一口价”方式还是“竞拍出价”方式,买卖双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虽然是在购物网站上进行,但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标的的质量、数量、价款、履约方式、地点、期限及违约责任等,都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即使是在“竞拍出价”方式中,表面上看来是购物网站的交易系统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但是计算机系统只是忠实的执行了当事人的命令,涉及合同主要内容的条件,仍然是由当事人设定的,购物网站并不代替用户作出任何关于合同内容的决策。
同时,并没有因为购物网站的介入,而改变购物合同的当事人。
双方依据买卖合同而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
购物网站也并不介入合同的合理履行。
整个交易过程中,购物网站只是担当一个信息传递的角色。
买卖双方之所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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