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报告处理统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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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报告处理统计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报告处理统计管理制度
1概述
1.1目的
为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的范围、分类、报告、调查处理、统计的管理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及有效性
本制度适用于X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单位,XXXX(集团)总公司及下属单位参照执行。
1.3缩写和定义
1.3.1生产安全事故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1.3.2环境污染事件
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1.4本次调整内容
本制度在2012年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对内容进行修订。
自本制度发布起,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废止。
2职责和授权
责任主体
职责和授权
集团、产业集团、单位
负责按规定报告、处理、调査和统计
3文件主要内容
3.1分类和分级
(1)集团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3类:
1轻伤事故:
指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者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的暂时丧失的伤害。
一般指受伤者歇工一个工作日(含)以上的,但够不上重伤的。
2重伤事故:
指员工肢体伤残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的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3死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2)集团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3级: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级别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査处理条例》
XXXX要求
1.待别重
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I级
一次死亡2人以上的事故,或者3人以上重伤
(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2重大
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
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
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
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
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
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
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II级
一次死亡1人的事就或者2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万〜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
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或1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爭故
m级
一次重伤1人的事故(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多人的轻伤事故,或者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集团环境污染事件分为以下7类:
1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故;
2毒气污染事故;
3爆炸事故;
4农药污染事故;
5放射性污染事故;
6油污染事故;
7废水非正常排放污染事故。
(4)集团环境污染事件分为以下3级:
环境污染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事故(I级)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I级
⑴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人员2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包括中毒);
⑵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⑶1000万元
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2类放射
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
重大事故
(II级)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咆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8)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较大事故(III级)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⑵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⑶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2000万元以下的;
⑷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⑸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II级
⑴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人员1人死亡或者2人重伤(包括中毒);
⑵因环境污染造成人员疏散、转移等较大社会影响的;
⑶100万〜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⑷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一般事故(IV级)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坏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1级
导致人员1人重伤(包括中毒),或者多人的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因违规受到政府处罚的事件
3.2应急救援
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按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管理》相关要求,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3事故报告
(1)发生轻伤事故,负伤人员或事故现场相关人员应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等立即逐级上报至单位主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能部门。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应及时向区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概况。
发生事故班组在24小时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分析,找出事故原因,查处事故责任人,提出防范措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做好备案。
(2)发生轻伤事故后应在10日内通过信息平台以及书面报告同时上报集团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能部门。
书面报告内容如下:
1轻伤事故报告:
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单位性质、在册人数(包括劳务人员)、人员受伤情况(伤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和本工种工龄)、事故发生过程简述。
2当月轻伤事故报表。
3“四不放过”内容。
(3)发生III级事故的,事故部门应立即报告单位主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能部门,事故单位应在2小时内,在上报政府相关部门的同时通过传真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快报(见附表)上报至集团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能部门。
(4)发生I[级事故的,事故发生1小时内,事故发生单位将事故快报上报至政府相关部门和集团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能部门。
集团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能部门查清事故情况后报告至集团管理者代表。
(5)发生1级事故的,事故发生30分钟内,事故发生单位在上报政府相关部门的同时,向集团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做事故快报。
集团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在接到报告后30分钟内向集团领导报告,掌握具体情况后及时以书面等形式向总裁(总经理)办公室报告。
在事故处置过程中级别发生变化的,应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6)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时,相关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机构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30分钟内向集团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能部门报告。
可能危及市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应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周边单位、居民。
停止导致环境污染事件的相关作业。
(7)事故发生后,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8)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相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9)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对单位发生事故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上报,故意拖延报告时间、少报或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1轻伤事故上升为重伤事故考核。
2在集团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
3列入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与履职考核范畴。
(10)外来单位发生伤亡事故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3.4事故调查
(1)轻伤事故由事故单位组织调查处理。
由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做备案。
(2)重伤以上事故由事故单位配合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并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报集团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备案。
(3)发生较大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
令第32号)进行调查上报。
(4)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或被确定为因工负伤或职业病的,经治疗伤愈后或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单位按相关规定的要求办理。
(5)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及以上由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由事发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况组织,单位做好配合。
单位在事件调查批复报告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报集团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备案。
(6)集团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开展现场检查和调查。
3.5事故处理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交通、设备、火灾、爆炸和环境污染事件,必须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与责任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2)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落实。
(3)对伤亡事故、险肇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重伤以上事故处理工作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落实情况报集团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审查、备案。
(5)员工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须经治疗终结后,根据医疗终结结论,由医务部门提交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讨论,确定是否适宜原岗位工作或适当换岗位。
3.6事故统计
(1)根据《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做好生产安全(工矿商贸)事故相关统计工作的通知》(沪安监执法(2014〕105号)要求进行统计认定、划分、核销。
(2)单位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安监总统计(2014〕103号)的规定,全面、如实填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
禁止瞒报、迟报。
(3)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统计分析制度,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险肇事故深层次原因分析,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事故预防控制提供依据。
(4)每月5日前,集团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将“伤亡事故报表(基层)”上报市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留存备查。
(5)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险肇事故进行原因分析,提出措施建议,实施事故整改督办。
3.7事故信息发布
(1)当发生I【级及以上事故后,由集团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报经集团领导同意后,由集团总裁办统一协调,并发布信息。
(2)当发生III级事故后,由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上级部门同意后,发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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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 安全事故 环境污染 事件 报告 处理 统计 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