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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的有关政策
外洋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的有关政策
摘要:
世界各国在制定和实施科技政策方面有许多乐成经验。
发达国度是一些新兴产业化国度和地区,通过制定和实施科技政策,促进了科技进步与创新。
介绍了外洋在制定和实施科技投入政策、促进了科技进步与创新。
介绍了外洋在制定和实施科技投入政策,促进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的财税政策、促进科技创新的金融政策、支持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引进技能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政策、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相关政策、科技人才政策和促进军民结合的政策等方面的做法和经验。
1.科技投入政策
纵观已往半个世纪世界各国科技投入政策的演变,主要有以下几个鲜明特点:
1.1全球研究开发(R&D)投入增速明显高于GDP的增速
全球R&D投入总量迅猛增长,2000年到达6800亿美元。
目前已经凌驾7000亿美元。
美国:
1953-2001年,GDP增长27.4倍,而R&D投入增长55.7倍,两者相关2倍。
日本:
1965-2001年,比R&D投入增长超过2.5倍。
韩国:
1975-2001年,R&D投入增长超过7倍。
1.2一个国度R&D投入水平与其所处的经济生长阶段密切相关
国际上通行用R&D投入占GDP的比重来权衡一个国度的科技投入水平。
发达国度R&D占GDP的比重一般在2%以上,世界平均水平为1.6%左右。
从科技投入的增长来看,有两个阶段的政策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1.2.1R&D占GDP的比重由1%上升到2%的阶段。
据研究,R&D经费占GDP比重的增长与经济生长阶段之间出现“S形曲线”的规律,大抵可分别为3个阶段。
其中,经济的快速生长时期,也是R&D投入的快速增长期,对科技的需求相对较大,R&D的投入大幅度增加。
R&D投入快速增长期的特点:
一是起点在人均GDP1000美元左右;二是R&D占GDP的比重从1%快速增加到2%以上;三是政府R&D投入比例在50左右;四是增长周期连续10-15年。
政府的科技投入在快速增长期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例如,韩国上世纪80年代初到80年代初以来,R&D占GDP的比重从1%左右上升到了2%。
美国和日本也有过这样R&D投入快速增长的时期。
1.2.2政府投入比重高于企业投入比重的阶段
世界研发大国R&D投入结构中差别比例干系形成的历史,存在这样的统计规律:
在产业化第一阶段及第二阶段的前期和中期,政府投入在R&D结构中的比例凌驾企业投入。
政府投入比例小于企业投入比例拐点,多数国度是在R&D占GDP的比重到达2%之后出现的。
从企业研究开发经费中来自于政府投入的比重也可以看出政府R&D投入的强度。
美国:
企业研究开发经费中来自于政府的经费所占比重在20世纪50年代曾经连续多年高达R&D经费投入所占比重50%以上,1959年到达58.6%的最高点,尔后随着企业实力的提高逐渐下降。
在美国企业R&D经费投入总额较低的时期,政府投入所占比重较高,当企业投入能力提高,年研发总经费凌驾1000亿美元以后,政府投入比重开始下降,但政府投入企业的绝对额仍然每年保持在200亿美元以上。
1.3政府的R&D投入越发突出国度目标,注重并加大对战略性财产的引导支持。
外洋政府R&D投入的重点包罗:
底子研究、战略高技能研究、社会公益技能研究、科技底子设施建立,战略财产技能开发。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世界各国科技投入出现出一些新态势和新特点。
除了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外,越发重视大力大举增强科技大众底子设施和国度战略目标,并加大对战略性财产的引导性支持。
韩国:
政府在研发总预算中规定,投入到原创技能开发,下一代财产技能开发以及地方科技开发的预算,将分别由2004年占20%、6%和32%提高到2008年的25%、15%和40%。
在韩国2004年的研发预算中,用于生物技能、纳米技能等未来高技能领域、底子科学、宇宙开发的预算分别占27.6%、16.4%和11.3%。
1.4世界科技投入展现出新一轮高速增长的趋势
随着新科技革命浪潮的兴起,美国、欧盟和一些新兴产业化国度的科技投入开始了新一轮的增长R&D投入又在大幅增加,R&D投入又在大幅增加,R&D占GDP的比重在较高的底子上出现进一步快速攀升的趋势。
美国:
在布什政府执政的4年中,联邦研发预算增加了44%,2003年达1180亿美元,2004年到达了1267亿美元,2005年联邦研发预算总特别包袱为1320亿美元。
欧盟:
2002年的巴塞罗那《关于使研发经费占GNP3%的行动筹划》中,明确要求各成员国到2010年将研发投入增至占GDP的3%。
英国:
《英国10年(2004-2014)科学与创新投入框架》将科学和技能置于其它投入之上,并且宣布:
政府通过贸工部和教诲技能部对科学和技能的投入,确保从2004年R&D占GDP的1.9%增加到2014年的2.5%。
韩国:
2003年政府研发投入为160亿美元,占GDP的2.64%。
韩国政府筹划今后5年内研发投入范围要翻一番。
印度:
2003年政府在《科学技能政策》中提出,到印度第十个五年筹划结束时(2007财务年度),研发投入至少要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比现在的0.86%高2倍多(科技投入倍增筹划)。
2.促进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的财税政策
实施财税优惠是外洋勉励企业加大研究开发投入最常用的政策东西。
对企业R&D的财税鼓励方法包罗:
税前扣除或税收抵免、税收优惠的转或追溯、加快折旧、提取技能准备金等等。
2.1研究开发税前抵扣
这是大多数国度都实行的政策。
在抵扣方法上,通常有3种要领:
一是抵扣年度产生的R&D用度;二是对R&D投入增长部分赐与抵扣;三是这两种要领同时使用。
例如:
澳大利亚:
在对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实行125%的税前抵扣的底子上,对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增长部分,赐与175%的税前抵扣。
英国:
对大企业的研究开发投入实行125%的税前抵扣。
对年营业额少于2500万镑的中小企业,如果每年投资研发投入凌驾5万英镑时,实行研究开发投入150%的税前抵扣。
尚未盈利的中小企业投资研究开发、可预先申报税收减免、得到相当于研发投资24%的资金返还。
匈牙利:
如果企业研究开发室是建在大学大概科研机构,将赐与300%的R&D税前抵扣(一般为100%),勉励产学研结合。
法国:
对产学研联合的项目投入更加冲抵所得税。
英国、比利时、丹麦:
把企业与大学、科研机构联合进行研究开发项目的投入,纳入到享受税收抵免和扣除等优惠政策的范畴之中。
2.2R&D用度向后结转或追溯抵扣
是指准许企业以某年度的R&D用度抵销以后年度的盈利,以淘汰其以后年度应纳所得税特别包袱;大概冲抵以前年度的盈余,申请退还以前年度已纳税的部分税款。
一般而言,冲抵或抵销前后年度的盈余,都有一定的年限。
由于高新技能企业投资风险然大、市场变革迅速,这种作法对其有极大的鼓励作用。
美国:
税规矩定,企业当年产生亏损或没有上缴所得税、盘算确定的减免税款和R&D用度扣除额,可以往回追溯3年,往后顺延(结转)7年,其中扣除最长可以顺延15年。
加拿大(1960年始):
往回追溯3年,往后顺延10年。
法国(1983年始):
往后顺延5年。
日本(1966年始):
往后顺延5年
我国台湾:
往后顺延4年。
英国、澳大利亚、德国、瑞典、西班牙、挪威、荷兰、奥地利、比利时等都有类似的规定。
2.3对科研设备实行加快折旧
即在牢固资产使用年限的初期提取较多的折旧,以后逐年淘汰,税负相对付后期较税负相对付后期较轻;尽管总税负稳定,但相对付“直线法”折旧,企业享有递延纳税的利益,这就相当于赐与企业一笔无息贷款。
英国、丹麦、爱尔兰:
规定用于R&D的修建物、呆板,在购买用度产生当年全部在税前扣除。
美国:
企业R&D用机器设备,折旧期限缩短为3年。
韩国:
对企业所属研究开发机构的研究试验用设备投资,按购买价款的50%(国产器材则为70%)实行加快折旧。
2.4提取技能准备金
是指为淘汰企业研究开发投资风险而设立的资金准备,是税收支出的一种形式,可以不纳税。
韩国:
技能开发准备金“制度规定,企业可按收入总额的3%-5%提留技能开发准备金,在投资产生前作为损耗盘算,在提留之日起3年内使用。
2.5促进中小企业技能创新的财税政策
美国:
1982年启动了“小企业创新研究筹划(SBIR)”。
要求国际部、国立卫生研究院和国度科学基金会等10个部分,每年在R&D预算中摆设2.5%的经费,对科技型企业实施无偿资助。
其中产物开发阶段所提供的无偿资助额一般在75万美元以上。
在1983-2003的21年里,政府通过此筹划赐与小企业的资金约达154亿美元,共资助了76000多个项目。
1994年又设立了勉励研究机构和创业企业之间相助的“小企业技能转移筹划”。
德国:
中小企业由于技能开发而购买专利,联邦政府除补贴15%的研究投资费外,还补贴30%的用度支持其专利购买。
日本:
政府专门制定了技能开发补贴金制度,对中小企业的技能开发赐与50%的资助,资助下限为500万日元,上限为2000万日元。
2.6勉励技能转让的财税政策
韩国:
规定转让或租赁专利、技能秘诀或新工艺所获收入,百姓凭据条约提供自行研究开发的技能秘诀所获收入,可减免所得税或法人税。
转让给本国人所得的收入,全额免征;转让给外国人所得的收入,减征50%的税金。
巴西:
巴西公司技能输出而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凭据属地原则不再征收公司所得税。
特许使用费和技能转让费可从与技能有关的产物净售的10%扣除,经批准的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免税。
3.促进科技创新的金融政策
3.1对中小企业创新赐与信贷和融资支持
外洋学者研究发明,在中小企业将技能转化为商品的历程中,因为新技能、新商品的新市场不成熟,创业者的经验不敷,2/3的技能创业企业,在其产物未大范围进入市场前就已消亡,从25万美元到600万美元是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的空白点,被称为是中小企业的“死亡谷”。
因此,运用金融政策对中小企业赐与支持非常重要。
美国:
通过补贴投融资于种子期所形成的风险代偿,勉励投资机构、商业银行投向种子期的科技型企业;通过税收抵扣,勉励富有经验的企业家——“商业天使”以小我私家方法投向种子期的科技型企业。
如在勉励投资小企业的SBIC筹划中,以国度信用刊行债券,对每投入1美元到小企业的投资公司,配套投入2美元。
而红利只取10%。
2004财年,美国联邦政府为了支持SBIC筹划,刊行了28.4亿美元的债券,吸引了大量投资公司和商业银行的资金,形成了近800亿美元范围,远远凌驾美国企业成长期年度风险投资150亿美元的范围,培育了一大批康健生长的科技型企业。
3.2为中小企业和高技能企业提供商业贷款包管
美国:
小企业治理局包袱对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包管,贷款在15.,5万美元以下的,提供90%的包管,贷款在15.5-25万美元的,提供85%的包管。
1993年,美国国会通过法案规定,银行向风险企业贷款可占项目总投资的90%,如果风险企业破产,政府卖力赔偿90%。
并拍卖风险企业的资产。
日本:
通产省于1975年设立了研究开发型企业培植中心,该中心的主要业务就是为风险企业向民间金融机构贷款提供债务包管,包管比例为80%。
别的,民间设有52个信贷包管公司,并在此底子上设立了全国性信贷包管协会,它们配合致力于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包管办事。
英国:
从1981年开始实施“信贷包管筹划”,银行向高技能企业提供贷款,如果高技能企业不送还债务,贸工部将以2.5%的年息送还债务,贸工部将以2.5%的年息送还债务的70%。
3.3对风险投资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美国:
政府为了勉励私人风险投资的生长,将风险企业的所得税率由1970的49%降至1980年的20%。
这一步伐的实施,使美国风险投资在80年代初期约莫以每年46%的速度激增。
1981年制定的《股票选择权促进法》,准许把股权作为对投资者的报酬,并把纳税环节由行使选择权推迟到出售股票。
英国:
执法规定,对高科技企业的投资额到达10万英镑的投资者,将赐与20%的减税。
法国:
在1985年颁布的85-695号法案中规定,风险投资公司以持有的非上市股票中得到的收益或净收益可以免交所得税,免税数额最高可达收益的1/3。
3.4创建创业投资母基金
母基金,即“基金的基金”,不直接对项目进行投资,而是参加提倡创建新的专业性投资机构。
以色列:
1991年政府启动了总值为1亿美元的“亚泽马(YOZMA)基金”作为创业投资的母基金,创建了10个2000万美元左右的可退出风险投资基金,吸引了机构投资者和私人资本2.5亿美元,由它运作及治理的资金到达50亿美元,极大地促进了以色列风险投资业的生长,其风险投资范围仅次于美国。
美国:
1998年由美国最大的政府雇员养老基金创建的加利福尼亚新型创业投资基金,也是一种母基金,对早期阶段高新技能企业的投资已经凌驾20亿美元。
英国:
2000年创建的英国高技能基金是支持早期阶段高技能企业生长的母基金。
政府投入2000万英镑,发动的私人资本投资和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额到达1亿英镑。
3.5生长支持高科技企业的资本市场
3.5.1创建创业板市场
美国:
1971年创建的纳斯达克(NAS.DAQ)是世界上生长最为乐成的创业板市场,使得许多中小企业在其助推下成为企业巨头。
据估算,1990-1997年间,纳斯达克市场为美国高科技财产注入了近750亿美元的资金,是美国私人创业资本总额的2倍。
3.5.2设立与主板市场衔接的第二部
为解决主板市场上市标准高、中小型高新技能企业无法问津资本市场这个问题,普遍的做法是在证券生意业务所设立第二部,低落上市标准和门槛。
日本:
东京证券生意业务所第二部仅要求上市股份400万股以上,新上市公司一般先在第二部挂牌,有了相当不错的体现后才有可能进入第一部;如果第一部的上市公司在业绩等方面的指标低于第一部的上市标准,则有可能降到第二部。
别的,另有一种做法是开设为有潜在生长性的中小企业融资的柜台生意业务(OTC)市场。
3.6利用新的金融东西支持企业技能创新
3.6.1经营者期权
对付科技型企业来说,经营者期权使企业的生长性与经营者的报酬直接联系起来,良好的经营业绩使企业的治理者从经营者期权的行权运动中获取丰盛的回报,从而使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目标相一致,尽可能地低落委托署理本钱。
3.6.2高新技能债券
美国:
一些州政府刊行过产业开发债券,并将所筹资金以低息贷款的形式贷给高新技能企业,然后用从高新技能企业获取的收益送还债券本息。
有的政府还为高新技能企业刊行债券提供包管。
3.6.3知识产权抵押包管
硅谷银行对生物科技公司发放贷款采取以知识产权作为包管的步伐。
韩国:
创建一套完整的知识辨别和订价制度,并且创建了信用包管基金,由该基金为所判定知识产权代价的一定比例提供包管。
4.支持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
利用政府采购推动本国科技创新和财产生长,是各国的普遍做法,包罗通过政府采购掩护本国财产,支持高新技能财产生长,支持企业掌握财产共性,要害技能的自主知识产权,支持中小企业生长等。
4.1美国的政府采购政策
虽然美国事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签约国,但美国在政府采购中仍高度重视掩护本国产业。
美国政府的技能采购不但份额大,且采购代价高于市场代价,并优先考虑由本国厂商供给。
——在支持高科技财产方面:
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的航天航空技能、盘算机、半导体的创建和生长,根本都是靠政府采购赐与第一推动力。
例如,美国半导体和盘算机产业生长早期,由国防部和国度宇航局出头采购,有效地低落了这些产物早期进入市场的风险。
以集成电路为例,1960年集成电路产物方才问世,100%由联邦政府购买。
1998年美国政府的采购条约总额中,来自高技能企业的产物代价占35%。
美国在政府采购中还通过“提高技能标准”、“增加查验项目”和“技能规矩变革”等技能壁垒政策,提高外国高技能改造产物进入的“门槛”,以削弱外国产物的竞争力。
美国通过政府采购扶植了IBM、惠普、德克萨斯仪器公司等一批国际IT业巨头。
美国西部硅谷地区和东部128公路沿线高技能财产群的迅速生长,与联邦政府的采购政策密不可分。
——在支持本国财产方面:
执法明确规定,国际采购至少必须购买50%的国内原质料和产物。
在同等条件下,美国赐与国内投标商10%~30%的优惠代价。
在政府采购项目的外洋报价中,如果本国供给商的报价比外国供给商的报价超过不凌驾6%的幅度,那么,必须优先交由本国供给商采购。
美国1991年的《门路运输效率法》规定,各州担当联邦运输部补贴采购机器时,必须有60%以上是美国产物,并且车辆最后须在美国国内组装。
——在支持中小企业方面:
执法规定,在政府采购项目报价中,本国中小型企业供给商可以享受比外国供给商超过12%的报价优惠。
10万美元以下的政府采购条约,要先考虑中小企业。
美国还创建了政府与私人投资进行联合采购的相助制度。
政府采购规矩定,对有生长前景的小型企业创建特别基金,每个合格小型企业可得到高达85万美元的政府采购条约;对该类条约的每1美元采购,协约私人企业就对该小企业做出自己的1——4美元的采购或投资条约,即最高达340万美元的采购或投资条约。
4.2韩国的政府采购政策
韩国政府为使高新技能产物得到社会的遍及认同,推动高新技能产物进入市场,对高新技能产物实施政府采购制度。
——在支持高新技能产物方面:
执法规定,科技部长及有关部分首长,为扩大新技能产物销售,可采取要求国度构造及地方政府、政府投资机构、担当政府出资和补贴等财务支援的机构、其他大众团体等优先采购高新技能产物的步伐。
韩国对国产高速列车和核电站等公用事业装备,全部由政府购买,如高速列车,在引进之时政府就决定,在引进法国12台列车后,其它的34台全部采购本国产物。
对市场竞争的汽车、盘算机产物、政府规定,本国产物纵然代价较高也优先采取。
如清洁燃料汽车,2004年财务部以每台1亿韩元(高于市场普通车10倍的代价)带头购买了(首购制度)50台现代公司新研制的清洁燃料汽车,政府其它部分还准备采购几百辆。
对一些中小企业开发的新技能,政府实施收购,并出资支持中试和财产化。
对国有企业,政府也要求企业优先采购国产装备和其它产物。
——在支持中小企业创新方面:
执法规定,对中小企业生产的技能开发制品,政府要大力大举支持相关机构优先采购。
通过综合评估认定,每年确定勉励采购的高新技能产物的品种目录。
大众构造要参照本部分预算和年度事情筹划制定采购中小企业产物筹划,报国会审议后予以宣布。
4.3澳大利亚的政府采购政策
——在掩护本国财产方面:
有关执法规定,在1000万澳元以上的重大采购项目中,采购部分须在招标中按有关规定要求,列明采购项目对本国财产生长的影响。
——在利用外洋技能产物发动本国的创新方面:
如果外国企业的产物在政府采购中中标,那么则要求中标的外国供给商与本国企业或科研机构,就切合国内需求且具有连续性的研究项目,配合制定研究筹划,或配合创建研究开发中心;大概要求中标的外国供给商就国内欠缺的治理、运行、检测等技能,提供培训办事,为国内企业实现技能升级,提高产物质量,培训专业人才。
——在支持中小企业方面:
执法规定联邦一级采购条约的10%要授予中小企业,并责成联邦财务部对这项规定的落实情况每年进行视察。
1999年,中小企业获恰当年条约数的55.1%,占全部条约金额的27.3%。
4.4其它国度政府采购政策的主要内容
英国:
——规定政府部分、政府实验室、国营公司在盘算机通信器材等采购上,必须从本国公司购买。
——规定从2004-2005年度开始实施一项新政策:
占政府研发经费总量2.5%的科研运动,要从中小企业“采购”。
印度:
规定在宁静、军事、国防政府部分必须采取国产软件。
5.引进技能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政策
日本和韩国事在引进技能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面最为乐成的国度。
5.1日本
日本的技能引进政策一直与财产政策的步调保持一致,受到政府统一严格的治理。
日本政府制订了一系列有关技能引进和消化消化吸收创新的执法和政策。
5.1.1技能引进遵循严格的标准和原则
20世纪50年代,日本制定了4项标准:
一是引进的技能不能阻碍自主技能的生长;二是不能扰乱现有的财产秩序;三是不能使中小企业陷入困境;四是引进技能的企业在技能和资金上要具有将技能消化吸收的能力。
日本企业在引进外洋技能方面遵循着:
“引进零部件能解决问题的就不引进单机,引进单机解决问题的就不引进成套设备,对工艺和技能的引进重于对设备的引进”的原则,政府也以“一号机进口、二号机国产、三号机出口”作为技能引进的审批标准。
5.1.2注重对引进技能的消化吸收,增强对创新的掩护
在企业尚未完全消化、吸收引进技能、产物竞争能力还不能与外国商品抗衡时,政府就运用外汇管束和控制关税率等手段来抵抗外洋有关商品进入本国市场。
20世纪60年代,日本大量需要银行专用盘算机与机票预订专用盘算机,而国产盘算机难以满足要求,国这天本政府规定,对本国尚未形成生产能力的中央处理惩罚器的进口关税为15%,而对国产外部设备的进口关税为25%,别的,日本《外汇和外贸治理法》中规定,如果利用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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