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退股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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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退股协议书
股东退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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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等。
至2014年1月15日,公司现存货约40万元,其中:
北戴河库房存货10万元;昌黎县水岩寺场地存货15万元;各种机械设备15万元。
外欠本公司帐目有:
馁中东戴河客运站工地欠材料款10万元,红光北里板材安置房工地欠材料款8万元,秦皇岛市归堤寨安置房工地欠材料款5万元,合计23万元。
按公司章程第七章第十条规定:
今有股东翟新华要求退股,公司由陈万华自己经营,合伙经营期间盈利70万元左右,翟新华本人要求退回股金10万元,分红利润10万元,共计20万元,剩余存货和外欠款归陈万华所有,以后公司与翟新华没有任何关系,经双方协商同意以上条款。
特此协议,本协议一式二份。
股东签字:
秦皇岛有桥贸易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见证人:
年月日
篇三:
退股协议
退股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丙方:
身份证号:
本协议于年月日签订
甲乙丙三方合伙投资成立美丽雅有限投资公司;
地点:
,于年月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开业经营,经营主为甲方,现经甲乙丙三方清算后共同确认:
公司总投资为万元(其中甲方投资万元,乙方投资万元,丙方投资万元),债权为元,负债经三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1、乙、丙方分别在本协议生效之日退出经营,店面由甲方一人经营;
2、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即月,甲方必须付清乙、丙方退股款各,不兑息。
担保人对上述付款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之前由于办理公司各项手续费用和装修、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由甲方一人承担,以后所有盈亏同样与乙、丙方无关。
4、甲方在未付清乙、丙欠款之前,如下家营利所得款项必须优先用于支付乙、丙方的退股款。
5、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6、本协议一式六份,三人各执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此下无正文)甲方:
乙方:
丙方:
担保人:
月
篇四:
股东退股协议书范本
股东退股协议书范本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于****年*月*日正式注册成立。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伍拾万元整(¥:
500000.00元)。
****是由
***、***、***三位股东合资创办,股东***:
占股份总额的**%;股东***:
占股份总额的**%;股东***:
占股份总额的**%。
公司自成立以来,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目前累计亏损*万元,由于自身原因***提出退股请求,经股东会议研究,同意其退股,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股东***自愿放弃所持有的所有股份,并按亏损比例拿出**万元弥补公司亏损。
2、***退股后,公司股东***持有公司51%的股份,***持有公司**%的股份,公司盈亏由
股东***及股东***负责,与***不再有任何关系。
3、***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技术。
公司盈亏及所需资金按投资比例分担。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由***、***、***各持一份。
5、本协议由***、***、***三人共同签字后生效。
6、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有限公司****年**月**日
篇五:
曾焕柏与陈昌有合伙协议纠纷案
曾焕柏与陈昌有合伙协议纠纷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7)赣中民一初字第29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曾焕柏,男。
委托代理人曾凡珍,江西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陈昌有,男。
委托代理人陈昌伟,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梁向阳,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曾焕柏与被告陈昌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庭审理。
原告曾焕柏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凡珍、被告陈昌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完毕终结。
原告曾焕柏诉称:
1996年12月,原、被告及何利人、陈财生四人合伙经营茅坪钨钼矿,何利人、陈财生先后退伙。
2003年何利人以合伙清算为由,向崇义县法院起诉,诉讼中法院委托大余县中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作出鉴定,帐目清算时间到2002年12月。
何利人、陈财生退伙后,郭跃升加入了原、被告之间的合伙,郭跃升加入合伙时投入资金500万元(被告收取)。
1999年10月21日,原、被告退出合伙,郭跃升补偿原、被告股金各4666666.70元(均由被告收取)。
2004年陈财生向法院起诉,要求退回股金,法院作出了判决,并已履行,四人合伙帐务已清算完毕。
但原、被告之间的合伙帐没有清算,原告几十次要求清算,但被告以没有时间为由,拒绝清算。
去年12月双方虽然清算了一次,但仍无结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合伙经营茅坪矿应得款1626641.54元及利息,利息从合伙终止时起(即退股给郭跃升之日起),按9?
利率计算。
还有债权1928648.52
元仍属共有,另有应付款976111.90元(实际已不需要支付)共同承担。
被告陈昌有辩称:
原告称被告应支付给其1626641.54元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原告与被告及何利人、陈财生四人合伙经营期间,其未完全履行投资义务。
1998年7月16日退股后,由于矿财务未能及时进行合伙财务清算,被告考虑多年的交往,临时安排原告做些事务。
被告后与郭跃升合伙经营时,在原告的再三要求下,被告同意原告再次进行合伙,但其合伙股金在1998年12月30日前,不足70万元,由矿财务人员入帐时间为准(临时借用货款除外),原告的股金严重不足。
原告的投资股金需矿财务人员签收并由被告确认才能认可,否则不能认定为股金。
因原告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未及时出资(大部分资金由被告出资),理应由被告收回原出资股金(并非郭跃升的补偿款项)。
同时,原告在1999年10月21日至25日在被告处借领了1203456元,2001年5月27日原告签字认可,不能说4666666.70元均由被告收?
4送猓
担。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曾焕柏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成立,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入伙协
议、收条2张,证明陈昌有收取郭耀升(原名郭成琅)入伙资金500万元,包括郭耀升交的流动资金100万元。
被告对第一组证据里面的第二份、第三份的证据三性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对第1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其关联性持有异议,本院认为,此证据能够证明当时的合伙情况,与本案具有关联性。
二、陈昌有收条4张、合伙清算结果一份、贷款转让协议一份、借据一份、工行转帐归还249.8万元凭证一份,退股协议一份,证明陈昌有收取郭耀升支付原被告股金及合伙收入计币9867041.55元。
被告第一份证据中400万元的收条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对其余三张收条均持有异议,对28万多元、7.9万元、2300元的收条的三性均有异议,我有相反证据证明,收条是我写的,但不是我收的款,他提供的是复印件,这三张收条的原件在我这匣锲诩涞目魉?
515711.05元应由原合伙人共同承
里,退回给我了,这是临时收条,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被告对第二组证据中的第2、3、4、5、6份证据的三性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三、1、崇义县法院(1999)崇民初字第161号判决书(2003)赣中立终字第22号裁定书,2、大余县中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证明因为(1999)崇民初字第161号判决书已生效,该判决认定中关会计师事务所报告合法,有效。
依据中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证明原告依据该报告制作的表四、表五所列数据真实,合法。
被告对证据1的三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2的三性均持有异议,本院认为,该报告已为生效(1999)崇民初字第161号判决所确认,本院对其证据三性予以认定。
四、1、崇义县法院(2003)崇民一(杨)初字
第34号判决书,2、资金用途说明书,3、执行(2003)崇民一(杨)初字第34号的执行和解协议书,证明在陈昌有收取郭耀升股金数目中,曾焕柏支取1203456元,曾焕柏代陈昌有支付给陈财生20万元,陈财生欠合伙企业145785.31元已由陈昌有收回。
被告对证据1、2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对其关联性持有异议,本院认为,确认,对执行和解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20万元要有陈财生的签字收条才能证明,没有他的签字不能证明陈财生收到了20万元。
五、曾焕柏费用支出票据,证明曾焕柏支出金额为155252.41元,证明曾焕柏至今还承担银行利息,所以陈昌有应对欠款承担9%利率的利息。
被告对证据中的137409.29元以及1万多元持有异议,本院不予确认,对其它票据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六、2002年3月24日的会议纪要,证明陈昌有应该上交利润2万元,陈昌有要求承担经贸大厦的亏损是没有道理的。
被告以该证据超过举证期限为由不予质证,本院认为,被告在庭审中已确认该会议纪要上是其签名,本院对其证据三性予以确认。
被告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公证书,证明陈昌有租赁茅坪钨矿。
2、协议书,证明陈昌有、曾焕柏、郭成琅合伙协议。
3、
崇义县茅坪钨钼矿变更租赁人退股协议书,证明三人合伙退伙协议。
4、贷款转让协议,证明三方转贷协议。
5、1998年7月16日崇义县茅坪钨钼矿股东退股协议书,证明曾焕柏、何利人退股协议。
6、1998年7月27日股东退股协议(崇义县茅坪钨钼矿承租股东会议协议决定),证明何利人退股协议。
7、1999年1月1日崇义县茅坪钨钼矿退股协议,证明陈财生退股协议。
8、会议记录,证明陈财生、何利人退股的会议记录。
9、支付款证明,证明曾焕柏已取款1203456元。
10、清算说明,证明631635.56元已剔除。
11、说明,证明631635.56元可作费用支付。
12、收条,证明2万元已交水电局款与何雪昌的往来有关。
13、股东往来余额表,证明各股东往来余额。
14、利润表,证明经营期间的利润。
15、资产负债表,证明经营期间的负债情况。
16、应收应付款明细表,证明应收应付款的明细帐。
17、货币资金明细表,证明财务人员现金和现金余额。
18、单据明细表,证明各股东交有关单据到审计的部分明细表。
19、99年9月15日会议记录,证明退股的处理意见。
20、借条,何利人借王礼芳款,证明何利人借王礼芳款并支取该款。
21、曾焕柏借款及往来帐,
证明曾焕柏已认可借款和往来帐的相关证据。
22、电费分期付款合同及进帐单,证明99年4月20日前欠电费34.4万元和已交部分电费。
23、收条,证明交电费、付工行、农行利息等。
24、工行短期借款合同,证明借款200万元。
25、利息单据,证明借款及支付利息。
26、收条,证明支付陈国琅、刘云款项。
27、支付1999年1月1日到10月21日工行、农行利息,证明工行、农行利息。
28、支付1999年1月1日-10月21日农信社利息,证明支付农信社利息。
29、支付个体集资借款利息,证明个人集资及借款利息。
30、支付个人投资及借款利息,证明个人投资及借款利息。
31、支付相关费用,证明支付相关费用汇总。
32、支付相关费用,证明支付相关费用汇总。
33、支付相关利息、借款,证明支付相关借款及利息。
34、(1999)崇经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收条,支付黄泽光案件费用,证明支付黄泽光案件本金、利息、受理费。
35、茅坪电站结算清单、收条,支付电机投资
及利息。
36、支付经贸大厦亏损。
37、崇义县人民医院住院预收药费临时收据,支付王宗汉医疗费。
38、借条等,支付廖太祺借款等事项。
39、收款收据,支付国资局承租费及其他收据。
40、曾焕柏应付个人款项,证明2004年7月欠款。
41、转帐支票,县国资局退回款,证明该款已退回35万元,并进入何利人个人帐户,应付陈昌有35万元。
42、证明,证明陈昌有已支付20万元给县水电局。
43、支付相关费用单据。
44、邮电业发票,证明购车款已付。
45、收条,证明收款及支付费用。
46、合伙清算汇总表,证明合伙清算。
47、四人合伙清算决定,证明清算决定。
48、质押贷款合同书,证明贷款、担保、利率。
原告对证据1的真实性、关联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合法性持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个人租赁茅坪钨矿所签合同,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原告对证据2、3、4、6、7、8、9、11、14、15、16、17、21、24、35、47、48的三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对证据5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对其合法性、关联性持有异议,本院认为,该协议为原、被告与另一合伙人所签,未违反法律规定,与本案具有关联,本院对其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原告对证据10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关联性持有异议,本院认为,应以中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报告为准,本院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
原告对证据12的关联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持有异议,本院认为,该收条载明正式收据已交何雪昌会计,应以正式收据为准,故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不予确认。
原告对证据13第一份证据的三性持有异议,本院认为,应以最后的会计鉴定结论为依据,本院对其证据三性不予确认。
原告对第二份证据的三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对证据18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单据中数据应以鉴定结论为准,本院对其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
原告对证据19、20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关联性持有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与清算有关,与本案具有关联。
原告对证据22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对其关联
性持有异议,因此款在合伙帐中已清算,本院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
原告对证据23的三性均持有异议,因上述证据没有提交原件,本院对其证据三性不予确认。
原告对证据25的合法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对其真实性、关联性持有异议,本院不予确认。
原告对证据26、27、28、29、30、31、32、33的三性持有异议,因该证据不能证明是用于合伙的资金,本院不予确认。
对证据34中第一份证据判决书的三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第二份证据的三性持有异议,本院不予确认。
对证据36的三性持有异议,本院不予确认,对证据37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合法性、关联性持有异议,本院不予确认,对证据38中的第1、3、5、6、7、8、9、10份的三性均持有异议,本院不予确认,对第2、4份证据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39的合法性、关联性持有异议,本院不予确认,对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40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其关联性持有异议,本院不予确认,对证据41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关联性不予确认,对证据42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关联性不予确认,对证据43的第1、2份证据的真实性、
【篇二:
自愿退股协议书】
自愿退股协议书
1、自愿退股协议书
xxx公司于20xx年正式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xx注册资金为元。
xxx公司是由xx两位股东合资创办,其股份各占一半。
1.合资人xx自愿放弃所持有的股份。
2.退股后,本店股东xx持有所有股份,本店盈利亏损由股东xx负责,与xx不再有任何关系。
3.退股人xx不予任何理由和借口在店内挑起事端。
4.退股后,本店产品和共有资金其各自一半。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由xx各持一份。
6.本协议有xx两人共同签字后生效。
自愿退股人;合资接股人;
20xx年月日
2、自愿退股协议书
上杭县青泉雪鹅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青泉合作社)于20xx年4月22日正式注册成立。
法定代表人江三英,注册资金为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
青泉合作社是由江三英、江长祥、江长有、邱雪香、江林英等5位股东合资创办,股东江林英认购股份总额的10%,但实际投入资本金总计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公司自成立以来,经历各种困难,虽然目前尚未赢利,但经营已经初步走上正轨。
由于自身原因,股东江林英提出退股请求,经股东会议研究,同意其退股,并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股东江林英自愿放弃所持有的全部股份,合作社按其投资的股本金原额退回股金总计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不需要承担任何亏损。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江林英、合作社各持一份。
本协议由江林英、江三英两人共同签字、合作社盖公章后生效。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签字:
上杭县青泉雪鹅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
20xx年11月3日
3、自愿退股协议书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于20xx年*月*日正式注册成立。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伍拾万元整(¥:
500000.00元)。
****是由***、***、***三位股东合资创办,股东***:
占股份总额的34%;股东***:
占股份总额的33%;股东***:
占股份总额的33%。
公司自成立以来,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目前累计亏损2万元,由于自身原因***提出退股请求,经股东会议研究,同意其退股,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股东***自愿放弃所持有的所有股份,并按亏损比例拿出0.66万元弥补公司亏损。
2、***退股后,公司股东***持有公司51%的股份,***持有公司49%的股份,公司盈亏由股东***及股东***负责,与***不再有任何关系。
3、***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技术。
公司盈亏及所需资金按投资比例分担。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由***、***、***各持一份。
5、本协议由***、***、***三人共同签字后生效。
6、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有限公司
二○○七年五月十日
【篇三:
退股协议书】
退股协议书
甲方:
乙方:
艺美居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冬林,公司是先由谭冬林个人成立,后由谭冬林转让部分股份给阳文斌,即公司现是由谭冬林阳文斌两位股东组成,即甲乙双方合资创办,甲方占股份总额65%,乙方占股份总额的35%
现乙方根据公司业务情况提出退股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退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自愿放弃所持有的公司所有股份,并将股份转让给甲方,由甲方自行处理。
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返还乙方人民币元整(¥:
)。
2、乙方退股后,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天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整(¥元)
3、本协议签订后,公司盈亏材料货款账务往来及工地安全事故由甲方负责,与乙方不再有任何关系;乙方不再享有公司股东的任何权益和义务,不得再请求分配利润或者其他经济报酬。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当日交回公司向其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4、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与甲方交接好与公司有关事情,
乙方退股后不得带走公司内部资料和信息,不得诋毁公司。
5、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可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6、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后生效。
甲方:
签订地点乙方:
年日月
还款协议书
甲方:
卢贤敏
乙方:
江裕仁
一、重庆锦利塑业有限公司江裕仁将所有股份持有权转让给卢贤敏。
二、乙方退股后,甲方于本协议之日起3个月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壹佰贰拾捌万元(¥1,280,000.00元),2014年8月30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玖拾陆万元整(¥960000元),余款96万元及利息于2014年底之前还清。
三、甲方自愿将重庆市两江新区逸翠庄园32幢13号、福清市江滨小区(西门车场)4号楼604的两套房产作为抵押给乙方,甲方还清乙方款项,乙方无条件归还甲方以上两套房产及相关手续,甲方未能兑现还款金额乙方有权按市场价变卖抵押房产。
甲方:
乙方:
201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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