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城中村改造中房屋拆迁安置及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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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城中村改造中房屋拆迁安置及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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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城中村改造中房屋拆迁安置及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兰州市委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城中村改造的决定》精神,合理利用城市土地,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加快城市化进程,现就城中村改造中房屋拆迁安置及产权登记制定以下管理暂行办法。
一、房屋拆迁安置
(一)拆迁管理
1、城中村改造按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省、市征用集体土地相关法规给予补偿、安置。
2、城中村房屋拆迁工作由城中村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
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城中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拆迁安置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3、城中村改造拆迁农民住宅房屋,无论实行货币补偿还是房屋安置,一律不再对各户单独另行划拨宅基地。
4、制定城中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入户调查,丈量房屋建筑面积,登记建房审批手续、房屋用途、常住人口;
(2)制定城中村房屋拆迁资金筹集方案以及保障拆迁顺利实施的措施;
(3)拟定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广泛征求意见;
(4)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并公布实施。
5、城中村改造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并由区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租赁房屋;
(3)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4)买卖房屋;
(5)迁入户口和分户。
6、拆迁城中村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户应当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约定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屋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结算方式、违约责任以及纠纷处理方式等主要事项。
7、被拆迁户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拒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8、对积极配合城中村改造工作,在规定拆迁期限内搬迁完华的被拆迁户、给予适当奖励。
(二)拆迁补偿安置
9、拆迁城中村农民合法宅基地上的住宅房屋,可以实行货币安置,也可以实行房屋安置,由被拆迁户选择。
但房屋附属物、地上附着物,如地下室、围墙、大门、渗井、棚房、果树等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10、拆迁城中村住宅房屋按标准建筑面积(以下简称标准面积)补偿安置。
标准面积以城中村农民户均宅基地面积和建筑密度为依据,全市统一确定为每户160平方米(指建筑面积,下同)。
11、拆迁标准面积以内的房屋,被拆迁户选择房屋安置的,按标准面积以房换房给予房屋安置;被拆迁户选择货币安置的,按标准面积以一等砖混结构房屋重置价每平方米649元(以下所称重置价均为每平方米649元)约两倍给予货币补偿。
被拆迁房屋不足标准面积约,可按标准面积补偿安置。
不足部分被拆迁户选择房屋安置的,按重置价购买;选择货币安置的,按重置价给予补偿。
12、拆迁标准面积以外的房屋,两层以内的面积按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第三层、第四层按重置价的50%给予货币补偿,第五层(含五层)以上不予补偿。
13、被拆迁户是1人户或6人以上(含6人)户的,各区可列为特殊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偿安置办法。
14、被拆迁户有一处以上合法宅基地房屋的,只按一处确认标准面积进行补偿安置。
其它宅基地上的房屋,一律给予货币补偿,第一层按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第二层、第三层按重置价的50%给予货币补偿,第四层以上(含四层)不予补偿。
15、拆迁城中村乡镇集体企业的合法房屋、集体公益事业房屋(如村委会、村办医疗所、村办学校的房屋等),一律按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
对违法占用公共用地、耕地、自留地所建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16、对被拆迁户选择房屋安置且自行过渡的,每户每月发放600元过渡补助费;被拆迁户自行搬迁的,每户一次性发放400元搬家补助费。
17、凡2005年5月30日以后未经批准修建的房屋,一律按违法建筑拆除,不予补偿安置。
18、拆迁城关区和高新开发区城中村农民住宅房屋,在本办法规定标准面积的基础上,可上浮不超过20%给予补偿安置。
19、城郊四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本办法分别制定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20、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进行拆迁改造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二、房屋产权登记
21、城中村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后,其地上建筑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管理。
22、在城中村集体土地按国有土地确权后,其地上建筑物按以下情况进行产权登记:
(1)城中村改造后,符合城市规划,经有关部门批准确定于以保留的房屋进行产权登记
①确定保留的房屋,由各区土地、规划、房产(城建)、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联合予以确认。
确认的方式、收取的要件由各区主管部门确定。
同意申报房屋所有权的,分别在城中村改造房屋所有权申报表上盖章确认,进行所有权登记。
(附城中村改造房屋所有权申报表)
②提交要件
<1>城中村改造房屋所有权申报表;
<2>个人(单位)申请;
<3>建设单位法人个人资格证明。
(法人提交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个人提交身份证)
③城中村改造中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均应注记产权来源:
城中村改造。
有注记的房屋以后进入市场交易时,须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城中村改造中,各区有批准权的主管部门确定不予保留的房屋,一律不再进行所有权登记,其房屋在改造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凡存在房屋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一律停止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城中村改造中一并解决。
(3)城中村改造后,新建的房屋进行产权登记
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②提交要件
<1>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施工许可证;
<5>房屋竣工验收资料;
<6>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23、办理程序
(1)现场测绘调查;
(2)批准机关复核、确认;
(3)受理登记;
(4)审查;
(5)审批;
(6)收费发证。
三、房屋产权登记的办法由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00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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