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知应会竞赛《管理制度汇编》复习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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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知应会竞赛《管理制度汇编》复习题
应知应会竞赛《管理制度汇编》复习题
1、矿长是全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全矿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2、矿长外出时,由第一副矿长代行上述职责。
3、总工程师全面负责矿井的生产技术工作,对矿井安全生产负有技术领导责任。
4、生产副矿长协助矿长管理全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5、安全副矿长协助矿长全面负责矿井的安全管理工作。
6、机电运输副矿长对矿井机电运输管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7、工会主席负责组织、领导全矿安全生产的群检、群防、群治工作,抓好家属协管会的各项工作。
8、按照“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职工对自己的岗位安全负责。
9、全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
1、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
2、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
3、以人为本、专管群治、全员管理的原则;
4、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原则;
5、“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
6、现代系统安全管理原则;
7、重奖重罚的原则。
10、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职责
矿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矿长、书记、主管安全副矿长、主管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主管机电副矿长、工会主席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全矿的安全生产全面领导、全面负责。
矿安全检查机构是安全检查科,下置安全信息、事故管理、“三违”学习等专业组,配备采、掘、机、运、通各专业安全检查人员。
矿安全检查科在矿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矿安全检查工作。
矿要设立群众安全监督检查网
群众安全监督检查网由矿工会主席担任主任,可吸收责任心强、技术全面的工会会员担任群众网员,进行群众监督检查。
矿团委要成立青年安全监督岗,团委书记任岗长,吸收各基层支部书记任委员和分岗岗长,开展工作。
矿工会成立家属协管会,协管会主任由工会副主席担任,成员由家属组成。
11、为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我矿安全生产秩序,预防各类事故及未遂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不受损失,严格贯彻落实矿井安全管理制度,维护广大职工人身合法权益,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及实施办法
12、广大职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章守纪,按章操作,杜绝“三违”。
13、安全生产管理实行“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奖罚分明,责任明确”的原则。
1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单位推荐,安检部门审查,矿长批准,一次性给予500~2000元的奖励。
a、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处理而避免事故发生者。
b、抢救事故有功者。
c、及时制止处理违章的人和事,从而避免人身或非人身事故者。
d、及时制止损坏安全生产设备、设施,并及时检举揭发偷盗安全生产设施行为的有功者。
e、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取得良好效果者。
f、勇于揭发一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行为者。
15、井下,地面捡到火工产品并交回库房,能落实到单位或个人者,按捡到药卷,雷管的数量进行奖励,每药卷、雷管奖励发现者100元,罚丢失单位或个人100元,当月工资中兑现。
16、“三违”行为处罚标准规定如下:
a轻微“三违”行为,罚责任人100~200元。
b一般“三违”行为,罚责任人200~1000元,待岗在培训中心办“三违”学习班一周,并对责任人所在单位的党政负责人通报批评或对负有连带责任的安全管理者罚款200元。
c、严重“三违”行为,罚责任人1000~2000元,待岗在培训中心办“三违”学习班一个月,对责任人所在单位的党政负责人及连带安全管理者处罚300~500元,如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事故者对照相关规定另行处理。
17、轻伤事故的处罚
a、每发生一人次轻伤事故给单位罚款5000元,责任人及跟班队长、班长、安检员各罚款500~2000元,对单位党政负责人及其它跟班管理人员罚款500~1000元,并对相关安全管理责任者进行问责处理。
b、有指标的单位,每发生一人轻伤事故,取消本季度安全风险抵押金兑现,安全管理责任者的安全奖按50%兑现;无指标及超指标的单位取消本季度安全风险抵押金兑现及本金、以及安全奖励资格。
18、重伤事故的处罚
a、凡发生重伤1人次,对事故单位罚款10000元,直接责任者罚款2000~5000元;当班跟班队长、班长、安检员是农民工的解除劳动合同,是城镇采掘、固定工的降岗一级半年,是管理人员的就地解聘或免职,并在培训中心待岗接受安全教育培训1个月,其他相关责任人罚款500~2000元。
b、凡发生重伤事故的单位,取消本季度任何安全奖励、年度安全先进单位、班组评选资格,扣除单位本季度安全风险抵押金兑现及本金。
19、非人身事故的处罚
a、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造成全矿停产2-8小时,综采工作面停产8小时至3昼夜者,对事故单位罚款5000元;第一责任者罚款1000元;当班安全责任者罚款2000元。
b、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造成全矿停产30分钟至2小时,综采工作面停产2-8小时者,对事故单位罚款2000元;第一责任者罚款500元;当班安全责任者罚款1000元。
C、地面发生火灾、水灾、高处坠落、爆炸等事故时,罚事故单位2000元,单位第一责任者罚款1000元,事故责任者罚款1000元,性质严重时加重处罚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0、三违”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可能引起事故的行为或现象。
“
21、“三违”指
a、违章指挥
b、违章作业
c、违反劳动纪律
22、“三违”产生的根源
“三违”现象有人的心理、生理以及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
23、全矿各级管理人员是反“三违”的主体。
24、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到现场检查时,都必须随身携带安全检查手册。
25、“三违”认定,必须由“三违”者本人签字,严禁代签或假签。
26、一般“三违”过三关:
a、单位分析关b、单位谈话关。
c、安全警示关
27、严重“三违”过六关:
a、安全警示关。
b、现金交纳关。
c、党工团帮教关。
d、家属关爱关。
由矿女工委、家协组织矿工家属,对“三违”人员进行亲情方面教育。
e、单位谈话关,
f、培训考试关。
28、三违”按类别共分为:
一般规定、采掘、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爆破及火工品管理、地测防治水六大部分,每一部分按严重“三违”、一般“三违”和轻微“三违”三种性质界定。
29、严重“三违”
发现险情或发生事故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瞒事故或不及时向矿调度室、安检科汇报的现场指挥者和操作者。
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责任人。
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未整改而继续进行作业的操作者。
无规程、措施施工的指挥者和操作者。
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违反《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的编制人员和审批人员。
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操作者或指挥者。
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现场管理人员。
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跟班安全管理人员。
工作期间空岗、串岗的人员。
酒后进入施工现场作业或地面岗位班中喝酒的人员。
入井不佩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人员。
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或在喷漆时进行焊接、气割工作的指挥者和操作者。
工作现场出现险情,未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继续组织作业的管理者。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指挥者。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进行生产的组织者。
作业规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员贯彻学习、考试,不签字或代签字的责任人。
新工人未经岗前安全培训或考试不合格,无师傅或未签订师徒合同,或者师傅资格不符合规定而安排上岗的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未在有资质单位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或者无证、资格证过期上岗作业的人员和安排者。
在工作场所或井下打架斗殴的人员。
一年内发生了三次以上“三违”屡教不改者。
打击报复安全检查人员的责任者。
30、一般“违章”
在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点火的人员。
井下特殊岗位晚到岗、早离岗或不在现场对口交接班的人员。
不按规定携带或使用便携式瓦斯检测仪的人员。
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人员。
未按规定落实“四位一体”安全生产负责制,或落实不到位的瓦检员、安检员、班组长、跟班队长。
入井前不检身、乘车不挂防护链,无跟车工或跟车工不全的责任者。
人车超员的跟车工。
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人车的人员。
井下机电硐室、皮带机头、油脂库或存放油脂的地点等有关工作场所或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
离开焊接现场,未及时收拾气焊设备的人员。
平行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不采取安全措施的操作者。
现场存在安全隐患,不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者。
现场存在隐患,不进行整改而继续作业的操作者。
安全生产隐患未按“四定”原则要求进行落实整改,或未建立隐患治理台帐的责任人。
地面车间及岗位人员不佩戴安全帽、不穿工作服及劳动保护用品的工作人员。
未进行岗位现场安全确认或安全确认不认真而盲目作业的岗位人员。
班前会未执行职工精神状态安全确认的值班人员或带班责任人。
零星工程未执行安全确认,或安全确认不认真无专人负责的现场组织者。
“三违”人员帮教和处理未执行“三违”人员安全教育管理,或执行不到位的责任者。
生产过程中未执行安全生产闭环管理,执行不到位的责任人。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及实施执行不到位的责任人。
未按规定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不到位、不规范的安全第一责任者。
职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而安排上岗的人员。
安全重点工程未专人负责,措施不到位或执行不到位的责任人。
作业现场无人负责安全的工作安排者。
专项工程无工程计划、措施和专人负责的安排者。
发现“三违”不制止或者制止不力,致使“三违”行为或现象继续的人员。
高空作业无人监护,且不系安全带的人员。
焊接和切割受力构件或容器内有压力而无特殊措施的操作者和安排者。
用钻床钻孔时,手持工件钻孔的操作者。
使用车床、钻床时,不戴防护眼镜,女工长发不盘在帽内的操作人员。
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操作者。
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够10米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不够5米以上的操作者。
氧气瓶没有防碰撞橡胶圈、安全帽、减压器、安全阀或减压器而进行焊割工作的操作人员。
乙炔发生器没有回火防止器,中压以上的乙炔发生器没装压力表和安全阀而进行焊割工作的操作人员。
在木工房、仓库、监控机房内吸烟的人员。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规定的责任人。
吊运物体时下面有人的行车工。
私自进入重大危险源警戒区域或其它有明显警示标志的危险区域的非工作人员。
穿化纤衣服入井的人员。
乘坐人车时,在候车点不排队或抢上、抢下,或人车未停稳而上下人车的人员。
31、轻微“三违”
井下脱帽休息的人员。
井下不走人行道的人员。
32、矿长对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负责。
总工程师、副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负责。
3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a凡直接威胁矿井及人身安全、设备设施安全运转问题,均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b、凡对人身安全没有直接威胁,但有可能对矿井安全生产造成影响或者一时不会发生事故的问题,均属事故隐患。
34、矿井事故隐患,按照可能发生事故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程度不同分为A、B、C三级:
A级:
难度大,矿无法解决,需要公司解决的隐患。
B级:
难度较大,基层队解决不了,需矿解决的隐患。
C级:
各基层队必须解决的隐患。
35、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分为:
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类。
36、所有入井检查的机关工作人员、各级领导干部、基层队干部、班组长、安全员、群检员、青年岗员都是事故隐患的排查者
37、事故隐患的排查必须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作业场所,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无措施的,不准组织生产。
38、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各专业组每旬进行排查一次,每月由矿长负责全面排查,并将每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情况进行分专业汇总,查出的隐患由安全检查科登记建档。
39、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制度
a、事故隐患的整改要贯彻执行“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事故隐患的整改,要做到项目、措施、资金、时间、责任落实。
b、安全检查科负责事故隐患的综合管理,检查落实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负责事故隐患的统计和报告。
c、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导致事故发生,在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内确认事故的责任者。
40、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制度
a、凡在我矿生产区域内所出现的事故隐患,无论是大是小,第一发现人必须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及有关科室,以便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严防事故隐患的扩大。
b、调度室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要立即通知各有关部门和基层队,并指定有关人员现场跟班盯岗落实整改,直至隐患消除。
c、各有关单位接到调度室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后,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处理,不得延误,否则,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d、广大职工要经常检查身边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并及时报告有关单位,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防患于未然。
e、对职工发现的事故隐患,矿上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者,广大职工可向上级部门或领导举报,并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f、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上报:
矿在日常安全检查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由安全检查科负责将每月矿井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情况按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上报文件必须由矿长签字审核。
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得到整改落实之前,必须每次上报,直到整改落实为止。
41、矿井生产必须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安全投入不到位不生产”的原则,加强安全投入保障。
矿井安全投入包括安全资金投入、人员投入和物资投入。
42全检查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有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工作,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将情况立即向矿有关部门及领导进行汇报。
43安全检查的主要形式有:
每周安全生产大检查。
突击性安全检查。
专业性安全检查。
连续性跟班检查。
44安全检查的主要依据和内容:
检查依据
《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国有重点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
《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技术标准》等。
安全检查的内容
检查矿属各区队生产现场的实际情况,职工的按章作业情况。
检查基层队对安全法规、三大规程及矿有关安全方面的制度执行情况,基层队安全活动会、班前会开展情况。
检查基层队安全活动开展情况及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
检查各基层队对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检查工程的设计、施工、安全管理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执行情况。
检查基层队干部跟班、值班情况。
检查各级管理人员下井检查和现场解决问题情况。
检查矿领导井下带班情
45安全培训的时间和对象要求
凡参加井下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必须在上岗前进行矿、基层队、岗位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个月。
新招工人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并在有经验的老工人的带领下工作4个月,经现场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独立上岗作业。
管理人员(包括矿长,主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矿生产、安检、机电、调度等部门的负责人、队长、班组长、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
从事采掘、通风、防尘、爆破、机电维修、瓦斯检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爆破材料管理、提升运输各类司机、信号摘挂钩工等技术工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对涉及技术更新、调动和变动工种的人员都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每隔两年必须对从事井下工作的职工进行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天。
46东峡煤矿安全生产十三条禁令
一禁井下吸烟、携带烟草、点火物品。
二禁蹬钩、扒车、强乘、跳车、放飞车。
三禁私藏、偷盗炸药、雷管。
四禁井下带电作业。
五禁重点岗位睡觉、脱岗。
六禁破坏安全设施。
七禁酗酒上岗。
八禁乘坐皮带、刮板输送机。
九禁人车混行。
十禁拆除栅栏进入盲巷。
十一禁违章放炮。
十二禁井下无措施使用电气焊。
十三禁无证上岗。
47矿领导及生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管理制度
一般规定
东峡煤矿矿领导(包括副总工程师)和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下井带班作业,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矿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作业,并与井下作业人员同上同下。
各基层队每班必须有一名跟班队干下井带班。
下井带班次数规定
矿党政负责人每月下井带班不少于5次,其他副职(包括副总工程师)每月下井带班不少于8次。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工程技术人员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2次,基层队必须保证每班有跟班队长现场跟班,队长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
生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早、中、夜班的比例应为1:
1:
1。
具体班次安排以当月《东峡煤矿总值班及带班安排表》为准。
带班人员的职责
全面掌握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加强对井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特别是遇有贯通、工作面回撤安装、初次放顶、周期来压、排放瓦斯、揭露煤层、处理火区、探放水、过断层等重点难点工程时,必须及时到现场协调指导,确保安全生产。
及时制止“三违”行为,发现和处置各类安全隐患,对查出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要及时通知被检单位,并督促落实整改。
对一时整改不了的问题,要制定防范措施,必须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协助现场跟班队长抓好当班的安全生产,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果断决策,立即组织停产撤人,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检查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以及基层队队干跟班、安检员盯岗情况。
48应急救援的响应
灾情发生时,事故单位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值班人员接到事故汇报后,立即向当天值班主任或调度主任汇报,值班主任或调度主任立即向应急总指挥部领导汇报,应急总指挥部参照《东峡煤矿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和《东峡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作出警情判断,确定、下达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组织现场抢救,并按规定向集团公司调度室汇报。
49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每年及时组织矿有关专业人员制定《东峡煤矿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和《东峡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形成文件并连同相关图纸,经矿初步审核后报集团公司。
经集团公司审批后及时下发矿属各单位,所有单位必须组织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
每季度均应组织相关专业部门人员根据矿井采掘接续变化情况对《东峡煤矿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进行审查、修改和补充完善,并下发各单位贯彻执行。
每年由安全检查科组织对全矿员工进行一次《东峡煤矿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和《东峡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学习及考试,直至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每年由矿总工程师组织进行一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工作。
每年年底由总工程师组织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
按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坚持执行矿井通风、瓦斯、煤尘和火灾管理制度并定期监督检查制度落实情况。
每年制定特殊工种培训计划,并严格落实。
每年必须定期检查、校验和完善矿井设备安全保护装置,使其随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必须定期进行主排水泵、主通风机、主提升机、供电系统等安保设备的性能测定工作,使其始终保持完好状态。
组织并落实好矿井安全技措资金。
50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51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52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53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54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煤矿企业应当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
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
煤矿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排查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55矿长
负责本矿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56各工种岗位责制
57采掘工程设计审批制度
一、工程开工之前必须有审批的设计施工图和作业规程。
二、工程设计必须执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有关设计规范和《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设计力争实现安全上可靠、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先进。
三、采煤工作面由生产科负责设计和会审,并报总工、主管矿长批准。
四、采掘工程设计之前,应先通知地测专业组准备与设计有关的测量、地质资料。
五、工程开工前必须完成设计和作业规程,特殊条件下制订安全技术措施。
六、工程设计必须经主管副科长、科长审查修改后,组织有关部门会审,总工、主管矿长批准后,方可施工。
七、通风防灭灭系统的工程、设施、井巷大修等由生产科负责设计,一般零星小工程由通灭队自行设计和编制施工措施,报审批准后执行。
八、因地质条件变化或遇有特殊情况需修改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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