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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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2.盗窃罪与诈骗罪徐光华law:
区别的要点在于:
被害人是否自愿交付财物。
如何理解“自愿交付财物”?
第一,必须是被害人已经认识到其所交付的是自己占有的财物,第二,并且是“自愿”地将其财物处分给行为人。
(当然,这里的“自愿”是受到欺骗的原因造成的)
或者说,盗窃罪中,被害人并不知道财产丢失的事实;一般也不知道侵害者是谁。
而诈骗罪中,行为人是“自愿交付财物”,当然知道财产转移的事实,即行为人有自愿处分财产的意思,也知道将财产交给了谁。
诈骗罪中,犯罪分子是使用了诈术,使被害人“自愿交付”财产,即被害人对于财产的流转是知情的;而盗窃罪中,被害人对于自己占有的财物怎么从自己占有之下转移至犯罪分子之下,是不知情的。
但是,实践中存在疑问的是,犯罪分子虽然使用了欺骗的手段,但被害人是否“处分”了财产呢?
如果被害人处分了财产,犯罪分子成立诈骗罪无疑;如果被害人没有处分财物,犯罪分子虽然是使用欺骗手段,但是被害人对财物怎么从自己占有之下转移至犯罪分子那里是不知情的,是蒙在骨里的,因此,犯罪分子的行为仍然成立盗窃罪。
以下情形的处理:
(1)三角诈骗。
欺骗不知情的、所有权人以外的第三人,通过该不知情的人的“自愿交付”获取被害人财物的。
——关键看该不知情的人是否有处分权
什么是处分权?
处分并不要求必须是处分所有权,只要处分占有就可以。
也就是说,将财物从自己的占有之下转移给犯罪分子在一段时间内独自排他性占有。
处分财产不限于民法意义上的处分财产,而意味着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即由行为人或第三者事实上支配财产。
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承诺免除行为人债务等。
a.如果该不知情的人是有处分权利的,行为人成立诈骗罪;
[历年真题]
2008年四川卷二59.丙是乙的妻子。
乙上班后,甲前往丙家欺骗丙说:
“我是乙的新任秘书,乙上班时好象忘了带提包,让我来取。
”丙信以为真,甲从丙手中得到提包(价值3300元)后逃走。
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BC考点:
丙“自愿”交付;诈骗罪中的财产处分不仅仅是指所有权能,注意财产是由谁占有)
A.盗窃罪的直接正犯 B.诈骗罪的间接正犯C.盗窃罪的间接正犯D.诈骗罪的直接正犯
解析:
ABC。
本案中,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从财物占有人(丙)处骗取了财产。
丙是财产的占有人,被骗了将财物脱离其占有,故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该题与诈骗罪的间接正犯十分类似,例如,甲对乙说,你去帮我把路边的那辆摩托车开来(实际上是丙所有的),乙将摩托车开来了,甲骑上摩托车便走了,甲的行为属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乙对摩托车没有处分权,乙将摩托车拿来的行为并不是处分财物行为,乙实际上属于甲的犯罪工具。
与该题区分容易混淆的是盗窃罪的是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如果被骗人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处于可以处分被害人财产的地位的,则成立诈骗罪。
至于受骗者是否具有这种权限或地位,需要综合以下因素判断:
受骗者是否被害人财物的辅助占有者,受骗者转移财产的行为(排除被骗的因素)是否得到社会一般观念的认可,受骗者是否经常为被害人转移财产。
2008年卷二14.甲在某银行的存折上有4万元存款。
某日,甲将存款全部取出,但由于银行职员乙工作失误,未将存折底卡销毁。
半年后,甲又去该银行办理存储业务,乙对甲说:
“你的4万元存款已到期。
”甲听后,灵机一动,对乙谎称存折丢失。
乙为甲办理了挂失手续,甲取走4万元。
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
A.侵占罪B.盗窃罪(间接正犯)C.诈骗罪D.金融凭证诈骗罪
解析:
C。
被害人是基于被骗才自愿交付财物的,成立诈骗罪。
此种情形下,银行职员乙是具有处分能力的人,不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虽然被骗的财物是银行的财物,但银行职员乙是银行的工作人员,属于有处分占有权的人。
如果甲欺骗乙说,“外面晒的是我的衣服,帮我取回来”,实际上是丙的衣服,乙不知情,此种情形下,甲是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根据刑法第194条第2款的规定,金融凭证诈骗罪必须是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它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
甲使用的是真实的凭证,只是利用了被害人不知情这一点实施欺骗行为,骗取被害人自愿交付财物,定诈骗罪。
2002年卷二38.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二入均分所得款项。
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在未来得及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甲与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B.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C.甲属于间接正犯D.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解析:
BC。
b.如果该不知情的人是没有处分权利的,行为人成立盗窃罪。
——骗了等于没有骗
例如,洗衣店经理A发现B家的走廊上晒着西服,便欺骗本店临时工C说:
“B要洗西服,但没有时间送来;你到B家去将走廊上晒的西服取来。
”C信以为真,取来西服交给A,A将西服据为己有(以下简称西服案)。
C显然受骗了,但他只是A盗窃的工具而已,并不具有将B的西服处分给A占有的权限或地位。
因此,A成立盗窃罪(间接正犯)。
对于此案例,也可以采用阵营说来说明问题。
另外,请注意,对于一些婴幼儿,精神病人,由于其年龄、智力的缘故,他是没有处分权的。
只要案件中存在对于这类人的“欺骗”,或者这类人的“自愿处分”行为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没有必要考虑。
例如,2006年卷二17.A.甲潜入乙家,搬走乙家1台价值2000元的彩电,走到门口,被乙5岁的女儿丙看到。
丙问甲为什么搬我家的彩电,乙谎称是其父亲让他来搬的。
丙信以为真,让甲将彩电搬走。
甲的行为属于诈骗(错)。
原因在于,小孩根本没有处分权,不考虑这一情况,行为人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又如,有一年司法考试试题中,甲发现乙醉卧街头,便对周围的群众说,乙是我的朋友,你们先回吧,我送乙回家,然后将乙带至偏僻角落处,取走乙身上的财物,成立盗窃罪。
因为周围的群众是无处分权的人。
[规律总结]:
机器不可能被骗,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金属币取出机内物品行为,不成立诈骗,只能成立盗窃。
与此类似,从不具有处分能力的幼儿或者高度精神患者处取得财产的行为成立盗窃。
但刑法、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的,依据特别规定。
[方法提示]:
欺骗财产所有权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也可以采取阵营说处理此问题。
如果该第三人是和财产所有权人属于同一边的,则认为该第三人有处分权,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如果该第三人是和犯罪行为人属于同一边的,此种情况下,该第三人就相当于犯罪行为人的一个工具,犯罪行为人并没有骗财产处分权人,其行为成立盗窃罪。
(2)暗中调包的(是指调被害人的包):
定盗窃罪。
——原因在于,被害人根本不知道自己的东西被调包了,没有认识到自己处分了财产,即被害人是不知情的。
换言之,要作出处分行为,其前提就是必须对处分的事项有所了解,如果对于处分的财物等不知情,谈何处分。
例如,丁发现被害人的一本名为《诈骗罪探究》的书中夹有一张清代邮票,便声称借该书阅读,被害人在没有意识到该书中夹有贵重邮票的情况下,将书借给丁。
丁将其中的邮票据为己有后,将书还给被害人。
——盗窃
但注意这样一个案例:
甲从乙的柜台处购买了一条项链,刚离开柜台不远就回去声称项链的款式不行,要求退货。
在退货的时候,甲用假项链换得了货款。
甲的这种行为就构成诈骗,诈骗所得的财物是退货的货款而非金项链。
[历年真题]
2009年卷二59.欣欣在高某的金店选购了一条项链,高某趁欣欣接电话之际,将为其进行礼品包装的项链调换成款式相同的劣等品(两条项链差价约3,000元)。
欣欣回家后很快发现项链被“调包”,即返回该店要求退还,高某以发票与实物不符为由拒不退换。
关于高某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构成盗窃罪
B.构成诈骗罪
C.构成侵占罪
D.不构成犯罪,属民事纠纷
解析:
BCD。
已经调包,犯罪行为已经既遂。
先不管他成立什么罪,事后再使用欺骗手段,或者再拒不退还的,都不可能改变原行为的性质,即不再成立诈骗罪、侵占罪。
行为人使用了“调包”这一欺骗手段,关键问题是被害人知情不知情。
诈骗罪要求被害人自愿处分财物,其前提条件就是要求被害人要知情,如果被害人不知情的,不成立诈骗罪。
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财物被取走,成立盗窃罪。
暗中调包的,被害人并没有行使任何处分权,行为人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欣欣已经购买了该产品,说明该产品是在其占有之下,高某通过秘密的方式侵犯了欣欣的占有,成立盗窃罪。
这道题目应该是一个送分的题目。
这种调包行为同学们还是应该掌握原理,如果是在被害人交款前调包,此时,犯罪分子调包后,将10000元的项链调成100元的,不管是1000元还是100元的项链,均是犯罪分子占有的财物,行为人使用这种手段是骗被害人的10000元钱,被害人对于自己处分10000元人民币是“自愿”的,成立诈骗罪。
相反,如果已经付款了,犯罪分子再调包的,由于财物已经属于被害人的占有,行为人使用调包的手段将被害人的真项链调包,被害人并不知道自己的真项链被犯罪分子占有的,因此,犯罪分子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本案中,被害人显然已经购买了项链,题干中“选购了一条项链”即可对此予以说明。
[历年真题]
2004年卷二11.陈某在商场金店发现柜台内放有一条重12克、价值16000元的纯金项链,与自己所戴的镀金项链样式相同。
陈某以挑选金项链为名,乘售货员不注意,用自己的镀金项链调换了上述纯金项链。
陈某的行为:
()
A.构成盗窃罪B.构成诈骗罪C.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D.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二罪
解析:
A。
陈某虽然使用了欺骗的手段,但售货员对于交付真实的项链是不知情的,即售货员并不是“自愿交付财物”,陈某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2000年卷二27乙女听说甲男能将10元变成100元,便将家里的2000元现金变给甲,让甲当场将2000元变成2万元。
甲用红纸包着2000元钱,随后“变”来“变”去,趁机调换了红纸包,然后将调换过的红纸包交给乙,让乙2小时后再打开看。
乙2小时后打开,发现红纸包内是餐巾纸。
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
A、盗窃罪B、诈骗罪C、侵占罪D、抢夺罪
解析:
A。
虽然本案中,乙女将钱交给甲男,但此时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钱仍然是在乙女的占有之下,甲男使用骗术将钱占为己有的行为侵害了乙女的占有,乙女并没有自愿交付财物的意思,故甲男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再者,甲获得2000元现金并不是基于乙的“自愿交付”,而是因为乙“趁机调换了红纸包”,这一点是被害人不知情的,因此,成立盗窃罪。
我们再换一个角度,如果甲对乙说,这个钱必须等我回家去才能变成2万元,乙女同意了,甲将钱带回家后再也没有来找乙女。
此种情况下,乙是基于受骗“自愿”将其财物交给甲占有,脱离乙自己的占有,因此,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中,乙女将家里的2000元现金交给甲,并不是处分2000元现金给甲;处分是要将自己占有的财物交给犯罪分子独立地、排他地占有,而本案中,乙女将2000元交给甲后并不是让甲一个人独自、排他地占有财产,相反,乙仍然不放心甲,而是要求甲当场变,乙仍然站在旁边,这说明乙仍然占有这个财物,而并没有处分财产。
再换一个角度,例如,甲对乙说,“我可以将2000元变成20000元,如果你相信我的话,就把钱给我,把电话号码留给我,如果变好了,我会打电话通知你的”。
乙信以为真,交给甲2000元钱,并将甲送上飞机。
此种情况下,被害人乙是自愿处分财产,他对于自己的2000元是如何从自己的占有之下变到甲的占有之下是知情的,成立诈骗罪。
朱影盗窃案
——对以盗窃与诈骗相互交织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2007年11月1日11时许,被告人朱影伙同李夏云(另案处理)到环翠区羊亭镇港头村王本香家,以驱鬼为由,诱骗王拿出人民币430元及价值人民币1840元的黄金首饰作为道具,交给被告人“施法驱鬼”。
朱影将上述财物用纸包好后,在“施法”过程中,乘被害人王本香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相同纸包调换装有财物的纸包,待“施法”完毕,将该假纸包交还被害人,并嘱咐3日后才能打开,随后将被害人的上述财物带离现场。
……法院判处被告人盗窃罪
本案中,被害人暂时交付财物的目的是让被告人利用财物“施法驱鬼”,虽然形式上财物已经交付被告人实际持有不在被害人手中,但仍在被害人法律意义上的控制范围内。
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行为过程均发生在被害人的家中,被害人对于其家中的财物当然具有实际的控制,被害人即使将财物交给被告人,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被害人仍然支配和控制着该财物,即被害人暂时交付财物而没有转移财物控制权。
因此,这种交付不能认定为具有处分财物的意思和行为。
对被害人来说,被告人趁被害人不备调包取走财物,被害人当时不知情、事后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财物在被告人手中暂时持有,但被害人既在主观上没有让被告人取得财物控制权的意思,客观上被告人也没有取得财物的实际控制,被害人仅是让其利用财物“施法驱鬼”,并不带走财物,因而被害人虽然受骗了,但他并没有因此而具有将财物转移给被告人支配与控制的处分意思和行为。
被告人取得财物的支配与控制完全是后来的掉包秘密窃取行为所致。
如果说被告人的行为成立诈骗罪,则意识着被告人接到财物时便成立诈骗既遂,即使被告人事后将财物还给被害人,也属于诈骗既遂后的返还行为,这恐怕与法理不合。
2006年卷二17.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甲潜入乙家,搬走乙家1台价值2000元的彩电,走到门口,被乙5岁的女儿丙看到。
丙问甲为什么搬我家的彩电,乙谎称是其父亲让他来搬的。
丙信以为真,让甲将彩电搬走。
甲的行为属于诈骗(从小孩手中骗走财物的,不定诈骗罪,定盗窃罪)
B.甲在柜台假装购买金项链,让售货员乙拿出的3条进行挑选,甲看后表示对3条金项链均不满意,让乙再拿2条。
甲趁乙弯腰取金项链时,将柜台上的1条金项链装入口袋。
乙拿出2条金项链让甲看,甲看后表示不满意,将金项链归还给乙。
乙看少了1条,便隔着柜台一把抓住甲的手不让其走,甲猛地甩开乙的手逃走。
甲的行为属于抢夺(盗窃行为,事后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是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因为情节较轻)
C.甲在柜台购买2条中华香烟,在售货员乙拿给甲2条中华香烟后,甲又让乙再拿1瓶五粮液酒。
趁乙转身时,甲用事先准备好的2条假中华香烟与柜台上的中华香烟对调。
等乙拿出五粮液酒后,甲将烟酒又看了看,以烟酒有假为由没有买。
甲的行为属于盗窃(被害人对“交付”烟酒是否知情?
不知情定盗窃罪)
D.甲与乙进行私下外汇交易。
乙给甲1万美元,甲在清点时趁乙不注意,抽出10张100元面值的美元,以10张10元面值的美元顶替。
清点完成后,甲将总面额8.3万元的假人民币交给乙,被乙识破。
乙要回1万美元,经清点仍是100张,拿回家后才发现美元被调换。
甲的行为属于诈骗
解析:
C。
本题考查的内容是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要注意,要成立诈骗罪,必须是被害人自愿交付财物。
如何理解“自愿交付财物”?
必须是被害人已经认识到其所交付的是自己的财物,并且是“自愿”地将其财物处分给行为人。
(当然,这里的“自愿”是受到欺骗的原因造成的)或者说,盗窃罪中,被害人并不知道财产丢失的事实;也不知道侵害者是谁。
而诈骗罪中,行为人是“自愿交付财物”,当然知道财产丢失的事实,即行为人有自愿处分财产的意思,也知道将财产交给了谁。
当然,作为诈骗罪的被害人,必须是具有财产处分权利、能力的人,如果是欺骗小孩、精神病人的财物的,成立盗窃罪。
又比如,欺骗没有处分权力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也是盗窃罪,如甲骗乙说,你帮我把外面晒的那件衣服拿来,那是我的衣服,乙信以为真,帮甲取回,这种情况下,甲的欺骗对象是没有财产处分权力的人,成立盗窃罪,乙没有盗窃的故意,甲属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司法实践中,如下两种常见情况属于盗窃:
(1)暗中调包的.此种情况下,被害人通常也是自愿将财物交给行为人,但被害人并没有处分财物的意思,即没有将财物的所有权交给行为人的意思。
(2)先实施盗窃、侵占行为占有他人财物后,使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的,定盗窃罪、侵占罪。
这种情形下的事后欺骗行为,应当认为是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A选项中,行为人是实施盗窃行为,虽然事后欺骗了被害人,但欺骗小孩的行为不能认为是诈骗罪,并且,是实施了盗窃行为之后的欺骗行为,定盗窃罪。
B甲乘乙弯腰的时候取走项链,被害人根本不知情,定盗窃罪。
在被害人发现后,行为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但由于暴力程度轻微,不认定为转化成抢劫罪。
选项中提及成立抢夺罪是错误的。
C选项属于暗中调包的行为,被害人对于交付财物并不知情,虽然财物是被害人交出去的,但被害人并不知道所交付的是真实的烟酒。
D选项中,甲趁乙清点的时候抽出10张100美元的,换成10张10美元的,属于暗中调包行为,应定盗窃罪。
从被害人乙的角度也可以发现,其对财物交付给甲是不知情的,乙是“拿回家后才发现美元被调换”。
对于甲“甲将总面额8.3万元的假人民币交给乙,被乙识破”的行为,应当认为是诈骗行为,但此种行为属于刑法特别规定的使用假币罪,而非诈骗罪。
整个事件中,甲有两个行为,一是使用假币的行为,一是盗窃行为,应当数罪并罚。
2009年卷二59.欣欣在高某的金店选购了一条项链,高某趁欣欣接电话之际,将为其进行礼品包装的项链调换成款式相同的劣等品(两条项链差价约3,000元)。
欣欣回家后很快发现项链被“调包”,即返回该店要求退还,高某以发票与实物不符为由拒不退换。
关于高某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构成盗窃罪B.构成诈骗罪C.构成侵占罪D.不构成犯罪,属民事纠纷
解析:
BCD。
暗中调包的,被害人并没有行使任何处分权,行为人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欣欣已经购买了该产品,说明该产品是在其占有之下,高某通过秘密的方式侵犯了欣欣的占有,成立盗窃罪。
这道题目应该是一个送分的题目。
[易错点提示]:
如果犯罪行为人是调自己的包,也就是说调自己占有的财物,从而欺骗被害人财产的,由于被骗的被害人自愿处分了自己的财产,因此成立诈骗罪。
例如,张三去李四的店里买一条纯金项链,但李四将一条镀金的项链给张三,之后张三付款80000元。
本案中,李四虽然调包了,但调的是自己的包,这是一种欺骗行为,关键问题是,本案中被害人张三受骗后对于自己的80000元如何从自己的占有之下转移至李四的占有之下是知情的,是张三“自愿处分”的,因此,李四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本案的实质就是:
李四使用欺骗手段,使被害人张三自愿处分80000元钱。
秘密利用遥控增重装置增重货物吨位获取非法利益
——是盗窃还是诈骗犯罪
赵文超张西王文信
人民法院报
[案情]
2007年8月,孙某、周某事先商量秘密利用遥控增重小麦吨位的方法获取非法利益,后孙某在某公司踩好粮食收购点。
一天夜里,周某伙同事先通谋好的蒋某一起到该粮食收购点,由蒋某在电子磅上安装了一套电子遥控增重装置,并调试为每次增重13吨、5.5吨、4.5吨。
8月4日至15日,孙某、周某、刘某伙同另外三人(货主,另案处理)在给该粮食收购点供小麦过程中,秘密利用遥控增重小麦吨位,从中获取非法利益76.68万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对被告人孙某、周某、蒋某、刘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利用电子遥控增重装置增加货物过磅重量,在被害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增额价值秘密窃取,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秘密利用电子遥控增重装置增重小麦吨位,使被害单位负责小麦称重和款项支付的工作人员上当受骗,由其支付增重多出的小麦款项,从而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构成诈骗罪。
尽管被告人在犯罪实施过程中亦采取了一些秘密手段,但这并不影响本案采取欺骗方法骗取被害单位钱款的诈骗犯罪性质,故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构成诈骗罪——被害人对于交付的款项是自愿的
本案被告人在犯罪实施过程中,虽然也采取了一些秘密手段,如事先踩点、在夜里潜入粮食收购点秘密在电子磅上安装电子遥控增重装置,之后利用该装置秘密操作增重其供应小麦的吨位,而且通过此手段达到了非法占有被害单位钱款之目的。
这看似极具秘密窃取之性质,其实不然。
被告人的根本意图在于隐瞒遥控增重这一事实真相,欺骗被害单位,使其错误地认可小麦过磅的“实际重量”,信以为真而“自愿”地据此支付小麦款项,从而达到骗取被害单位钱款之目的。
确定本案行为性质的关键就在于,被告人并不是通过秘密手段直接窃取的被害单位存放的现金款项,而是在秘密状态下利用遥控增重这一技术手段增重小麦吨位,并隐瞒、掩盖这一事实真相,欺骗被害单位,使其上当受骗,通过被害单位负责小麦称重和款项支付的工作人员之手,由其“自愿”地将增重“增值”的“小麦款”付给自己。
所以,采取欺骗的方法骗取被害单位的钱款是本案犯罪的特征所在。
纵然在犯罪实施过程中亦采取了一些秘密手段,但这丝毫不能影响本案诈骗犯罪的根本性质。
[历年真题]
2008年四川卷二62.甲系某股份制电力公司所属某供电所抄表组抄表员。
在一次抄表时,甲与某金属加工厂承包人乙合谋少记载该加工厂用电量,并将电表上的数字回拨,使加工厂少交3万元电费。
事后甲从乙处索取好处费1万元。
关于甲的行为触犯的罪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贪污罪B.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C.盗窃罪D.诈骗罪
解析:
BC。
如果是已经交了电费,使用欺骗方法骗回来的,成立诈骗罪。
本案中,电表上的数字就是被害人的债权,你把表拨回来就是拨了被害人的债权,暗中调了被害人的包,成立盗窃罪。
(3)调虎离山的,原则上成立盗窃罪。
——原因:
虽然对老虎实施了欺骗行为使老虎离开了山,但由于老虎并没有处分财产,仅成立盗窃罪。
犯罪分子是在老虎不知情的情况下取走财产的,因此,仅成立盗窃罪。
——此种情形下虽然使用了欺骗手段,但是程度不够,没有达到使被害人自愿交付财产的地步,只是把人骗走了
[历年真题]
2008年四川卷二15.甲与乙一起乘火车旅行。
火车在某车站仅停2分钟,但甲欺骗乙说:
“本站停车12分钟”,乙信以为真,下车购物。
乙刚下车,火车便发车了。
甲立即将乙的财物转移至另一车厢,然后在下一站下车后携物潜逃。
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C考点:
诈骗罪是被害人“自愿”交付财物;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分在于被害人是否实际上占有着财物,本案中乙的财物不宜认定为是遗失物或遗忘物,至少也应当认为是火车站占有着该财物,此种情形下甲取走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是盗窃罪)
A.诈骗罪B.侵占罪C.盗窃罪D.故意毁坏财物罪
解析:
C。
甲虽然使用了欺骗的方式,乙也陷入了认识错误,但乙并没有“自愿”将财物交付给甲占有。
甲是以欺骗的方式占有他人的财物,实际上还是被害人不知情,即乙对自己的财物被甲占有并不知情,故甲成立盗窃罪。
如果老虎没有处分财产,成立盗窃罪。
虽然对被害人使用了欺骗手段,但被害人并没有基于欺骗而处分财物的,不成立诈骗罪。
例,A打电话欺骗在家休息的老人B:
“您的女儿在前面马路上出车祸了,您赶快去。
”B连门也没有锁便急忙赶到马路边,A趁机取走了B的财物(以下简称电话案)。
虽然A实施了欺骗行为,但B没有因为受骗而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更没有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只是由于外出导致对财物占有的弛缓;A取走该财产的行为,只能成立盗窃罪。
又比如,A假装在商品购买西服,售货员B让其试穿西服,A穿上西服后声称去照镜子,待B接待其它顾客时,A趁机溜走。
A显然不成立诈骗罪,只成立盗窃罪。
因为尽管B受骗了,但他并没有因为受骗而将西服转移给A占有的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
倘若A装上西服后,向B说:
“我买西服需征得妻子的同意,我将身份证押在这里,如妻子同意,我明天来交钱;如妻子不同意,我明天还回西服。
”B同意A将西服穿回家,但A使用的是假身份证,次日根本没有送钱或西服给B。
那么,A的行为则构成诈骗罪。
因为B允许A将西服穿回家,实际上已将西服转移给A支配与控制,这种处分行为又是因为受骗所致,所以,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注意:
如果“虎”离开后,说了一声“帮我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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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窃罪 诈骗罪 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