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企业新版.docx
- 文档编号:23317893
- 上传时间:2023-05-16
- 格式:DOCX
- 页数:50
- 大小:42.86KB
第二章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企业新版.docx
《第二章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企业新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二章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企业新版.docx(5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二章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企业新版
内容提要:
第二章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企业
第一节监理工程师概述
大纲要求:
了解:
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特点。
熟悉:
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素质;FIDIC倡导的职业道德准则。
掌握:
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内容讲解:
第二章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企业
05-07年各5题,08年3题
第一节监理工程师概述
06年2题,07年2题,08年1题
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人员。
一、监理工程师的执业特点(大杂面饭,了解)
(一)执业范围广泛
监理工程类别:
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与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等;
监理过程:
工程项目前期决策、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施工、项目运行等各阶段。
(二)执业内容复杂
监理工程师执业内容的基础是合同管理,主要工作内容是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和协调管理,执业方式包括监督管理和咨询服务。
建设前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工程保修期的执业内容。
(三)执业技能全面
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复合型的知识结构。
(四)执业责任重大
监理工程师所承担的责任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责任;
二是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人义务,体现为监理工程师的合同民事责任。
【2007.54】监理工程师的执业特点主要表现在()。
A.执业范围广泛
B.执业道德崇高
C.执业内容复杂
D.执业技能全面
E.执业责任重大
答案:
ACDE
二、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学识得体,熟悉)
具体从事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不仅要有一定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方面的专业知识、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能够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提出指导性的意见,而且要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组织、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共同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因此监理工程师应具备以下素质:
监理工程师的素质
(一)较高的专业学历和复合型的知识结构
至少应掌握一种专业理论知识;至少应具有工程类大专以上学历;并应了解或掌握一定的工程建设经济、法律和组织管理等方面的理论知识。
(二)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
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失误,少数原因是责任心不强,多数原因是缺乏实践经验。
工程建设中的实践经验主要包括立项评估、地质勘测、规划设计、工程招标投标、工程设计及设计管理、工程施工及施工管理、工程监理、设备制造等。
(三)良好的品德
(1)热爱本职工作;
(2)具有科学的工作态度;
(3)具有廉洁奉公、为人正直、办事公道的高尚情操;
(4)能够听取不同方面的意见,冷静分析问题。
(四)健康的体魄和充沛的精力
我国对年满65周岁的监理工程师不再进行注册,主要就是考虑监理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的适应能力而设定的条件。
三、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掌握)
(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
(2)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建设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
(4)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5)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
(6)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包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生产厂家和施工方法;
(7)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8)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9)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2008.6】监理工程师应严格遵守的职业道德守则是()。
A.热爱本职工作
B.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C.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D.为监理项目指定合理的施工方法
答案:
C
【2006.54】下列内容中,监理工程师应严格遵守的职业道德包括()。
A.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
B.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C.不出借《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D.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E.通知建设单位在监理工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
答案:
ABD
四、FIDIC道德准则(熟悉)
FIDIC
通用
道德
准则
对社会和职业的责任
(1)接受对社会的职业责任。
(2)寻求与确认的发展原则相适应的解决办法。
(3)在任何时候,维护职业尊严、名誉和荣誉。
能力
(4)保持其知识和技能与技术、法规、管理的发展相一致的水平,对于委托人要求的服务采用相应的技能,并尽心尽力。
(5)仅在有能力从事服务时方才进行。
正直性
(6)在任何时候均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行使其职责,并且正直和忠诚地进行职业服务。
公正性
(7)在提供职业咨询、评审或决策时不偏不倚。
(8)通知委托人在行使其委托权时可能引起的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
(9)不接受可能导致判断不公的报酬。
对他人的公正
(10)加强“按照能力进行选择”的观念。
(11)不得故意或无意地做出损害他人名誉或事务的事情。
(12)不得直接或间接取代某一特定工作中已经任命的其他咨询工程师的位置。
(13)通知该咨询工程师并且接到委托人终止其先前任命的建议前不得取代该咨询工程师的工作。
(14)在被要求对其他咨询工程师的工作进行审查的情况下,要以适当的职业行为和礼节进行。
【2006.6】下列属于FIDIC道德准则的是()。
A.服务性
B.科学性
C.独立性
D.公正性
答案:
D
五、监理工程师的法律地位(掌握)
监理工程师的主要业务是受聘于工程监理企业从事监理工作,受建设单位委托,代表工程监理企业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
因此,监理工程师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现为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义务
职业道德
(1)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
(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2)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2)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9)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4)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3)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3)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6)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包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生产厂家和施工方法;
(4)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5)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6)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8)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7)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7)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6)接受继续教育;
(4)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建设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
(7)获得相应劳动报酬;
(8)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5)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10)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9)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2007.6】下列行为要求中,既属于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又属于监理工程师义务的是()。
A.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B.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C.不泄露与监理工程有关的需要保密的事项
D.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答案:
C
六、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掌握)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主要来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
建筑法
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如果监理工程师出现工作过错,其行为将被视为监理企业违约。
由监理工程师个人过失引起的合同违约行为,监理工程师必然要与监理企业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监理责任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与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违章指挥或者发出错误指令,引发安全事故的;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
七、监理工程师违规行为的处罚
监理工程师的违规行为及相应的处罚办法,一般包括:
①对于未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以监理工程师名义执行业务的人员,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取缔,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②对于以欺骗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吊销其证书,收回执业印章,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之内不允许考试及注册;
③如果监理工程师出借《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证书,收回执业印章,3年之内不允许考试和注册;
④监理工程师注册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可能受到罚款的处罚;
⑤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的,将被注销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收回执业印章,并将受到罚款处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所得;
⑥对于监理工程师在执业中出现的行为过失,产生不良后果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
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内容提要:
第二章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企业
第二节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
法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三节工程监理企业的组织形式
大纲要求:
了解:
中外合资经营监理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监理企业;我国工程监理企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的改革;
熟悉:
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公司制监理企业的特征。
掌握:
注册管理工程师的注册程序。
熟悉: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内容讲解:
第二节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
一、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
我国按照有利于国家经济发展、得到社会认可、具有国际可比性、事关社会公共利益等四项原则,在涉及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技术工作领域,实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实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的意义在于:
(1)促进监理人员努力钻研监理业务,提高业务水平;
(2)统一监理工程师的业务能力标准;
(3)有利于公正地确定监理人员是否具备监理工程师的资格;
(4)合理建立工程监理人才库;
(5)便于同国际接轨,开拓国际工程监理市场。
(二)报考监理工程师的条件:
一是要具有一定的专业学历;二是要具有一定年限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
(三)考试内容
(四)考试方式和管理:
抽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考试实行全国“五统一”、闭卷、分科记分。
考试合格人员,由省人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由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用印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监理工程师注册(掌握注册程序)
监理工程师注册制度是政府对监理从业人员实行市场准入控制的有效手段。
监理工程师经注册,即表明获得了政府对其以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业的行政许可,因而具有相应工作岗位的责任和权力。
仅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没有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则不具备这些权力,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初始注册
程序
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聘用单位同意后,连同资料由聘用企业向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准予注册,并颁布《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执业印章由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随时受理审批,并实行公示、公告制度,符合条件的进行网上公示,经公示未提出异议的予以批准确认。
有效期
3年
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的有效期同样为3年,从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起计算。
变更注册
监理工程师注册后,如果注册内容发生变更,如变更执业单位、注册专业等,应当向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注册。
不予注册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年龄超过65周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自动失效
聘用单位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年龄超过65周岁;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注销注册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注销注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已失效;依法被撤销注册;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受到刑事处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三、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继续教育(熟悉有关规定)
1.继续教育的目的
2.继续教育的学时
每一注册有效期内:
96学时,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48学时。
只注册一个专业的,选修课每年16学时;2个专业各8学时。
申请变更注册专业时,在提出申请之前,应接受申请变更注册专业24学时选修课的继续教育。
申请跨省级行政区域变更执业单位的,在提出申请之前,还应接受新聘用单位所在地8学时选修课的继续教育。
3.继续教育的方式:
即集中面授和网络教学。
4.继续教育的内容
必修课:
国家近期颁布的与工程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工程监理案例分析;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
选修课:
地方及行业近期颁布的与工程监理有关的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工程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新工艺;专业工程监理案例分析;需要补充的其他与工程监理业务有关的知识。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熟悉)
08年2题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 册
第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的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
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
第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审批结果。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2008.46】下列关于监理工程师注册规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B.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有效期满l周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C.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时,应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有效期为3年
D.每次申请注册均需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答案:
A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五)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五)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或者告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后,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第三章执 业
第十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从事工程监理执业活动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
第十八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从事工程监理、工程经济与技术咨询、工程招标与采购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活动中形成的监理文件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按照规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修改经注册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监理文件,应当由该注册监理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监理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监理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二条 因工程监理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聘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追偿。
第四章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继续教育作为注册监理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48学时。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二十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第二 监理 工程师 工程 企业 新版